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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一百三十八

《卷一百三十八》[View] [Edit]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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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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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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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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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讞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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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寧宗嘉定二年六月,詔臺省及諸路監司速決滯獄。至七年六月,亦有此令。十五年五月,又詔監司慮囚,察州縣匿囚者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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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詔申檢驗法,頒示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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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孝宗淳熙初,浙西提刑鄭興裔上檢驗格,詔頒之。凡尸傷檢覆,必給三本,一申所屬,一申本司,一給被害之家。至是,江西提刑徐似道言:「檢驗官指輕作重,以有為無,差訛交互,以故奸吏得出入人罪,乞以正背人形,隨格目給下,令於傷損處依様朱紅書畫,唱喝傷痕,衆無異詞,然後署押」。詔從之。檢驗之必具形與格,自此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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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六月,詔刑部嵗終上諸州未決之獄於尚書省,擇其最久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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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宗寶慶三年閏五月,詔郡縣繋囚,厯未結録守臣,輒行特判憲司,其詳覆所部獄案,嵗月淹延者,重寘於憲。紹定二年正月,大理司直張衍上檢驗推鞫事宜,詔令有司究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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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趙至道又奏乞下有司刷諸路翻異駁勘之獄,詳審斷結,庶無淹濫,有輔仁政」。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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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詔郡縣繋囚,多瘐死獄中,憲司其具獄官姓名以聞,黜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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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往往詳讞,不時報囚,多瘐死。監察御史程元鳳奏曰:「今罪無輕重,悉皆送獄,獄無大小,悉皆稽留,或以追索,未齊而不問,或以供欵未圓而不呈,或以書擬未當而不判,獄官視以為常而不顧其遲,獄吏留以為利而惟恐其速。奏案申牘既下刑部遲延日月,方送理寺理寺看詳,亦復如之。寺回申省,動涉嵗月,省房又未遽為呈擬,亦有呈擬而疏駁者。疏駁嵗月,又復如前展轉遲回,有一二年未報下者。可疑可矜,法當奏讞,矜而全之,乃反遲回。有矜貸之報下,而其人已斃於獄者,有犯者獲貸而干連病死不一者,豈不重可念哉?請自今諸路奏獄,即以所發月日申御史臺,從臺臣究省部法寺之慢」。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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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定元年,詔刑獄除命官、命婦、宗婦、宗女及合用蔭人奏裁外,其餘斷訖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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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曰:「比詔諸提刑司,取翻異駁勘之獄,從輕斷決,而長吏監司多不任責,又引奏裁,甚者有十餘年不決之獄。仰提刑司、守臣審勘。或前勘未盡,委有可疑,除命官、宗婦等人奏裁外,其餘斷訖以聞,官吏特免收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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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制有八縱八議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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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七年十月,詔羣臣分決滯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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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曰:「朕自北征以來,四方獄訟,積滯頗多,今休戰恤民羣臣,其副朕意,詳決之,無或寛枉」。乃命北府宰相蕭達魯分道疏決,以韓知古總録其事。《遼史康黙記傳曰:時諸部新附文法未備,康黙記𨽻麾下,推析律意,論決輕重不差毫釐罹禁網者,人人自以為不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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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遼世遣官,分道疏決,自此始後聖宗時屢行之。統和九年閏二月、三月、十四年五月,開泰二年二月,五年六月、六年七月,興宗重熙十六年三月,並遣官分道按察刑獄,疏決滯訟。又道宗清寧六年六月,咸雍七年七月,太康元年六月、三年六月、五年六月,大安二年六月,壽隆六年六月,並有遣使分道按問決録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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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天顯四年四月,録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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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遼世録囚史不絶書,是年及十年四月,穆宗應厯十四年六月,聖宗統和十五年四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開泰二年正月十一月、三年正月、六年五月、七年九月、八年九月是月再録囚。太平元年四月十月,興宗景福改元,七月是月再録囚。重熙五年七月、六年五月、七年三月七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十三年六月、十七年七月、十八年正月六月、十九年七月十一月、二十一年十一月、道宗咸雍二年七月、十年五月,太康五年六月,並有此令。若聖宗統和元年七月上親録囚,四年正月朝皇太后決滯訟,又其間皇太后親決滯訟者三,至於詔諸路録囚決滯之事,時時間出如統和八年正月,詔決滯獄。十二年十一月,詔南京決滯獄。十五年正月,詔如之。五月,詔平州決滯獄。七月,詔南京疾決滯訟。十月,以上京獄訟繁冗,詰其主者。重熙十二年十月,詔諸路上重囚,遣官詳讞。十四年十二月,決滯獄。清寧十年七月,詔諸路決囚。太康四年八月,詔有司決滯獄,若此之類,不可勝記。欽恤之意,於兹為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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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宗時,始置大理少卿及正主詳決獄訟之事,聖宗用刑詳慎,往時大理寺獄訟,凡闗覆奏者,以翰林學士、給事中、政事舍人詳決,至是始置少卿及正主之,猶慮其未盡而親為録囚,數遣使詣諸道審決寃滯,如邢抱朴之屬所至,人自以為無寃等。