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浙江通志卷七十六 |
3 | 蠲恤 |
4 | 國朝 |
5 | 順治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欽奉恩詔內開。 |
6 | 一、河南、江北、江南、浙江等處人丁地畝錢糧及關津稅銀,各運司鹽課,自順治二年六月初一日起,俱照前朝㑹計録原額徴解官吏加耗重収或分外科斂者,治以重罪。凡加派遼餉、練餉、召買等項,永行蠲免,即正額錢糧以前拖欠在民者,亦盡行蠲免。 |
7 | 一,大兵經過地方免正糧一半,歸順地方,不係大兵經過者,免三分之一。自順治二年六月初一日起,至本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
8 | 一、東南雖號沃壤,但年来加派疊徴,誅求無藝,民力殫竭,深可憫念。凡近日一切額外加派,准照三餉等例,悉與豁免。 |
9 | 一、窮民鰥寡、孤獨、篤廢、殘疾不能自存者,該府州縣申詳撫按,動支豫備倉糧給養。 |
10 | 一,明季軍興缺乏,行一切茍且之政,立借富糾貪等項名色,巧取財物,最為弊政,除已徴在官外,其餘拖欠未完者,悉與豁免。 |
11 | 一,各學貧生,聽地方官覈實申文,該提學官於所在學田內動支錢糧,酌量賑給。 |
12 | 一,南直鎮江蘇州、常州等府屬,浙江紹興府屬,江西南昌、撫州、饒州、廣信等府,屬應解㑹同館站價銀兩,照北直等處恩例,分別蠲免。浙江、江西、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應解節裁銀兩,照地方煩簡,斟酌蠲免。順治四年二月十二日欽奉。 |
13 | 恩詔內開。 |
14 | 一、浙江人丁,地畝本折錢糧,併衛所屯糧,除杭、嘉、湖三府業經該總督題,准照平南恩詔開徴。今浙東八府,俱自順治四年正月初一日起,通照前朝萬厯四十八年,則例徴収天啓,崇禎加派,盡行蠲免。其唐、魯二藩僭號,竊據疊派橫徴地方,尤稱苦累,一切悉行停止,以蘇民困。有司借名私派,加耗虐民者,事發治以重罪。 |
15 | 一、新定地方徴収各項錢糧,通自順治四年正月初一日起以前,已徴在官者起解充餉,拖欠在民者,悉行蠲免。 |
16 | 一、新定地方各儒學廩増,附生員食廩肄業,優免各學貧生,聽地方核實申文,該提學官於所在學田內,動支錢米,酌量賑給。 |
17 | 一,新定地方兵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免其雜泛差役,八十以上者,加給絹一疋、綿一觔、米一石、肉十觔九十以上者倍之。 |
18 | 一、浙江起解戸、禮、兵、工四部,金花果品菉筍黄白蠟富戸,派剰米綿絹、鹽鈔、草束,協濟昌平黄蠟扣價顔料餘銀、輕齎藥材、牲口、㑹試料價、雕填漆匠、羅匠、斑竹白豬鬃、絶爐、鐵課、槐花、梔子、烏梅、漁課、蔴鐵魚膠等料課,鐵馬站併新改折盔甲、腰刀胖襖、箭弦等項,漕白糧米綿絹黃蠟葉茶顔料、黄蔴栗果藥材、金銀箔、薦新芽茶弓、折牛角筆、管兔皮香、狸皮山羊皮粗細、銅絲、鐵線、鐵條、針條、鍍白銅絲、青綿花碌子、猫竹、紫竹笙、竹、白硝、麂皮、狐皮、槐花、烏梅、松香、光葉、書籍紙、桐木、黃白榜紙,歳造段罩漆、嚴漆、桐油等項各本色錢糧以上併鋪墊水腳,俱照前朝萬厯年間賦役全書徴,収自順治四年正月初一日以前,已徴在官者起解充餉,拖欠在民者,悉行蠲免。 |
19 | 一,浙江起解江南各衙門折色,永福倉米折絹折綿,折厯日,直部把門、皁𨽻獄卒草折,漕折,山羊折桐油折,餘絲易銀,并本色漕白糧米絹、疋合、羅絲、荒絲、藥材、金箔、銀箔、芽茶、甘蔗等項,俱照前朝萬厯年間賦役全書徴,収起,解赴戸部交納。自順治四年正月初一日以前,已徴在官者起解充餉,拖欠在民者,悉行蠲免。 |
20 | 一,浙、閩運司鹽課,前代天啓、崇禎年間加派,名色甚多,深為商厲,令盡行蠲免,止按萬厯年間舊額,按引起課。 |
21 | 一、關津抽税,原屬譏察,非欲困商明末,疊増數倍。原額已經戸部題,定照萬厯年間原額及天啓、崇禎遞増額數一半徴,収杭州南北二關先已差官,其餘自順治四年正月初一日以後,俱照此例,一體抽徴,其州縣零星,抽取落地稅銀名色,槩行嚴禁,違者重治。一丁銀雖有定額,但生齒凋耗之後,年老殘疾,盡苦追徴,甚至包納逃亡,貽累戸族,殊堪憫惻。自今以後,各撫、按官嚴行,有司細加編審,凡年老殘疾并逃亡故絶,悉與豁免。 |
22 | 一、窮民鰥寡、孤獨、篤廢、殘疾不能自存者,聽該府州縣申文撫按,動支,豫備倉糧給養。 |
23 | 順治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欽奉恩詔內開。 |
24 | 一、派徴錢糧,俱照萬厯,年間則例,其天啓,崇禎年加増,盡行蠲免,通行已乆,如有貪官汚吏例外,私派多徴擾民者,該撫按官糾察重處。 |
25 | 一,地方災傷,一經察勘,即與蠲免,有司官毋得仍行派徴,及冒免有力之家,致窮民不沾實惠。 |
26 | 一、我朝定鼎以來,恩詔有免荒地,有免水旱災傷,有免民間額賦,不應再有拖欠,或輸納已完,地方官別項支用,或侵入私槖,以致小民虛受拖欠之名,撫按確察某州縣額徴若干已完若干,未完若干,果係百姓拖欠,自元年至三年,悉與豁免。 |
27 | 一,各處本色錢糧,除顔料黃白蠟仍辦本色外,其餘准解折色一半。 |
28 | 一,軍民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免其雜泛差徭,八十以上給與絹一疋,綿一觔米一石,肉十觔九十以上者倍之。 |
