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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釋》

1 釋:
說文》「故,使為之也」。加熱能使水蒸為氣;加冷能使水凝為冰。氣,得熱而成;冰,得冷而成也。故曰:「故,所得而後成也」。第七十七條經說云:「故也者,必待所為之成也」已與本條相發明。
此條論因果律,實論理學上最重要之問題也。「故」為事物所以然之故,即事物之原因。原因分為兩種:縂原因,謂之「大故」;分原因,謂之「小故」。例如見之所以能成見,其所需之故甚多:一,須有能見之眼;二,須有所見之物;三,須有傳光之媒介物;四,須眼與物之間莫為之障;五,須心識注視此物。此物故者,僅有其一,未必能見;若缺其一,決不能見。故曰:「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蓋小故者,分大故之一體也,其性質若尺之有端也(義詳次條)。合諸小故,則成為大故,得大故則事物成。故曰:「大故,有之必然」。例如前所擧五故同時輳會,則「見之成見」也。佛典唯識倶舍諸論,皆言眼識待八緣而生,可知「見之成見」其故實繁。
《大取》篇云:「夫辭以故生,立辭而不明於其所生,妄也。」《小取》篇云:「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非攻下》篇云:「子未察吾言之類,未明其故也」。彼諸文之「故」,即本條所謂「所得而後成」者也。《孟子》云:「天下之言性也,則故而已矣」,亦即此「故」字。

2 釋:
兼,指總體;體,指部分。部分由總體分出,故曰:「體分於兼也」(參看第四六條)。幾何公里謂「全量大於其分」,「全量等於其和」,即其義也。
二者一之兼,一者二之體;尺者端之兼,端者尺之體也。凡墨經所謂「尺」,皆當幾何學之線;所謂「端」,當其點(參看第六〇、六一、六七諸條)。「體若尺之端」者,謂點為線之一體。將一線分割之,可以得無數點,即「體分於兼」之義。
《兼愛》篇多以兼與別對擧,別即體義。

3 釋:
本篇釋知字之義凡四條。本條論知識之本能,第五條論知識之過程,第六條論知識之成立,第十六條論求知識之方法,皆認識論中最有價值之文,宜此而觀之。
材者,本能也。《孟子》云:「非材之罪」,「不能盡其材」,與此同義。
此條言知識之第一要件:須有能知之官能。此官能,所恃以知也。然有之未必遂能知,例如目,所以見也,然有目未必即見。

60 釋:
「倍」字牒經標題。「二」字復牒經文「二」字而釋之。尺者,幾何學所謂綫也。綫與綫並,綫失其一,而此綫所得者乃實二也,故曰:「為二」。

61 釋:
端者幾何學所謂點也。體即「體分於兼」之體(與幾何之體異)。點無長短廣摘狹厚薄,故云無厚。凡形皆起於點,故云最前。《說文》云:「耑,物初生之題也」。耑,端之原字,與此文最前義同。
說中「無間」二字舊作「無同」,形近而譌耳。無同不足為點之界説。(張云:「若有同之即非最前」義慮淺不愜。)
幾何原本云:「點者無分」,蓋點者不可分者也,不可分則無間也。《莊子·養生主》篇云:「以無厚入有間」,無厚無間者,惟點耳。
中庸》云:「造端乎夫婦」,造端即起點也。物理學上之「極微」,即端也。凡質礙之物,皆得析之為分子,分子更析為原子,更析為電子,電子則在今以為不可析,幾於端矣。端不可分,故無間;無質礙,故無厚;為一切物質之原,故云在前。

63 釋:
惟點無間,線、面、體皆有間矣,故續釋間義。
間者,猶隙穴也。凡形之可分析者皆有間。物之受熱而漲,受冷而縮,皆「間」之作用也。以至粗者言之,則太陽與地球相距之間謂之間;以至細者言之,則兩電子相距之間謂之間。此以夾者訓間,以夾之者訓有間。間者,所間也。有間者,能間也。「有間」指本隙;「間」則構成本隙之物也。能所合然後間義明。
區者,幾何學所謂面也,有長有廣,成一界城,故謂之區。先有點而後有線,先有線而後有面,故曰:「尺前於區而後於端」。尺既在端前區後,則似尺在短與區之間矣。而其實不然,蓋間之義不如此也。《經說》恐人誤會,故擧「尺不夾於端與區間」作反證也。
及即夾也,以同音互訓(粵語此兩字音讀全同)。「不及旁」者,言旁夾中中不夾旁,說恐人誤以到字訓及,故特牒經文及字另標一題,而申言非齊及之及。

64 釋:
此擧麤跡以明間義也。孫詒讓云:「櫨,柱上小方木」(據眾經音義引三倉文)。張惠言云:「與夾者相及則謂之間,但就其虛處則謂之櫨」。兩木之間無木猶兩恆星之間無恆星,兩電子之間無電子,故命之曰「間虛」。

65 釋:
盈,函也,例如體函面,面函線,線函點。凡函者必盡函其所函,故曰「莫不有」。「無盈無厚」者,謂無盈則無厚,例如點不函他點,則終不能積而成體。「於尺無所往而不得」者,端(點)不函他端(點),故無盈無厚。引端(點)為尺(線),則尺(線)函端(點)無數。縱橫曲折以成區(面),則函尺(線)無數,積疊以成厚(體),則函區(面)尺(線)端(點)無數,遂所引而皆有函(有盈),則無論若何引法皆可以成體(有厚)也。

66 釋:
堅,即佛典所謂「質礙」。凡物之形質在空間占一位置者也。凡質礙皆有其所占之空間,此所占互不相容。此空間既為甲質礙所占,即不能為乙質礙所占,故曰「相外」。相外者何?相排也。說所云「相非」,即相排也。「異處不相盈」者,「處」,即位置。「相盈」,相函也。質礙之為性,各自占一特異之位置,不能相函,此其所以相排也。

67 釋:
攖,相接觸也。相得,相吸收相銜也。攖,有盡與不盡之別,本經第四十三條云:「盡,莫不然也」。兩形接觸,構一新形,其新形內容與舊形適脗合者,相盡也;反是,則不相盡也。端與端倶何以能盡,以點加點為點,新點與舊點之內容必脗合也。電子攖電子,所得原子,其內容必與原電子脗合也。尺與尺倶,何故不盡?線之種類甚多,失之豪釐,則差之千里。甲線與乙線攖。內容必不能脗合也。「尺與端或盡或不盡」者,線與點相攖,其一部分與原點相盡,其一部分與原點不相盡也。「兼之攖相盡體攖不相盡」二句,即説明「尺與端或盡或不盡」之理。尺者端之兼,端者尺之體也。就其兼之攖言之,一線函各點,各點內容之和與全線內容適相若,故曰:「兼之攖相盡」也。就其體之攖言之,線中甲點之內容,非乙點之內容,故曰:「體攖不相盡」也。

68 釋:
仳與比通,凡形或相攖或不相攖,皆可相比。如兩平行線兩交角線,皆可比其長度也。然必雙方各皆有相比之點然後可,如不相攖之兩平行線,必須齊其起點,乃能相比。相攖之角線,必以共同之頂點相比。「一中同長」之圜線,必以共同之圜心點相比也。

69 釋:
次,排列也。排列而不相接觸,則為不相攖。次何以必須無間無厚,未得其解。

URN: ctp:n5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