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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十四

《卷十四》[View] [Edit]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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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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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文獻通考》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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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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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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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太宗天顯五年二月,以所俘渤海戶賜魯呼。至世宗天祿元年八月,以崇徳宮戶分賜翼戴功臣,及北院大王耶律洼、南院大王耶律吼各五十,耶律安、圖楚布各百。穆宗應厯十八年九月,以掖庭戶賜耶律伊勒格。聖宗統和四年六月,以伐宋所俘生口賜皇族及乳母,又以太尉王分所俘生口分賜趙妃及裕悅、達年、伊羅斡。十二年,以王繼忠講宋和好,家無奴隸,賜宮戶三十。二十九年二月,以伐高麗所俘人,分置諸陵廟,餘分賜內戚大臣。及太平中,以宮戶十有五,賜契丹宮都部署蕭徳。道宗咸雍時,以耶律玦亷貧,賜宮戸十,又以耶律伊遜先朝任使,賜漢人戶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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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宗統和七年二月,詔:「南征所俘有親屬分𨽻諸帳者,給官錢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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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泰元年十二月,詔諸道水災饑民質男女者,起來年正月,日計傭錢十文,價折傭盡,遣還其家。興宗重熈十五年正月,禁契丹以奴婢鬻與漢人,違者重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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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太祖收國二年二月,聽奴隸以人數對贖為良,詔曰:「比以嵗㐫,庶民艱食,多依附豪強,因為奴𨽻,及有犯法,徵償莫辦,折身為奴者,或私約立限,以人對贖,過期則為奴者,並聴以兩人贖一為良,若元約以一人贖者,即從元約」。太宗天會元年十二月,詔:比聞民間乏食,至有鬻其子者,聴以丁力等者贖之。二年,詔民自鬻為奴者,亦聴以丁力等者相易。天輔二年六月,詔有司禁民凌虐典雇良人及倍取贖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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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十月,詔有奴婢先其主降者,釋為良。時方攻遼,次奉聖州,故有是詔。至太宗天㑹元年十一月,詔女直人有奴婢部曲,昔雖逃背,附於遼,今能復歸者,並聴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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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二月,詔顯、咸、東京等路被虜及鬻身者,並許自贖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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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太宗天㑹,七年三月,詔軍興以來,良人被掠為驅者,聴其父母,夫妻子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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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天㑹元年,詔閲贖同姓之人自鬻及典質者,詔貝勒受實拉曰:「先皇帝以同姓之人有自鬻及典質其身者,命官為贖。今聞尚有未復者,其悉閲贖之」。二年四月,詔贖上京路新遷寧江州戶口賣者六百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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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五月,詔河北、河東簽軍,其家屬流寓河南被俘掠為奴婢者,官為贖之,俾復其業。熈宗皇統四年十一月,陜西蒲解、蔡汝等處,因嵗饑流民典雇為奴婢者,官給絹贖為良,放還其鄉丁,男三疋,婦人㓜小二疋。世宗大定二年四月,詔征契丹,其招誘來降者,除奴婢,以已虜為定,其親屬使各還其家,仍官為贖之。三年十一月,詔中都平州及饑荒地,並經契丹剽掠,有質賣妻子者,官為收贖。四年九月,謂宰臣曰:「北京、懿州、臨潢等處,嘗經契丹冦擾平、薊二州,近復蝗旱,百姓艱食,父母兄弟妻子不能相保,多賣鬻為奴,朕甚憫之,可速遣使閲實其數,出內庫物贖之」。十一年八月,詔因斡罕大定二年八月,故遼人伊喇斡罕稱帝,右副元帥布薩忠義討平之掠女直及諸色人未經刷放者,官為贖放,隠匿者,以違制論,其年㓜不能稱說住貫者,從便住坐。章宗泰和四年十二月勅,陜西、河東饑民所鬻男女,官為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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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百官志》曰:諸因災傷,或遭賊驚卻饑荒去處,良民典雇、冐贖,為驅遇恩官贖分例,男子一十五貫文,婦人同㓜年各減半,六嵗以下即聴出離,不在贖換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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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七月,詔權勢之家,毋買貧民為奴。脅買者一人償十五人,詐買者一人償二人,皆杖一百。八年正月,詔避役之民以微直鬻身權貴之家者,悉出還本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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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四月,詔新徙戍邊戸,匱於衣食,有典質其親屬奴婢者,官為贖之。戸計其口而有二三者,以官奴婢益之,使戸為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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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世宗大定二十年,以上京路女直人戸規避物力,自賣其奴婢,致耕田者少,遂以貧乏,詔定制禁之。