29 | 一、各處養濟院,収養鰥寡孤獨及殘疾無告之人,有司留心舉行月糧,依時發給,無致失所。 |
30 | 順治七年八月初十日,欽奉。 |
31 | 恩詔內開。 |
32 | 一、民間拖欠錢糧,前次詔書,已免元二三年,今再免四年一年。 |
33 | 順治八年正月十二日,欽奉恩詔內開。 |
34 | 一,各省萬厯年間,加派地畝錢糧,八年一年,准免三分之一。 |
35 | 順治八年二月十一日,欽奉恩詔內開。 |
36 | 一,各省人丁徭銀派徴不等,八年一年曽分九則者,上三則免七分之一,中三則免五分之一,下三則免三分之一。不分等則者,三錢以上免半,三錢以下全免。 |
37 | 順治八年八月二十日,欽奉恩詔內開。 |
38 | 一,順治五年以前,民間拖欠錢糧,悉與豁免。一,各直省先加城工錢糧,准抵八年正額內,在恩詔未到以前,先徴八年在官者,俱各照數退還,仍取花戸領狀繳撫按考察。其有已解各部寺者,併發該司府給領,不得重累小民。 |
39 | 一,江南、浙江、福建、江西、山東等處題派綾紗紙張及三色榜紙、龍瀝、紙價,姑念地方初定,通免三分之一,仍分三運起解。 |
40 | 一、漕船缺額,已准動輕齎銀兩,責令運官自僱不得重派地畝,又拏民船以甦苦累。 |
41 | 一,各省府州衛所,舊有養濟院,皆有額設米糧,該部通行設立給養,該道府官從實稽察,俾沾實惠。一、各直省儒學貧生,該地方官核實申提學官,於學田內動支銀米賑給。 |
42 | 順治十年,戸部覆。 |
43 | 准浙江各屬旱災被災八九十分者免十分之三,五六七分者免十分之二,四分者,免十分之一。有漕糧州、縣、衛所,准令改折。 |
44 | 順治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欽奉恩詔內開。 |
45 | 一,順治六、七兩年地畝、人丁、本折錢糧拖欠在民者,悉與豁免。 |
46 | 一,順治七年,分厯日祭祀。牛羊藥材本折錢糧拖欠在民者,悉行蠲免。 |
47 | 順治十二年,戸部覆。 |
48 | 准令各省地方官照京師例設厰煮賑,以救饑民」。順治十三年七月初七日欽奉。 |
49 | 恩詔內開。 |
50 | 一,罰贖積榖,原以預備賑濟。今歳水蝗為災,秋冬之際,恐民生艱困。各廵按御史確察災荒地方,除蠲免正糧外,其流離無告者,即動前項贖榖賑濟。 |
51 | 一十二年以前,各省牛角料果有未解完者,工部照例改折,以紓民力。 |
52 | 順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欽奉恩詔內開。 |
53 | 一,順治八、九兩年地畝人丁,本折錢糧,該督撫確察,果係拖欠在民者,具奏豁免。 |
54 | 一,順治八、九兩年分厯日祭祀牛羊藥材,本折錢糧拖欠在民者,該督撫確察,具奏豁免。 |
55 | 一十三年以前,各省牛角、皮料等項未解完者,工部確察,照例改折,以紓民力。 |
56 | 順治十四年三月初十日,欽奉恩詔內開。 |
57 | 一、派徴錢糧,俱照萬厯,年間則例,其天啓、崇禎年間加増,盡行蠲免,通行已乆,如有貪官汚吏例外,私派多徴擾民者,該督撫按官紏察重處。 |
58 | 一,貧民失業流落各地方官有能賑恤全活五百人以上者,核實紀録,千人以上者,即與題請加級。其有鄉宦富民,尚義出粟,全活貧民百人以上者,該地方官核實具奏,分別旌勸。 |
59 | 順治十五年正月初三日,欽奉恩詔內開。 |
60 | 一,順治十十一兩年地畝人丁,本折錢糧,該撫按確察,果係拖欠在民者,具奏豁免。 |
61 | 一,順治十十一、兩年分厯日祭祀牛羊藥材,本折錢糧拖欠在民者,該撫、按確察,具奏豁免。 |
62 | 一,順治十四年以前,各省牛角、皮料等項果有未解完者,工部確察,照例改折,以紓民力。 |
63 | 順治十五年,戸部覆。 |
64 | 准浙江寧、紹二府屬龍颶霪雨被災田畝,按分數免本年正額錢糧。 |
65 | 順治十七年正月二十五日,欽奉恩詔內開。 |
66 | 一,順治十六年以前,直省拖欠錢糧差亷幹滿官,前徃清查,果係拖欠在民,俱與蠲免。 |
67 | 順治十八年正月初九日,欽奉恩詔內開。 |
68 | 一,軍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免其雜泛差役。八十以上者,給與絹一疋。綿一觔,米一石,肉十觔九十以上者倍之。 |
69 | 康熙三年,欽奉。 |
70 | 恩詔內開。 |
71 | 一,直省,順治十五年以前拖欠各項銀米、藥材、紬、絹、布、疋等項錢糧,槩行蠲免。 |
72 | 康熙四年三月初五日,欽奉恩詔內開。 |
73 | 一、直省順治十六十七十八年,各項舊欠錢糧着照蠲免,十五年以前錢糧,一體蠲免。其鹽課積逋催徴不得者,着察,明亦准酌量蠲免。 |
74 | 康熈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欽奉恩詔內開。 |
75 | 一、近来徴収錢糧,天平法馬太重,多加火耗,民受困苦,着督撫司道等官,嚴飭有司,務要遵依,較定法馬,不許私自増加,仍不時密察,指名叅奏,及上司差役催提、橫加需索、凌逼屬官擾害百姓者,併着嚴行禁戢。督撫各官不行覺察者,一併治罪。 |
76 | 一,各處養濟院。所有鰥寡孤獨及殘疾無告之人,有司留心,以時養贍,無致失所。 |
77 | 康熈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欽奉恩詔內開。 |
