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庾亮之 |
2 | 亮之,孝建中為太常丞。 |
3 | ◇皇子出後告廟議 |
4 | 案禮,大事則告祖禰,小事則特告禰。今皇子出嗣,宜告禰廟。 |
5 | ◎庾蔚之 |
6 | 蔚之字□隨,穎川人,孝建中為太常丞,歷員外郎散騎常侍,有《禮記略解》十卷,《禮論鈔》二十卷,《喪服》三十一卷,《喪服世要》一卷,《喪服要記注》十卷。 |
7 | ◇國子為生母求除太夫人議 |
8 | 「母以子貴」,雖《春秋》明義,古今異制,因革不同。自頃代以來,所生蒙榮,唯有諸王。既是王者之嬪御,故宜見尊於蕃國,若功高勳重,列為公侯,亦有拜太夫人之禮。凡此皆朝恩曲降,非國之所求。子男妾母,未有前比。 |
9 | ◇喪遇閏議 |
10 | 禮,正月存親,故有忌日之感。四時既已變,人情亦已衰,故有二祥之殺。是則祥忌皆以周月為議,而閏亡者,明年必無其月,不可以無其月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閏所附之月。閏月附正,《公羊》明義,故班固以閏九月為後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時亦不異。若用閏之後月,則春夏永革,節候亦殊。設有人以閏臘月亡者,若用閏後月為祥忌,則祥忌應在後年正月。祥涉三載,既失周期之義,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之本。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九日親尚存,則應用後年正朝為忌,此必不然。若其不然,則閏亡者亦可知也,通閏並用,閏附於正,而正不假閏,得周便祥,何待於閏。且祥忌異月,亦非禮意。 |
11 | ◇太子妃喪不舉祭議 |
12 | 禮所以有喪廢祭,由祭必有樂。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既正服大功,愚謂不應祭,有故,三公行事,是得祭之辰,非今之比。卿卒猶不繹,況於太子妃乎。 |
13 | ◇晉陵王無後廟祭議 |
14 | 既葬三日,國臣從權,制除而釋,靈筵猶存,朔望及期忌,諸臣宜還臨哭,變服衣蜓耄使上卿主祭。王既未有後,又無三年服者,期親服除之,而國尚存,便宜立廟,為國之始祖。服除之日,神主暫謔匙婷恚諸王不得祖天子,宜詿幼婷恚還居新廟之室,未有嗣之前,四時饗薦,當使上卿主之。 |
15 | ◇四時講武獻牲議 |
16 | 所言是坩韃皇其時,此禮久廢。今時表晏,講武教人,又虔供乾豆,先薦二廟,禮情俱允。社主土神,司空士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事,太廟宜使上公。參議坩髦禮,四時異議,禮有損益,時代不固。今既無複四方之祭,三殺之儀,曠廢來久,禽獲牲物,面傷翦毛,未成禽不獻。太宰令謁者擇上殺奉送,先薦廟社二廟,依舊以太尉行事。 |
17 | ◇晉陵國廟祭議 |
18 | 緦不祭者,據主為言也,晉陵雖未有嗣,宜依有嗣致服,依闕祭之限,衡陽為族伯緦麻,則應祭三月。 |
19 | ◇婚禮不賀議 |
20 | 按《禮》文及鄭《注》,是親友聞主人有吉事,故遣人送酒肉以賀之。但婚有嗣親之感,故不斥主人以賀婚。唯云為有客而已。今上禮既所為者婚,亦不得都無慶辭,彪之議為允。 |
