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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ies -> Han Shu -> 志 -> 刑法志 -> 5 - Parallel passages[More information]
春秋之後,滅弱吞小,並為戰國,稍增講武之禮,以為戲樂,用相夸視。而秦更名角抵,先王之禮沒於淫樂中矣。雄桀之士因勢輔時,作為權詐以相傾覆,吳有孫武,齊有孫臏,魏有吳起,秦有商鞅,皆禽敵立勝,垂著篇籍。當此之時,合從連衡,轉相攻伐,代為雌雄。齊愍以技擊彊,魏惠以武卒奮,秦昭以銳士勝。世方爭於功利,而馳說者以孫、吳為宗。時唯孫卿明於王道,而非之曰:「彼孫、吳者,上勢利而貴變詐;施於暴亂昏嫚之國,君臣有間,上下離心,政謀不良,故可變而詐也。夫仁人在上,為下所卬,猶子弟之衛父兄,若手足之扞頭目,何可當也?鄰國望我,歡若親戚,芬若椒蘭,顧視其上,猶焚灼仇讎。人情豈肯為其所惡而攻其所好哉?故以桀攻桀,猶有巧拙;以桀詐堯,若卵投石,夫何幸之有!《詩》曰:『武王載旆,有虔秉鉞,如火烈烈,則莫我敢遏。』言以仁誼綏民者,無敵於天下也。若齊之技擊,得一首則受賜金。事小敵鲧,則媮可用也;事鉅敵堅,則渙然離矣。是亡國之兵也。魏氏武卒,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矢五十丢,置戈其上,冠冑帶劍,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中試則復其戶,利其田宅。如此,則其地雖廣,其稅必寡,其氣力數年而衰。是危國之兵也。秦人,其生民也骥阨,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勢,隱之以阨,狃之以賞慶,道之以刑罰,使其民所以要利於上者,非戰無由也。功賞相長,五甲首而隸五家,是最為有數,故能四世有勝於天下。然皆干賞蹈利之兵,庸徒鬻賣之道耳,未有安制矜節之理也。故雖地廣兵彊,鰓鰓常恐天下之一合而共軋己也。至乎齊桓、晉文之兵,可謂入其域而有節制矣,然猶未本仁義之統也。故齊之技擊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直秦之銳士,秦之銳士不可以當桓、文之節制,桓、文之節制不可以敵湯、武之仁義。」
《漢書·刑法志》: 並為戰國,稍增講武之禮,以為戲樂,用相夸視。而秦更名角抵, 《太平御覽·訓兵》: 并為戰國,增講武之禮,以為戲樂,以相夸視,而秦更名為角抵。 《史記·天官書》: 并為戰國。 《史記·平津侯主父列傳》: 并為戰國, 《漢書·刑法志》: 並為戰國, 《漢書·天文志》: 並為戰國, 《漢書·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下》: 並為戰國, 《漢書·揚雄傳下》: 並為戰國。 《太平御覽·訓兵》: 并為戰國, 《漢書·刑法志》: 合從連衡,轉相攻伐, 《太平御覽·敘兵下》: 合從連衡,群相攻伐。 《漢書·刑法志》: 合從連衡, 《漢書·地理志上》: 合從連衡, 《漢書·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下》: 合從連衡, 《漢書·游俠傳》: 合從連衡, 《前漢紀·孝哀皇帝紀上》: 合從連衡。 《太平御覽·敘兵下》: 合從連衡, 《漢書·刑法志》: 轉相攻伐,代為雌雄。齊愍以技擊彊,魏惠以武卒奮,秦昭以銳士勝。 《太平御覽·卒》: 轉相攻伐,齊愍以騎擊強,魏惠以武卒奮,秦昭以銳士勝。 《說苑·奉使》: 上下離心, 《文子·下德》: 上下離心, 《淮南子·主術訓》: 上下離心, 《漢書·刑法志》: 上下離心, 《後漢書·劉焉袁術呂布列傳》: 上下離心。 《焦氏易林·謙之》: 上下離心, 《焦氏易林·夬之》: 上下離心, 《三國志·張邈傳》: 上下離心, 《群書治要·體論》: 上下離心, 《荀子·議兵》: 弟之事兄,若手臂之扞頭目而覆胸腹也, 《新序·雜事三》: 若弟之事兄也,若手足之捍頭目而覆胸腹也。 