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
故,所得而後成也。 |
| 說: |
故: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體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無】然,無字舊衍若見之成見也。 |
| 校: |
「大故有之必無然」,孫詒讓云:疑當作「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啟超案:「無」字衍文,孫校刪是也。「無之必不然」五字不必增,文義即此已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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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見之成見也」,孫校改為「若得之成是也」,非是。本文不誤,孫不得其解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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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也若有端」五字,張惠言謂為第二條之錯簡,孫從之。啟超案:張、孫說非是,此文言小故為大故之體,若尺之有端耳。 |
| 釋: |
《》「」。加熱能使水蒸為氣;加冷能使水凝為冰。氣,得熱而成;冰,得冷而成也。故曰:「故,所得而後成也」。第七十七條經說云:「故也者,必待所為之成也」已與本條相發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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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論因果律,實論理學上最重要之問題也。「故」為事物所以然之故,即事物之原因。原因分為兩種:縂原因,謂之「大故」;分原因,謂之「小故」。例如見之所以能成見,其所需之故甚多:一,須有能見之眼;二,須有所見之物;三,須有傳光之媒介物;四,須眼與物之間莫為之障;五,須心識注視此物。此物故者,僅有其一,未必能見;若缺其一,決不能見。故曰:「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蓋小故者,分大故之一體也,其性質若尺之有端也(義詳次條)。合諸小故,則成為大故,得大故則事物成。故曰:「大故,有之必然」。例如前所擧五故同時輳會,則「見之成見」也。佛典唯識倶舍諸論,皆言眼識待八緣而生,可知「見之成見」其故實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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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取》篇云:「夫辭以故生,立辭而不明於其所生,妄也。」《小取》篇云:「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非攻下》篇云:「子未察吾言之類,未明其故也」。彼諸文之「故」,即本條所謂「所得而後成」者也。《》云:「」,亦即此「故」字。 |
| 經: |
體,分於兼也。 |
| 說: |
體:若二之一,尺之端也。 |
| 釋: |
兼,指總體;體,指部分。部分由總體分出,故曰:「體分於兼也」(參看第四六條)。幾何公里謂「全量大於其分」,「全量等於其和」,即其義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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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一之兼,一者二之體;尺者端之兼,端者尺之體也。凡墨經所謂「尺」,皆當幾何學之線;所謂「端」,當其點(參看第六〇、六一、六七諸條)。「體若尺之端」者,謂點為線之一體。將一線分割之,可以得無數點,即「體分於兼」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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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愛》篇多以兼與別對擧,別即體義。 |
| 經: |
知,材也。 |
| 說: |
知【材】:材字舊衍。知也者,所以知也,而不必知。不字舊脫。若眼。舊作明。 |
| 校: |
舊本《經說》第一個知字下有材字,據本書通例,《經說》每條首一字皆牒擧經文首一字以為標題。所牒者僅一字而止,則此文材字殆涉經文而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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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必知」舊本作「必知」胡適據次條「而不必得」文例,校增一字,甚是,今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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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眼」舊作「若明」,涉第六條而譌耳。此條言所以知之材,義與眼相當,眼字與明字形近成譌。 |
| 釋: |
本篇釋知字之義凡四條。本條論知識之本能,第五條論知識之過程,第六條論知識之成立,第十六條論求知識之方法,皆認識論中最有價值之文,宜此而觀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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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者,本能也。《》云:「非材之罪」,「不能盡其材」,與此同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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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言知識之第一要件:須有能知之官能。此官能,所恃以知也。然有之未必遂能知,例如目,所以見也,然有目未必即見。 |
| 經: |
攖,相得也。 |
| 說: |
攖:尺與尺俱,不盡;舊注以倶不盡之字連讀成句,非是。端與端俱盡;尺與端舊脫,或盡或不盡。兼舊作堅【白】舊衍之攖相盡,體攖不相盡。【端】舊衍。 |
| 校: |
舊本「不相盡」之下有一「端」字,而「尺與」之下「或盡」之上脫一「端」字。孫氏移彼補此,是也。「兼之攖相盡」,舊作「堅白之攖相盡」。孫以《經說下》「堅白相盈」之義釋之,驟讀若無以易矣。其解「體攖不相盡」,以物體為解,妄卻凡墨經中之體字,皆指「分於間」者而言,不能以一獨立之物體目之也。上文以尺與端對擧,故知此文之「體」字,必當與「兼」對擧。「兼」譌為「堅」者,因音相近,而上條又有堅字,傳寫涉筆成譌。後之校者,因「堅攖」義不可通,忽想到經下有「堅白相盈」一語,遂奮筆加一「百」字於其下,亦如孫氏將前條之「堅異處」改為「堅白異處」;而後之讀者且據為定本以校改他條矣。其實此條專就幾何學上之等量不等量而言,與論理學上所辨堅白異同,渺不相涉。而近似之譌,能使誤讀者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甚矣校書之難也。 |
| 釋: |
攖,相接觸也。相得,相吸收相銜也。攖,有盡與不盡之別,本經第四十三條云:「盡,莫不然也」。兩形接觸,構一新形,其新形內容與舊形適脗合者,相盡也;反是,則不相盡也。端與端倶何以能盡,以點加點為點,新點與舊點之內容必脗合也。電子攖電子,所得原子,其內容必與原電子脗合也。尺與尺倶,何故不盡?線之種類甚多,失之豪釐,則差之千里。甲線與乙線攖。內容必不能脗合也。「尺與端或盡或不盡」者,線與點相攖,其一部分與原點相盡,其一部分與原點不相盡也。「兼之攖相盡體攖不相盡」二句,即説明「尺與端或盡或不盡」之理。尺者端之兼,端者尺之體也。就其兼之攖言之,一線函各點,各點內容之和與全線內容適相若,故曰:「兼之攖相盡」也。就其體之攖言之,線中甲點之內容,非乙點之內容,故曰:「體攖不相盡」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