21 | ◇晉惠懷廟次 |
22 | 爾時愍帝尚在關中,元帝為晉王立廟,猶以愍帝為主,故上至潁川為六代。懷景二帝,雖非昭穆之正數,而廟不合毀,是以見位餘八也。 |
23 | ◇兄弟昭穆 |
24 | 大夫、士尊不相絕,故必宗嫡而立宗,承別子之嫡,謂之宗子,收族合食,糾正一宗者也。故特加齊寥月之服。至四小宗則服無所加,唯昆弟之為人後,姊妹雖出,一降而已。《曾子問》:「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鄭云:「貴祿重宗也。」《小記》:「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至諸侯尊絕大夫,不得以太牢祭卿大夫之家。是以經無諸侯為宗服文,則知諸侯奪宗各自祭,不復就宗祭也。又諸侯別子封為國君,亦得各祭四代。何以知其然?諸侯既不就祭,人子不可終身不得享其祖考,居然別祭四代。或疑神不雨享,舉魯鄭祭文祖厲足塞矣。徐以弟祿卑於兄,不得兩祭。虞以為可兩祭,由於父非諸侯,又未善也。 |
25 | ◇緦不祭 |
26 | 殷、庾釋文句甚允,但未統立言大意。《記》所明重其已與神交而不終,外喪尸殯不在此,可得少申其事。故大夫之祭,鼎俎既陳,籩豆既設,內喪小功緦麻,外喪齊烈韻攏行。特為已與神交,故隨輕重,各有所行。又云:「士之所以異緦不祭」者,加大夫,有小功緦麻皆廢。故鄭云「然則士不得成禮者十一」也又云「所於死者無服則祭」者,言所異於未與神交時有此,則內外之喪通廢,士卑故也。言有始末,義統有本。尋禮者多斷取義,不辨已與神交之異,故申之云。 |
27 | ◇公除祭 |
28 | 公除是公家除其喪服以從公家之吉事。若公家無齋禁,則其受吊臨靈,及私常著喪服,豈得輒釋凶服,以執吉祭乎?徐藻乃雲外喪公除,雖停殯,可吉祭,恐此非祖禰之所享也。兄弟別居,便為外喪,未葬公除,而可以瞥ⅲ未之聞也。 |
29 | ◇周喪迎婦拜時 |
30 | 俗既流弊,故以拜時代三日,推其始意,當是貪得從省以赴吉。歲若周,大功之喪既葬,不可迎已拜之婦,則與始婚不異,非其旨也。 |
31 | ◇周服降小功嫁娶 |
32 | 《禮》云:「下殤之小功則不可。」而不云再降之小功,則知再降之小功可以娶。 |
33 | ◇降服嫁女 |
34 | 昔為《禮記略解》,已通此議。大功重而嫁輕,小功輕而娶重,故大功之末可以嫁,小功之末可以娶也。所以然者,下殤小功,本周親者,以其殤折之痛,既人情所哀,不可以娶。長殤大功,鄰於成人大功,接於齊粒猶親服之內,於情差申;冠嫁之事,可同於成人之大功,故不言長殤大功之不嫁也。 |
35 | ◇四孤 |
36 | 四孤之父母,是事艉ゲ壞麼嫜其子,豈不欲子之活?推父母之情,豈不欲與人為後,而苟使其子不存邪?如此,則與父命後人亦何異?既為人後,何必戴其姓?「神不歆非類」,蓋舍己族,而取他人之族為後。若己族無所取而養他子者,生得養己之老,死得奉其先祀,神有靈化,豈不嘉其功乎?唯所養之父自有後,而本宗絕嗣者,便當還其本宗,奉其宗祀,服所養父母,依繼父齊衰周。若二家俱無後,則宜停所養家,依為人後服其本親例,降一等,有子以後,其父未有後之間,別立室以祭祀之是也。 |
37 | ◇天子為庶祖母服 |