《漢書·刑法志》: 猶子弟之衛父兄,若手足之扞頭目, 《群書治要·孫卿子》: 弟之事兄,若手臂之捍頭目而覆胸腹也。 《荀子·王制》: 好我芳如芝蘭,反顧其上則若灼黥,若仇讎;彼人之情性也雖桀跖,豈有肯為其所惡,賊其所好者哉! 《荀子·議兵》: 其好我芬若椒蘭,彼反顧其上,則若灼黥,若讎仇;人之情,雖桀跖,豈又肯為其所惡,賊其所好者哉! 《韓詩外傳·卷三》: 芬若椒蘭,歡如父子,彼顧其上,如憯毒蜂蠆之人,雖桀跖豈肯為其所至惡,賊其所至愛哉! 《新序·雜事三》: 好我芳如椒蘭,反顧其上,如灼黥,如仇讎。人之情,雖桀跖豈有肯為其所惡,而賊其所好者哉! 《漢書·刑法志》: 芬若椒蘭,顧視其上,猶焚灼仇讎。人情豈肯為其所惡而攻其所好哉? 《韓詩外傳·卷三》: 芬若椒蘭, 《漢書·刑法志》: 芬若椒蘭, 《藝文類聚·椒》: 芬若椒蘭。 《太平御覽·椒》: 芬若椒蘭。 《太平御覽·蘭香》: 芬若椒蘭。 《荀子·議兵》: 故以桀詐桀,猶巧拙有幸焉。以桀詐堯,譬之:若以卵投石, 《韓詩外傳·卷三》: 夫以跖而詐桀,猶有工拙焉。以桀詐堯,如以指撓沸,以卵投石, 《新序·雜事三》: 若以桀詐堯,譬之若以卵投石, 《漢書·刑法志》: 故以桀攻桀,猶有巧拙;以桀詐堯,若卵投石, 《群書治要·孫卿子》: 故以桀詐桀,猶有幸焉。以桀詐堯,譬之若以卵投石, 《太平御覽·石上》: 以桀詐桀,猶有巧拙;以桀詐堯,若卵投石。 《太平御覽·鳥卵》: 以桀詐桀,則幸;詐堯,譬若以卵投石。 《荀子·議兵》: 故以桀詐桀,猶巧拙有幸焉。以桀詐堯, 《荀子·議兵》: 故以詐遇詐,猶有巧拙焉;以詐遇齊, 《韓詩外傳·卷三》: 夫以跖而詐桀,猶有工拙焉。以桀詐堯, 《新序·雜事三》: 若以桀詐桀,猶有幸焉,若以桀詐堯, 《漢書·刑法志》: 故以桀攻桀,猶有巧拙;以桀詐堯, 《群書治要·孫卿子》: 故以桀詐桀,猶有幸焉。以桀詐堯, 《太平御覽·石上》: 以桀詐桀,猶有巧拙;以桀詐堯, 《太平御覽·鳥卵》: 以桀詐桀,則幸;詐堯, 《荀子·議兵》: 若以卵投石, 《韓詩外傳·卷三》: 以卵投石, 《新序·雜事三》: 譬之若以卵投石, 《墨子·貴義》: 是猶以卵投石也, 《淮南子·主術訓》: 猶以卵投石, 《漢書·刑法志》: 若卵投石, 《群書治要·孫卿子》: 譬之若以卵投石, 《太平御覽·石上》: 若卵投石。 《太平御覽·鳥卵》: 猶以卵投石也。 《太平御覽·鳥卵》: 譬若以卵投石。 《荀子·議兵》: 「武王載發,有虔秉鉞;如火烈烈,則莫我敢遏。」 《韓詩外傳·卷三》: 『武王載旆,有虔秉鉞;如火烈烈,則莫我敢曷。』此謂湯武之兵也。 《新序·雜事三》: 『武王載旆,有虔秉鉞,如火烈烈,則莫我敢曷。』 《漢書·刑法志》: 武王載旆,有虔秉鉞,如火烈烈,則莫我敢遏。 《詩經·長發》: 武王載旆、有虔秉鉞。如火烈烈、則莫我敢曷。 《太平御覽·鉞》: 武王載旆,有虔秉鉞。如火烈烈,則莫我敢遏。 《荀子·議兵》: 有虔秉鉞;如火烈烈, 《韓詩外傳·卷三》: 有虔秉鉞;如火烈烈, 《新序·雜事三》: 有虔秉鉞,如火烈烈, 《漢書·刑法志》: 有虔秉鉞,如火烈烈, 《漢書·五行志上》: 有虔秉鉞,如火烈烈。 《詩經·長發》: 有虔秉鉞。如火烈烈、 《太平御覽·鉞》: 有虔秉鉞。如火烈烈, 《漢書·刑法志》: 言以仁誼綏民者,無敵於天下也。 《太平御覽·敘兵上》: 以仁義綏民者,無敵於天下也。 《荀子·議兵》: 得一首者,則賜贖錙金,無本賞矣。是事小敵毳,則偷可用也,事大敵堅,則渙然離耳。若飛鳥然,傾側反覆無日,是亡國之兵也, 《漢書·刑法志》: 得一首則受賜金。事小敵鲧,則媮可用也;事鉅敵堅,則渙然離矣。是亡國之兵也。 《荀子·議兵》: 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服矢五十個,置戈其上,冠冑帶劍,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中試則復其戶,利其田宅, 《漢書·刑法志》: 魏氏武卒,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矢五十丢,置戈其上,冠冑帶劍,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中試則復其戶,利其田宅。 