78 | 一、康熈元二、三年,直𨽻各省地丁正項錢糧拖欠在民不能完納者,該督撫察明,奏請豁免。 |
79 | 一,罰贖積榖,原以備賑。冬月嚴寒,恐鰥寡孤獨無以為生者,着直𨽻各省督撫,責令有司官將積榖酌量賑濟。 |
80 | 康熈九年五月初六日,欽奉恩詔內開。 |
81 | 一、地方災傷,已經察勘蠲免賦役者,有司不遵,仍行濫派,及但免有力之家窮民不沾實惠者,事發决不饒恕。 |
82 | 一,軍民年七十以上,許一丁侍養,免其雜泛差役。八十以上者,給與絹一疋。綿一觔米一石,肉十觔九十以上者倍之。 |
83 | 一,各處養濟院。所有鰥寡孤獨及殘疾無告之人,有司留心,以時養贍,無致失所。 |
84 | 康熈九年,戸部覆。 |
85 | 准嘉、湖被災漕白折徴耗米及贈貼錢糧,俱行免徴。康熈十年十一月初九日欽奉。 |
86 | 恩詔內開。 |
87 | 一、康熈四五、六年,直𨽻各省地丁正項錢糧,實係拖欠,在民不能完納者,該督撫察明,奏請蠲免。 |
88 | 康熈十二年,戸部覆。 |
89 | 准浙省被災州縣,許以秈米兑運,康熈二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欽奉恩詔內開。 |
90 | 一、康熈十七年以前民欠錢糧稅銀及帶徴錢糧,該督撫查明,保題到日豁免。 |
91 | 一、康熈十七年,各行鹽地方起増,閏月課銀,除已完外,如有拖欠者,該廵撫御史查明,保題到日豁免,此後閏月,停其増収。 |
92 | 康熈二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欽奉恩詔內開。 |
93 | 一、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省分,自用兵以來,供應繁苦,宜加恩恤,康熈二十四年,所運漕糧,着免三分之一。一、自康熈十三年起至二十二年,拖欠漕項錢糧,着自康熈二十三年,每年帶徴一年,以免小民一時並徴之累。 |
94 | 一,各處孤貧口糧已復存留,經管地方官,務須從實給散,以贍窮獨。 |
95 | 康熈二十六年五月初三日,欽奉恩詔內開。 |
96 | 一、康熈十三年以後,加増各項雜稅銀兩,該部查明,俱與豁免。 |
97 | 康熈二十六年九月,戸部覆准:「浙省西安等八縣上年被水田地,免本年正額錢糧」。 |
98 | 康熈二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欽奉恩詔內開。 |
99 | 一、浙江康熈二十八年應徴地丁各項錢糧,俱着蠲免。 |
100 | 一,軍民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免其雜派差役。八十以上者,給與絹一疋。綿一觔米一石,肉十觔九十以上者倍之。 |
101 | 一,各處養濟院。所有鰥寡孤獨及殘疾無告之人,有司留心,以時養贍,毋致失所。 |
102 | 康熈二十八年二月,戸部覆准浙省宣平縣上年旱蝗,被災田畝按分數,免本年正額錢糧。 |
103 | 康熈二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戸部為彚報秋災等事覆。 |
104 | 准浙省餘姚、上虞、諸暨、慈谿四縣被災田畝,應免銀三萬七千九百一兩一錢零,照例蠲免。 |
105 | 康熈三十年十二月初四日,戸部奉上諭蠲免浙江康熈三十三年應輸漕米康熈三十三年二月,戸部為彚報夏災等事,覆准浙省餘姚、上虞●三縣被災田畝,應免銀二萬六千一百五十六兩五錢零,照例蠲免。 |
106 | 康熈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欽奉恩詔內開。 |
107 | 一、浙江等省康熈三十三年以前,厯年積欠及帶徴未完銀米,俱著豁免。 |
108 | 康熈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欽奉恩詔內開。 |
109 | 一,罰贖積榖,原以備賑。冬月嚴寒,恐鰥寡孤獨貧民無以為生。著直𨽻各省督撫,責令有司將積榖酌量賑濟。 |
110 | 康熈三十七年三月,戸部為謹陳處屬等事,覆准浙江處州府宣平縣上年被災田畝,應徴銀一千六十六兩零,照例蠲免。 |
111 | 康熈三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戸部奉上諭,蠲免浙江康熙三十四、五、六年未完民欠地丁錢糧糧米雜稅。 |
112 | 康熈三十八年九月,戸部為彚報水災等事,覆准浙省龍游、蘭谿二縣被災田畝,應免銀六千二百二十兩。又為續報水災等事覆。 |
113 | 准西安、江山、常山三縣被災田畝,應免銀二萬一千六百四十兩五錢零,其應免本年錢糧,照例蠲免。仍令將各縣貯倉榖石,查明真正災民,計算戸口賑濟」。 |
114 | 康熈三十九年正月,戸部為彚報水災等事,覆准浙省鄞、諸暨、青田三縣上年被災田畝,應免錢糧六千四百八十三兩六錢零又覆。 |
115 | 准餘姚縣上年被災田畝,應免錢糧,俱照例蠲免,仍動支貯倉榖石,遴委賢能、道府等官親臨賑濟康熈。三十九年十月,戸部為彚報旱災等事。覆准浙省西安、常山●三縣并衢州所被災田畝,應免銀二萬一千八百七十四兩四錢零。又為續報旱災等事覆。 |
116 | 准開化縣被灾田畝應免銀三千九百九十九兩三錢零。十一月又為續報旱災等事覆。 |
117 | 准江山縣被災田畝應免銀兩,俱照例蠲免,仍動支倉榖,遴委賢能、道府等官親臨賑濟」。 |