十年四月,詔:「諸良人知情嫁奴者,聴如故為妻。其不知而嫁者,去住悉從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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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世宗大定二十二年六月,制立限放良人奴,限內娶良人為妻,所生男女即為良。二十三年,定制,女直奴婢如有得力,本主許令婚聘者,須取問房親及村老給據,方許聘於良人。二十九年,章宗即位。閏五月,制:諸饑民賣身,已贖放為良,復與奴生男女並聴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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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大定二年,詔免二稅戸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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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遼以良民賜諸寺,分其稅一半輸官,一半輸寺,故謂之二稅戶。遼亡,僧多匿其實,抑為賤,有援左證以告者,有司各執以聞,帝素知其事,故特免之。至二十九年,章宗即位,十一月,上封事者言乞放二稅戸為良,省臣欲取公牒可慿者為凖。參知政事伊喇履謂慿騐真偽難明,遂遣使分括北路及中都路二稅戸,凡無慿騐者,主自言之,及因通檢而知之者,其稅半輸官半輸,主有憑騐者,悉放為良。明昌元年六月,奏北京等路所免二稅戶,凡一千七百餘戶,萬三千九百餘口,此後為良為驅,皆從已斷為定。《金史李晏傳》曰:初錦州龍宫寺,遼主撥賜戸民,俾輸稅於寺,嵗乆,皆以為奴,有欲訴者,害之島中。晏時為御史中丞,乃具奏:「在律僧不殺生,況人命乎?遼以良民為二稅戶,此不道之甚也。今幸遇聖朝,乞盡釋為良」。世宗納其言,於是獲免者六百餘人。又內族襄傳曰:章宗初即政,議罷僧道奴婢,太尉徒單克寧奏曰:此葢成族日乆,若遽更之,於人情不安。陛下如惡其數多,宜嚴立格法,以防濫度,則自少矣。襄時為右丞相,曰:出家之人,安用僕𨽻?乞不問。從初如何所得,悉放為良。若寺觀物力原係奴婢之數推定者,並合除免。詔從襄言。由是二稅戸多為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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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五月,尚書省請籍天徳間被誅大臣諸奴𨽻為軍,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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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二月,詔宰臣:「海陵時,大臣無辜被戮家屬籍沒者,並釋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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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年二月時章宗已即位,詔宫籍監戸,舊係睿宗及皇考之奴婢者,悉放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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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宗明昌元年三月,禮官言:「驅婢一産三男者,舊制,官給錢百貫,以資乳哺,請更給錢四十貫,贖以為良」。制可。泰和七年七月,詔覈西夏人口盡贖放還,敢有藏匿者,以違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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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太祖時,豪民冒籍良民為奴者,安撫使劉敏悉歸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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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時,免儒士之被俘為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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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淮、蜀士遭俘虜者,皆沒為奴,河西人髙智耀奏:「以儒為驅,古無有也,陛下方以古道為治,宜除之以風厲天下」。帝從之,後立校試儒臣法。中書令耶律楚材奏:「儒人被俘為奴者,亦令就試。其主匿勿遣者死。得士凡四千三十人,免為奴者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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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十二月,籍諸王大臣所俘男女為民。初,帝元年,籍中原民。時將相大臣有所驅獲,往往寄留諸郡,耶律楚材因括戸口,並令為民,匿占者死。至是,又籍之。後世祖至元十二年,亷希憲行省荊南令,凡俘獲之人敢殺者,以故殺平民論,為軍士所虜病而棄之者,許人收養。病愈,故主不得復為奴。有立契劵質妻子者,重其罪,仍沒入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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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宗四年,制為士者無𨽻奴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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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京兆多豪強,廢令不行亷,希憲為宣撫使,至悉令著籍為儒。九年,世祖渡江取鄂州,命希憲入籍府庫。希憲率儒生百餘拜㐲軍門,言:「今王師渡江,凡軍中俘獲士人,宜官贖遣還,以廣異恩」。世祖嘉納,還者五百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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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中統二年四月,詔軍中所俘儒士,聴贖為民,至元十年四月,勅南儒為人掠賣者,官贖為民」。呂思誠傳曰:天厯時,思誠為蓚縣尹,部民翟彛自其大父因河南亂,被掠為人丁,奏納丁粟以免,作思誠知彛力學,召其主與之約終彛,身粟三十石,仍代之輸彛,得為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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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出工局繡女,聴其婚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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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正月,以瑪哈穆特所俘濟南老僧口之民文面為奴者,付元籍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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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至元元年八月,禁邊將分匿宋、新附人口。