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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唐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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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

13
十三年四月,勅:「農事方興,時雨猶少,言念囚繫,慮有滯寃,京城百司及畿內有禁囚,李士政等六人,合處極法,從寛典宜,各决四十,配流諸州,其餘禁繫者,委御史臺與諸司計㑹。勅到後五日內清理訖聞奏。元和四年二月勅:自今已後,在京諸司應決死囚,不承正勑,並不得行决,如事迹凶險,須速决遣,并有別處分者,亦令一度覆奏」。時右街功德使吐突承璀牒京兆府稱奏,勅令杖死殺人僧惠寂府司都不覆奏,故有是詔。八年九月詔書:「減死戍邊,前代羙政,量其逺近,宜有便宜。自今已後,兩京及關內、河南、河東、河北、淮南、山西東西兩道州府犯罪繫囚,除大逆及手殺人外,其餘應入死罪並免死配流天德五城諸鎮有妻兒者,亦任自隨。又緣頃年已來,所有配𨽻,或非重辟,使至逺遷,有司上陳,又煩年限,今後如有輕犯,更不得配流五城,開成四年五月,勅京城百司及府縣禁囚,動經嵗月,推鞫未畢,其有絶小事者,亦數個月,不速,詰遷延時,日由官吏因循,致茲留獄,炎蒸在候寃滯難,堪宜付御史臺,委裴元裕選強明御史三兩人,各本司分閲文案,清理踈决聞奏,如官吏稽慢,亦具名銜聞奏」。其年十月,勅:「自今已後,將勅決死囚,不令覆奏者,有司亦須准故事覆奏。太和二年二月,刑部奏:「伏准今年正月三日制,刑獄之內,官吏用情推斷不平,因成寃濫者,無問有贓無贓,並不在原免之限。又准律文,出入人罪合當坐者,不言有贓無贓,令請准律科本罪不得原免。勅㫖:依。三年三月勅:京畿之內,萬類聚居,觸刑章者,多于天下,加以百役牽應,由斯致咎,若一一不恕,則殺戮滋多。應京畿內見禁囚犯死者降一等,從流當徙者,以逺近節級逓減一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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