謹按刑志,五院部民有自壊其鎧甲者,其長佛努杖殺之,帝怒其用法太峻,詔奪官,吏以故不敢酷,達爾罕納旺,舒因醉言宮掖事,法當死,特貰其罪,五院部民偶遺火,延燒木葉山兆,域亦當死,杖而釋之,因著為令。近侍榴格烏魯斯嘗從齊王妻而逃,以赦後㑹千齡節出首,乃詔諸近侍䕶衛集視而腰斬之。當是時,朝無苛政,國無倖民,綱紀修舉,人重犯法,故統和中,南京及易、平二州以獄空聞,至開泰五年,諸道多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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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和十二年六月,北府宰相耶律運隆奏:「三京諸鞫獄官吏,多因請託,曲加寛貸,或妄行搒掠,乞行禁止」。帝可其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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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宗重熙八年,詔有言北院處事失平、撃鐘及邀駕告者,悉以奏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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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有司獲盜八人,既戮之,乃獲正賊家人訴寃,中書令張儉三乞申理,帝勃然曰:「卿欲我償命耶?」儉曰:「八家老稚無告,少加存恤,使得收𦵏,足慰存沒矣」。從之。又大理正劉伸嘗因奏獄,上適與近臣語不顧,伸進曰:「臣聞自古帝王必重民命,願陛下省臣之奏」。帝大驚異,擢樞密都承㫖。伸凡三為大理,明法而恕,案寃獄全活者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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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志》曰:「興宗時,有兄弟犯強盜,當死,以弟從兄且俱無子,特原其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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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宗清寧元年,命諸郡長史如諸部例與僚屬同決罪囚,無致枉死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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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大安四年十月,又詔諸郡長官親鞫獄訟,又因耶律額特埒。奏:先時北南府有訟,各州府得就按之,比嵗非奉樞宻檄,不得鞫問,以故訟多稽留,請如舊,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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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二月,令死刑內有寃者,即具以聞。先是,詔諸路死刑中,凡強盜得實者,聴即決之,不必待決於朝,以致獄訟留滯。至是,復詔左伊勒希巴曰:「比詔外路死刑,聴所在官司即決,然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雖已欵伏,仍令附近官司覆問,無寃,然後決之,有寃者即具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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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太宗天㑹二年五月,詔俟農隙,聴決新降之民,訴訟者衆。時方農時,或失田業,故有是詔。海陵正隆三年十月,詔尚書省:「凡事理不當者,許諸登聞鼓院投狀類奏覽訖,付御史臺理問」。世宗大定四年九月,帝以權勢之家親識訴訟,官吏每屈法徇情,諭宰臣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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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八月,詔尚書省:法寺斷罪輕重,各有期限,毋致滯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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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謂宰臣曰:「比聞大理寺斷獄,雖無疑者亦經旬月何耶?」㕘知政事伊喇道對曰:「在法,決死囚不過七日,徒刑五日,杖罪三日」。帝曰:「法有程限,而輒違之,弛慢也」。罷朝御,批送尚書省曰:「凡法寺斷罪輕重,各有期限,法官但犯皆的決,豈敢有違?但以卿等所見不一,至於再三批送,其議定奏者,書奏牘亦不下旬日,以致事多滯留,自今當勿復爾」。後二十二年,又謂宰臣曰:「凡尚書省送大理寺文字,一斷便可聞奏。如烏庫哩公說事,近取觀之,初送法司如法裁斷,再送司直披詳,又送闔寺㕘詳,反覆三次,妄生情見,不得結絶。朕以國政不宜滯留,自今可止一次送字,闔寺披詳。茍有情見,即具以聞,無使留滯」。二十三年,帝以法寺斷獄,以漢字譯女直字,今法又復各出,情見妄生穿鑿,徒致稽緩。遂詔罷情見。及章宗泰和五年,時有奏獄,而法官獨出情見者,帝曰:「或言法官不當出情見,故論者紛紛不已。朕謂情見非出于法外,但折衷以從法耳」。平章守貞曰:「是制自大定二十三年罷之,然律有起請諸條,是古亦許情見矣」。帝曰:「科條有限,而人情無窮,情見亦豈可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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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年,定太子妃大功以上親,及與皇家無服者、及賢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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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后族有犯罪者,尚書省引入議奏,帝曰:「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若親者犯而從減,是使之恃此而恣橫也。昔漢文誅薄昭,有足取者,前二十年時,后族濟州節度使烏凌阿楚,呼嘗犯大辟,朕未嘗宥,今乃宥之,是開後世輕重出入之門也」。宰臣曰:「古所以議親尊天子,別庶人也」。帝曰:外家自異於宗室,漢外戚權太重,至移國祚,朕所以不令諸王公主有權,夫有功於國,議勲可也,至若議賢,既曰賢矣,肯犯法乎?脫或縁坐,則固當減請也。至是遂奏定此令等:「謹按世宗臨御,法司奏讞,或去律,援經,或揆義制法,近古人君聴斷言幾於道,鮮有及之者。大定四年,尚書省奏,大興民李十等亂言當斬,帝曰:愚民不識典法,有司又未嘗丁寧告誡,豈可遽加極刑,以減死論?七年,左藏庫夜有盜殺都監盜金珠而逸㸃,檢司執可疑者八人,五人誣服,餘皆掠死,帝疑之,既而親軍百夫長阿里本鬻金於市,事覺伏誅,帝聞之曰:箠楚之下,何求不得,奈何鞫獄者不以情求之乎?賜死者錢二百貫,不死者五十貫。十年,尚書省奏河中府民張錦自言復父仇,法當死。帝曰:彼復父仇,又自言之,烈士也,以減死論。十三年,尚書省奏,鄧州民范三毆殺人當死,而親老無嗣。帝曰:在醜不爭謂之孝孝,然後能養,斯人以一朝之忿忘其身,而有事親之心乎?可論如法,其親,官與養濟」。十五年,唐古部族節度使伊喇摩多之子殺其妻而逃,帝命捕之,皇姑梁國公主請赦之,帝謂宰臣曰:「公主婦人,不識典法,罪尚可恕,摩多請託至此,豈可貸者?」不許。二十一年,尚書省奏:鞏州民馬俊妻安姐與管卓姦,俊以斧撃殺之,罪當死。帝曰:可減死一等,以戒敗風俗者。二十三年,大興府民趙無事帶酒亂言父千捕告,法當死,帝曰:為父不恤其子而告捕之,其正如此,人所甚難,可特減死一等。又尚書省奏:益都民范徳,年六十七,為劉祐毆殺,祐法當死,以估父母年俱七十餘,家無侍丁,上請。帝曰:范徳與祐父母年相若,自當如父母相待,至毆殺之,難議末減。監察御史陶鈞攜妓遊北苑歌飲,提控官石玠聞而發之,鈞令其友閻恕屬玠得緩。既而事覺,法司奏當徒二年半,詔以鈞耳目之官携妓入禁苑,無上下之分,杖六十,玠與恕皆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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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宗承安元年三月,勅尚書刑獄雖已奏行,恐有疑枉,其再議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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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四月,尚書請再覆定令文,帝勅宰相曰:「凡事理明白者,轉奏可也,文牘多者,恐難徧,覧其三,推情疑以聞」。至宣宗貞祐三年正月,勅尚書省,應入法寺定斷而再送,猶未當者,具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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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遣使審決寃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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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四年五月,及泰和四年四月、宣宗貞祐四年六月、興定二年四月、六月、七月,並以旱故,或命重臣或遣使分道審理內外寃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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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十二月,命立州縣官,聴訟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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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翰林修撰楊廷秀言:「州縣官往往以權勢自居,喜怒自任,聴訟之際,鮮克加審。