118 | 康熈四十年正月,戸部為彚報秋災等事,覆准浙省金華等五縣上年被災田畆,應免銀三萬五千六百三十九兩零,照例蠲免,仍動支存倉榖石賑濟。 |
119 | 康熈四十一年十二月,戸部為彚報秋災等事,覆准浙省縉雲縣被災田畝,應免銀一千九百二兩四錢零,照例蠲免,仍令查明真正災民,動支榖石賑濟。 |
120 | 康熈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欽奉恩詔內開。 |
121 | 一,軍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免其雜泛差役。八十以上者,給與絹一疋。綿一觔米一石,肉十觔,九十以上者倍之,百歳者題明給,與建坊銀兩。 |
122 | 一,各處養濟院。所有鰥寡孤獨及殘疾無告之人,有司留心,以時養瞻,毋致失所。 |
123 | 一,雜派項疑應永行禁革,以安民生,該督撫嚴察禁革,如有仍前濫徴者,或經叅奏,或經發覺定行,從重治罪。 |
124 | 康熈四十二年十月,戸部為謹報,遂邑水災等事覆。 |
125 | 准浙省遂安縣被災田畝,應免銀兩。又為彚報水災等事覆。 |
126 | 准西安、龍㳺、常山、江山、開化、建德、桐廬、麗水等八縣,衢、嚴二所被災田畝,應免銀兩,俱照例蠲免,仍令動支倉榖賑濟。 |
127 | 康熈四十三年正月,戸部為彚報秋災等事,覆准諸暨●、淳安、縉雲、宣平五縣上年被災田畆,應免銀二萬四千六百八十九兩二錢零,照例蠲免,仍動支存倉榖石賑濟。 |
128 | 康熙四十三年十月初七日,戸部奉上諭:浙江康熈四十四年,通省應徴地丁銀米等項,除漕糧外,俱行蠲免。 |
129 | 康熈四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戸部奉上諭::「浙江等省四十三年以前未完地丁銀二百一十二萬二千七百兩、零糧十萬五千七百石零,按數通行豁免,或舊欠已完在官而現年錢糧未完足者,准其扣抵」。 |
130 | 康熈四十六年十月,戸部為續報夏旱等事,覆准浙省錢塘、富陽、壽昌、分水四縣并湖州所被災田畝,應免銀一萬九百六兩五錢零。十一月,又覆准新城等八縣衢、嚴二所被災田畝,應免銀四萬七千七百一十六兩,照例蠲免,仍動常平倉米榖賑濟。 |
131 | 康熈四十六年十一月初二日,戸部奉上諭::「康熈四十七年,江南、浙江通省人丁共額徴銀六十九萬七千七百餘兩,悉與蠲免,其今年被災,浙江二十州縣一所,應徴地畝銀九十六萬一千五百餘兩、糧九萬六千餘石,四十七年亦俱免徴,所有帶徴銀米亦暫停徴,俟開徴時,一併輸納,康熈四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欽奉。 |
132 | 恩詔內開。 |
133 | 一,江南、浙江二省,今歳俱有被災州縣,應酌留漕糧為平糶散賑之用,每省應截留若干石,該部確議具奏。又浙省餘杭等州縣,秋月狂風暴雨,致民間屋廬傾圮,生齒仳離,江船漂損人口,淹沒田禾,悉被災傷,殊可憫惻。著該撫行,該地方官察明人戸數目,應作何賑恤,速議具奏。 |
134 | 一、聞浙、江、湖州府屬地方米榖失収,民多逃散,著遣賢能司官作速賑濟,毋致失所。 |
135 | 一、各處養濟院,所有鰥寡孤獨及殘廢無告之人,併一切顚連道路流離失所者,有司留心體察,以時養贍,務俾實有濟益。 |
136 | 康熈四十七年十月十六日,戸部奉上諭:浙江康熈四十八年,除漕糧外,通省地丁銀二百五十七萬七千兩零,全行蠲免,其舊欠帶徴銀米亦暫停徴。 |
137 | 康熈四十七年十一月,大學士馬齊等為欽奉上諭事,議覆。浙閩總督梁鼐摺奏前事該等議得漕糧關係。 |
138 | 天儲例不蠲免,截留平糶及酌量改折,皆出自特恩。今該督既稱杭州、湖州兩府屬被灾八州縣各戸漕糧,實難輸納,請准今年徴収一半明年帶徴一半似屬可行計八州縣應納漕糧共三十六萬八千九百三十四石零,應行令今歳徴収一十八萬四千四百六十七石零起運,其一半,俟明年帶徴完納奉」。 |
139 | 㫖依議速行。 |
140 | 康熈四十九年三月,戸部為三懇皇恩,以紓民力事議覆,浙江巡撫王度昭題前事:該等,查杭、湖二府屬八州縣,緩徴康熈四十七年分漕糧一十八萬四千餘石,先完一半搭運赴通,其餘一半,現今民力艱難,應如所請,將未經搭運一半米石,於今冬作速照數徴,完帶運赴通可也。奉㫖:漕糧例不蠲免,念浙省被災之後,民力艱難,這緩徵漕米九萬二千餘石,著免徴収。 |
141 | 康熈四十九年十月初三日,戸部奉上諭:明年,康熈五十年,除漕項錢糧外,浙江應徴地畝人丁銀兩,俱察明蠲免,並厯年舊欠亦俱免徴。 |
142 | 康熈五十一年十一月,戸部為彚報風雨等事,覆准浙省安吉、長興、諸暨三縣被災田畝,應免錢糧。十二月,又為續報奉邑等事覆。 |
143 | 准奉化縣被灾田畝應免錢糧,俱照例蠲免,仍令動常平倉米榖賑濟」。 |
144 | 康熈五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欽奉恩詔內開。 |
145 | 一、海宇承平已乆,戸口日繁,地畝並未加廣,宜施寛大之恩,共享恬熈之樂。嗣後直𨽻及各省地方官,遇編審之期,察出増益人丁,止將實數另造清冊奏聞,其徴収錢糧,但據康熈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續増人丁,永不加賦,仍不許有司於造冊之時,藉端需索,用副朕休養生息之意。 |
146 | 一、天下地丁錢糧,既沛恩澤,於三年內悉予豁免,其自京城及各省房地租稅,多係貧民賃僦官地棲身營業,宜併蠲恤,以覃恩惠着察明。京城內併各省每年地租額數,於康熈五十三年豁免一年,其厯年逋欠若干,一併察明,免其追補。 |