38 | 《公羊》明母以子貴者,明妾貴賤,若無嫡子,則妾之子為先立。又子既得立,則母隨貴,豈謂可得與嫡同邪?成風稱夫人,非禮之正。《穀梁》己自為通。《小記》云:「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此謂凡庶子,故鄭玄云:「祖不厭孫」耳。非謂承祖之重,而可得申其私服也。庶子為後,不得服其母,以廢祭故也。則己卒,己子亦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小記》言「妾子不代祭」,《穀梁傳》言「於子祭,於孫止。」此所明凡妾,非謂有加崇之禮者也。古今異禮,三代殊制。漢魏以來,既加庶以尊號徽旗章服,為天下小君,與嫡不異,故可得重服而廟祭,傳祀六代耳,非古有其議也。 |
39 | ◇天子立庶子為太子死服 |
40 | 王堪以為拜為太子,則全同嫡正。王接據庶子為後,為其母緦,庶名不去,故雖為太子,猶應與眾子同,天子不為服。可謂兩失其衷,嘗試言之。按《喪服傳》通經,長子三年,言以正體乎上,又將所傳重。明二義兼足,乃得加至三年。今拜為太子,雖將所傳重,而非正體,安得便同嫡正而為之斬衰乎?既拜為太子,則是將所傳重,寧得猶與眾庶子同其無服乎?天子諸侯絕)傍周。今拜庶子為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既非正嫡,但無加崇耳。自宜伸其本服一周。庶子為後,不得全與嫡同。庶名何由得去?己服祖曾,與嫡不異,是與嫡同者也。祖曾為己服無加崇,是與嫡異者也。天子諸侯大夫不以尊降,又與眾子不同矣。 |
41 | ◇天子為母黨服 |
42 | 禮:父所不服,子不敢服,嫡子為妻之父母服,則天子諸侯亦服妻之父母可知也。妻之父母猶服,況母之父母乎? |
43 | ◇公主為其母服 |
44 | 公主為其母,應周。何以言之?在室有餘尊之厭,服不得過大功,故服母及兄弟,不得有異。既出則無厭,故為母得周,所以知既出則無厭者。《禮》,尊降、出降,親疏不異,尊降唯不及其嫡耳。至於厭降,唯子而已。在室,父在為母周;既出,服母與父同。是故知既出則無厭也。又。正尊不報,禮之大例。而女子適人,父報以周,使其移重於夫族,推旁親也。以此推之,出則無厭,理據益明。 |
45 | ◇諸王子所生母嫁為慈母服 |
46 | 母出,無相鞠養,便為無母,不必限其母亡。譙王所命,不為乖禮。此子自宜依慈母如母之服。按晉朝諸王用士禮,則應附父在為母之條。凡慈母以功勤致服,本無天屬之愛,寧有心喪之文乎? |
47 | ◇童子行服 |
48 | 馬融以童子為未成人,鄭玄以為未成人之稱,並不明下至幾歲。戴德以童子當室,十五至十九。譙周云「十四已下,不堪麻,則不?」《記》云:「十五成童舞《象》耳,豈是《經》所云童子當室者邪?按《禮》稱童子,參差不一,以事推之,則大小可知矣。愚謂當室與族人為禮,若是八歲已上及禮之人,以其當室,故令與成人同。昔射慈以為未八歲者,服其近屬布深衣,或合禮意。 |
49 | ◇皇后親為皇后服 |
50 | 與天子有服,既為之斬粒與王后有服,則宜齊林芤病K涓疽嘁艘雜蟹為斷,應如孔恢議。 |
51 | ◇諸侯公卿妻為皇后服 |
52 | 《服問》云:「君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為君。」按鄭玄注云:「外宗,君外親之婦也。其夫與諸侯為兄弟,服斬,妻從服周。諸侯為天子服斬,夫人亦從服周。」按王肅注云:「外宗,外女之嫁於卿大夫者也為君服周。」今鄭、王雖小異,而同謂夫服君斬粒故妻從服周耳。未聞王妃服後與不?《雜記》云:「外宗為君夫人,猶內宗也。」鄭注:「皆謂嫁於國中者也。為君服斬粒夫人齊粒不敢以其親服服至尊。外宗謂姑姊之女,舅之女及從母,皆是也。內宗五屬之親也。其無服而嫁於諸臣者,從為夫之君。」按先儒皆以有親服之故,成以君臣之服。琅琊王妃者,是司馬道子妻,於孝武定後,本綈姒小功之服。王者絕旁親,故宜成以臣妾齊琅之周。 |