但使譯人往來傳詞,罪之輕重,成於其口,貨賂公行,寃枉至有三二十年不能正者」。帝遂命定立條約,違者按察司糾之。又命編先後條制,書之於冊,以備將來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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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宗興定元年三月,勅尚書省:事闗刑名當面議之,勿聴轉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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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帝謂宰臣曰:「律有八議,今言者或謂應議之人即當減等,何如?」宰臣對曰:「凡議者先條所坐及應議之狀以請,必議定然後奏裁」。帝然之曰:「若不論輕重而輒減之,則貴戚皆將恃此以虐民,民何以堪」。哀宗正大二年四月,以旱遣使慮囚鈞。許州金史本紀內族旺嘉努,故殺鮮于主簿,權貴多救之者。帝曰:「英王,朕兄,敢妄撻一人乎?朕為人主,敢以無罪害一人乎?國家衰弱之際,生靈幾何?而族子恃勢殺一主簿,吾民無主矣」。特命斬之。又五年四月,親衛軍王咬兒酗酒殺其孫,大理寺當以徒刑,特命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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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制,各路推官專掌推鞫刑獄,平反寃滯,按治官嵗録其殿最而黜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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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鞫問重事,須加拷訊者,長貳僚佐官㑹議立案,然後行之,違者重加其罪。諸職官能平反重刑一起以上者,於本官上優陞一等遷用。能平反寃獄,一起以上,與減一資。諸路府曹吏能平反寃獄者,以各道宣慰司部令史補用。諸有司故入人罪,若未決,以所入罪減一等論。入人全罪,以全罪論。若未決放,仍以減等論。諸失入人之罪者,減三等,失出人罪者,減五等,未決放又減一等,並記過失。出人死罪者,笞五十七,解職,期年後降先品一等敘,記過正犯人追禁結案。世祖中統三年四月,詔詳讞寃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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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凡犯刑至死者,如州縣府審問,獄成即行處決,則死者不可復生,斷者不可復續,萬一差誤,悔將何及?人命至重,朕實哀矜。今後凡民間犯死刑及部曲獲重罪,鞫問得實,先具情事始末,奏聞待報」。又至元六年七月,詔遣官審理諸路寃滯雜犯死罪以下量斷遣之。至成宗大徳,七年十二月,七道奉使宣撫所審寃獄五千一百七十六事。泰定帝泰定二年九月,分天下為十八道,遣使,審理寃滯。順帝元統元年十二月,遣臺官分理天下罪,囚寃者辨之,疑者讞之,淹滯者罪其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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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十二月,詔犯罪應死者,五十三人,重加詳讞。其後至元十年十月,有司斷死罪五十人,詔加審覆,其十三人因鬭毆殺人免死充軍,餘令再三審覆以聞。十七年十一月,詔犯罪當死者,詳加審讞。至元三年五月,遣使諸路慮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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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二月,遣官揚州録囚。二十二年正月,遣官諸路慮囚,輕者釋之。成宗元貞初,詔太常少卿王約同宗正御史讞獄京師因議闘毆殺人者,宜減死一等,著為令大徳五年八月,詔:遣官分道慮囚,凡獄囚禁繋累年疑不能決者,令亷訪使具以疑狀申呈省臺詳讞,仍為定例。武宗至大三年六月,遣使諸道審決重囚,英宗即位,遣使分讞內外刑獄。至治二年三月,遣御史録囚。泰定帝泰定三年三月,以不雨命審決重囚。四年六月,以《災異録》諸郡繋囚。順帝至元元年十月,選省、院、臺、府通練刑獄之官,分道與亷訪使,審決獄囚。八年三月,勅有司毋得留獄滯訟,以致越訴,違者官民皆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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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志》曰:誣告者抵罪,越訴者笞五十七。惟本屬官司有過及有寃抑,屢告不理,或理斷偏屈并應合迴避者,許赴上司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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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五月,詔有罪者從行省問訖,然後臺臣體察。二十年正月,勅諸事赴省臺訴之,理不平者,許詣登聞鼓院撃鼓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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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大徳四年正月,詔:「䝉古都元帥伊蘇岱爾,非奉㫖,勿擅決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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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七月,令監察御史審覆扎爾古齊罪囚。初,太宗正定刑獄,俱任䝉古筆,且齊掌藁,其中枉誤甚多。至是,令御史審覆罪囚於扎爾古。齊六年,始令譯史立漢文卷,委䝉古、漢御史各一員,閲視審覆,然後待報。後延祐六年正月,仁宗御嘉禧殿,謂扎爾古齊曰:「扎爾古齊人命所繋,其詳閲獄辭,事無大小,必謀諸同僚疑不能決者,與省、臺臣集議以聞」。六年正月,詔:「官吏犯罪,已經赦宥者,仍從覈問」。九年三月,詔:「仲春以後,或有小罪,即與疏決,勿禁繋以妨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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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宗至大二年,頒尚書省條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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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尚書省:「民間詞訟,有司依理處斷,毋得淹延嵗月。凡官僚各執所見不同者,許申聞上司詳勘,違者監察御史亷訪司糾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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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延祐六年七月,勅扎魯爾古齊囊嘉特往與晉王內史審録罪囚,重者就啟晉王誅之,當流配者加等杖之。泰定帝泰定元年六月,詔疏決繋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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畧曰:「天下囚繋寃滯不無方,今盛夏,宜命臺省選官審録結正重刑,疏決輕繋疑者,申聞詳讞」。三年十一月,勅自今罪囚當釋者,由宗正府審覈。中書省臣言:「西僧每假元辰疏釋重囚,有乖政典,請罷之」。故有是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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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宗至順三年、九年寕宗已即位,詔重囚淹禁,三年以上疑不能決者,申達省部,詳讞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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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洪武三年,令死罪三覆五奏,毋輒行刑。十四年,遣監察御史分按各道罪囚,罪重者悉送京師。後十六年七月,遣監察御史往浙江等處録囚。諭曰:「古人有言,議獄緩刑。又曰無敢折獄。人命至重,必在詳審。夫刑當其罪,猶在可矜,若濫及無辜,豈可復悔?爾往慎之」。二十四年六月,以久旱,復命刑部官及監察御史清理天下獄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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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是時帝患刑獄壅蔽,分遣御史林愿、石恒等分按各道,後之遣官審録實始於此。