147 | 一,軍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免其雜派差役,八十以上者,給與絹一疋。綿一觔米一石,肉十觔,九十以上者倍之,至百歳者題明給,與建坊銀兩一罰贖積榖,原以備賑。冬月嚴寒,恐鰥寡孤獨貧民無以為生。著直𨽻各省督撫,責令有司官將積榖酌量賑濟。 |
148 | 一,各處養濟院。所有鰥寡孤獨及殘疾無告之人,有司留心,以時養贍,毋致失所。 |
149 | 康熈五十二年九月,戸部為彚報被災情形等事覆。 |
150 | 准浙省臨海、西安、龍㳺、常山、建德、壽昌等六縣被災田畝,應免銀三萬六千八百八十九兩六錢零,與例相符,照例蠲免,仍動常平倉米榖賑給。 |
151 | 康熈五十二年十二月,戸部為彚報秋旱等事,覆准浙省寧海、江山、開化三縣被災田畆,應免錢糧,照例蠲免。仍令查明真正災民,動支常平倉米榖賑濟。 |
152 | 康熈五十三年八月,戸部為彚報被水等事,覆准,浙省建德、遂安、壽昌、桐廬等縣被災田畝,應免銀一萬三千四百五十九兩八錢零。九月,又為續報被水等事覆。 |
153 | 准山隂縣被災田畆,應免銀一百八十九兩五錢零,俱照例蠲免,仍令查明災民,動常平倉米榖,賑濟康熈」。五十三年十一月,戸部為彚報秋旱等事,覆准:浙省錢塘、富陽、餘杭、新城、仙居、麗水、縉雲、松陽、西安、龍游、常山、永康、武義等十三縣,并衢州所被災田畝,應免銀四萬九千六百四十二兩二錢、零。十二月,又為續報秋旱等事覆。 |
154 | 准山隂、蕭山、宣平三縣被災田畝,應免銀五千一百二十七兩四錢零,俱照例蠲免,仍令作速查明灾民,動常平倉米榖賑濟。 |
155 | 康熈五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戸部為彚報被水情形等事覆,浙江巡撫徐元夢題前事七月十九日奉。 |
156 | 㫖:「浙江數州縣地方雨水頗大,朕先聞知,即著預為酌議具奏。傳諭九卿業已議覆耑,俟該撫具題。今巡撫徐元夢奏稱,各府屬田畝積水漸消,民間俱已種稻,仁和等九縣、湖州一所,俱未成災。惟金華府屬蘭谿、衢州府屬龍㳺,嚴州府屬建德等五縣,嚴州一所,成灾是實等語,除未成災地方不議外,其成災七縣一所酌量撥米運到散賑平糶,使窮民均沾實惠,勿致失所察勘分數,照例蠲免之處,着九卿速行詳加確議具奏」。欽此。欽遵抄出到部,該等㑹議得浙省各縣捐貯常平倉米二千九百石,零榖二十八萬七千石零,內除溫、台、處三府共有米榖二十五萬一千石零,因山路崎嶇,難以輓運,存貯各屬備用外,仍有米榖共三萬九千六百石零,又有奉 |
157 | 㫖:截留漕米二十萬,今浙撫徐元,夢以蘭谿、龍游、建德、淳安、遂安、壽昌、桐廬等七縣,并嚴州一所勘實成灾,共田七千一十九頃零,應免銀二萬一千一百三十兩零等,因㑹同總督覺羅滿保,具題前來,應將成災七縣。一、所行令該督撫委賢能、道府等官,將常平倉米榖內散賑平糶,如有不敷,將截留之漕米動用,令該督撫不時親查,務使災黎均沾實惠,勿致失所,應蠲錢糧,應如●撫等所題蠲免,倘有不肖官員,將徵収錢糧,𨼆匿不報,或將已蠲錢糧私行徴収等,弊●,督撫即指名題叅,將賑過災黎姓名,用過米榖數目,造冊報部,查核動用漕米,即將捐監米榖補還原項可也奉。 |
158 | 㫖依議速行。 |
159 | 康熈五十六年正月,戸部為彚報秋旱等事,覆准浙江新城諸暨、武義、西安、江山、常山、分水等七縣,衢州一所,被災田畝應免銀二萬八百二十八兩八錢零,照例蠲免。其被災黎民,動截留漕米委員賑濟,仍於被水被旱成災不成災地方,均行平糶,至被災各州縣現年應徴地丁錢糧,舊欠漕項地丁銀米,均令暫緩催徴。 |
160 | 康熈五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戸部奉上諭:「浙江等省分年帶徴地丁、屯衛銀兩,槩免徴収」。 |
161 | 康熈五十八年十月,戸部為彚報亢旱等事,覆准:「浙省夏秋之交,雨澤、愆期、錢塘、富陽、蘭谿、東陽、義烏、永康、武義、浦江、湯溪、西安、龍游、江山、常山、開化、建德、淳安、遂安、壽昌、桐廬、縉雲等二十一縣,并衢、嚴二所被災田畝,應免銀九萬五千二百五十七兩七錢零,照例蠲免,即動存倉米榖,遴委賢員按明戸口散賑。 |
162 | 康熈五十八年十一月,戸部為彚報風潮等事,覆准浙江㑹稽、上虞二縣,八月初一、初二等日,颶風大雨,潮水汎濫,塘岸田禾被淹,勘實成災田畝,應免銀三千二百九十五兩零,照例蠲免,仍於備賑米榖項下動支賑濟。 |
163 | 康熈六十年十一月,戸部為彚報秋旱等事,覆准浙省仁和等二十三州縣衢、嚴二所被災田畝,應免銀五萬五千四百一十二兩七錢零。十二月,又為前事覆。 |
164 | 准蘭谿等五縣被災田畝,應免銀二萬九千二百七十四兩一錢零。又為續報秋旱等事覆。 |
165 | 准於潛等十一州縣并杭湖衛所被災田畝,應免銀三萬二百四十七兩七錢零,前項被災田畝應免銀兩,與例相符,照例蠲免。至成災地方本年應徴錢糧,緩至六十一年麥熟,後徴収仍,將各府備賑米榖,動支散賑。 |
166 | 康熈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欽奉恩詔內開。 |
167 | 一,各省民欠錢糧,著該部查明具奏,其年乆應免者,候㫖豁免。 |
168 | 一,軍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免其雜派差役,八十以上者,給與絹一疋。綿一觔,米一石,肉十觔九十以上者倍之。 |
