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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上、經說上》

1 經:
故,所得而後成也。
說:
故: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體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無】然,無字舊衍若見之成見也。
校:
「大故有之必無然」,孫詒讓云:疑當作「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啟超案:「無」字衍文,孫校刪是也。「無之必不然」五字不必增,文義即此已足。
「若見之成見也」,孫校改為「若得之成是也」,非是。本文不誤,孫不得其解耳。
「體也若有端」五字,張惠言謂為第二條之錯簡,孫從之。啟超案:張、孫說非是,此文言小故為大故之體,若尺之有端耳。
釋:
說文》「故,使為之也」。加熱能使水蒸為氣;加冷能使水凝為冰。氣,得熱而成;冰,得冷而成也。故曰:「故,所得而後成也」。第七十七條經說云:「故也者,必待所為之成也」已與本條相發明。
此條論因果律,實論理學上最重要之問題也。「故」為事物所以然之故,即事物之原因。原因分為兩種:縂原因,謂之「大故」;分原因,謂之「小故」。例如見之所以能成見,其所需之故甚多:一,須有能見之眼;二,須有所見之物;三,須有傳光之媒介物;四,須眼與物之間莫為之障;五,須心識注視此物。此物故者,僅有其一,未必能見;若缺其一,決不能見。故曰:「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蓋小故者,分大故之一體也,其性質若尺之有端也(義詳次條)。合諸小故,則成為大故,得大故則事物成。故曰:「大故,有之必然」。例如前所擧五故同時輳會,則「見之成見」也。佛典唯識倶舍諸論,皆言眼識待八緣而生,可知「見之成見」其故實繁。
《大取》篇云:「夫辭以故生,立辭而不明於其所生,妄也。」《小取》篇云:「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非攻下》篇云:「子未察吾言之類,未明其故也」。彼諸文之「故」,即本條所謂「所得而後成」者也。《孟子》云:「天下之言性也,則故而已矣」,亦即此「故」字。

2 經:
體,分於兼也。
說:
體:若二之一,尺之端也。
釋:
兼,指總體;體,指部分。部分由總體分出,故曰:「體分於兼也」(參看第四六條)。幾何公里謂「全量大於其分」,「全量等於其和」,即其義也。
二者一之兼,一者二之體;尺者端之兼,端者尺之體也。凡墨經所謂「尺」,皆當幾何學之線;所謂「端」,當其點(參看第六〇、六一、六七諸條)。「體若尺之端」者,謂點為線之一體。將一線分割之,可以得無數點,即「體分於兼」之義。
《兼愛》篇多以兼與別對擧,別即體義。

3 經:
知,材也。
說:
知【材】:材字舊衍。知也者,所以知也,而不必知。不字舊脫。若眼。舊作明。
校:
舊本《經說》第一個知字下有材字,據本書通例,《經說》每條首一字皆牒擧經文首一字以為標題。所牒者僅一字而止,則此文材字殆涉經文而衍。
「而不必知」舊本作「必知」胡適據次條「而不必得」文例,校增一字,甚是,今從之。
「若眼」舊作「若明」,涉第六條而譌耳。此條言所以知之材,義與眼相當,眼字與明字形近成譌。
釋:
本篇釋知字之義凡四條。本條論知識之本能,第五條論知識之過程,第六條論知識之成立,第十六條論求知識之方法,皆認識論中最有價值之文,宜此而觀之。
材者,本能也。《孟子》云:「非材之罪」,「不能盡其材」,與此同義。
此條言知識之第一要件:須有能知之官能。此官能,所恃以知也。然有之未必遂能知,例如目,所以見也,然有目未必即見。

60 經:
倍,為二也。
說:
倍:二,尺與尺倶。去一得二。
校:
舊作「二尺與尺但去一」,但字當為倶字之譌。「得二」兩字,錯入第六六條,今以意校正。舊因「得二」二字錯入第六六條,遂使彼條異説文離,而本條亦終不可解。各家皆將「二尺」兩字連讀,又不解尺之即為綫,乃謂二尺與一尺相較,但去其一,即名為倍,此何可通耶?
釋:
「倍」字牒經標題。「二」字復牒經文「二」字而釋之。尺者,幾何學所謂綫也。綫與綫並,綫失其一,而此綫所得者乃實二也,故曰:「為二」。

61 經:
端,體之無厚舊作序而最前者也。
說:
端:是無間也。間,舊作同。
校:
「厚」舊作「序」,從王校。「間」舊作「同」,疑因形近而譌。
釋:
端者幾何學所謂點也。體即「體分於兼」之體(與幾何之體異)。點無長短廣摘狹厚薄,故云無厚。凡形皆起於點,故云最前。《說文》云:「耑,物初生之題也」。耑,端之原字,與此文最前義同。
說中「無間」二字舊作「無同」,形近而譌耳。無同不足為點之界説。(張云:「若有同之即非最前」義慮淺不愜。)
幾何原本云:「點者無分」,蓋點者不可分者也,不可分則無間也。《莊子·養生主》篇云:「以無厚入有間」,無厚無間者,惟點耳。
中庸》云:「造端乎夫婦」,造端即起點也。物理學上之「極微」,即端也。凡質礙之物,皆得析之為分子,分子更析為原子,更析為電子,電子則在今以為不可析,幾於端矣。端不可分,故無間;無質礙,故無厚;為一切物質之原,故云在前。