至宣宗宣徳八年九月,復遣官録天下重囚,英宗正統六年四月,以災異數見,勅遣御史張驥等詳審天下疑獄,而兩京刑獄,則以命刑部侍郎何文淵、大理卿王文、巡撫侍郎周忱、刑科給事中郭瑾,亦賜之勅。十二年,復遣刑部、大理寺官㑹各省巡按御史三司官,審録獄囚。天順元年四月,御史張鵬請分遣御史郎官辨天下疑獄,詔命巡撫御史審録,不必遣官。憲宗成化元年十一月,南京戸部侍郎陳翼因災異復請如正統例,刑部以水旱之故,恐重勞擾議,寢其奏。八年,乃分命刑部郎中劉秩等十四人審録,各賜勅書,鄭重遣之。十二年七月,大學士商輅言:「自八年遣官後,五年於兹,乞更如例行」。帝從其請。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大審,即於是年遣部寺官分行天下,㑹同巡按御史行事,葢在外恤㑹審之例,於是始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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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命法司論囚,擬律奏聞,從翰林院給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㑹議平允,然後覆奏論決等。謹按:審囚㑹同翰林院始此,天順五年八月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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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九月,《明史》作十月,此從《太祖實録》。命刑部、都察院斷事等官詳審録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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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曰:「録囚務在情,得其真,刑當其罪,大抵人之隠曲難明,獄之疑似難辨,故往往有經審録,尋復翻異,蓋由審刑者之失以至此。今命爾等審録囚徒,務以公破私,明辨惑,稽閲前牘,再三詳審。其有所訴,即與理具實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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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六月,定五六日旬時三審五覆之法。帝謂刑部尚書開濟曰:「天下事不可徇名失實,當因名責實。近聞審覆之法,但應徇時之名。不曰:今是昨非,僅有大同小異,審覆者未必盡其心,告訴者未必盡其情。朕深知其弊,爾宜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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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閏十月,命天下諸司刑獄皆屬刑部,都察院詳議平允,送大理寺審覆,然後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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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太祖嘗謂大獄當面訊防構陷鍛鍊之弊,故洪武初年重案,多親鞫,不委法司。至十四年,命刑部聴兩造之詞,議定入奏。既奏録所下㫖送四輔官,諫院官、給事中覆覈無異,然後覆奏行之,有疑獄則四輔官封駁之。踰年,四輔官罷,乃命議獄者一歸三法司。及是年建三法司於太平門外鍾山之陰,命之曰貫城。詔諭法官以法天慎事之意。又諭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擬刑名,其間人命重獄具奏,轉達刑部、都察院㕘考,大理寺詳擬。十九年三月,又詔自今諸司應死重囚,俱令大理寺覆奏聴決。二十三年七月,又詔在外死罪真犯者,具罪狀申刑部。刑部詳議,既定,然後遣官審決,於是職守一而聴讞,益加詳矣。然是時又有審刑司及五軍斷事官,並列署貫城中,審刑司置於洪武十四年,至十九年始罷斷事官,置於太祖辛丒,至建文中始罷。及靖難後,遂不復設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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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年二月,命刑部詳讞外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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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諭尚書楊靖等曰:「在京獄囚,卿等三覆奏,朕親審決,猶恐不當。在外獄囚繁多,所擬者豈能一一當罪?自今在外所上獄囚,卿等當加詳讞,務得真情,然後遣官審決,有寃者即為伸理,毋致良善被誣,奸邪僥倖,惟雲南道逺,若俟遣官,必致淹滯,其令本處㑹官詳審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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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年,定圓審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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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初決獄,笞、杖皆縣,州府決之,徒以上具獄送行省,移駁繁而賄賂行。乃命中書省、御史臺詳讞,改月報為季報,以季報之數類為嵗報。凡府州縣輕重獄囚,依律決斷,違枉者,御史、按察司糾劾。至是,定制、布政司及直𨽻府州縣,笞杖就決,徒流、遷徙、充軍、雜犯死罪解部審録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詳議如律者。大理寺擬覆監收候決其決不待時重囚。報可,即奏遣官往決之。情詞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駁回改正再問駁至三,改擬不當,將當該官吏奏聞,謂之照駁」。若讞疑獄囚有翻異,則改調別衙門問擬二次翻異,不服則具奏,㑹九卿鞫之,謂之圓審。至三四訊不服而後請㫖決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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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六月,更定㑹官審録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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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制,有大獄必面訊,十四年,命㑹議覆奏論決,至是,置政平、訟理二旛,審諭重囚,諭刑部曰:「自今論囚,惟武臣死罪,朕親審之,餘俱以所犯奏,然後引至承天門外,命行人持訟理旛,傳㫖諭之,其無罪應釋者,持政平旛宣徳意遣之,繼令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間及駙馬雜聴之,録寃者以狀聞,無寃者實犯,死罪以下,悉論如律,諸雜犯准贖。恵帝建文元年十二月,法司奏:「今嵗論囚,視往嵗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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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承澤《春明夢餘録》曰:常州陳理以子弑父,遂送太孫處分,太孫從容詳審,竟脫之理。父原抱病經年,誤服藥而斃,繼母素憎其子,因力証成之,無以自解。太孫條其情而讞之,帝未之信也,拘鄰里婢僕及原醫,訊之,果然,帝驚曰:「有是哉!刑不可不慎也!太孫不獨仁而且明矣」。又邏者獲盜七人,命送太孫審理,太孫一見,即疑首盜非真,訊之,果係主人之子,偶出庄上,而佃客皆盜也。是夜,正謀刼商舟,遂強之同行歸,欲首明而先被獲,帝覆審,盡得其情,釋之,問太孫曰:「爾何以知其非」盜?對曰:「周禮聴獄色聴為先,尚書亦稱惟貌有稽炊,見其人,雙眸炯炯視,聴端詳定,非盜也。帝因嘆曰:決獄者不可不讀書,觀此二事,恵帝即位不及四年,而用刑之矜慎,可想見矣。
71
成祖永樂元年二月,命三法司五日一引奏罪囚,依洪武中例,㑹官於承天門覆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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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刑法志及㑹典。是年,各布政司上所部具獄,凡死罪百餘人以上者,分遣御史審決。從大理卿薛岩等奏也。
73
二年四月,定熱審之例。
74
諭曰:「天氣向熱,獄囚淹久,必病病無所仰給,必死輕罪而死,與枉殺何異。今令五府、六部、六科協助,爾等盡數日疏決,凡死罪獄成者,俟秋處決,輕罪即決遣。有連引待辨未能決者,令出獄聴候」。
75
等謹按明制熱審始,此至宣徳中,尤戒法司緩玩,至令刻期竟事,嘗有終夏之間,而疏決繋囚。詔三四下,蓋深有念於古者。孟夏斷薄刑,仲夏拔重囚之義,然是時既命馳諭中外,悉如京師例矣,而正統元年乃以兵部侍郎于謙言,始命外省,隆冬盛暑,如京師録囚,蓋已不免牴牾。至孝宗𢎞治七年,禮科給事中吕獻言,每嵗初夏,縱釋繋囚,此例獨行。兩京未及天下,而武宗正徳元年,掌大理寺工部尚書楊守隨又言,每嵗熱審事例,行於北京,而不行于南京五年,大審事例,行於在京而畧於在外,於是始通行南京,凡審囚三法司皆㑹審在外審録,亦依此例,則獻所云兩京者,果何例也?兩人相距僅十餘嵗,而先後互異若此,或孝宗末造刑政,多所廢弛故歟?
