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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一百九十三

《卷一百九十三》[View] [Edit]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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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欽定四庫全書
2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三兵考十五
3
馬政
4
等謹按周禮,夏官自校人至圉人,凡辨馬、頒馬、阜馬、養馬諸制,靡不備舉。誠以軍政之莫重於馬也,顧馬政之得失,首視乎牧場。唐、宋及明,或用官牧,或用民牧,及其究也,坊地日削,軍民困於孶養,於是嵗費不支,而流弊遂不可問我。
5
朝考牧之政,為從古所未有,自太宗文皇帝既平察哈爾,謂地宜畜牧,遂分置各牧場。逮定鼎以來,又増設總管各官為之經理,其掌于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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僕寺者,則有左翼四旗、右翼四旗牧厰,其掌於上駟院者,則有大凌河及張家口、獨石口外諸處,牧厰草肥,土衍雲錦,成羣嵗之蕃衍孶息者,以千萬計,而內地初無養馬之煩,至于諸蕃慕化,嵗獻驪黃逺至,東西哈薩克諸部入貢。
7
天閑儼同內廏,尚不在常數之內,猗歟盛哉視騋牝,駉牡歌風,獻頌已逺過之,彼蒲梢,天馬之侈陳,更無論矣。若夫八旗營馬,與各省營馬之政,又皆以時損益,定立科條,馬政之善,洵蔑以加已。至馬端臨于馬政中,附載祭馬祖禮,葢祀天駟房星之神,由來已舊。前纂五朝續考,亦仍其舊題。敬稽欽定大清㑹典有禂馬一門,即《周官》甸祝之長,所謂為馬禱無疾者也,故亦附見焉。
8
太僕寺馬政。
9
太僕寺卿,滿、漢各一人,少卿滿、漢各一人掌兩翼牧場之政,均齊賞罰,左司員外郎、滿洲、蒙古各一人,主事滿洲䝉古各一人,掌䭾載幔城網城之駝隻,以備 巡幸右司員外郎,滿洲、䝉古各一人,主事、滿洲䝉古各一人掌察騐牧場,馬匹盈虧,以時印烙。主簿、滿洲一人掌章奏文移筆帖式。滿洲、䝉古各八人,掌繙譯。
10
順治元年,設太僕寺,掌兩翼牧塲之政,以直𨽻山東、河南、江南額徴馬價銀六十餘萬兩,解太僕寺貯庫,嵗終覈銷。
11
是年十二月,裁太僕寺,以馬價折徴銀兩歸併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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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復設太僕寺衙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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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六年,分設太僕寺、左、右二司牧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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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僕寺左翼、四旗牧埸,在張家口外東北一百四十里。哈喇尼墩井,東西百五十里,南北百三十里。太僕寺右翼四旗牧場在張家口外西北三百十里。齊齊爾漢河,東西百五十里,南北三十二里。國初設太僕寺兩翼牧場於張家口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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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八年,議准兩翼馬埸,原各有一定處所,恐日後溷淆立界,以垂久逺。左翼四旗,東以布濩衣布拉克為界,西以察罕齊老臺為界,南以都什山為界,北以虎什、呼蘭臺山、巴顔托羅垓為界。右翼四旗,東以庫努克拉羅垓努赫圖溝為界,西以朱魯臺赫赫爾老為界。南以克衣格達瓦都得衣哈喇為界,北以布爾噶蘇臺河南岸為界。各該翼騍馬騸馬游牧其中,彼此不得侵越,並不許私自墾種,司牧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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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轄兩翼。牧埸總管一人,兩翼牧場,總管二人,副管一人,防禦二人、翼領四人,驍騎校三人,䕶軍校八人,協領十人,䕶軍三百十四名,馬羣百九十二,毎羣牧長、牧副各一人,牝馬羣百六十,毎羣牧丁八名,牡馬羣三十二,毎羣牧丁十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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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初定,口外兩翼騍馬羣毎羣設牧長一人,牧副一人,牧丁十名,騸馬羣毎,羣設牧長一人,牧副一人,牧丁十二名,均于䝉古,內按各該旗,選補牧長等所需鞍轡,毎人各一副,秣馬所需木槽鍁鐝鑹杓等,毎羣各二件,均五年一次,咨工部給發,兵部撥車運送到場,若増設馬羣牧丁毎羣各二名,康熙三十三年,増騸馬,羣牧丁毎羣各二名。四十四年,設左右兩翼總管各一人,三年,更代屆均齊時,太僕寺堂官往口外察騐,該員經管之馬,分別孶生及倒斃多寡,交部議敘議處。又兩翼各設騍馬,羣翼領一人,騸馬羣翼領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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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年,定兩翼馬場牧長、牧副牧丁,月給銀一兩,三年連閏共三十七兩,一次總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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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元年,議:「準牧長牧、副牧丁月銀停,總給每年春秋二季,由寺咨户部照數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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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増設兩翼副管共一人,兩翼防禦共一人,驍騎校共三人,䕶軍校共八人䕶軍,共三百十四名,毎翼各以䕶軍五十名專司捕盗,其餘入於牧長等內,當差,凡牧長有年久勤慎者,選授為協領,毎翼騍馬,羣協領四人,騸馬,羣恊領一人,兩翼共十人。又定兩翼總管、副管、防禦、翼領、協領,俱賞給半俸,世爵銜大者食大銜俸,䕶軍月給銀二兩,並牧長等,月給銀,由總管造册,送寺覆覈咨,戶部給發八年裁。騍馬羣牧丁毎羣各二名。
21
