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武悼楊皇后服議 |
2 | 楊后母養聖上,蓋以曲情,今以恩禮追崇,不配世祖廟。王者無慈養之服,謂宜祖載之日,可三朝素服,發哀而已。 |
3 | 劉陶 |
4 | 陶,懷帝時揚州刺史。 |
5 | ○告廬江郡教 |
6 | 晉魏文侯軾干木之閭,齊相曹參尊崇蓋公,皆所以優賢表德,敦勵末俗。徵士杜君,德懋行潔,高尚其志,頃流離道路,聞其頓躓,刺史忝任,不能崇飾有道,而使高操之士,有此難屯,今遣吏宣慰,郡可遣一吏,縣五吏,恆營恤之,常以市租供給家人糧廩,勿令闕乏。 |
7 | 劉坦 |
8 | 坦,懷帝時為尚書左丞。 |
9 | ○上言宜聽劉實致仕 |
10 | 夫堂高級遠,主尊相貴。是以古之哲王莫不師其元臣,崇養老之教,訓示四海,使少長有禮。七十致仕,亦所以優異舊德,厲廉高之風。太尉實體清素之操,執不渝之潔,懸車告老,二十餘年,浩然之志,老而彌篤,可謂國之碩老,邦之宗模。臣聞老者不以筋力為禮,實年踰九十,命在日制,遂自扶輿,冒險而至,展哀山陵,致敬闕庭,大臣之節備矣。聖詔殷勤,必使實正位上台,光飪鼎實,斷章敦喻,經涉二年。而實頻上露板,辭旨懇誠。臣以為古之養老,以不事為優,不以吏之為重,謂宜聽實所守。 |
11 | 毛孟 |
12 | 孟,永嘉中為寧州治中。 |
13 | ○固陳寧州事 |
14 | 君亡親喪,幽閉窮城,萬里訴哀,不垂愍救,既慚包胥無哭秦之感,又愧梁妻無崩城之驗,存不若亡,乞賜臣死。 |
15 | 習嘏 |
16 | 嘏字彥文,襄陽人,永嘉中,山簡闢為征南功曹,轉記室參軍。 |
17 | ○長鳴雞賦 |
18 | 嘉鳴雞之令美,智窮神而八冥。審璇璣之回遽,定昏明之至精。應青陽于將曙,忽鶴立而鳳停,乃拊翼以贊時,遂延頸而長鳴。若乃本其形像,詳其羽儀。朱冠玉眩彤素並施。紛葩赫奕,彩色流離。殊姿艷溢,採曜華披。雍容鬱茂,飄搖風靡。扇六翮以增暉,舒毛毳而下垂。違雙距之岌峨,曳長尾之逶迤。 |
19 | 范堅 |
20 | 堅字子常,南陽順陽人,永嘉中避亂江東,拜著作佐郎,後為撫軍參,賜爵都亭侯,成帝時累遷尚書右丞護軍長史。 |
21 | ○蠟燈賦 |
22 | 爾乃旋閒房,升玉榻。列華槃,鑠凝蠟。浮炷ζ涫既跡祕闈於是乃闔。旁映文楹,仰暉丹桷,赫如燭龍吐輝,爛若翳陽復旭。 |
23 | ○安石榴賦 |
24 | 縈紅根以盤峙,擢修幹而扶疏。荑應春以吐綠,葩涉夏而揚朱。 |
25 | 膏凝玉潤,光猶瑩削。崛緄ど埃粲若銀礫。 |
26 | 縞隔區分,彫實綺錯。紅膚帖素,揉以紫的。 |
27 | 紅鬚內艷,嵫勞獗輟K蘋燈之映翠幕,若丹瓊之列碧瑤。 |
28 | ○駮議減邵廣死罪 |
29 | 自淳樸澆散,刑闢仍作,刑之所以止刑,殺之所以止殺。雖時有赦過宥罪,議獄緩死,未有行小不忍而輕易典刑者也。且既許宗等,宥廣死罪,若復有宗比而不求贖父命者,豈得不擯絕人倫,同之禽獸邪?案主者今奏云,惟特聽宗等而不為永制。臣以為王者之作,動關盛衰,仔χ間,尚慎所加,況于國典,可以徒虧!今之所以宥廣,正以宗等耳。人之愛父,誰不如宗?今既居然許宗之請,將來訴者,何獨匪民!特聽之意,未見其益;不以為例,交興怨讀言。此為施一恩于今,而開萬怨于後也。 |
30 | 範汪 |
31 | 汪字玄平,堅從子,蘇峻之亂,參護軍庾亮軍事,賊平,賜爵都鄉侯,隨府遷平西參軍,從討郭默,進爵亭侯,闢司空郗卻鑒掾,除宛陵令,復參亮征西軍事,轉州別駕,遷鷹揚將軍、安遠護軍、武陵內史,徵拜中書侍郎,遷吏部尚書,尋為驃騎何充長史,又為桓溫安西長史,蜀平,進爵武興縣侯,遷除東陽太守,入為中領軍本州大中正,簡文輔政,除安北將軍,都督徐兗青冀四州揚州之晉陵諸軍事徐兗二州刺史,坐事免,卒贈散騎常侍,謚曰穆,有集十卷。 |
32 | ○在東陽郡表瑞 |
33 | 所統長山諸縣林中木葉上,朝有凝露,其味如蜜,夕乃溜地,耆老咸,謂甘露。 |
34 | ○請嚴詔諭庾翼還鎮疏 |