76
十一月,御承天門録囚。
77
是日,多所矜宥,囚已皆出午門,尚慮有寃抑者。復召錦衣衛指揮程逵等謂曰:「囚皆久困于獄,而初至朕前,久困則雖枉而不求辨,初至朕前則畏威而不敢言。有此二言,刑罪豈能皆當?爾等更以朕言從容」審之」。果其有辭,即來白」。
78
六年,法司奏囚當決者三百人,帝曰:「三百餘人寧無一二寃,抑爾等更從審之。一日不盡,則二日三日至十日無害」。既而得釋者二十餘人。
79
等謹按,帝於庶獄多所矜慎。錦衣衛嘗執奏衛民與外國使人交通罪,帝詰實,對曰:以氊衫市而與之。交語甚久,帝曰:「立法以禁奸,用法在體情細。人治生,富則以錢易物,貧則以物易錢,值之多寡固非一語可決,彼豈知所謂交通禁哉?其釋之」。又右都御史袁泰鞫經厯王爵,鍛成其獄,屬吏薛希勝當連坐詣大理,白其枉,泰嗾河南道御史寘之法,帝召廷臣㑹審,得實,於是泰以面欺被劾,帝切責之。又天城衛千戸某以罪繋刑部,其母僦近舍,朝夕饋食,隣有指揮,某探其家饒,紿言已與部官厚,可以賂免母,遂致貨而為他人所覺,將發其事,指揮具狀上通政司,言千戸之母,丐已行賄,已不敢從,併以贓首。帝命法司問千戶與指揮有舊乎?對曰:無。帝曰:非故舊而輒違法以干之,非人情不可信」。命覆訊得實。法司欲擬千戸之母與贓罪,而擬指揮罷職屯種。帝曰:愛其子以賂求免,人之常情,且婦人烏知律法,其宥之指揮,始則欺人取貨,終則匿情罔上,薄罰不足以示懲,可謫交趾充軍。又髙郵民不率父教,父老不能制,夜以次子往助,執之竟,斃其長子。刑部論次子准弟毆兄死律,帝更命尚書蹇義等議,義等議:次子從父命,初無殺兄意,罪在不能丐其父,脫兄死耳。於是次子得免死戍邊,是可為原情定罪者例矣。
80
七年閏四月,諭法司發遣重囚,必五覆奏。帝在行在,刑部、都察院奏請録囚,上諭侍郎呉盛等曰:「古人制刑,斷罪必出至公,謂之欽恤者,欲其敬慎惻怛,使有罪者不倖免,無罪者不濫誅,一歸至當而已。今輕罪已有定例發遣,重者必須五覆奏,庶合古人欽恤之意」。後九年九月,刑科給事中曹潤等覆奏處決重囚,上曰:「大辟重法,不可率意論決,萬一失當,死者含寃。自今遇處決重囚既奏,仍録所犯之情封進。朕燕居得詳觀焉,俟有命然後決之」。十一年四月,諭三法司云:「大辟先疏情實,繼五覆奏,必不可恕而後誅之。職典刑獄,母為深文苛察。母以愛憎為操舍,肆情徇私,罰及無辜,雖目前苟逃刑憲,天地鬼神,鍳臨在上,不爾貸也。
81
九年三月,命自今凡情可矜疑者,必先具奏。時民有盜,勸善書刑部黥發戍邊,奏聞。帝以其心在好善免戍,并去所黥字,遂有是命。
82
十七年十二月,諭法司:「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師。審録諭曰:「刑者,聖人所慎。匹夫匹婦不得其死,足傷天地之和,召水旱之災。自今在外諸司死罪,咸送京師審録三覆奏,然後行刑」。
83
二十二年十月時仁宗已即位,命大學士㑹官録囚,著為令,大理寺奏決重囚,帝特召大學士楊士竒、楊榮、金㓜孜至榻前,諭曰:「比年法司之濫,朕所稔知,所擬大逆不道,往往出於羅織,先帝數切戒之,故死刑至四五覆奏,而法司略不加意,甘為酷吏而無媿。自今審決重囚,卿三人必往同讞有寃,抑者雖細,故必以聞」。遂命三法司今後審決重囚,必㑹三學士等。謹按閣學士同審録始此,天順八年九月罷,穆宗隆慶元年四月復與焉。以故事朝審,吏部尚書秉筆,時大學士髙拱適兼吏部故也。仁宗洪熙元年七月時宣宗已即位,命大理寺詳審。盜犯。時大理卿虞謙等奏:「貴州道御史所鞫強盜十人,皆南衛軍,固稱河上運磚,具有證驗,為人所誣,再經審勘,不伏,請如例㑹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門,堂上官同審」。帝曰:「強盜極惡,須令死者心服乃可,當與辯明,庶不罪及無辜」。九月,南京都察院奏:「蘇州强盜四十一人,殺人,刼財應斬,請令法司審覆決之」。帝曰:「盜固應死,然宜詳審,勿致有寃」。因諭劉觀等曰:「當隋煬帝時盜發,同時殺二千餘人,推求真犯止數人而已,羣臣阿意順㫖,不復執奏,至今使人歎恨,卿等慎之」。九月,勅公、侯、伯、五府、六部、大學士、給事中審覆重囚,可疑者再問。
84
時刑部尚書金純等奏,真犯重囚子,毆父母詐偽制書等罪,請及時決之。帝因命㑹官審覆,且令自今決重囚,悉凖此例。
85
宣宗宣徳元年正月,大理寺駁正猗氏民妻殺夫之寃,時大理寺奏王古都殺夫寃,事古都猗氏縣民郭小生妻,嘗夜與姑同績,小生先寢,仇人于八潛入其室,殺之而遁,小生父疑古都私與鄰人袁加兒謀殺之,執以告古都,實不與袁私。時有楊恭者,知于八謀首其事,然于八強辯郡縣鞫獄者不能得其情,古都不勝拷掠,遂誣服,獄上將加刑,古都訴寃,帝命文武大臣覆訊,得誣狀,時于八已死矣,帝命釋古都,遂諭刑部尚書金純等曰:「罪至死,謂之極刑,法司於此不用心,何所用心?朕數戒爾等欽恤,何得仍有此事?今以赦前姑宥,若再枉人如此,豈得更容?」純等皆頓首謝。四月,命都察院辯釋誣盜,擬斬死罪。
86
時義勇右衛軍閻羣兒妻毛,有淫行李宣者,嘗以告羣兒,羣兒數箠撃毛,欲殺之,毛於是誣羣兒與宣等九人,強刼校尉陳貴家,御史悉論強刼罪當斬,宣等家人撃登,聞鼓訴寃,給事中李庸以聞,帝命都察院與之辯,至是,行勘實,不為盜,帝命釋之,毛抵罪,因諭御史:劉觀宜戒約諸道,凡治獄必察實情,此事若已論決,必不汝貸」。
87
