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 癸卯,以崇政殿說書程頤兼權判登聞鼓院。 |
27 | 程頤在經筵,多用古禮。蘇軾謂其不近人情,深疾之,每加玩侮。方司馬光之卒也,明堂降赦,臣僚稱賀訖,兩省官欲往奠光,頤不可,曰:「子于是日哭則不歌。」坐客有難之者曰:「孔子言哭則不歌,不言歌則不哭。」蘇軾曰:「此乃枉死市叔孫通所制禮也。」眾皆大笑,遂成嫌隙。 |
44 | 癸丑,劉摯言:「太學條例,獨可案據舊條,考其乖戾太甚者刪去之。若乃高闊以慕古,新奇以變常,非徒無補而又有害。乞罷修學制所,止責學官正、錄以上,將見行條制去留修定。」摯言「慕古變常」,蓋指程頤也。頤大概以為學校禮義相先之地,而月使之爭,殊非教養之道。請改試為課,有所未至,則學官召而教之,更不考定高下。 |
47 | 程頤建言:「神宗喪未除,節序變遷,時思方切,恐失居喪之禮,無以風化天下,乞改賀為慰。」不從。 |
63 | 壬寅,硃光庭言:「學士院試館職策題云:『欲師仁宗之忠厚,而患百官有司不舉其職,或至于媮;欲法神考之厲精,而恐監司守令不識其意,流入于刻。』又稱:『漢文寬大長者,不聞有怠廢不舉之病;宣帝綜核名實,不聞有督察過甚之失。』臣以為仁宗之深仁厚德,如天之為大,漢文不足以過也;神考之雄才大略,如神之不測,宣帝不足以過也。今學士院攷試官不識大體,反以媮刻為議論,乞正攷試官之罪。」策題,蘇軾文也,詔軾特放罪。軾聞而自辨,詔追回放罪指揮。呂陶言:「蘇軾所撰策題,蓋設此問以觀其答,非謂仁宗不如漢文,神考不如漢宣。臺諫當徇至公,不可假借事權以報私隙。議者謂軾嘗戲薄程頤,光庭乃其門人,故為報怨。夫欲加軾罪,何所不可?必指其策問以為訕謗,恐朋黨之弊,自此起矣。」 |
70 | 若悉攷同異,深究嫌疑,則兩岐遂分,黨論滋熾。夫學士命詞失指,其事尚小;使士大夫有朋黨之名,此大患也。」太皇太后深然之。時議者以光庭因軾與其師程頤有隙而發,而陶與軾皆蜀人,遂起洛、蜀二黨之說,故覿有是疏。 |
101 | 程頤上疏曰:「臣近言邇英漸熱,乞就崇政、延和殿。聞給事中顧臨以延和講讀為不可,臣料臨之意,不過謂講官不可坐於殿上,以尊君為悅耳。臣不暇遠引,以本朝故事言之,太祖召王昭素講《易》,真宗令崔頤正講《尚書》,邢昺講《春秋》,皆在殿上,當時仍是坐講。今世俗之人,能為尊君之言而不知尊君之道;人君惟道德益高者則益尊,若勢位則崇高極矣,尊嚴極矣,不可復加也。」 |
153 | 先是御史杜純、右司諫賈易緣張舜民罷職事,劾陶、均面欺同列,不肯論救。陶自請補外,上疏言:「杜純及韓維之客,以此媚維,賈易乃程頤之死黨,為頤報怨,必欲臣廢逐而後已,惟陛下幸察!」易凡五狀劾陶,謂詭譎姦人,託朋附以自安,故陶、均皆罷言職,而陶獨外補。 |
156 | 八月辛巳,右司諫賈易罷知懷州。自蘇軾以策題事為臺諫官所言,而言者多與程頤善,軾、頤交惡,其黨迭相攻。易獨建言請並逐二人,又言呂陶黨軾兄弟,而文彥博實主之,語侵彥博及范純仁。太皇太后怒,欲峻責易,呂公著言易所言頗切直,惟詆大臣太甚爾,乃止罷易諫職,出外。公著退,語同列曰:「諫官所言,未論得失。顧主上春秋方盛,慮異時有導諛惑上心者,正敕左右爭臣,不可預使人主輕言者。」眾皆嘆服。 |
157 | 程頤罷經筵,權同管句西京國子監。 |
171 | 庚申,王覿奏:「蘇軾、程頤,向緣小忿,浸結仇怨,于是頤、軾素所親善之人,更相詆訐,以求勝勢。前日頤去而言者及軾,故軾乞補外;既降詔不允,尋復進職經筵。 |
178 | 易謝表謂以忠直獲罪,而指言群臣讒邪罔極,朋黨滔天;又言蘇轍持密命以告人,轍上疏自辨。于是御史交章論易諂事程頤,默受教戒,附下罔上,背公死黨,乞早賜降黜。詔以易已罷言職,不合于謝上表內指名論事,故有是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