十年,定馬場官員照八旗察哈爾之例,賞給全俸。乾隆十三年,定兩翼馬場照上駟院馬埸有副都統、職銜總管一人。統轄之例,増設太僕寺馬場兩翼統轄總管共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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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定兩翼總管,令其在騍馬騸馬羣適中之地,居住騍馬騸馬兩羣翼領,令其各在所管馬羣適中之地,居住協領,于該旗適中之地居住,各就近約束,加意牧放。兩翼副管及防禦、驍騎校、䕶軍校,各於本翼本旗不時巡察。遇牧丁人等偷馬私賣及私與人騎者,立即拿報。由總管覈明,將能察拿多者,報部官給紀録䕶軍記名,俟有應陞官先補,若漫不巡察,被別處拿報者,官罰俸三月,䕶軍鞭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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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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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初,定兩翼牧場,統計、見有之馬均匀分酌,定為騍馬四十羣,騸馬八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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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年,増騍馬二十四羣嗣後以次遞増,隨時添設羣數。乾隆五年,奏準兩翼馬場,騍馬一百五十二羣,騸馬十六羣,向來在塲馬羣足在四萬匹外,將孶生者奏明從前。因軍營用八旗官馬,即將孳生多餘撥補。今八旗官馬足額又無別用,見在兩翼,除四萬匹外,孶生多餘七千二百二十四匹,騍馬一千五百二匹,分八羣,統計騍馬一百六十羣,騸馬五千七百三十二匹,分十六羣,統計騸馬三十二羣,兩翼均分各在該管場內牧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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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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嵗春季,本寺滿堂官一人往口外,將馬駒騐,騸秋季往口外,撥騸過三嵗之駒入羣三年,均齊一次,届期奏請。
28
欽㸃前往至員外郎,嵗春,季往口外稽察,孶生倒斃各數,並訓練馬駒,逐一印烙,秋季往口外,騐視肥瘠,並訓練馬駒,有未印烙及印烙糢糊者,補印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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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年間,定騍馬羣毎三年均齊時比原額,孶生多者有賞,少缺及額者有罰,騸馬羣均齊時倒斃,少者有賞,倒斃多者有罰。其馬駒內得調,習馴良者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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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廐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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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定馬場賞罰,于題奏奉㫖後,委司官、筆帖式㑹同,該總管、頒給懲治應罰之馬,照數追交入羣。
32
康熙十七年,定太僕寺官員,不許擅騎羣內之馬。又定騸馬羣訓練不熟、不堪騎用在一分以上者,該管官罰俸三月,在二分以上者罰俸六月,在三分以上者罰俸九月,在四分以上者罰俸一年,在五分以上者降一級,留任在六分以上者降二級,留任在七分以上者降三級調用。至牧長、牧副、牧丁等,訓練不熟、不堪騎用在五匹以上至二十匹者,牧長鞭一百。牧副牧丁鞭八十在二十匹以上者,牧長鞭一百,降為牧丁牧副、牧丁鞭一百,若訓練純熟皆堪騎用者。牧長賞豹皮端罩一件,毛青布十疋。牧副牧丁各賞毛青布十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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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年,定騍馬羣,三年之內,毎三年應孳生一匹于應孳生額外多孶生一百六十匹以上者,賞牧,長毛青布六十疋,牧副四十疋,多八十匹以上者,賞牧長毛青布四十疋,牧副二十疋,多一匹以上,八十匹以下者賞。牧長毛青布二十疋,牧副十疋。於應孶生額內缺五十匹以下者,牧長、牧副、牧丁各鞭四十,牧長仍罰牲畜一、五缺百四十下者牧長、牧副、牧丁各鞭五十,牧長仍罰牲畜一七缺,百匹以上者,牧長、牧副、牧丁各鞭六十,牧長仍罰牧畜一九。若于原均齊時所給數內闕少者,將牧長、牧副、牧丁各鞭八十,牧長仍罰牲畜。二九,至該管翼領,統計所管馬羣,如七羣、八羣得賞者,賞翼領,縁領羊皮縀袍一件,毛青布二十疋。九羣十羣得賞者,賞狼皮或狐皮端罩一件,毛青布二十疋十一羣,十二羣以上得賞者,賞狼皮或狐皮端罩一件。縁領羊皮緞,袍一件,毛青布二十疋,如七羣八羣受罰者翼領,罰牲畜一九九羣十羣受罰者,罰牲畜二九十。一羣十二羣以上受罰者,罰牲畜三九。若所管馬羣,賞罰各半者,翼領無賞無罰。雍正元年,定協領所管之馬如十二羣至十四羣得賞者,賞毛青布十疋。十五羣以上得賞者,賞毛青布二十疋。十羣至十四羣受罰者,鞭五十十。五羣以上受罰者鞭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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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定總管所管馬羣,除騸馬羣,並兼入騸馬。羣騍馬,羣之小馬䮘馬馬駒外孶生以五百匹為一分。闕少原額,以二百為一分。孶生一二分者存案,三分者加一級,三分以上者按其分數:存案加級闕,少不及一分者免議。闕少一分者罰俸,六月二分者罰俸一年,三分者降一級,留任四分以上者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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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定馬塲,蒙古有犯罪應罰馬者,改為罰牛。又議准兩翼騸馬,騍馬以一百六十八羣為定額,騸馬十六羣不過五千匹,騍馬一百五十二,羣不過三萬五千匹,共以四萬為止四萬之外多,餘者奏明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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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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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定毎年由寺稽察馬場,照例具奏,仍交兵部詳覆覈奏。
38
五年,定協領所管十八羣,內十二羣以上得賞者,賞毛青布十疋,若皆得賞者,賞毛青布二十疋。有因馬羣受罰應鞭五十六十者,均停其鞭。責罰牲畜一七。
39