等謹按,帝性仁恕,每遇奏囚,色𢡖然御膳為廢,或以手撤其牘,謂左右曰:說與刑官稍緩之。其欽恤之政,見於實録者甚夥,如二年六月有誣刑部員外何回受金者,下錦衣衛掠,問回不勝,楚承服家人訴寃。帝命法司覈訊,還奏實無受金事,遂釋回,而切責衛指揮李順等。四年三月,總旗王彪妻蔣氏因姑積憾,誣蔣揑其喉,欲加害訟之,刑部論蔣斬罪,蔣屢稱寃,引小姑及隣嫗為証,事聞,帝曰:彼欲殺姑姑,女肯曲為解乎?」遂召小姑隣嫗至,皆言無殺姑意,遂釋之。六年六月,刑部奏錢成孫嘗與王忠相毆,忠妻從旁救之,誤墮所抱嬰兒傷腦死。忠誣成孫踢傷論絞。大理寺審允具奏,帝以為獄有疑,令再鞫之,具得實狀,成孫得免死,因罰原問官俸,併諭再犯不宥。又大理寺奏通州學倉支麥已盡,劉畯令人掃除得餘麥五斗,當歸官而私用之。於律應徒論盜糧,應斬家戍邊,帝曰:「以五斗棄餘之物,殺人不可。令戴罪還職,罰俸一年。八年十月,辦事官何儉病死,其妻蘇氏將送夫喪歸𦵏,氏父蘇惟善不聴歸,又欲盡取儉遺財,氏不從,怒毆之,又不從。惟善遂告女詈父,法司議當絞,帝曰:「夫喪歸𦵏,是理之正,而父所為皆非正,亦不聞女有非理言,何以論絞?釋之不問。九年八月,遼東指揮黃順、張榮等五人赴任,偕行至薊州,榮酒醉,自刎死。榮弟永等誣順殺榮,逮順至,論謀殺罪,順妻訴寃,法司久未決。帝遣御史詣薊州,榮等止宿處覆實,其所舍之家言榮畏守邊坐臥,言語不已,晚因醉自刎。還奏,帝曰:「朕固疑非順所謀,茍不審察,其寃曷伸。即釋順還職。史謂帝承仁宗之後,益多恵政,諒哉!
88
十二月,以天寒録囚。
89
勅南北刑官曰:今天氣寒沍,獄囚淹繋深軫,朕懐其情罪,不分輕重,期以三日,悉具以聞,朕將親閲焉。等謹按:明厯朝無寒審之制,而間行寒審之事,至崇禎十年,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審,帝命所司求故事,尚書鄭三俊引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諭刑部尚書楊靖録囚,永樂四年十一月諭呂震出久繋囚,九年十一月,責法司決放繫囚。十二年十一月,帝親閲疑獄,宣徳四年十月,因皇太子千秋節,減宥罪囚,他如永樂十一年十月,遣副都御史李慶齎璽書,命皇太子録南京囚,及是年事皆寒審中最著者,而三俊未暇詳舉,觀其寒審,無近例一言可知宣徳以後,舉行此制者葢寡矣。三年刑法志》作二年,此從宣宗實録》。十二月,法司奏決重囚,令多官覆閲。
90
諭曰:「古者斷獄必訊於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人命。卿等往同審覆,毋致枉死」。英國公張輔等還奏,訴枉者五十六人,帝命法司勘實,又戒之曰:「殺不辜者縱免,人罪難逃,鬼誅不可不慎」。
91
七年二月,以春和諭法司録囚。
92
帝親閲所進繋囚罪狀,決遣千餘人,春審自此始。九年三月,勅御史賈諒、總兵王諭等㑹審諸盜。時諒奏四川獲強盜百三十餘人,瑜奏淮安獲強盜四十五人,俱服罪。帝勅曰:「盜雖服罪,更㑹衆官審實,果贓証明白無詞,即如律處決,若有辭,即與審理,不可誣飾以取已便。
93
英宗正統元年九月,諭法司囚不服辯敢抑狥原訊者,罪無赦。
94
時評事尹弼言:「刑部、都察院於調問罪囚多不詳鞫,第逼令引伏,如原詞,請革其弊,俾負枉者得盡其情。帝是之,因有是諭。
95
四年四月,令都布、按三司,每嵗委官㑹巡按御史,審録罪囚。
96
從御史唐慎請也。
97
六年五月,命通示審囚官讞獄事宜。
98
刑部郎中林厚奏:「一在京監禁重囚,有累訴寃枉逮人,照勘久不獲斷者,請勅各衙門類録各犯緊闗寃情,付諸審獄官,即與辦理具奏。一,在外見監重囚,有嘗經訴寃,及申詳三法司以論議不明,駁回再詰者,請亦録各犯所訴寃情及駁回詞語,付諸審獄官,令詳讞具奏,一辯過重囚。若俟奏允,方與疎去枷杻,厯日既久,未免瘐死。乞將合奏者暫去枷杻,仍繋鎖鐐,俟奏允區處」。帝從其奏,仍命通示審囚官知之。七月,令官吏獲盜未審録者,勿凖例升賞。時大理寺評事馬豫言:「臣奉勅審刑,竊見各處捉獲強盜,多因仇人指攀,拷掠成獄,不待詳報,死傷者甚多。今後宜勿聴妄指,果有贓証,御史、按察司㑹審,方許論決。若未審録有傷死者,毋得凖例升賞」。帝從之。等:「謹按實録,次年十月,評事王亮言:「獄囚翻異調問,展轉淹滯,請重獄調輕獄勿調,但移駁原問官。又言居喪嫁娶者嵗久已生,子女於法當離,夫婦悲恨,子母號別,情實何堪,宜令不願離者聽。法司以皆非律令,不從此讞審之未得其平者也。九年四月,命㑹審㕘用詳審例。
99
時山東副使王裕奏:「囚獄當㑹審,而御史及三法司官或踰年一㑹,囚多瘐死。往者常遣御史㑹按察司詳審,釋遣甚衆。今莫若罷㑹審之例,而行詳審之法,勅遣按察司官一員,專審諸獄」。部議舊制不可廢,帝因命選按察司官一員,與巡按御史同審,原問官吏失出入者姑勿問,涉贓私者究如律。後景泰四年四月,令各處巡撫、巡按官,但㑹審三司并巡按御史所問罪囚,其各府衛,則如正統九年例,專委布、按二司㑹審。
100
十二年四月,遣刑部、大理寺官往南北直𨽻,及十三布政司,㑹同巡按御史、三司官審録死罪可矜可疑及事無証佐可結正者,具奏處置,徒、流以下減等發落原問官故入等罪,俱不追究。
101
因御史呂淵奏也。
102
十四年五月,命太監金英同法司録囚。時大理卿俞士悅等以春夏旱災,請㑹審刑獄。帝命太監金英、同法司堂上官、審見監聴決罪囚情重者,具實類奏處置。
103
等謹按刑法志,內官同法司審録,始於正統六年,命何文淵、王文審行在疑獄,勅同內官興安周忱、郭瑾往南京勅,亦如之,而特命者始此,後景泰六年,則命太監王誠,成化八年,則命司禮太監王髙、少監宋文毅、刑餘之人,肆然與大臣等抗顔,並坐審決罪囚,重辱國體,何可勝言?夫國家設官如此其備,在內則有三法司、科道,在外則有巡撫、巡按、按察使等,豈猶不足以辦之而重煩閹䜿乎?且形者,人主威柄所自出,漢有黃門、北寺獄,使宦者得以專刑,而窮鈎黨戮名士,國祚遂移明太祖、鍳前代之失,嘗鐫鐵牌,置宮門曰:內臣不得干預政事,預者斬勅,諸司不得與文移往來立法可謂嚴矣!再傳而後出使,專征、監軍、分鎮,刺臣民隠事,諸大權悉屬焉。嗣是厰禍旋興,三案繼作,而其害遂與有明相終始,此歐陽修所謂雖欲悔悟,而勢有不得而去也,可畏哉!
