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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Ming -> 四書章句集注 -> 孟子集注 -> 公孫丑章句下 -> 8.1 - Additional information
沈同以其私問曰:「燕可伐與?」孟子曰:「可。子噲不得與人燕,子之不得受燕於子噲。有仕於此,而子悅之,不告於王而私與之吾子之祿爵;夫士也,亦無王命而私受之於子,則可乎?何以異於是?」伐與之與,平聲;下伐與、殺與同。夫,音扶。沈同,齊臣。以私問,非王命也。子噲、子之,事見前篇。諸侯土地人民,受之天子,傳之先君。私以與人,則與者受者皆有罪也。仕,為官也。士,即從仕之人也。齊人伐燕。或問曰:「勸齊伐燕,有諸?」曰:「未也。沈同問『燕可伐與』?吾應之曰『可』,彼然而伐之也。彼如曰『孰可以伐之』?則將應之曰:『為天吏,則可以伐之。』今有殺人者,或問之曰『人可殺與』?則將應之曰『可』。彼如曰『孰可以殺之』?則將應之曰:『為士師,則可以殺之。』今以燕伐燕,何為勸之哉?」天吏,解見上篇。言齊無道,與燕無異,如以燕伐燕也。史記亦謂孟子勸齊伐燕,蓋傳聞此說之誤。楊氏曰:「燕固可伐矣,故孟子曰可。使齊王能誅其君,弔其民,何不可之有?乃殺其父兄,虜其子弟,而後燕人畔之。乃以是歸咎孟子之言,則誤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