八年,定騸馬羣將原交之數,作為十分,一年內止倒斃一分者,仍准賞給。牧長賞毛青布二十疋,牧副十疋。倒斃二分者,無賞無罰倒斃三分者,牧長罰馬一五,入于馬羣牧副,鞭四十,若倒斃過多,牧長、牧副、牧丁各鞭一百。牧長降為牧丁,仍罰馬三九,入于馬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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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定統轄、總管、統計兩翼之馬孶生,以千匹為一分,闕少原額,以四百匹為一分。其多孶生及闕少者賞罰如三年所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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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五年,定場內馬駝有病者,該管協領加意調治,若係齒老殘傷倒斃者,騐明印烙,剥取其皮,註冊,十日內報翼領、翼領報總管、總管,報統轄總管于夏冬二季造册,報寺察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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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駟院馬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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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管上駟院事,大臣無定員由簡特,上駟院卿二人掌在京內廐、外廐及邊外各牧埸之政。左司郎中一人,侍衛、員外郎各二人,主事一人掌均齊賞罰。右司侍衛員外郎各二人,主事一人。掌各馬廐馬場之俸餉、芻菽。又主事二人掌章奏文移。筆帖式二十五人,掌繙譯。又侍衛二十一人。掌侍直內以八人兼試 御馬。司鞍長二人,司鞍八人,司轡二十人。又皇子毎位司鞍二人,司轡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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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初年,設御馬監,掌各廐之政令。十八年,改御馬監為阿敦衙門,以大臣侍衛管理,均無定員。
45
康熈十六年,改阿敦衙門為上駟院,以管理大臣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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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年,分設上駟院左、右二司。乾隆十四年,定上駟院卿二人,由侍衛、內務府官各簡授,仍以大臣兼管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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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廐外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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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廐設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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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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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馬及副馬仗馬各一廐,川馬一廐,公馬五廐,駕車馬驘二廐,其應差馬附各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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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廐設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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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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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馬及內馬共六廐,又安河公馬一廐,其應差馬附各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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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廐司牧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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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各廐均設廐長一人,廐副二人,廐丁二十名,其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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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馬廐三十六名,副馬廐二十八名,仗馬廐三十名,川馬廐十四名,公馬五廐各四十四名,駕車、馬驘二廐各三十二名。
57
南苑六廐,各二十八名。安河公馬廐二十四名,各草夫內共設百總,六人。外郎十六人,駕車馬驘二廐,各設驍騎四十名。
58
設醫長䝉古二人,醫師䝉古十八人,癩醫六人,獸醫漢十六人,主治馬駝之疾,由院行所司,支取藥物,嵗終㑹計,于次年二月奏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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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元年,裁川馬廐廐長廐副各一人,廐丁十名,以駝廐廐長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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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七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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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各廐牧羣,共設牧長、副牧長各十一人,牧副二十二人,牧丁二百二十名。今牧羣既裁,減止留牧長、副牧長各五人,牧副十人,牧丁百名充本院備馬等差,餘仍食原餉,撥奉宸苑充役。
62
十八年,改駝廐為公馬廐,其川馬廐,即以公馬廐長兼管。
63