169 | 雍正元年二月二十日,欽奉恩詔內開。 |
170 | 一,各處養濟院。所有鰥寡孤獨及殘疾無告之人,有司留心,以時養贍,毋致失所。 |
171 | 雍正元年八月十三日,欽奉恩詔內開。 |
172 | 一,直𨽻各省婦女年七十以上者,給與布一疋、米五斗,八十以上者,給與絹一疋、米一石,九十以上者倍之,百歳者題明給,與建坊銀兩。 |
173 | 一、雜派項欵,永行禁革,以安民生。該督撫嚴察禁革,如有仍前濫徴者,或經叅奏,或被發覺定行,從重治罪。 |
174 | 雍正元年九月初五日,欽奉恩詔內開。 |
175 | 一,地方災傷,已經查勘蠲免賦役者,有司不遵仍行濫派,及但免有力之家致窮民不沾實惠者,事發,決不饒恕。 |
176 | 一,罰贖積榖,原以備賑。冬月嚴寒,恐鰥寡孤獨貧民無以為生着。直省各督撫,令有司務將積榖酌量賑濟。 |
177 | 雍正元年十一月,戸部為彚報秋旱等事,覆准浙江富陽等二十九州縣被災田畝,應免銀八萬六千九百五十七兩一錢零。十一月,又為續報秋旱等事覆。 |
178 | 准仁和等二十一州縣被災田畝,應免銀五萬七千五百九十八兩三錢零,前項被災田畝應免銀兩,與例相符,照例蠲免。至被災地方應徴本年錢糧,俟雍正二年麥熟後催徴,其應賑被災黎民,該撫照例按口煮賑。 |
179 | 雍正元年十一月十一日,戸部奉上諭::「杭、嘉、湖所屬被災十四州縣額徴漕米三十二萬石,令徴収一半改折一半,俾地方多存米十六萬石,以濟民食改折之價,照康熈九年例,每石折銀一兩,其徴収一半漕米,俱令紅白兼収。」。雍正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戸部奉。 |
180 | 上諭::「浙江七月十八、十九等日,海潮衝決隄岸,被災小民着即動倉庫錢糧,速行賑濟。應免錢糧田畝,察明蠲免」。 |
181 | 雍正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欽奉上諭:「浙江沿海被災,小民艱食,著湖廣買米十萬石,江西買米六萬石,送交浙江巡撫平糶。 |
182 | 雍正三年五月初七日,戸部奉。 |
183 | 上諭::「海潮衝溢沿海場竈淹沒之處,將雍正元年、二年未完場課銀兩悉行蠲免」。 |
184 | 雍正四年十月,戸部為彚報杭、嘉、湖府屬雨水情形等事覆。 |
185 | 准浙江仁和、錢塘、石門、安吉、歸安、烏程、長興、武康等九州縣,湖州一所被災田畝,應蠲免銀三萬三千五十八兩四錢零,照例蠲免。至被災地方新舊應徴錢糧俱緩,至來年麥熟,後徴収仍,動存倉米,榖按明,戸口散賑。 |
186 | 雍正四年十一月,戸部咨覆浙江巡撫李衛奏稱:「浙江、杭、嘉、湖三府所屬之仁錢等十,州縣一所,其中地勢窪下者,於本年八月初七八等日,隂雨連綿,緣太湖等處水洩不及,以致低田被淹,今據各地方里民呈稱漕糧為數甚多,今秋田禾正值開花結秀之時,水浸已乆低處,稻既無収髙處,米色亦不能佳,難輸正供,若欲逺方買糴,不但民力艱難,且恐致誤冬間漕限,懇為題請,仍照雍正元年改折一半,每石交銀一兩,并准紅白兼収之例,庶得勉力措納,臣細加確查,此十州縣一所內,除餘杭縣旋即水退,勘不成災,並湖州一所,例無徴納漕糧外,其餘九州縣髙田尚可収成,惟低窪被災傷,重以通縣計之,不過十分之一二三四分不等,若將實在災田應納漕米改折,為數無多,但平地禾苖亦經水浸,即髙處有収之田,其米亦皆青腰白□,濕潤細碎,民間日用則可,若以之完漕,州縣不敢収倉旗丁,不肯受兌,倘責令買糴,則近處米色相同,而江省、湖廣向來出米之處,亦有被水州縣較前出米數目頗少,民力實有艱難可否,仰邀皇恩,照雍正元年之例,懇將成災低田,漕糧每石仍舊折徴銀一兩,其餘被水州縣,今年漕米暫令紅白兼収尖圓並納,則於漕糧無虧,而小民感戴天恩,實同覆載矣。奉! |
187 | 㫖着,照該撫所請行。 |
188 | 雍正五年二月,戸部為彚報杭、嘉、湖、府屬雨水情形等事,議覆,浙江巡撫李衛疏稱:「仁和等九州縣一所,田畝被淹仰䝉。 |
189 | 皇恩賑濟查現在被災里民,近今猶有殘粒浥米,可以餬口,惟至來年二三月間,青黃不接之際,實屬艱難。伏念發賑原以濟急,當現在稍可自濟之時,暫緩散給留,至過歳二月,前後求食艱難之日,散賑使之實得藉以餬口,一轉移間先後緩急,似為得宜。等因前来查仁、和等州縣所被災里民,該撫既稱現在稍可自濟,暫緩散給,應令該撫俟青黃不接之時,出示曉諭,照例按口散賑,務使真實災民,均沾實惠可也奉。 |
190 | 㫖依議。 |
191 | 雍正五年二月初九日,欽奉上諭::「浙江杭、嘉、湖三府収成歉薄,著動庫銀四萬兩,或開河道,或修城垣,令小民傭工餬口」。 |
192 | 雍正五年九月十二日,戸部奉。 |
193 | 㫖:「朕聞浙江近水之地有數處被水,著浙江巡撫李衛動用庫銀一萬兩,於應用之處散賑,務令窮民均沾實惠,該部知道」。 |
194 | 雍正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欽奉上諭:「嘉、湖二府額徴浮糧,共豁免銀八萬七千二百兩零,永著為例。 |
195 | 雍正五年十一月,戸部為彚報偏災等事,覆准浙江仁和、錢塘、餘杭、臨安、新城、安吉、長興、武康、德清、鄞十州縣并杭州前右二衛,本年七月間山水暴漲,被淹田畝應免銀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兩三錢零,又石壓水衝成,溪田畝應免無徴銀三十八兩九錢、零米二十二石五斗零,應照例蠲免。其本年應徴錢糧,緩至雍正六年麥熟後,催徴至漕米照浙省支給。運丁行糧例每石以一兩二錢折徴完報。 |