35 | 臣伏思安西將軍翼今至襄陽,倉卒攻討,凡百草創,安陸之調,不複為襄陽之用,而玄冬之月,沔漢乾涸,皆當魚貫而行,排推而進,設一處有急,勢不相救,臣所至慮一也。又既至之後,桓宣當出。宣往,實翦豺狼之林,招攜貳之眾,待之以至寬,御之以無法。田疇墾闢,生產始立,而當移之,必有嗷然,悔吝難測。臣所至慮二也。襄陽頓益數萬口,奉師之費,皆當出于江南。運漕之難,船人之力,不可不熟計。臣之所至慮三也。且申伯之尊,而與邊將並驅。又東軍不進,殊為孤懸。兵書云:「知彼知此,百戰不殆。知彼不知此,一勝一負。」賊誠衰弊,然得臣猶在;我雖方隆,今實未暇。而連兵不解,患難將起。臣所至慮四也。 |
36 | 翼豈不知兵家所患常在于此,顧以門戶事任,憂責莫大,晏然終年,非心情所安,是以抗表輒行,畢命原野。以翼宏規經略,文武用命,忽遇畔會,大事便濟。然國家之慮,常以萬全,非至安至審,王者不舉。臣謂宜嚴詔諭翼,還鎮養銳,以為後圖。若少合聖聽,乞密出臣表,與車騎臣冰等詳共集議。 |
37 | ○為舊君服議 |
38 | 當今刺史郡守,幕府事任,皆重與古諸侯不異也。案漢魏名臣為州郡吏者,雖違適不同,多為舊君齊衰三月。 |
39 | ○與王彪之書 |
40 | 尋起居注,九月是康皇帝忌月,禮止云忌日不樂,都無忌月語,不審是疑不。若當疑於九月建八月,其閒當下六禮,便為至逼不復展,如此,當伸至十月忌,不應以為忌邪?足下可以示曹諸賢取定也。 |
41 | ○與江心享書 |
42 | 孝子重睹靈櫬,哀慟口踊,何以緦服臨至親之喪,三月而除?此乃儀禮數字,了無首尾,令人有疑。孫放改葬其祖,放開壙服斬衰,一門反服,從行者待柩至,以衰居于郊,二月事畢,放父四月晦除,放兄弟二月晦除,此皆反服。 |
43 | ○答高崧問 |
44 | 高崧問范汪曰:「案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己雖小功,卒哭可以冠。而鄭、孫二家注,並云『己大功卒哭可以冠』。求之於禮,無可冠之文。」范汪答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此於子,已為無服。又云『父小功可以冠子』,疑與上章,俱有「末」語。特于下言,『己雖小功,卒哭可以冠』,是為小功卒哭,皆得行冠娶之事也。大夫三月而葬,葬而後虞,虞而後卒哭,是為父雖小功,子服盡也。大功許冠婚,則小功便無所不可也」。高崧重問范汪曰:「下殤小功則不可,而云小功之末可以冠婚何?」范汪重答曰:「下殤小功,此是周服之下殤,不可以服輕而恩疏也」。 |
45 | 或曰:「因喪而冠,亦禮之明文,何以復于大功小功喪中,每言冠乎?」答曰:「在喪,冠而已,不行冠禮也。於大功小功之末,故可行冠禮。因喪而冠,與備行冠禮殊也」。 |
46 | 或問者曰:「禮:『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可以娶婦,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取妻。』案經大功之末,雖云可以冠子嫁子,不言己可以冠,而鄭氏注云『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未解。經又云『大功之末,』而注云『卒哭』,不知此言未,便是卒哭,為非卒哭邪?」答曰:「《記》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而注又云『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小功卒哭而可以冠,娶妻』者,冠而後娶。今既云冠嫁其子,則於文不得複自著己冠,故注家合而明之。以小功得娶妻,則大功亦可以得冠,冠輕婚重,故大功之末得自冠,小功之末得自娶,以記文不備,故注兼明之。注之有此比。禮,三月既葬,卒哭,於小功則餘有二月,是末也。于大功則正三分之一便謂之末,意常以疑之。然鄭氏注喪服經云,『葬,喪之大事』既畢,故謂之末邪?」 |