二年十月,勅統軍拈布哈萬戶輝圖麾下軍士所俘宋人九十三口,官贖為民,其私越禁界掠獲者四十五人,許令親屬完聚,並種田內地。十七年正月,勅姜衛檢覈阿爾哈雅呼、圖克特、穆爾等所俘丁三萬二千餘人,並放為民,又以海賊賀文逹所掠婦女百三十餘人還其家。二月,瀘州安撫使梅國賓請贖還本州軍民之俘者,從之。十九年四月,御史臺言:「阿爾哈雅占降民為奴,而以為征討所得,有㫖降民還之有司征討所得,籍其數量,賜臣下有功者。二十七年三月,浙東總兵官討賊者多俘掠良民,勅行御史臺分揀之,凡為民者千六百九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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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惠傳曰:至元元年,惠行省山東,以銀贖俘囚三百餘家為民,不能歸者,使為僧,建寺居之。至元九年正月,勅軍奴入民籍者還正之。四月,勅諸路軍戸驅丁,除至元七年前從良入籍者當差,餘雖從良,並令助本戸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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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十二月,以諸路逃奴之無主者二千人,𨽻行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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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五月,以五䑓僧多匿逃奴及逋賊之民,勅西京宣慰司按察司搜索之。二十九年十月,命趙徳澤、呉榮領逃奴無主者二百四十戶、淘銀耕田於廣寜瀋州,至成宗大徳。八年二月,勅軍民逃奴有獲者,即付其主,主在他所者,付所在官司給之,仍追逃奴鈔充獲者,賞逃及誘匿者,論罪有差。仁宗延祐六年十一月,禁民匿䝉古軍亡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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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申明以良為娼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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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十五年正月,禁官吏、軍民賣所娶江南良家子女及為娼者,賣買者兩罪之,官沒其直,人復為良。十四年二月,詔賜永昌路鈔百八十錠,贖還妻奴。諸王哲伯特穆爾言:「永昌路驛百二十五,疲於供給,質妻奴應役」。詔賜鈔百八十錠,贖還之。至十八年八月,勅開元等路六驛以錢鬻妻子者,官為贖之。二十七年三月,永昌站戶饑,賣子及奴産者甚衆,命甘肅省贖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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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五月,申傭奴代軍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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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成宗大徳七年閏五月,禁諸王、駙馬等,征北諸軍,以奴為代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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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詔軍民官毋得抑良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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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徳輝傳》曰:世祖初,河南東北路因兵後,孱民多有依庇,豪右嵗乆掩為家奴者,徳輝為宣撫使,按部悉還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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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徳輝傳曰:中統元年,徳輝宣撫山西,按免權勢之家,藉民為奴復業者近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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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謙傳曰:至元三年,西夏中興,諸勢家有戶數千,當役屬為私奴者,議久不决,文謙行省西夏等路,謂以乙未嵗戸帳為斷奴之未占籍者歸之勢家,其餘良民無為奴之理,議遂定,守以為法」。袁裕傳曰:「西夏羗渾雜居,驅良莫辨,裕為安副使,言宜騐已,有從良書,則為良民,於是得八千餘人。十七年十二月,遼東路所益兵以妻子易馬,勅以合輸賦稅贖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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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六月,又詔鄂摩巴圖竒爾等八處民戸與謙州織工所鬻妻子,官與贖還。二十七年,桓州饑,民鬻子女以為食,司農特爾格奏以官帑贖之。十八年五月,申嚴鬻人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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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二十年十月,禁江南州郡以乞養家子轉相販鬻,及強將平民畧賣者,時趙世延僉江南湖北道亷訪使嚴常澧掠賣良民之禁,成宗大徳,六年十二月,命中書省更定畧賣良人罪例。詳見《刑考》。仁宗延祐二年正月,禁南人典質妻子販買為驅使,二月,又禁民轉鬻養子。英宗至治二年九月,禁江南典雇妻妾,十九年二月,賜諸王塔喇海籍沒戶五十,願受十二戶。五月,籍阿哈瑪特貲産,縱其奴婢為民。先是,至元初,南京總管劉克興掠良民為奴𨽻,後獲罪,當籍,右司掾袁裕言於中書,止籍其家,奴𨽻得復為民者數百,至是籍阿哈瑪特家,亦凖是例。二十二年十一月,籍重慶府布哈家人百二十三戶為民。二十年十一月,禁雲南權勢,沒入口為奴,及黥其面者。後至英宗時,李英以良民為奴,擅文其面,坐罪。成宗大徳三年二月,詔縉山縣民戸為勢家所蔽者,悉還縣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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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至武宗至大二年十月,樂實言:「江南富室有蔽占王民奴,使之者動輙百千家,有多至萬家者,其力可知,乞增其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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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七月,籍安西王所侵占田站等四百餘戸為民。