內外廐牧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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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年間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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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禁城內設。
66
御馬及走馬各一廐,俱隨時増減,無定額,御馬廐附應差公馬五匹,設仗馬一、廐三十匹,附應差公馬十匹」。
67
東安門內設公馬四,廐各二百匹,設駕車馬一廐七十匹,驘三十匹。
68
西安門內設川馬一廐,無定額,駝一,廐百匹,附應差公馬十五匹。
69
南苑
70
御馬及內馬備充及 御馬之選,皇子乗騎共六廐,無定額,毎廐附巡羣馬三十匹,設甕山公馬一廐二百四十匹。雍正元年,定毎廐公馬二百四十匹。
71
乾隆二年定。
72
紫禁城內走馬一廐,改為皇子乗馬。
73
五年,改內管領所管駕車驘歸院管理,設廐于西安門內馬三十匹,驘七十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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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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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苑六廐,內設挏馬一羣,騰馬十,牝馬八十,以備取湩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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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移甕山馬廐于安河。十八年,改駝廐為公,馬廐,並大有莊公馬一廐,京城公馬四廐,共馬千二百匹,為六廐廐各二百匹,其駝百匹,分養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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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公馬五,廐廐各二十。其附養馳廐之應,差馬十五匹,以十匹附仗,馬廐以五匹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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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子乗馬廐,又裁挏馬羣內騰馬六匹,牝馬四十四匹,又減安河廐馬四十匹。
79
十九年定。
80
西安門內駕車,馬廐増養驘十匹。二十年,定駕車馬二廐,各設馬五十匹、驘五十匹,應差巡羣馬二百十匹,附各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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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馬中有不馴者,汰入公馬廐,上乗御馬,闕以內廐。
83
御馬補內廐。
84
御馬闕以外廐。
85
御馬補外廐。
86
御馬闕簡內馬之良者,奏補仗馬及祭神受釐四色馬闕。行取大凌河良馬,充補川馬闕行崇文門稅務,駕車驘闕行,戶部轉行左右翼税務各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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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買補駕車馬闕,以公馬補公馬,及應差巡羣馬。闕彚數,行各牧羣總管取補。
88
內外廐牧課。
89
康熙年間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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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各廐嵗察閲一次。三年,奏遣上駟院官考其息耗,以內外公馬五廐為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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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苑六廐,巡羣馬為一班。按倒斃數少者一等,數平者二等,數多者三等,各加賞罰。公馬廐一等者賞,廐長縀一疋,廐副彭縀一疋,二等免議。三等。廐長罰俸三月。廐副鞭三十,巡羣馬一等者賞。廐長毛青布六疋,廐副三疋,二等免議三等。廐長罰俸兩月。廐副,鞭二十。
92
又定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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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各廐,毎年於四月朔,以公馬五百匹,乾隆十四年减百匹。就草張家口外,限九月望回廐,豫月,奏遣侍衛人率廐長廐副經理出入。
94
南苑六廐,巡羣馬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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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苑就草出入,期如之,內廐廐餘就草上都出入,期亦如之。又定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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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各廐所需黒豆穀草,均令各莊輸納食米,行㑹計司呈堂,轉行戶部羊草、行奉、宸苑,各如數支取,如豆不敷用,於戶部支取如之,猶不敷用,由院委官彚計實數,行㑹計司轉行,廣儲司支銀和買穀草,不敷用,由院和買,如之豆米穀草,嵗於季秋羊草,於季冬各豫計一年應用之數,行取分給各廐廐,長月三次,以馬駝增減之數報院,嵗終彚具,已用見存芻菽各數,行㑹計司覈銷各廐䴲鹻、薪炭、雜項,皆照例領給。又定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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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各廐所出馬駝皮革,用左司印記,交武備院,毎月彚數咨覈。
98
雍正十年定。
99
京師各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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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馬公馬,毎年百匹,內殘疾止一二匹者,賞廐長毛青布六疋,廐副三疋,三四匹者免議。五六匹者廐長,有官者罰俸兩月,無官者鞭四十,廐副鞭二十六。匹以上者,令該廐長廐副賠補。
101
乾隆二年,奏准。
102
御馬內馬,嵗一察閲,分三等以定賞罰,照定例,行五年定」。
103
