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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宮錡問曰:「周室班爵祿也,如之何?」錡,魚綺反。北宮,姓;錡,名;衛人。班,列也。孟子曰:「其詳不可得聞也。諸侯惡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然而軻也,嘗聞其略也。惡,去聲。去,上聲。當時諸侯兼并僭竊,故惡周制妨害己之所為也。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此班爵之制也。五等通於天下,六等施於國中。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達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此以下,班祿之制也。不能,猶不足也。小國之地不足五十里者,不能自達於天子,因大國以姓名通,謂之附庸,若春秋邾儀父之類是也。天子之卿受地視侯,大夫受地視伯,元士受地視子、男。視,比也。徐氏曰:「王畿之內,亦制都鄙受地也。」元士,上士也。大國地方百里,君十卿祿,卿祿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祿足以代其耕也。十,十倍之也。四,四倍之也。倍,加一倍也。徐氏曰:「大國君田三萬二千畝,其入可食二千八百八十人。卿田三千二百畝,可食二百八十八人。大夫田八百畝,可食七十二人。上士田四百畝,可食三十六人。中士田二百畝,可食十八人。下士與庶人在官者田百畝,可食九人至五人。庶人在官,府史胥徒也。」愚按:君以下所食之祿,皆助法之公田,藉農夫之力以耕而收其租。士之無田,與庶人在官者,則但受祿於官,如田之入而已。次國地方七十里,君十卿祿,卿祿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祿足以代其耕也。三,謂三倍之也。徐氏曰:「次國君田二萬四千畝,可食二1千一百六十人。卿田二千四百畝,可食二百十六人。」小國地方五十里,君十卿祿,卿祿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祿足以代其耕也。二,即倍也。徐氏曰:「小國君田一萬六千畝,可食千四百四十人。卿田一千六百畝,可食百四十四人。」耕者之所獲,一夫百畝。百畝之糞,上農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食,音嗣。獲,得也。一夫一婦,佃田百畝。加之以糞,糞多而力勤者為上農,其所收可供九人。其次用力不齊,故有此五等。庶人在官者,其受祿不同,亦有此五等也。愚按:此章之說,與周禮、王制不同,蓋不可攷,闕之可也。程子曰:「孟子之時,去先王未遠,載籍未經秦火,然而班爵祿之制已不聞其詳。今之禮書,皆掇拾於煨燼之餘,而多出於漢儒一時之傅會,柰何欲盡信而句為之解乎?然則其事固不可一一追復矣。」
1. 二 : Originally read: "三". 據清仿宋大字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