《荀子·議兵》: 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服矢五十個, 《漢書·刑法志》: 魏氏武卒,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矢五十丢, 《太平御覽·甲上》: 魏氏武卒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矢五十。 《荀子·議兵》: 利其田宅, 《商君書·來民》: 今利其田宅, 《漢書·刑法志》: 利其田宅。 《太平御覽·田》: 利其田宅, 《荀子·議兵》: 秦人其生民郟阨,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埶,隱之以阨,忸之以慶賞,酋之以刑罰,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於上者,非鬥無由也。阨而用之,得而後功之,功賞相長也,五甲首而隸五家,是最為眾強長久,多地以正,故四世有勝, 《漢書·刑法志》: 秦人,其生民也骥阨,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勢,隱之以阨,狃之以賞慶,道之以刑罰,使其民所以要利於上者,非戰無由也。功賞相長,五甲首而隸五家,是最為有數,故能四世有勝於天下。 《荀子·王制》: 勉之以慶賞,懲之以刑罰。 《荀子·議兵》: 忸之以慶賞,酋之以刑罰, 《墨子·兼愛下》: 勸之以賞譽,威之以刑罰, 《管子·權修》: 勸之以慶賞,振之以刑罰, 《管子·小匡》: 勸之以慶賞,糾之以刑罰, 《國語·齊語》: 勸之以賞賜,糾之以刑罰, 《漢書·刑法志》: 狃之以賞慶,道之以刑罰, 《群書治要·典語》: 勸之以爵賞,誡之以刑罰, 《太平御覽·貢賦上》: 勸之以賞賜,糾之以刑罰, 《荀子·議兵》: 皆干賞蹈利之兵也,傭徒鬻賣之道也,未有貴上安制綦節之理也。 《漢書·刑法志》: 然皆干賞蹈利之兵,庸徒鬻賣之道耳,未有安制矜節之理也。 《荀子·議兵》: 傭徒鬻賣之道也, 《荀子·議兵》: 傭徒鬻賣之道也, 《漢書·刑法志》: 庸徒鬻賣之道耳, 《荀子·議兵》: 諰諰然常恐天下之一合而軋己也, 《荀子·彊國》: 諰諰然常恐天下之一合而軋己也, 《荀子·彊國》: 諰諰然常恐天下之一合而軋己也; 《漢書·刑法志》: 鰓鰓常恐天下之一合而共軋己也。 《漢書·刑法志》: 至乎齊桓、晉文之兵,可謂入其域而有節制矣,然猶未本仁義之統也。故齊之技擊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直秦之銳士,秦之銳士不可以當桓、文之節制,桓、文之節制不可以敵湯、武之仁義。 《太平御覽·敘兵上》: 至於齊桓、晉文之兵,可謂入其域而節制矣。然猶未本仁義之大統也。故魏、秦之武,銳不可以當桓、文之節制;桓、文之節制不可以當湯、武之仁義。 《荀子·議兵》: 故齊之技擊,不可以遇魏氏之武卒;魏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銳士;秦之銳士,不可以當桓文之節制;桓文之節制,不可以敵湯武之仁義; 《漢書·刑法志》: 故齊之技擊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直秦之銳士,秦之銳士不可以當桓、文之節制,桓、文之節制不可以敵湯、武之仁義。 《太平御覽·敘兵上》: 故魏、秦之武,銳不可以當桓、文之節制;桓、文之節制不可以當湯、武之仁義。 《荀子·議兵》: 魏氏之武卒, 《荀子·議兵》: 不可以遇魏氏之武卒; 《荀子·議兵》: 魏氏之武卒, 《漢書·刑法志》: 故齊之技擊不可以遇魏之武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