62 經:
有間,中也。
說:
有間:謂夾之者也。

63 經:
間,不及旁也。
說:
間:謂夾,者也。尺,前於區【穴】此字疑衍而後於端,不夾於端與區間舊作內。及:及非齊之及也。
校:
「區內」疑「區間」之譌。「穴」字疑衍,因下既譌間為內,此文涉下衍內字又涉形近譌為穴耳。
「及,及非齊之及也」七字,以為後學案識之語羼入本文。
釋:
惟點無間,線、面、體皆有間矣,故續釋間義。
間者,猶隙穴也。凡形之可分析者皆有間。物之受熱而漲,受冷而縮,皆「間」之作用也。以至粗者言之,則太陽與地球相距之間謂之間;以至細者言之,則兩電子相距之間謂之間。此以夾者訓間,以夾之者訓有間。間者,所間也。有間者,能間也。「有間」指本隙;「間」則構成本隙之物也。能所合然後間義明。
區者,幾何學所謂面也,有長有廣,成一界城,故謂之區。先有點而後有線,先有線而後有面,故曰:「尺前於區而後於端」。尺既在端前區後,則似尺在短與區之間矣。而其實不然,蓋間之義不如此也。《經說》恐人誤會,故擧「尺不夾於端與區間」作反證也。
及即夾也,以同音互訓(粵語此兩字音讀全同)。「不及旁」者,言旁夾中中不夾旁,說恐人誤以到字訓及,故特牒經文及字另標一題,而申言非齊及之及。

64 經:
舊作纑,間虛也。
說:
櫨:虛也者,兩木之間,謂其無木者也。
校:
櫨字從孫校。
釋:
此擧麤跡以明間義也。孫詒讓云:「櫨,柱上小方木」(據眾經音義引三倉文)。張惠言云:「與夾者相及則謂之間,但就其虛處則謂之櫨」。兩木之間無木猶兩恆星之間無恆星,兩電子之間無電子,故命之曰「間虛」。

65 經:
盈,莫不有也。
說:
盈:無盈,無厚,於尺無所往而不得【得二】。
校:
「得二」兩字,乃第六十二條「倍為二也」經說之文,錯簡入此。今校刪,移歸彼條。
孫破此文之尺字,而以堅白石為之釋,蓋因此下錯入「得二」兩字。次條之經有「堅白不相外」一語,再次條之說文又有「堅白之攖相盡」一語,因誤將三條經說混而為一,為「得二」兩字之解。指石得堅白之二。引《公孫龍子》「無堅得白其擧也二無白得堅其擧也二」為證。用心可謂極細,不知此條「得二」兩字,全屬錯衍。下兩條之「白」字,亦是傳寫者妄加耳(說詳次條)。石中堅白相盈,與此文無盈無厚之義全不相涉,如孫氏說,則「於尺」一句成枝辭矣。
釋:
盈,函也,例如體函面,面函線,線函點。凡函者必盡函其所函,故曰「莫不有」。「無盈無厚」者,謂無盈則無厚,例如點不函他點,則終不能積而成體。「於尺無所往而不得」者,端(點)不函他端(點),故無盈無厚。引端(點)為尺(線),則尺(線)函端(點)無數。縱橫曲折以成區(面),則函尺(線)無數,積疊以成厚(體),則函區(面)尺(線)端(點)無數,遂所引而皆有函(有盈),則無論若何引法皆可以成體(有厚)也。