京師內外廐公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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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苑六廐,內巡羣馬,嵗一次議賞罰。六年,定各廐所養川馬,應差馬駕、車驘、槖駝,皆照例毎年考一次,議賞罰。
105
十五年,奏准:「內外廐馬定例,毎年百匹內倒斃十二匹者,不議賞罰。今請於不隨圍之年,仍照定例,如遇隨圍至一月以上者,將倒斃十二匹之數,減二匹入,隨圍馬數內核算,以倒斃四匹為額。兩月以上者,以六匹為額。如倒斃過額者,仍令該廐長廐副賠補。
106
十八年,定各廏長、廏、副等在廏三月以內不議賞罰,三月以上如例行。其應鞭,責之廐副,交慎,刑司懲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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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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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年,間定四十九旗內扎薩克䝉古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及喀爾喀、厄魯特、青海、朝鮮國等處嵗貢馬駝,由理藩院具奏,送上駟院行知掌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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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馬大臣、侍衛奏:㑹本院官公同選騐不入選者,交理藩院給還入選者,行廣儲司,如例給賞駝,發內廐馬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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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苑六廐牧養又喀爾喀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嵗貢駝馬。陜西岷州衛二十四寺畨僧嵗貢馬均,由理藩院𠗂送發各廐芻秣,應管之大臣,率本院侍衛詣廐騐試辨。
111
御馬、內馬公馬之屬,列其等次以聞。
112
乾隆二十二年以後,西域哈薩克㧞達克山諸部先後投誠,遣使貢馬,其尤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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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定、嘉名,餘皆分入各廐,其哈薩克貿易之馬尤夥,毎年無定額,於烏嚕木齊及伊犁廣設牧羣,以為新疆駐守各兵之用,其贏餘仍撥補內地各標營額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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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直馬。
115
日以內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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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馬四匹,齊其毛色,具鞍轡,列於院門外。凡駐蹕圓明園,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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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馬六匹立園門右如之。直班侍衛司鞍司轡,咸侍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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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駕巡幸日,以十馬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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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乘御由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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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馬大臣奏請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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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馬內馬中,簡其尤良者,以從其需用駕車馬、公馬及槖駝之數,附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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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由院奏遣卿及侍衛各一人掌御馬侍衛一人,沿途監視,支放馬駝芻菽。凡扈。
123
蹕之尚茶、尚膳,各執事官役及內監,所乗之馬,由所司,行院如數,以公馬撥給,回日繳院,如不足,具數行。兵部以八旗官馬撥給遇。
124
皇子出行,撥給官役、應乗公馬如之,凡因公出使者,大臣應乗馬十匹、侍衛六匹、筆帖式四匹,廐牧長各五匹,廐牧副各三匹,廐丁牧丁二人,共馬三匹,均於公馬中撥給廐長,記所給馬數,於冊月申院卿。毎三月,卿彚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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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行該管官覈對,其馬有途,次病斃者,嵗終彚數奏銷,各調習失,宜致疲瘠及遺失者有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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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直省駐防將軍、都統、副都統、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官及朝鮮國使臣來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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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覲各給馬乗騎,均由所司行院,於公馬中選撥用馬。
128
順治年間定,毎嵗四孟月敬神各用青白馬二,敬畢交㑹,計司變價,皇子分封初祭。