仁宗延祐四年七月,命贖䝉古所鬻子女,時朔漠大風雪,人民流散,以子女鬻人為奴婢,中書平章政事拜珠以興王根本之地,宜加賑恤,請立宗仁衛總之,命縣官贖置衛中,以遂生養。帝諭省臣曰:「比聞䝉古諸部困乏,往往鬻子女於民家為婢僕,宜令有司贖之,其有家可歸者,仍遣還各部」。後至英宗至治元年十月,勅䝉古子女鬻為囘囘漢人奴者,官收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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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十二月時英宗已即位,詔命官家屬流落逺邊,其子女典鬻於人者,聽還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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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至治二年九月,勅站戶貧乏鬻賣妻子者,官贖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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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宗天厯元年十一月,勅:「京畿及四方民為兵所掠而奴於人者,有司追理送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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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正月,中書省臣請繼今臣僚有罪致籍沒者,其妻有子,他人不得陳乞,亦不沒為官口。從之。順帝至正五年五月,詔以軍士所掠雲南子女一千一百人放還鄉里,不願歸者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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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制,凡庶民之家,不許存養奴婢家奴,不許娶良人女為妻,家長不許以奴婢與良人為夫妻,各離異改正。其收留迷失在逃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及得迷失在逃奴婢而賣者,與冐認良人為奴婢。冐認他人奴婢者,並有罪」。詳見《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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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洪武二年五月,詔諸遭亂為人奴者,復為民。詔曰:「天下大定,禮儀風俗不可不正。諸遭亂為人奴,𨽻者復為民,凍餒者里中富室假貸之。孤寡殘疾者官養之,毋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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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年,禁䝉古、色目人自相嫁娶,違者沒為官奴婢。詔:「䝉古色目人氏既居中國,許與中國人家結婚,𡛸不許自相嫁娶,違者男女兩家抄沒入官為奴婢。其色目欽察,自相婚𡛸,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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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以抄沒人口給官軍家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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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以罪抄沒人口,多分給功臣家為奴婢。是年,令抄劄成丁男婦收充軍役,餘者給軍官為奴。十九年四月,詔贖河南饑民所鬻子女,官贖之也。凡女子年十二以上者,不在收贖之限。恵帝建文四年十月時成祖已即位,詔從征將士掠民間子女者還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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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時,軍中俘獲子女,多分給功臣家為奴婢,至是,乃有是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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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祖永樂八年正月,詔贖掦州、淮安、鳳陽、陳州被水災軍民所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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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年十一月時仁宗已即位詔禮部:「建文諸臣家屬在敎坊司、錦衣衛、浣衣局及習匠、功臣家為奴者,悉宥為民,還其田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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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宗成化二年四月,詔贖徐州河南等處所鬻男女。廵按御史婁芳言:「徐州、河南等處人民鬻賣男女者,沿途成羣價,直賤甚甚。至夷人畨僧亦行收買,乞出內庫銀帛,齎付廵視都御史,設法收贖,及禁約邊闗不許畨僧人等,夾帶中國人口出境,仍給價贖還原籍人廵撫大臣區畫牛種,給與耕種。令戶部行之。二十二年,饑民典賣者許自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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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陝西、山西、河南等處軍民,先因饑荒逃移,將妻妾子女典賣與人者,許典賣之家首告,准給原價,贖取歸宗。其無主及願留者,聽隠匿者同罪。神宗萬厯十五年十月,定縉紳家奴婢例。都察院左都御史呉時來奏:庶人之家不許養奴婢,葢謂功臣家方給賞奴婢,庶民當自服勤勞,故不得存養,有犯者皆稱雇工人,初未言及縉紳之家也,且雇工人多有不同,擬罪自當有間。至若縉紳之家固不得上,比功臣亦不可下同黎庶,存養家人,勢所不免,合令法司酌議,無論官民之家,有立劵用值、工作有年限者,皆以雇工人論,有受值㣲少工作止計月日者,仍以凡人論,若財買十五以下,恩養已久、十六以上、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孫論,或恩養未乆不曽配合者,在庶人之家,仍以雇工人論在縉紳之家,比照奴婢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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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文獻通考》卷十四
URN: ctp:ws6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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