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
知,材也。 |
| 說: |
知【材】:材字舊衍。知也者,所以知也,而不必知。不字舊脫。若眼。舊作明。 |
| 校: |
舊本《經說》第一個知字下有材字,據本書通例,《經說》每條首一字皆牒擧經文首一字以為標題。所牒者僅一字而止,則此文材字殆涉經文而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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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必知」舊本作「必知」胡適據次條「而不必得」文例,校增一字,甚是,今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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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眼」舊作「若明」,涉第六條而譌耳。此條言所以知之材,義與眼相當,眼字與明字形近成譌。 |
| 釋: |
本篇釋知字之義凡四條。本條論知識之本能,第五條論知識之過程,第六條論知識之成立,第十六條論求知識之方法,皆認識論中最有價值之文,宜此而觀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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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者,本能也。《》云:「非材之罪」,「不能盡其材」,與此同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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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言知識之第一要件:須有能知之官能。此官能,所恃以知也。然有之未必遂能知,例如目,所以見也,然有目未必即見。 |
| 經: |
端,體之無厚舊作序而最前者也。 |
| 說: |
端:是無間也。間,舊作同。 |
| 校: |
「厚」舊作「序」,從王校。「間」舊作「同」,疑因形近而譌。 |
| 釋: |
端者幾何學所謂點也。體即「體分於兼」之體(與幾何之體異)。點無長短廣摘狹厚薄,故云無厚。凡形皆起於點,故云最前。《》云:「」。耑,端之原字,與此文最前義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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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中「無間」二字舊作「無同」,形近而譌耳。無同不足為點之界説。(張云:「若有同之即非最前」義慮淺不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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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何原本云:「點者無分」,蓋點者不可分者也,不可分則無間也。《·》篇云:「以無厚入有間」,無厚無間者,惟點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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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造端即起點也。物理學上之「極微」,即端也。凡質礙之物,皆得析之為分子,分子更析為原子,更析為電子,電子則在今以為不可析,幾於端矣。端不可分,故無間;無質礙,故無厚;為一切物質之原,故云在前。 |
| 經: |
有間,中也。 |
| 說: |
有間:謂夾之者也。 |
| 經: |
間,不及旁也。 |
| 說: |
間:謂夾,者也。尺,前於區【穴】此字疑衍而後於端,不夾於端與區間舊作內。及:及非齊之及也。 |
| 校: |
「區內」疑「區間」之譌。「穴」字疑衍,因下既譌間為內,此文涉下衍內字又涉形近譌為穴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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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及非齊之及也」七字,以為後學案識之語羼入本文。 |
| 釋: |
惟點無間,線、面、體皆有間矣,故續釋間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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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者,猶隙穴也。凡形之可分析者皆有間。物之受熱而漲,受冷而縮,皆「間」之作用也。以至粗者言之,則太陽與地球相距之間謂之間;以至細者言之,則兩電子相距之間謂之間。此以夾者訓間,以夾之者訓有間。間者,所間也。有間者,能間也。「有間」指本隙;「間」則構成本隙之物也。能所合然後間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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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者,幾何學所謂面也,有長有廣,成一界城,故謂之區。先有點而後有線,先有線而後有面,故曰:「尺前於區而後於端」。尺既在端前區後,則似尺在短與區之間矣。而其實不然,蓋間之義不如此也。《經說》恐人誤會,故擧「尺不夾於端與區間」作反證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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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即夾也,以同音互訓(粵語此兩字音讀全同)。「不及旁」者,言旁夾中中不夾旁,說恐人誤以到字訓及,故特牒經文及字另標一題,而申言非齊及之及。 |