129
神薦以馬昏,禮以馬充賞。固倫公主、和碩公主下嫁,給馬駝,生子彌月,以馬充賞,分封親王、郡王、貝勒、貝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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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給騸馬二百匹,牡馬牝馬六百匹、牡駝,牝駝三十匹,騸駝四十匹,分封公給馬二十匹」。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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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子毎位,給公馬二十匹,以供乗騎。乾隆十八年定。
132
皇子俟娶,福晉後,給馬十匹。未娶福晉以前,凡有行走將廐內馬,通融騎坐。
133
口外牧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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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凌河牧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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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錦州府北口外。
136
上都達布遜諾爾牧場,在獨石口外達里岡崖。牧場在獨石口外。
137
口外司牧官役。
138
順治年間,設工都達布遜諾爾牧場,掌闗防總管二人,翼領三人,䝉古筆帖式五人,効力筆帖式三人。牝馬毎羣牧長一人、牧副二人,牧丁七名,騸馬毎羣牧副一人,餘與牝馬羣同駝,每羣牧丁二十名,餘與騸馬羣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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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熈八年,定大凌河牧場,由內務府奏遣上駟院侍衛一人,司官一人,前往直年管理。其騸馬每羣各設牧長一人,牧副二人,牧丁十五名。
140
三十五年,裁上都牧場總管一人,増翼領二人。三十七年,設大凌河牧場。掌闗防總管一人,副管一人。
141
三十九年,以上都牧場總管兼管達里岡崖牧場事,設達里岡崖翼領二人,蒙古筆帖式三人,効力筆帖式二人,馬毎羣設牧長、牧副各一人,牧丁七名,駝毎羣,設牧長牧副各一人,牧丁十名,即以上都翼領二人撥入達里岡崖。
142
四十一年,上都設牧場蒙古總管一人。四十五年,由上都牧場撥入達里岡崖。牧場翼領一人,增設上都署翼領六人。又增設達里岡崖翼領一人,署翼領三人。
143
四十七年,增設上都牧場翼領一人。五十五年,增設上都牧場走馬一羣,設牧長、牧副各一人,牧丁七名。
144
雍正二年,裁大凌河牧場副管一人,増設五、六品牧長署副管二人。
145
四年,定上都牧場內選牧長三人,牧副六人,牧丁六十名,專司緝捕盜賊。
146
五年,改大凌河牧場署副管為翼領。裁達里岡崖牧場翼領一人。
147
七年,増設上都牧場翼領一人。十年,裁大凌河牧場,騸馬毎羣牧副一人,增設副牧長一人,署牧副一人署牧副,在牧丁額內
148
十三年,裁大凌河牧場,牝馬,毎羣牧副一人,増設副牧長一人,署牧副一人。
149
乾隆三年,増設上都牧場,翼一人,署翼領三人,増䝉古筆帖式二人,又定自軍營撤回之䕶軍,以二百八十名兼充牧丁,以六十名專司緝捕。
150
十四年,定逹里岡崖牧場照上都例,以䕶軍四十名兼充牧丁,以六十名專司緝捕。
151
十五年,定大凌河牧場總管𨽻盛京將軍統轄。
152
十九年,定大凌河牧場,原設牧丁,每二十五名內裁去五名。又裁上都牧場牧副四人,牧丁七名,口外牧羣。
153
順治年間,初定上都逹布遜若爾牧場,設牧馬二十羣,騸馬六羣。又設牝駝十羣,騸駝二羣。嗣後以次遞増,隨時添設羣數。康熙八年,初設大凌河牧場牝馬十羣。
154
十八年,以
155
盛京馬二羣入大凌河,牧場牝馬羣別,分騸馬二羣。嗣後以次遞増,隨時添設羣數。
156
三十九年,初設逹里岡崖牧場,牝馬三羣及駝一羣,又移上都牧場牝馬五羣,於逹里岡崖牧放嗣後以次□増,隨時添設羣數
157
四十四年,選大凌河牧場牡馬牝馬三千七十一匹作五分,給土黙特二處、喀喇沁三處牧養,嵗報孽生、倒斃數於理藩院,三嵗具奏存案。
158
四十六年,選在京騸駝六羣內百匹存廐,其餘交上都牧場,分四羣牧,放共騸駝六羣,毎羣百匹至二百匹不等。嗣後以次遞増,隨時添設羣數。
159
雍正五年,以喀喇沁孶生馬一分,仍歸大凌河牧放。
160
十三年,以
161
南苑廐牝馬十羣,移於大凌河牧放。乾隆六年,移上都牧場牝馬二十羣,於達里岡崖牧,放留上都牝馬二百二十四羣,騸馬四十,羣走馬一羣,毎羣三百至五百不等,其達里岡崖共牝馬六十羣,毎羣三百至五百不等。
162
十二年,定大凌河牧場牝馬三十六羣,共一萬九千七百匹,內撥五千匹,交哲里穆盟長親王五千匹,交上都總管牧放孶生餘齒老殘病之馬,照例變價,留牝馬八千匹,分二十羣,每羣三百至五百不等。
163
十九年,議准楊檉木牧場騸馬二羣,分於大凌河牧場。騸馬羣內,又以牝馬六羣,改為四羣,亦移大凌河牧放。
164
口外牧課。
165
康熈年間,定上都達布遜諾爾牧場騸駝羣,每三年奏遣官察閲。一次,達里岡崖牧場牝駝羣,毎六年奏遣官察閲一次,議賞罰。大凌河牧場騸馬,羣毎百匹,止倒斃一匹至四匹者,賞牧長蟒縀縁領䄂袍一件、縀一疋、牧副妝縀縁領䄂袍,一件毛青布十疋,倒斃五匹至八匹者,牧長牧副賞,縀布如之,倒斃九匹至十二匹者,免議倒斃十三匹至十六匹者,牧長罰俸六月,牧副鞭四十,倒斃十七匹以上者。牧長罰俸一年。牧副鞭八十。牝馬羣每三年,牝馬五匹,孶生馬駒二匹,如額外多孶生一百六十匹以上者,賞牧長皮端罩羊皮縀袍各一件,一等牛一頭,牧副羊皮縀袍一件,毛青布十疋。一等牛一頭多八十匹以上者,賞牧長羊皮縀袍一件,一等牛一頭,牧副毛青布十疋、二等牛一頭多一匹以上者,賞牧長毛青布十疋。二等牛一頭、牧副二等,牛一頭。如應孶生額內缺百匹以上者,牧長罰俸九月。牧副,鞭六十缺。五十一匹以上者,牧長罰俸六月。牧副,鞭五十,缺一匹以上者,牧長罰俸三月。牧副鞭四十。如羣內缺原額,牧長罰俸一年。牧副,鞭八十。其掌闗防、總管、翼領等,除騸馬羣不議賞罰外,牝馬、牡馬、馬駒彚,計總數於額外多孶生五百匹者為一分,如多一二分者註冊多。三分者,該總管、翼領各加一級多三分以上者,照分加級。如孶生,缺額未至二百匹者,免議缺。二百匹者為一分。該總管、翼領,各罰俸六月。缺二分者罰俸一年。三分者,降一級留任,四分者革職。上都達布遜諾爾馬羣毎三年牝馬三匹,額生馬駒一匹計匹分等與大凌河同。多一百六十匹以上者賞。牧長毛青布六十疋,牧副四十疋多八十匹以上者,賞牧長毛青布四十疋,牧副二十疋。多一匹以上者,賞牧長毛青布二十疋,牧副十疋。缺百匹以上者,牧長罰牲一九,牧副鞭六十缺。五十一匹以上者,牧長罰牲一。七,牧副鞭五十。缺一匹以上者,牧長罰牲一。五牧副,鞭四十。如羣內缺原額者,牧長罰牲二九,牧副鞭八十。其各羣倒斃馬匹,計其多寡定為三等,一等者議賞,二等免議。三等議罪,均照牝馬孳生苐三等,賞罰例行。其該羣翼領,計其所管馬羣數目,不拘多寡,共折作十二羣,如賞罰均者,免議。七羣八羣得賞者賞。翼領縁領羊皮緞袍一件,毛青布十疋。九羣十羣得賞者賞皮端罩一件,毛青布二十疋。十一羣十二羣得賞者賞皮端罩羊皮緞袍各一件,毛青布二十疋。如七羣八羣得罰者,翼領罰牲一九九,羣十羣得罰者罰牲二九十一,羣十二羣得罰者罰牲三九。騸駝羣毎年百駝內倒斃一匹至四匹者,賞牧長毛青布六十疋,牧副四十疋,五匹至八匹者,賞牧長毛青布三十疋,牧副二十疋,九匹至十二匹者免議,十三匹至十六匹者,牧長鞭八十,牧副鞭六十至十七匹以上者,牧長鞭一百,牧副鞭八十。該羣翼領賞罰,與馬羣例同。達里岡崖牝駝羣,毎六年內牝駝五匹,額生駝二匹,額外孳生二十匹以上者給一等賞,十一匹至二十匹給二等,賞一匹至十匹給三等賞。如孳生缺額計匹分三等,罰如之。其該總管、翼領、牧長、牧副,應行賞罰,均照上都牝馬羣,賞罰例行。
166
又定凡牧場馬羣,毎年於四月朔為始,迄九月,底以騸馬牝馬全羣就草。
167
又定凡牧場所需芻菽,均由在場,各總管掌其支取。