104
景帝景泰六年六月,禁鞫囚二弊。
105
大理寺正向敬言:「鞫囚有二弊:其一論罪不當者輒調問,痛加箠楚至三四次,仍依原擬,不免有寃。請自今三次不允送別衙門推鞫原問不當者,罪之。其一,毆鬭罵詈,違限等類,輕罪律有正條者,法司以正條罪輕,輒擬依,不應從,重其買免枉法強竊盜等項贓法,金銀律追本色,今乃准其費用追鈔。此皆輕重不當,乞禁令如律」。從之。
106
英宗天順三年十月,定朝審之制。
107
命每嵗霜降後,凡應決重囚三法,司㑹公侯伯審,永為定例。
108
憲宗成化五年六月,申明大理寺㕘問刑官之制。大理寺評事張鈺言:「大理之設,所以審録刑部、都察院鞫問罪囚,其間或擬罪不當者,一再駁還,並令改擬,或仍不當,許㕘問。此係舊制。近見南京法司多用嚴刑,迫囚誣服,其被糾者亦止改正而無罪。乞自今許本寺㕘問」。寺卿王槩覆奏如議。
109
七年八月,申明罪囚有詞改調別問之例。刑科給事中白昻等言:「大理寺審録罪囚,㕘擬罪名,具載諸司職掌,至為詳宻。比者大理寺審録有詞,稱寃人犯駁回再問者多,行移調問者少,及巡撫、巡按官并在外衙門詳議所屬申詳囚,犯內有情弊者,亦皆駁回再問。致被偏執已見不與辯明,多用非法重刑、鍛鍊成獄。囚人慮其駁回,必加酷刑,雖有寃枉,不敢再言。今後乞命在內法司,使遵諸司職掌事例行之,在外㕘審所屬,申詳囚犯,中間如有問招不明,擬罪不當,及有詞稱寃者,俱聴改調別衙門問理,不許仍行原問官問理」。奏下法司議如所言。從之。十四年九月,定㑹審重獄事宜。
110
大理評事周茂建奏:「准凡真犯死罪重囚,推情取具招詞,依律擬罪明白,具本連証佐干連人卷,俱發大理寺審録。如有招情未明,擬罪不當,稱寃不肯服辯者,俱駁回再問。若招情明白,擬罪合律,輸情服辯者,大理寺將審允,縁由奏奉,欽依准擬,依律處決,方纔回報原問衙門監,候照例具奏。引犯人赴承天門外,㑹同多官,審録其審録之時,原問原審,并接管官員,仍帶原卷,聴審情真無詞者,覆奏處決。如遇囚翻異,稱寃有詞,各官仍親一一照卷,陳其始末來厯,并原先問審過,縁由聴從多官,從公㕘詳,果有可矜可疑,或應合再與勘問通行備由奏請,定奪十七年四年,定兩京五年大審之例。
111
時以久旱,諭法司慎刑,命司禮太監懐恩,㑹同三法司堂上官於大理寺審録,謂之「大審」,南京則命內守備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遣內臣審録,以為常所矜疑,放遣常倍於熱審時。
112
孝宗𢎞治二年,勅法司詳審。
113
勅曰:凡人命無屍可檢,若屍朽難辨者,盜賊追無贓仗,或有贓非真者,或情法不相當,或情罪可矜疑,或累訴稱寃而不伏,或久俟証佐而未獲,具情節奏讞,審問之際,尤須詳察色詞,旁詢知証,毋避嫌疑,毋任好惡,毋視權要為輕重,務得實情,以全民命。原問官故入宥勿治其悉心殫慮明斷,而以恕行之,勅天下諸司詳録重囚」。
114
令法司每年立秋時,簿録在外監候重囚,不分有無訴訟,及有無招擬,通行具奏,轉行各該巡按御史,㑹同都、布、按三司以下,南北直𨽻行移差去,審刑主事㑹,巡按御史督同都司以下,從公研審,除情真罪當者,照例處決。果有寃抑者,即與辯理,情可矜疑者,徑自具奏定奪。其未轉詳者,責令轉詳。未問結者,督同問結,俱要遍厯衙門,逐一研審,著為定例」。十三年二月,以災異清理天下獄囚。
115
戸科給事中邱俊,以內外問刑衙門罪囚,有監禁四五年,甚至數十年者,寃氣騰結,皆足致災,乞通行天下,將見監三年以上罪囚,情真者秋後處決,其情可矜疑及事情難明者,不拘成案,悉與辨明。至四月,刑部議覆,謂兩京罪囚,每嵗夏月審録,秋後又㑹官重審,及五年,又命太監等官㑹審已有成法,宜如舊行。其各布政司審録,不必待至明年,請如俊所奏,暫行之,此後仍五年一次差官」。從之。
116
世宗嘉靖六年八月,編《欽明大獄録》頒示天下等,謹按:欽明大獄録乃張璁等署三司時得請於帝,而為之名曰欽明,實寃獄耳,今存其書名於此,以嘉靖初年故典俾覧古者因是以推所由來,亦考鏡之一助也。是時李福達者,有罪出入郭勛家,御史馬録窮治之,於是科道交章劾勛,勛自訴於帝,謂臣以議禮觸衆怒,帝信之,悉逮繋録等,而命張璁、桂蕚、方獻夫署三司事,覆訊擬録,挾私故入人罪,免死,永戍,其以劾勛死,拷掠者十餘人,餘皆削籍戍邊。璁等自謂平反有功,因有是編之請,帝從之。刑法志曰:是獄所坐,大抵璁三人夙嫌者,以祖宗之法供權臣排陷,而帝不悟也。前二年冬,刑科給事中劉濟請平刑獄,言國家置三法司,專理刑獄,或主鞫問,或主評,審權奸,不得以恩怨為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為重輕,葢已切中當時之弊,而帝不之悟,寖至嚴嵩父子竊㺯威柄,踵張璁而加厲焉,其所由來者漸矣。
117
二十年三月,命各省所遣審讞官,不得避嫌瞻狥時,以五年差官審録,刑科給事中龍遂,乞勅所司移文所遣官,凡一應重囚務,虛心研審,必能真情有可辨理釋放發遣審豁者,皆速與施行。若果有寃枉,而初為審辨官所辨出者,原勘原問官仍寘不論,如審辨官明知寃抑,故不與辨,或忌原問,而誣入後為他官所辨出原問,經審官皆宜追論,若本無寃枉而徇私曲縱者,亦宜重譴。帝於是特命之。
118
四十四年六月,刑科條上審録事宜。
119
給事中沈寅言:「每嵗霜降,㑹官朝審,造次而畢。今後宜令一一唱名讀招㕘情覆案,得其情,真有詞及可矜可疑之實,宣示所批,方行引去。又部臣奉差慮囚有所平反,而有司故為阻撓,皆由事權太輕,或不得其人故耳。自今宜慎揀而專任之,非復命不得升遷,地方官有不用命者,聴其㕘奏」。疏入,報可。穆宗隆慶三年十一月,勅刑科㕘議刑獄,給事中舒化言:「法者,天下公共,臣等待罪該科,宜為陛下執法。自今一切犯罪當論者,宜下法。司法司擬議不當,下臣等㕘看,則天下孰敢有自干明憲者?如有不合聖意,竟自勅行,則愛憎喜怒,難必盡無,而法司與臣俱為冗曠,惟陛下俛容臣等執法,勅下法司,永為令典」。帝是之。