53 | ◇藩國臣為皇后服 |
54 | 《經》但云諸侯大夫為天子,而不及後,則知后無服也。若有服,則當連言。且《傳》云「時接見乎天子」,益知后不在其例矣。」弘據引大夫之祭不成禮者,凡後之喪在其數,以明后必有服。蔚之按:《記》云:「士之所以異,緦不祭。」鄭氏云:「然則士不得成禮。」諸侯之士,亦不服天子及後,而亦不成禮。」明不成禮,不必為服,止以君有天王及后之喪,以宜隨例哀致,故亦同廢祭耳。 |
55 | ◇皇太子降服 |
56 | 今唯太子從君所,皇子公子則無厭降。 |
57 | ◇諸王持重為所生母服 |
58 | 「庶子為後,為所生服緦」,此《禮》之正文。近遂為三年,失之甚也。按晉樂安王所生母喪,議者謂小功,孝武詔令大功,乃合餘尊之義。但餘尊之厭,不言為後者也,即今猶皆三年。 |
59 | ◇諸王出後降所生母服 |
60 | 晉簡文愛其膝下之慕,不尋為後移天之重。 |
61 | ◇為諸王殤服 |
62 | 嗣子之體,不以成人為義,故經有諸侯嫡子之殤服。臣子不殤君父,宮臣得服斬耳。自餘親自依其本服。《記》云:「能執干戈以死社稷,則以成人服之。」先儒又推年未二十而冠婚及為大夫者,皆不為殤。至若諸侯繼體象賢,君臨一國,事過大夫遠矣,而可反殤之乎。 |
63 | ◇王侯庶子殤服 |
64 | 臣以義服,故所從極於三年。《經》舉重服必從,則輕不從可知也。若從服世子之殤,亦可從服嫡婦,豈其然乎?唯小君非從,故與君同。 |
65 | ◇五服 |
66 | 昔賀循以為,夫服緣情而制,故情降則服輕。既虞,哀心有殺,是故以細代粗,以齊代斬耳。若猶斬之,則非所謂殺也。若謂以斬撩章,便謂受猶斬者,則疏林受,復可得猶用疏布乎?是知斬疏之名,本生於始死之服,以名其喪耳,不謂終其日月,皆不變也。 |
67 | ◇重服 |
68 | 按《禮》鄭注曰:「用恩則父重。」用義則祖重,父之與祖,各有一重之義,故聖人制禮,服祖以至親之服,而《傳》同謂之至尊也。」已承二重之後,而長子正體於上,將傳宗廟之重,然後可報之以斬,故《傳》《記》皆據祖而言也。若繼禰便得為長子斬,則不應云不繼祖。《喪服傳》及《大傳》皆云不繼祖,以明庶子雖繼禰,而不繼祖,則不服長子斬也。賀氏《要記》云:庶子父雖歿,猶不為長子三年,以己不繼祖也。」是亦明己身繼祖,乃得為長子斬也。既義由於繼祖,則不必須云及禰。或者疑祖之言是道庶子之長,故此《記》特言不繼祖與禰,以明據庶子言之也。 |
69 | ◇孫為庶祖持重 |
70 | 祖庶父嫡,已承父統,而不謂之繼祖,則祖誰當祭之。所謂繼,是承其後為之祭,故云傳重而服之斬;若杜琬所言「祖父俱嫡」,乃是繼曾祖耳。祖雖非嫡,而是己之所承,執祭傳統,豈得不以重服服之乎?已服祖以斬,故祖亦服已以周。長子之服,義則不同,要須己身承祖禰之正,乃得為長子斬。按《小記》云:「庶子不得為長了斬」不繼祖與禰」,是明庶子不繼祖禰,故不得為長子斬,非據子之身。若據長子身,不得云不繼禰也,必須身承祖禰之正,乃得服長子斬者,以尊加卑異於卑加尊也。劉智分此不繼祖與禰之言,以為庶子不繼禰,故其長子不繼祖。書記未有此連言之比。且庶子不繼禰,其子居然不繼祖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