196 | 雍正六年三月初四日,戸部奉上諭:「君民上下之間,休戚相同,本屬一體。論語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是民間之生計,即國計也。自古人君有不恤民之災,濟民之困者,無此情理,而至於歉歳蠲免之數,徃徃多寡不同者,則時勢贏絀,為之出於不得已也。如明洪武時,凡水旱地方稅糧,即與蠲免,成化時,凡被災之地,以十分為率,減免三分,𢎞治時,全荒者免七分,九分者免六分,以是遞減,至被荒四分,免一分而止。我朝順治初年,凡被荒之地,或全免,或免半,或免十分之三,以被災之輕重,定蠲數之多寡。順治十年,議定被災八九十分者免十分之三,五六七分者,免十分之二。四分者,免十分之一。康熈十七年議定歉,収地方除五分以下不成災外,六分者,免十分之一。七分八分者,免十分之二。九分十分者,免十分之三。此例現在遵行,凡此多寡不同之數,或旋減而旋増,皆因其時勢為之,亦非先後互異,意為損益也。嘗見地方有司每不願蠲免太多者,蓋恐蠲賦則並減其耗羡,不利於已耳,此貪吏之見也。朕嘗謂若於蠲免之時,有所吝惜,而平日不能禁官吏之侵漁,是將災黎之脂膏,飽奸貪之慾壑矣。數十年來,雖定三分之例然。 |
197 | 聖祖仁皇帝深仁厚澤,愛養斯民,或因偶有水旱而全蠲本地之租,亦且並無荒歉,而輪免天下之賦,浩蕩之恩,不可勝舉,而特未曽更改舊例者,蓋恐國家經費或有不敷,故仍存成法,而加恩於常格之外耳。朕即位以來,命怡親王等管理戸部事務,清查虧空,剔除弊端,悉心經理,數年之中,庫帑漸見充裕,以是觀之,治賦若得其人,則經費無不敷之事,用沛特恩將蠲免之例,加増分數,以惠烝黎,其被災十分者著免七分,九分者著免六分,八分者著免四分七分者着免二分六分者,著免一分,將此通行各省知之,朕視萬民,實為一體痌瘝,念切懷保情殷,因思自古無不愛民恤下之人君,亦斷無不急公親上之黎庶,秖以時勢所值,各有不同,今就目前國用計之可以加惠吾民,使沾渥澤,是以斟酌分數,定為規條,倘將來國用益饒,更可加増於此數之外,假若經費,或又不足,凡爾百姓,自然共知,共諒踴躍輸將,則此例又可變通,必不因朝廷格外之恩,而遂忘奉公之本念也!如此則君民一心,上與下各盡其道,太和翔洽,感格上蒼,將見災沴全消,雨暘時若,豐亨有慶,旱澇無聞,豈不美歟?並令各省督撫,轉飭有司,遍諭鄉村衆庶,咸使聞知,特諭。 |
198 | 雍正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欽奉上諭:「本年額徴地丁屯餉錢糧蠲免十分之二,共銀六十萬兩。 |
199 | 雍正七年九月初四日,戸部為報明江邑蛟水情形等事覆。 |
200 | 准浙江衢州府屬江山縣。六月十七日,東南山鄉峡口地方,蛟水陡發,田禾被淹,於備公項下,即動支銀兩賑恤。仍作速遴選賢員,查勘被水田畝,一面題報,一面加意撫恤,毋致小民失業。 |
201 | 雍正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欽奉上諭。浙江嘉興府屬七縣,並杭州府屬之海寧一縣,小有蟲災,本年應完漕米,照雍正元年例,每石折徴銀一兩。 |
202 | 雍正十一年五月,浙江總督管巡撫事、程元章為陳奏事,查嘉興府屬之石門、桐鄉、湖州府屬之歸安、烏程等縣,於雍正十年九月初九日,偶被冰雹,打傷田禾,查勘被災情形,請動支備公銀兩賑恤蒙。 |
203 | 聖恩俞允欽遵在案,除石門一縣,據該縣勘明,被雹較輕,小民尚可謀食,毋庸賑恤外,其桐鄉、歸安、烏程三縣被雹貧民,委員㑹同地方官逐戸查明,實在乏食名口,飭令每大口賑銀三錢,小口賑銀一錢五分,共賑過貧民大口一萬五千四百八十八名口,小口三千五百八十五名口,共賑銀五千一百八十四兩一錢五分,俱於備公銀內動支給發相應取,具冊結題銷奉。 |
204 | 㫖該部察核具奏。 |
205 | 雍正十一年十月,浙江總督管巡撫事、程元章為咨明事,查浙省上年田禾間生小蟲,収成畧減,惟平湖、海鹽、武康、諸暨等縣較重。又安吉州天目山發水,田禾浸淹,委勘雖不成災,而被蟲水之戸,催令完漕,未免艱於辦理,酌令借動倉榖,碾米應兌,俟今歳早榖登塲,每米一石折徴銀一兩,買榖還倉,至於各府間被蟲水之田,先經酌動備公銀兩助給資本,令其補種菜豆,飭各屬查明,實在乏食貧民,按戸賑恤,節次具奏荷䝉。 |
206 | 聖恩俞允,欽遵在案。今據布政司王紘詳稱,杭州等府屬之海寧等五十一州縣,併玉環同知賑濟過乏食窮黎,自本年二月起,至四月底止。煮粥散賑,并各因地制宜賑米賑銀不等,通共賑過大口三十二萬四千五百四十八口,小口一十二萬八千四百二十九口,共賑過米二萬二千八百八十九石三斗八升零榖二百五十石四斗零銀一千五百三十七兩零,係動支生俊捐榖捐監銀兩。 |
207 | 恩賞備公并鹽道庫等案內米榖銀兩及玉環同知徴存榖價,俱各查明,按口逐日賑給造具各冊,詳送覆核無異理,合題銷奉。 |
208 | 㫖該部察核具奏。 |
209 | 雍正十一年十一月,浙江總督管巡撫事程元章為彚報被雹情形等事,查海寧、石門、桐鄉、烏程、遂安等五縣,本年三月間被雹打傷春花經,委員勘實成災田畝,賑給籽本銀兩,業經造冊,具題在案。查石門縣上年今春兩被雹傷,被歉窮民,自應倍加賑恤。其海寧、桐鄉、烏程、遂安等四縣,確查災戸,實在乏食貧民,從前蟲案,未曽受賑者,按戸口大小口數,分別總給銀米,五縣共賑過窮民二萬一千五百六十四戸,內男婦大口五萬九千九百八十四名口,小口二萬六千五百一十一,名口共賑,過米三千三十六石七斗、銀二千六百七十三兩八錢,係動支雍正八年買貯漕榖礱米,并司庫雍正十年分。 |