120
四年九月,申讞審決囚事例。
121
先是,𢎞治十七年,兵科給事中潘釋奏:「故事,每嵗㑹審重囚,率以一日竣事人命至重,該審之囚衆多,如拘以一日,則不得從容詳慎。昔太宗文皇帝因刑部等衙門大辟囚三百餘人,復訊,皆實請決,復諭之曰:更審之。一日不盡,則二日三日,雖十日何害?此祖宗好生之仁,萬世所當遵也。乞令從容研審,使無寃枉」。從之。又嘉靖十一年十月,刑科給事中王瑄等言:「頃者重囚,審録原案,未讀囚詞未終,輒已引去,而當筆者手不停批,且百五十餘人造次而畢,殊非慎獄之意。乞自今廷審稍展其期,令原問衙門各以獄詞朗然宣示,使多官雜議,務服其心,如有疑似,亟與分辨」。帝然之,因令㑹審諸臣盡心詳慎。至是,給事中舒化言:「繋囚之數,幾至五百一日,讞審勢不能周,宜分為二日」。從之。
122
六年正月,申飭分別矜疑事例。
123
刑科給事中胡檟言:「律文矜疑二字,求情定罪,難於並用。所謂矜者,如或發於情之不容己,或出於勢之不得不然,或迫於相激,或陷於無知,一旦抵罪,其情猶可矜也。所謂疑者,或曖昧不明,或始終互異,貼律則不協,比例則未合,擬以罪名,終難歸結,此其罪又可疑也。二字文雖聫絡,義不相䝉,今章奏概用無別,殊失律義。請令刑部申飭諸司,㕘酌律令,可矜可疑,務剖柝情罪」。帝從之。
124
神宗萬厯元年九月,刑科請慎朝審。
125
給事中侯于趙言:「朝審舉事,正古者獄成,公卿㕘聴之意。中間含寃茹痛,不知凡幾。除惡逆強盜外,宜分散各司㕘互預審備造小冊,分送與審官員,使曉然知其始末。原繇推鞫之際,不厭詳悉,所見異同,更相商決。再如厰衛所獲強盜,必送法司研審,毋得誣執抉同概施戕毒之手,共成羅織之獄」。刑部覆奏,從之。五年六月,諭刑部詳審。
126
帝以審録矜疑罪犯不合律意,諭曰:「印信係干王制,與厯日符驗等項同科。故律,凡偽造者,斬初不論,其行使次數及得財多寡,今該犯情無可原,照舊監候發遣朝廷五年差官審録,欲申理無辜,非欲輕釋有罪,若有罪幸免,則民輕犯法,刑獄益多,豈得為仁政?近來審録官不講求律意,但沽欽恤之名,其中疑獄沉寃,或反不能照察,今後務仔細推詳,毋得一概混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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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四月,刑科:請勅恤刑官毋得任意改招,給事中張養,䝉言:「獄貴初情,自古記之,諸臣奉命審讞,據原招以別矜疑,允駁聴之部議,法司奉㫖議覆,據原奏以定允駁可否,請自上裁,倘有原招,未應辨放,而任意改定,則是初情不足貴,而重犯可故出也,乞勅恤刑官止掇原招詳奏,或事果寃抑,亦不妨先敘原招,後加㕘語。章下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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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十月,申審決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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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科給事中李以謙言:「每嵗録囚,不曰處,決而曰審決,恐臨決之有寃,抑而再加詳審也。近年各省直遇審決之期,但擇情重者決之,是處決而非審決也。宜行巡按御史虛心詳讞,有情與律背事與招違者,即為辨理,事雖不寃,執詞不服者,亦緩決,待再審,勿一概行刑」。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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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年六月,改每嵗清理刑獄之例。先是,二十一年六月,刑部言:「差官審録,必待五年難免寃,枊請照兩京矜疑事例,於巡撫每嵗審録外,再立澄清囹圄之法,每當春和,聴兩直隸十三省、各撫按官㑹行所屬問刑衙門,各審部內輕重囚,犯按察司居省,㑹即審省,㑹之囚,守巡道有分土,即審各道之囚,皆親身巡行,不得調審,為諸囚累,亦不得委守令輕罪,徑自發落重罪,仍聴部覆務,使力行請審,嵗一酌行,庶天下郡縣無一不清之囹圄」。從之。至是御史李宗延言:「每嵗罪犯,內有熱審外,有嵗清熱,審㑹集多官衆,議僉同嵗,清止一道,臣似屬率易且春,為嵗,清冬為處決中,為審録上解者三,又屬勞擾。乞勅刑部咨行各省直撫、按官,罷嵗清而比照熱審事例,每五六月,徒、流、笞、杖各減一等,應枷號暫免兩月,其充軍死罪,情可矜疑,入官給主贓多監久者,按臣㑹審明的,未奉單者,徑自發落,已奉單者,差終題豁,則熱審之恩,徧於天下矣」。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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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八
URN: ctp:ws747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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