168
又定凡牧場所出馬駝皮革,上都牧場由總管咨張家口稅務監督送上駟院。大凌河牧場,由總管咨錦州城守尉送上駟院,均轉交武備院覈收備用。雍正十年,定大凌河牧場騸馬羣毎年百匹,內殘疾五六匹以上者,令翼領牧長牧副賠補。其殘疾馬匹交。
169
盛京將軍賞給兵丁。
170
乾隆三年,定上都達布遜諾爾、大凌河等處牧羣內孳生倒斃馬駝數目,令上駟院比照上年多寡之處具奏。
171
四年,定大凌河牧場牝馬牡馬、馬駒,毎三年考核一次,於額外多孳生三分者,該總管照例加級翼領等停。其加級由院註冊,俟下次考牧。時額外孳生仍多者,六年期滿換回,陞一級補用。其孳生平等者,換回仍照原品補用,如闕額者,照例分別治罪。四十二年,奏准:「逹里岡、靉陽牧厰值年侍衛停止每年派往該衙門相間數年請。
172
㫖出,派侍衛前往查看。
173
四十九年,奏定出青馬匹俱係八旗拴養臕壯之馬,不應報有口老殘疾,致滋弊竇。嗣後出青馬匹,請交派出之兩翼副都統察哈爾總管、侍衛等查看。如有口老殘疾者,責令該旗營賠補。管棚大臣、官員、兵丁等交部分別治罪至。
174
駕進木蘭時,在右匣地方拏馬回圍,至京城官兵等交馬,時䝉古兵丁等不無有將老口殘疾者,頂換口輕好馬之弊,嗣後若在石匣拏馬,有口老殘疾者,放馬,大臣等查出,即行奉奏,將該牧厰、副都統察哈爾總管等交部議處。回圍官兵交棚馬時,除有臕欠迎鞍者,向准収拏,仍循其舊外,如有鼻濕眼、瞎口老殘疾者,概不准收拏,令原拏官兵等照數賠補。
175
裯馬之禮附載
176
順治年間,定毎嵗春秋二季禱馬於神,第一日早,以絳帛繫。
177
御馬鬛尾凡七十匹。晚以青帛送大凌河,騸馬羣,繫三十匹,次日早,以絳帛晚,以青帛送大凌河牝馬。羣繫絳帛者凡千三百匹,繫青帛者凡二百七十六匹。
178
乾隆四年減定。
179
御馬繫絳帛者三十匹。
180
八旗牧馬。
181
順治初年,定八旗及內府三旗佐領下額設馬駝,毎年由兵部酌定留京並出場各數奏。
182
聞毎翼
183
簡用副都統二人,於立夏後四日,率領官兵陸續趕赴口外牧場,擇水草豐茂處牧放,若照管不周,以致馬匹闕少者,著落副都統以下各官賠補。其實係殘廢倒斃者,馬扣存三月錢糧駝扣存四月錢糧買補,如價有不敷准,於公用銀內動支,至出場官兵,均歸副都統管轄。在場馬駝,亦由副都統分撥官兵牧放。其進口日期,毎年於八九月間豫行報部。
184
又定八旗出場馬駝口內,毎站給空草一束,回日進口,毎站仍給草束,均由兵部移咨戶部,委司官一人監給。
185
康熈二十六年,定八旗出場馬駝沿途踐食田禾者,兵鞭八十,專管官罰俸九月兼管,官罰俸六月,副都統罰俸三月,領催鞭六十,出口後並不在場牧放,致縱逸侵擾者,兵鞭一百,專管官罰俸一年,兼管官罰俸九月。副都統罰俸六月,領催鞭八十,照馬駝侵擾之數賠償。地主至兵丁強,令他人代為牧放及勒索酒食,生事者交刑部治罪,專管官降一級調用,兼管官罰俸一年,副都統罰俸九月,領催鞭一百,革退。
186
三十四年
187
諭議政王大臣、八旗都統等:「朕觀京城八旗兵卒,已熟練器械亦整齊,惟馬匹少缺,前命滿洲、蒙古、漢軍各佐領下拴馬一半給草豆錢糧,軍行以馬為重。今可令衆共槩置馬一匹,春冬則給草豆錢糧,自四月起發,一半放青,一半拴餧,至九月驅回照常拴餧此。所置馬匹,令兵丁各自小心飼養,交與該管官嚴行稽察,設怠玩從,事致羸瘦誤公者,將該管大臣從重治罪。其㕘領以下撥什庫以上及拴馬之人,俱照軍法治罪。俟噶爾丹事畢之日,仍照養馬一半,可通行曉諭。
188
三十七年
189
諭大學士等:今承平無事,八旗所飼馬,毎佐領下,或留六騎,或留七騎,其餘四月發往牧地,九月初旬來京,毎嵗如此,則錢糧不致虛耗,而羸馬亦得以蘓息矣。其更代監視,毎旗副都統一人、參領二人,量領官員兵丁於水草佳處逰牧。
190
四十四年,
191
諭扈從大學士馬齊、張玉書、陳廷敬等曰:「宋明時,論馬政者皆無善策,牧馬惟口外為最善。今口外馬厰孳生已及十萬,牛則六萬,羊則二十餘萬。若將此馬與牛羊驅入內地牧養,則日費萬金不足。口外水草肥美,不費絲毫之餉,而馬畜自然孳息」。因定額以馬十萬、牛六萬、羊二十一萬為限。向年疫氣盛行,䝉古馬畜多倒斃,而官厰與彼同在一處,毫無損傷。前巡行塞外,時見牲畜,彌滿山谷,間歴七八日,猶絡繹不絶也。
192
雍正三年,定八旗馬駝往牧場,令出牧之副都統㸃騐如一,參領下馬駝較勝別恭領者,將該恭領下各官及驍騎校,各紀録一次,如一旗、馬駝肥壯,無有損傷,該參領紀録二次,各官及驍騎校各紀録一次。
193
又定八旗各官奉委出牧,若逗留觀望、不即前往及到場潛回者,革職。
194
又定八旗兵所養馬駝,如有疲瘦不堪用者,鞭五十,該佐領、驍騎校罰俸三月。恭領副𠫭領罰俸一月。若並不餧,養冒領錢糧者,鞭一百,革退錢糧,追繳該佐領驍騎校,罰俸一年。參領、副恭領罰俸六月。
195
十年,奉
196
上諭:「頴俊懦弱,兩營兵二千,欲其馬上嫻熟,故給馬二百匹,令其學習。今聞兩營兵有騎射可觀者,亦有騎射雖生疎,而馬上尚能發矢者,則學習至一二年後,可以嫻熟矣。八旗演兵,雖令學習步射鳥槍走逺等技,但滿洲兵以馬上嫻習為要,著計八旗滿洲兵數目,毎十名給馬一匹,即於旗下餧養官馬撥給,此所給馬,令小心秣飼,勿致損傷,並將如何拴養之處,著八旗演兵大臣等會議具奏。尋議覆八旗演兵,毎旗需馬一百六十匹,八旗共需馬一千二百八十匹,合𢎞昇等演兵二千,需馬二百匹,共需馬一千四百八十匹,應於各旗官馬內撥給此項馬係兵丁輪騎之馬。請於各營練兵之官員頭目,擇其善拴養者,酌量毎人,分派二三匹不等,臣等仍不時稽察。如致損傷者,即指㕘治罪,交兵部,於年底查明肥瘦奏。
197
聞從之。
198
十三年,定八旗馬駝,於出場時造具毛齒,清冊送部存案,回京日按冊㸃騐印烙,統轄副都統以該翼之,馬駝核算兼管官以兼管之馬駝覈算專管官以專管之。馬駝覈算,如十分之內疲瘦各不及三分者,免議。若疲瘦至三分者,官罰俸九月。兵鞭五十四分以上者,官罰俸一年。兵鞭六十五分以上者,官降一級。留任兵鞭七十六分以上者,官降二級。留任。兵鞭八十七分以上者,官降三級調用兵鞭九十。如有將馬駝、彼此項换使疲瘦皆不至三分者,官降三級調用,兵鞭八十,兼管官降一級。留任副都統罰俸一年。
199
乾隆五年,奏準八旗出場馬駝進口,不必拘定。八九月,令兩翼副都統等視天氣冷煖及草枯遲早公同酌定豫行報部。
200
十六年,奏准八旗牧養官馬兵共二萬七百七十三匹,毎匹月給馬乾銀三兩近因。
201
京城草豆價昻,銀不敷買,應暫通融請酌撥萬匹在京外牧養。熱河撥千匹,近京各莊頭,撥二千匹。此外七千匹,交直𨽻各標營。其熱河及各莊頭草料銀,由副都統內務府會計司官赴戶部支領,按月給發直𨽻各標營,就近於藩庫動支。如有減尅料草致疲瘦者,該管官議處兵丁、莊頭治罪,或有倒斃,照八旗例,於馬乾銀內按月扣存買補,並請特簡大臣均勻搭配,不得槩以疲馬充數。如兵丁乗便,將殘廢馬匹私行抵换者,察出從重治罪。佐領及都統等交部嚴加議處。
202
十七年,奏上年將八旗官馬撥出萬匹交直𨽻各標營,並熱河副都統及近京庄頭分領牧養。議竢次年草豆價平,仍分與八旗官兵目下。
203
京師草豆較上年價直,已減此項馬匹,或仍交直𨽻等處,或應留京牧養奉。
204
㫖此項官馬前交直𨽻各標營牧養脿分,既屬充足,且聞於該兵丁等亦屬有益著,不必交熱河副都統及各庄頭竢回鑾後撥出萬匹,皆交與直𨽻總督,仍前分撥牧養。
205
又奏准八旗出場馬駝,令兩翼副都統竢水草乾枯,應進京時一面奏。
206
聞一面將馬駝陸續趕赴進口。十九年,奏準八旗官駝照官馬例,交與直𨽻、宣化府屬分給牧養。
207
二十八年,定八旗每年出場牧放馬匹,派京城副都統二人,左右兩翼察哈爾總管各一人,侍衛各一人,以專管轄。其京城官兵,停止派往,毎馬一千匹,編作三羣,毎羣派察哈爾官一人、兵二十名,預期來京領馬出口,毎馬一百匹,准倒斃十匹,其倒斃止六匹者,大臣官員交部議敘,兵丁於節省銀內酌量奬賞,如倒斃逾額者,令大臣官兵等賠補,例應倒斃者,於少派京城官兵路費銀內買補。
208
三十年,奏準八旗官馬原係給與官員拴養因官,兵內或將錢糧穈費,以致官馬疲瘦,併有空缺,又值前數年草豆價昻,是以將官馬改交直𨽻牧養,旋因八旗前鋒、䕶軍暨親軍等乏官馬當差,已奉㫖加恩,於直𨽻牧養官馬內撥出四千五百匹交給各該處,設立官圈喂養,分給兵丁乗騎。今查八旗所有印房章京參領、佐領閑散官,滿洲毎旗一百餘員,䝉古毎旗五十餘員,左右兩翼所有前鋒章京前鋒侍衛四十員,八旗滿洲火器營,所有鳥槍營長䕶軍參領六十四員,八旗䕶軍營所有䕶軍參領二百八十員,學習閑散,官約計一百員,伊等當差,不能自養馬匹,請再於直𨽻牧養官馬內撥出二千匹給與三營前鋒䕶軍,章京等毎人各拴養一匹外,八旗滿洲,毎旗一百匹,八旗䝉古,毎旗五十匹,除兼管文職官員外,旗員毎人分給馬一匹,其所存三百餘匹,交與前鋒䕶軍統領等,將各營學習閒散官,暨當差出力之䕶軍校,每人分給馬一匹,各令其拴養,仍令該都統及前鋒統領、䕶軍統領等隨時查核。