47 | 重問曰:「省及申釋注意,甚為允也。然僕猶有所未了,《禮》小功卒哭可以娶者,婚禮『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明婚雖屬吉,而有嗣親之感;小功餘喪,不重祖考之思,故可以娶也。大功可冠,猶有疑焉。夫吉禮將事,必先筮賓,然後成禮。大功之末可以冠嫁其子者,以己大功之末,於子則小功服已過半,情降既殊,日算浸遠,故子可以行吉事。至于已身,親有功布重制,月數尚近,而便釋親重之服,行輕吉之禮,於此稱情,無乃薄邪?且非禮正文,出自注義耳。若有廣比,想能明例以告之』。答曰:『齊林喪,則冠婚皆廣。大功則廣婚而行冠,冠吉輕而婚吉重故也。冠吉輕故行之於大功之末,婚吉重故行之於小功之餘。但以大功末云可以冠子,而自著己冠之文不便。賢者以三隅反之,推小功得自娶,則大功得自冠。以身有功服,月數尚近,釋親重之服,行輕吉之事。今正以小功大功之末,俱得行吉禮,故施輕吉於重末,行重吉於輕餘。重服不可以行重吉,故許其輕者;輕服可以通重吉,故因得行之。若大功之冠,則行吉冠之禮而反喪服。若服在齊粒不得行吉,則因喪而冠,以冠禮貴及,不可俞時。而齊林服崇重,則大功之末差輕,輕則行以吉,重則因以凶也。』 |
48 | ○答高崧訪 |
49 | 御史中丞高崧,有從弟喪,在服末欲為兒婚,書訪尚書范汪曰:「《禮》有『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婦』。下章云『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娶妻』。己有小功喪。則父便應有大功喪,以義例推之,小功卒哭可以娶妻,則大功卒哭可以娶婦邪?」范答曰:「案《禮》『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于子己為無服也。以己尚在大功喪中,猶未忍為子娶婦,近于歡事也。故于冠子嫁子則可,娶婦則不可矣。已有緦麻之喪,於祭亦廢,婚亦不通矣,況小功乎!」崧又曰「《禮》『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娶妻』。己有小功,則父有大功。己既小功卒哭可娶妻,則父大功卒哭可娶婦,將不嫌邪?」汪曰:「五服之制,各有月數,月數之內,自無吉事,故曰『衰麻非所以接弁冕也』。《春秋·左氏傳》,齊侯使晏子請繼室于晉,叔向對曰:『寡君之願也,衰局中,是以未敢請。」《禮》貴妾緦,而叔向稱在衰局中。推此而言,雖輕喪之麻,猶無婚姻之道也,而敦本敬始之義,每於婚冠見之矣。《雜記》曰『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婦』。而下章云『己雖小功,卒哭,可冠、娶事也。』二文誠為相代,尋此旨,為男女失時或繼嗣未立者耳,非通例也。《禮》,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至於仲春會男女,便云『于此時也,奔者不禁』。此亦是權禮,非經常之典也』。 |
50 | ○祭典 |
51 | 廢小宗昭穆不亂,廢大宗昭穆亂矣,先王所以重大宗也。豈得不廢小宗以繼大宗乎!漢家求三代之後弗得,此不立大宗之過也。豈不以宗子廢絕,圖籍莫紀。若常有宗主,雖喪亂要有存理,或可分布掌錄,或可藏之于名山,設不盡在,決不盡失。且同姓百代不婚,周道也。而姓自變易,何由得知。一己不知,或容有得婚者,此大違先生之典,而傷自然之理。由此言之,宗子之重于天下久矣。 |
52 | 大宗者,人之本也,尊之統也。人不可以無其本,所以立大宗也。上理祖禰,尊尊之道著矣;下理子孫,親親之義明矣;旁理昆弟,天倫之理達矣。存則合族以食,序以昭穆,導以德行,別以禮義;沒則⼂撈祖,陳其親疏,殤與無服,莫不咸在。此則孝子之事終矣,立人之道竭矣。小宗之家,五代則遷,安知始祖之所從出,宗祀之所由來?敬宗所以尊祖禰,不為重乎。然要當以穆繼昭,既明大宗不可以絕,則支子當有繼祖,是無父者也。 |
53 | ○棋品 |
54 | 謇字道真,仕至郡功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