210 | 恩賞備公銀兩,應用造具册結,理合題銷,奉㫖該部察核具奏。 |
211 | 雍正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欽奉上諭。浙江、杭、嘉、湖三府,各截留本年漕米五萬石,存貯平糶,以濟民食。湖州府之歸安、烏程二縣,本年應徴漕米,并帶徴雍正十年分漕米,俱照部定折價改徴。 |
212 | 雍正十二年十月,戸部為彚報浙屬山田被水等事議覆。浙江總督程元章疏稱:浙屬昌化、淳安、遂安、壽昌等縣,地處山鄉,田多傍溪,緣本年五月間霉雨過多,一時洩㵼不及,以致禾苖,被淹經備敘情形題報,並聲明各縣被水田禾,小民空費資本,飭令酌給料種,資本勸諭,及時補種。其酌給資本銀兩,統於備公項下動支核實題銷在案,隨又委員踏勘去後。今據布政使張若震詳稱,除昌化、壽昌二縣被水田禾,天晴水退,補種有日,不致成災外,查淳安等縣勘實成災田畝,通共給過籽粒資本銀一千三百九十三兩零,在於雍正十二年備公項下動支給發,理合題請,蠲免以廣。 |
213 | 皇仁再淳安、遂安二縣被災田地應徴錢糧,請暫緩催輸,以紓民力,實在乏食窮民,並請照例動支倉榖賑濟,以免失所等因前來查,該督册報淳安、遂安二縣被災田地分數,應免銀兩,與例相符。昌化等四縣散給資本銀兩係應給之項,應准其蠲免散給。淳安、遂安二縣被災田地錢糧,應准其緩,至乙邜年麥熟後開徴乏食窮民,動支倉榖賑濟。仍令該督將蠲免銀兩賑濟榖石造冊題銷可也」。奉㫖依議。 |
214 | 雍正十三年正月,戸部為彚報浙屬山田被旱等事覆。 |
215 | 准浙江杭州府屬之新城縣、嚴州府屬之分水縣,上年夏末秋初,雨澤愆期,髙阜山田間有被旱,勘實成災田畝,蠲免錢糧,并將乏食窮民,動支賑濟共賑過男婦,大口三萬一千七百三名,口小口一萬一百七十九名口。 |
216 | 雍正十三年九月初三日,欽奉恩詔內開。 |
217 | 一、各省民欠錢糧,係十年以上者,着該部查明具奏,候㫖豁免。 |
218 | 一,軍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免其雜泛差役。八十以上者,給與絹一疋。綿一觔,米一石,肉十觔九十以上者倍之。 |
219 | 雍正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奉: |
220 | 上諭各省:「民欠錢糧十年以上者,已於恩詔內槩予豁免,其餘未完民欠,尚係應徵者。朕思纘緒方初,惟當繼述我」。 |
221 | 皇考惠養黎元之至意,俾服疇力穡之人,均沐恩膏,積逋全釋,若未蠲之項,尚事徵収,民間,不無煩擾,兹特再行降㫖,於恩詔外,將雍正十二年以前各省錢糧實欠在民者,一併寛免,從前江南積欠錢糧內,曽有官侵吏蝕二項,乃從民欠中分出者,比時差徃大臣官員辦理,原不妥協,亦着照民欠例寛免。此朕仰體皇考誠求保赤之仁,深願吾民厚生正德之意,各省軍民人等身受國恩至渥,自應感動天良,屏除陋習,明守法奉公之大義,循則壤成,賦之常經,共為良民,免追呼之擾累,倘疲玩性成,不知悛改,則是吾民中最為愚頑之人,既無畏威之念,亦鮮懐德之心,國法具在,朕亦不能為之寛貸也!爾等即交部遵行」。欽此。雍正十三年十月初七日欽奉? |
222 | 上諭豁免雍正十三年以前民欠漕項、蘆課、學租、雜税等銀,並令嗣後遇有。 |
223 | 恩詔俱將各項入於豁免之內,永著為令。雍正十三年十月,戸部為彚報秋禾被水等事議覆,浙江巡撫程元章疏稱:「浙省地方,今歳二麥豐収之後,雨暘時若,民間播種及時,田禾俱各暢茂秀發,惟台州府屬之仙居,金華府屬之東陽、永康,溫州府屬之永嘉處州府屬之縉雲等五縣,於六月初二。初三等日,山水驟發,凡湧過之處,田禾被淹,房舍衝壞,除飛,飭各該府縣將被水窮民加意撫恤,毋致失所,并委員星馳㑹勘果否,成災取結,另題外,所有被水情形,合先題報再。各縣被水之家佃種,小民未免拮据,應飭查明,將應完錢糧暫緩催徴稍舒民力等因,應令該撫即將被水窮民逐一加意撫恤,毋致失所。至應納錢糧,准其緩至丙辰年麥熟後開徴可也奉。 |
224 | 㫖依議速行。 |
225 |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欽奉恩詔內開。 |
226 | 一,各處養濟院。所有鰥寡孤獨殘疾無告之人,有司留心養贍,毋致失所。 |
227 |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欽奉恩詔內開。 |
228 | 一,直𨽻各省婦女年七十以上者,給與布一疋、米五斗。八十以上者,絹一疋、米一石,九十以上者倍之,百歳者題明給,與建坊銀兩。 |
229 |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初八日,戶部奉上諭:「向来漕項銀兩不在蠲免之例,朕前已降㫖,特行豁免,以紓民力。今查各省尚有帶徴漕米,原應如期輸納,但民間已完現年漕米又完先年留米民力,未免艱難,着該部傳諭辦漕。各省督撫等將雍正十二年以前未完帶徴緩徴本色,改折米銀,逐一查明奏聞豁免」。欽此。 |
230 |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欽奉恩詔內開。 |
231 | 一,罰贖積榖,原以備賑。冬月嚴寒,鰥寡孤獨,貧民無以為生。著直省各督撫,令有司務將積榖酌量賑濟,毋令奸民假冐支領。 |
232 | 浙江通志卷七十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