66 經:
堅,【白不】相外也。白不二字舊衍。
說:
堅:異處不相盈,相非同排,是相外也。
校:
經文「白不」二字疑衍,經上篇體例,每條皆首一字為句,此條之「堅相外也」與次條之「攖相得也」,以反對兩伊相次,與「譽明美誹明惡」「平同高中高長」諸條,文例正同。且經說正釋相外之義,與「堅白」義無涉,故此文必衍也。
經文既衍「白不」二字,「堅白不相外」,與《經說下》第十六條「無堅得白,必相盈也」,語意似乎相發明。孫詒讓因謂《經說》之堅字下脫一白字,當云:「堅白異處不相盈」。啟超案:孫說誤也,凡《經說》每條之首一字,皆牒擧經文而標為題,此字萬不容與下文連讀成句。此是讀《墨經》當嚴守之公例,此例本孫氏所發明,然彼不能嚴守。間詁中句讀,將首一字連下文讀者過半,其致誤之原多由此,即如此條。若如孫說以「堅白異處不相盈」成句,則不惟脫一白字,當並脫一堅字矣。何也?此文堅字乃由經標題,例應獨立成句,然則「白異處不相盈」,尚成文耶。且如孫說,則經言「堅白不相外」,而說言「堅白不相盈」,兩義正反,何以成解?推孫氏致誤之由:(一)因經文作「堅白不相外」;(二)因下條有「堅白之攖相盡」一語;(三)因此處「堅」字上舊本錯入「得二」兩字乃錯簡,與此文無關(詳第六〇條第六五條)。「堅白之攖」實當作「兼之攖」(詳第六七條),此條經文下條說文之兩白字,皆妄人所加耳,妄也。所以加此字者亦由不得其解覩一堅字,則以為是必論「堅白異同」也。輒加一白字於其下,以譌傳譌,而孫氏受之。其實《經上》《經說上》全未討論到「堅白石」問題,「堅白石」乃後世墨者觭偶不件之辭耳。
《經說》「堅白」字上有「得二」兩字,乃六十二條之錯簡。張氏以冠本條,大誤。
釋:
堅,即佛典所謂「質礙」。凡物之形質在空間占一位置者也。凡質礙皆有其所占之空間,此所占互不相容。此空間既為甲質礙所占,即不能為乙質礙所占,故曰「相外」。相外者何?相排也。說所云「相非」,即相排也。「異處不相盈」者,「處」,即位置。「相盈」,相函也。質礙之為性,各自占一特異之位置,不能相函,此其所以相排也。

67 經:
攖,相得也。
說:
攖:尺與尺俱,不盡;舊注以倶不盡之字連讀成句,非是。端與端俱盡;尺與端舊脫,或盡或不盡。兼舊作堅【白】舊衍之攖相盡,體攖不相盡。【端】舊衍。
校:
舊本「不相盡」之下有一「端」字,而「尺與」之下「或盡」之上脫一「端」字。孫氏移彼補此,是也。「兼之攖相盡」,舊作「堅白之攖相盡」。孫以《經說下》「堅白相盈」之義釋之,驟讀若無以易矣。其解「體攖不相盡」,以物體為解,妄卻凡墨經中之體字,皆指「分於間」者而言,不能以一獨立之物體目之也。上文以尺與端對擧,故知此文之「體」字,必當與「兼」對擧。「兼」譌為「堅」者,因音相近,而上條又有堅字,傳寫涉筆成譌。後之校者,因「堅攖」義不可通,忽想到經下有「堅白相盈」一語,遂奮筆加一「百」字於其下,亦如孫氏將前條之「堅異處」改為「堅白異處」;而後之讀者且據為定本以校改他條矣。其實此條專就幾何學上之等量不等量而言,與論理學上所辨堅白異同,渺不相涉。而近似之譌,能使誤讀者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甚矣校書之難也。
釋:
攖,相接觸也。相得,相吸收相銜也。攖,有盡與不盡之別,本經第四十三條云:「盡,莫不然也」。兩形接觸,構一新形,其新形內容與舊形適脗合者,相盡也;反是,則不相盡也。端與端倶何以能盡,以點加點為點,新點與舊點之內容必脗合也。電子攖電子,所得原子,其內容必與原電子脗合也。尺與尺倶,何故不盡?線之種類甚多,失之豪釐,則差之千里。甲線與乙線攖。內容必不能脗合也。「尺與端或盡或不盡」者,線與點相攖,其一部分與原點相盡,其一部分與原點不相盡也。「兼之攖相盡體攖不相盡」二句,即説明「尺與端或盡或不盡」之理。尺者端之兼,端者尺之體也。就其兼之攖言之,一線函各點,各點內容之和與全線內容適相若,故曰:「兼之攖相盡」也。就其體之攖言之,線中甲點之內容,非乙點之內容,故曰:「體攖不相盡」也。

68 經:
仳,舊作似有【以】此字疑衍相攖有不相攖也。
說:
仳:兩有端而后可。
校:
經文「仳」舊譌作「似」,孫氏據《經說》標題校之,是也。畢、張據經改說,非是。有以相攖之「以」字,亦疑涉上文「似」字而衍。
釋:
仳與比通,凡形或相攖或不相攖,皆可相比。如兩平行線兩交角線,皆可比其長度也。然必雙方各皆有相比之點然後可,如不相攖之兩平行線,必須齊其起點,乃能相比。相攖之角線,必以共同之頂點相比。「一中同長」之圜線,必以共同之圜心點相比也。

69 經:
次,無間而不相舊作攖攖也。
說:
次:無厚而後可。
校:
「不相攖」舊作「不攖攖」,從孫校改。
釋:
次,排列也。排列而不相接觸,則為不相攖。次何以必須無間無厚,未得其解。

URN: ctp:mo-jing-jiao-shi/jing-shang-jing-shuo-s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