| 經: |
盈,莫不有也。 |
| 說: |
盈:無盈,無厚,於尺無所往而不得【得二】。 |
| 校: |
「得二」兩字,乃第六十二條「倍為二也」經說之文,錯簡入此。今校刪,移歸彼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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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破此文之尺字,而以堅白石為之釋,蓋因此下錯入「得二」兩字。次條之經有「堅白不相外」一語,再次條之說文又有「堅白之攖相盡」一語,因誤將三條經說混而為一,為「得二」兩字之解。指石得堅白之二。引《》「無堅得白其擧也二無白得堅其擧也二」為證。用心可謂極細,不知此條「得二」兩字,全屬錯衍。下兩條之「白」字,亦是傳寫者妄加耳(說詳次條)。石中堅白相盈,與此文無盈無厚之義全不相涉,如孫氏說,則「於尺」一句成枝辭矣。 |
| 釋: |
盈,函也,例如體函面,面函線,線函點。凡函者必盡函其所函,故曰「莫不有」。「無盈無厚」者,謂無盈則無厚,例如點不函他點,則終不能積而成體。「於尺無所往而不得」者,端(點)不函他端(點),故無盈無厚。引端(點)為尺(線),則尺(線)函端(點)無數。縱橫曲折以成區(面),則函尺(線)無數,積疊以成厚(體),則函區(面)尺(線)端(點)無數,遂所引而皆有函(有盈),則無論若何引法皆可以成體(有厚)也。 |
| 經: |
堅,【白不】相外也。白不二字舊衍。 |
| 說: |
堅:異處不相盈,相非同排,是相外也。 |
| 校: |
經文「白不」二字疑衍,經上篇體例,每條皆首一字為句,此條之「堅相外也」與次條之「攖相得也」,以反對兩伊相次,與「譽明美誹明惡」「平同高中高長」諸條,文例正同。且經說正釋相外之義,與「堅白」義無涉,故此文必衍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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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既衍「白不」二字,「堅白不相外」,與《經說下》第十六條「無堅得白,必相盈也」,語意似乎相發明。孫詒讓因謂《經說》之堅字下脫一白字,當云:「堅白異處不相盈」。啟超案:孫說誤也,凡《經說》每條之首一字,皆牒擧經文而標為題,此字萬不容與下文連讀成句。此是讀《墨經》當嚴守之公例,此例本孫氏所發明,然彼不能嚴守。間詁中句讀,將首一字連下文讀者過半,其致誤之原多由此,即如此條。若如孫說以「堅白異處不相盈」成句,則不惟脫一白字,當並脫一堅字矣。何也?此文堅字乃由經標題,例應獨立成句,然則「白異處不相盈」,尚成文耶。且如孫說,則經言「堅白不相外」,而說言「堅白不相盈」,兩義正反,何以成解?推孫氏致誤之由:(一)因經文作「堅白不相外」;(二)因下條有「堅白之攖相盡」一語;(三)因此處「堅」字上舊本錯入「得二」兩字乃錯簡,與此文無關(詳第六〇條第六五條)。「堅白之攖」實當作「兼之攖」(詳第六七條),此條經文下條說文之兩白字,皆妄人所加耳,妄也。所以加此字者亦由不得其解覩一堅字,則以為是必論「堅白異同」也。輒加一白字於其下,以譌傳譌,而孫氏受之。其實《經上》《經說上》全未討論到「堅白石」問題,「堅白石」乃後世墨者觭偶不件之辭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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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說》「堅白」字上有「得二」兩字,乃六十二條之錯簡。張氏以冠本條,大誤。 |
| 釋: |
堅,即佛典所謂「質礙」。凡物之形質在空間占一位置者也。凡質礙皆有其所占之空間,此所占互不相容。此空間既為甲質礙所占,即不能為乙質礙所占,故曰「相外」。相外者何?相排也。說所云「相非」,即相排也。「異處不相盈」者,「處」,即位置。「相盈」,相函也。質礙之為性,各自占一特異之位置,不能相函,此其所以相排也。 |
| 經: |
攖,相得也。 |
| 說: |
攖:尺與尺俱,不盡;舊注以倶不盡之字連讀成句,非是。端與端俱盡;尺與端舊脫,或盡或不盡。兼舊作堅【白】舊衍之攖相盡,體攖不相盡。【端】舊衍。 |
| 校: |
舊本「不相盡」之下有一「端」字,而「尺與」之下「或盡」之上脫一「端」字。孫氏移彼補此,是也。「兼之攖相盡」,舊作「堅白之攖相盡」。孫以《經說下》「堅白相盈」之義釋之,驟讀若無以易矣。其解「體攖不相盡」,以物體為解,妄卻凡墨經中之體字,皆指「分於間」者而言,不能以一獨立之物體目之也。上文以尺與端對擧,故知此文之「體」字,必當與「兼」對擧。「兼」譌為「堅」者,因音相近,而上條又有堅字,傳寫涉筆成譌。後之校者,因「堅攖」義不可通,忽想到經下有「堅白相盈」一語,遂奮筆加一「百」字於其下,亦如孫氏將前條之「堅異處」改為「堅白異處」;而後之讀者且據為定本以校改他條矣。其實此條專就幾何學上之等量不等量而言,與論理學上所辨堅白異同,渺不相涉。而近似之譌,能使誤讀者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甚矣校書之難也。 |
| 釋: |
攖,相接觸也。相得,相吸收相銜也。攖,有盡與不盡之別,本經第四十三條云:「盡,莫不然也」。兩形接觸,構一新形,其新形內容與舊形適脗合者,相盡也;反是,則不相盡也。端與端倶何以能盡,以點加點為點,新點與舊點之內容必脗合也。電子攖電子,所得原子,其內容必與原電子脗合也。尺與尺倶,何故不盡?線之種類甚多,失之豪釐,則差之千里。甲線與乙線攖。內容必不能脗合也。「尺與端或盡或不盡」者,線與點相攖,其一部分與原點相盡,其一部分與原點不相盡也。「兼之攖相盡體攖不相盡」二句,即説明「尺與端或盡或不盡」之理。尺者端之兼,端者尺之體也。就其兼之攖言之,一線函各點,各點內容之和與全線內容適相若,故曰:「兼之攖相盡」也。就其體之攖言之,線中甲點之內容,非乙點之內容,故曰:「體攖不相盡」也。 |
| 經: |
仳,舊作似有【以】此字疑衍相攖有不相攖也。 |
| 說: |
仳:兩有端而后可。 |
| 校: |
經文「仳」舊譌作「似」,孫氏據《經說》標題校之,是也。畢、張據經改說,非是。有以相攖之「以」字,亦疑涉上文「似」字而衍。 |
| 釋: |
仳與比通,凡形或相攖或不相攖,皆可相比。如兩平行線兩交角線,皆可比其長度也。然必雙方各皆有相比之點然後可,如不相攖之兩平行線,必須齊其起點,乃能相比。相攖之角線,必以共同之頂點相比。「一中同長」之圜線,必以共同之圜心點相比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