209
三十四年
210
諭:「毎年出派察哈爾侍衛、前徃牧厰,特以伊等熟知水草諳練牧放,於馬匹有益。今聞得察哈爾侍衛至牧厰後,但看水草,於馬匹事務總不管理,甚屬非是。著交巴祿傳諭派出察哈爾侍衛等。嗣後察哈爾侍衛至牧厰時,查看水草外務令馬匹肥壯不致臕欠之處,俱令同章京等量其有益,妥協辦理,永著為例。著出厰大臣通行曉諭,出厰章京兵丁知之。
211
臣等謹按八旗官馬中有官圏馬,有官員、拴養馬,有傳事、拴養馬,遇出青時官圏馬,全行出場,牧放官拴馬減半,出場傳事,馬概不出場,毎年以為例,各省牧馬。
212
順治三年,定綠旗兵毎月一馬給料豆六斗、草六十束。
213
康熈三年,定官員觧送軍前馬匹,若疲瘦三匹以下者免議。十匹以下者罰俸三月。二十匹以下者,罰俸六月。三十匹以下者罰俸九月。四十匹以下者罰俸一年。五十匹以下者降一級,留任,六十匹以下者降一級,調用六十匹以上者革職。
214
又:定州縣官餧養軍需馬匹,疲瘦者,照解送軍前馬匹例,計數議處。
215
三十四年,覆准古北口緑旗兵,人才壯健,但無馬匹,難以逺行。查古北口鎮標緑旗馬兵一千五百二十名,二人共拴馬一匹,需馬七百六十匹,馬步兵共一千九百名,五人共拴駱駝一隻,需駱駝三百八十隻。夏秋令其放青春冬,照營馬例,支給草料。
216
五十四年,定餧養馬匹,向例專責州縣,其道府並未議及。嗣後如馬匹病瘦五十匹以上者,將道府罰俸三月。一百匹以上者,罰俸六月。一百五十匹以上者罰俸九月。二百匹以上者罰俸一年。二百五十匹以上者降一級,留任三百匹以上者降一級,罰俸一年。
217
乾隆元年,定陜西甘州提標涼州、西寜、肅州三鎮標,各設馬場一處,毎場牝牡馬一千二百匹,以逰擊一人為總統,毎場分五羣,毎羣牡馬二百匹,牝馬四十匹,以千把總一人為牧長,外委千把總一人為牧副兵,十人為牧丁,三年均齊一次,届期總督,委官察騐,敘明賞罰,具題牧馬兵,丁月給䩺。鞋銀三錢,於司庫扣貯,提鎮建曠項下動支報部,其需用鍋帳,於存營項下撥給所牧馬,不論牝牡,毎三匹取孳生馬一匹,三年內,一羣中多孳生一匹以上者,千把總加一級,外委紀録二次,兵毎名賞銀一兩,多孳生八十匹以上者,千把總加二級外,委加一級,兵毎名賞銀二兩,多孳生一百六十匹以上者。千把總、外委,均以應陞官即用兵,毎名賞銀三兩,所賞銀,亦於建曠項下動支報部,如少孳生二十匹以下者,千把總罰馬五匹,外委及兵責四十少孳生。四十匹以下者千,把總罰馬七匹,外委及兵責五十少、孳生八十匹以下者。千、把總罰馬九匹,外委及兵責六十,如於原牧數闕少者。千把總革職,罰馬十八匹,外委革去項帯,仍責八十兵,責八十,所乏馬,歸入羣覈筭。其提鎮逰擊,統計五羣,為賞罰五,羣得賞之逰,擊加二級,提鎮加一級,四羣得賞一羣,得罰之逰擊,加一級。提鎮紀録二次,三羣得賞,二羣得罰之逰,擊提、鎮、無庸議賞罰三,羣得罰二,羣得賞之逰,擊降一級,留任,提鎮罰俸六月。四羣得罰一羣,得賞之逰,擊降一級調用,提鎮罰俸一年,五羣全罰之逰擊,革職、提鎮降一級調用,若於原牧數闕少者,除千把總罰出馬數補入外,餘著落逰撃,提鎮各半分賠。
218
四年,議准江南地方潮濕馬匹易致疲瘦,必得閒空之地以飼水草。今江寕駐防八旗督標中:左安徽撫標左右提鎮中、左右前後安徽㳺兵、潛山徽州、寕國蕪采、廣徳廬州、泗州江寕城守,左右松江、劉河、金山、柘林、青村、泰興、京口、八旗京口協、左漕標中、左右廟灣、鹽城小闗、海州、淮安城守,東海、河標中左各營,均舊有牧地,不必別設,止湏再勘定界址,毋令越占其竒兵。瓜州、青山、溧陽、池州、蘇州城守,右南滙黃浦、平望、江陰、靖江、楊舍、孟河、掘港三江京口水師,佃湖、蕭營各營騎操馬均四十匹以下,或在槽餧養,或就近牧放,無庸設場。又蘇州撫標左右福山、常州、揚州、河標右等營馬,雖在四十匹以上,或並無曠土,或分汛差撥,難以聚牧,毋庸設場。其浦口、六安、亳州、夀春鎮標中左右蘇州城守中、左川沙呉淞、太湖左右鎮江、崇明鎮標中左右並竒兵營,狼山鎮標中左右京口隨旗,左右京口協右泰州各營騎標馬均四十匹以上,向無牧場,均應擇地設立。內惟浦口、崇明鎮標中左右並奇兵營,係夏秋半支料乾之營,應酌馬一匹給草地一畆以供芻秣,其餘均係長年全支料乾之營,無藉放青,不過夏秋酷暑時使其安閒散適,應酌五馬給草地一畆。其所需之地,准於各營官基撥給。如無官基,即擇民地於朋扣銀內買給免租。至舊有新設牧地均四圍,裁栁編籬,只留一門出入,或四圍掘溝,令兵看守,仍四圍𥪡立限碑。倘牧放越界踐食田禾不論多寡,旗軍鞭一百,營兵責四十。若踐食過多,依毀伐稼穡者,計贓准竊盜律論,罪仍革伍。所食田禾,追賠給主。該管旗營各官失於覺察者,分別降罰,有心縱容者革職。
219
十三年,定甘州提標涼州西寕肅州三鎮標,各設駝場一處,毎牝牡駝一百六十為一羣,毎羣以千把總一人為牧長,外委千把總一人為牧副兵,九人為牧丁,仍委守備一人督理。五年均齊,一次牧駝兵,丁月給䩺鞋銀三錢。又准於司庫建曠項下動支報部,所需鍋帳,准扵存營項下撥給千把總,外委兵丁邊地,較內地不同五年期逺,應議賞,以示鼓勵,毎牝牡駝百,五年內孳生四十者,無庸議賞,於額數外多孳生,一至十者,千把總紀録。二次,外委紀録一次,兵毎名賞銀一兩,多孳生十一至二十者,千把總、紀録三次,外委紀録、二次,兵毎名賞銀二兩,多孳生二十一以上者,千、把總加一級,紀録一次外,委加一級,兵毎名賞銀三兩。所賞銀,由總督於均齊之年酌動何項,疏明覈給,毎牝牡駝百,五年內准倒斃二十,若倒斃逾二十之額,不論多寡,以續得孳生抵補,其餘再計孳生如少孳生,一以上者。千、把總罰俸。六月,外委及兵責四十少、孳生十一以上者,千、把總罰俸九月,外委及兵責五十少、孳生二十一以上者。千、把總罰俸一年,外委及兵責六。十、督理守備如千、把總、外委得一等賞者,紀録三次,得二。等賞者,紀録二、次得三。等賞者,紀録一次。如千把總外,委得一等罰者,罰俸一年。得二等罰者,罰俸九月。得三等罰者,罰俸六月。毎届五年,均齊之期,由總督委官赴各牧場印烙、將數目及牧放官兵姓名,造册,叙明賞罰具題至孳生牡駝,於五年均齊後,照例配搭孳生,其餘牡駝,騸割別牧備撥用,再孳生駝,內有殘廢不孳生者,准其據實呈騐,變價所闕,在孳生駝內項補,仍算入孳生數,以定功過。
220
直省營馬。
221
順治三年,定各省營馬闕額,督、撫、提、鎮,或就近買補,或報部撥給。㝷定各營馬缺,開數報部,本部於各營撥給。
222
六年,定官員騎坐皆自備,名曰例馬,毎一月照數領草料。提督例准馬十五匹,總兵官十二匹,副將八匹,參將逰擊六匹,都司守備四匹,千總、把總二匹。至兵丁騎操馬,酌各營情形,或馬步各半,或馬四、步六、或馬三、步七或馬二、步八或馬一步九,或不設馬,皆於奏銷案內照實,數報兵部察核。行知戶部銷算草料。
223
七年,定營馬係對敵及追盜賊損失者,免其賠補,走脫被竊失者,著落本人賠補。若倒斃者,毎馬以十兩為額,令其賠補,名曰賠樁,毎年遞减一兩,至十年者免賠准,動支朋,扣銀買補。
224
八年,定副將以下,把總以上,毎月於應支銀內扣二錢,馬兵扣一錢,步兵扣五分,守兵扣三分,名曰「朋扣」,存貯營中,以備買馬之用。若有餘,剰由兵部覈明於奏銷,題交戶部充餉。
225
十二年,停止營馬季報之例,令督撫將實數於嵗底彚冊報部。
226
十六年,定提督例,馬二十匹,總兵官十六匹,副將十二匹,參將八匹,逰擊以下仍各照舊數。
227
又定將軍、督、撫、提、鎮買營馬者,將數目報部副將以下買營馬者,呈明該管之督撫、提、鎮報部。康熈三年,定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省營馬,以三年賠樁,過三年者,免直𨽻、山東、山西、河南、西安、甘肅。以五年賠樁,過五年者免。
228
四年,定三年賠樁之省,一年倒斃本兵賠銀七兩,合隊二兩,本管官一兩,二年倒斃本兵賠銀六兩五錢,合隊一兩七錢,本管官八錢,三年倒斃本兵賠銀六兩,合隊一兩四錢,本管官六錢,三年以後免其賠樁。動支朋扣銀買補五年賠樁之省,自一年倒斃至三年倒斃之分賠,均如三年賠樁之省。其四年,倒斃本兵賠銀五兩五錢,合隊一兩。本管官五錢,五年倒斃本兵賠銀五兩,合隊七錢,本管官三錢,五年以後免其賠樁。動支朋扣銀買補,又定廣東地方潮濕,馬易倒斃賠樁,准照十兩減半,一年倒斃賠銀五兩,二年倒斃賠銀四兩五錢。三年,倒斃賠銀四兩,三年以後免其賠樁。
229
五年,定廣西地方瘴濕,馬易倒斃,賠樁照廣東之例。
230
又定營馬倒斃如符年限者,准用朋扣銀買補,若年限不符,除照例賠樁外,亦准用朋扣銀買補。其價直𨽻毎匹九兩,山東十兩,山西八兩,河南八兩五錢,江南十三兩九錢七分,江西十六兩八錢二分四釐,福建二十二兩,浙江十六兩,湖北、湖南十五兩,西安八兩廣東二十一兩九錢,廣西二十兩,雲南二十一兩八錢,貴州二十兩二錢二分有奇。甘肅、四川除以貢馬抵補外,其不敷之馬,甘肅毎匹給價八兩,四川毎匹給價十二兩。
231
七年,定各省朋樁銀兩嵗底兵部查核,應扣銀兩,咨戶部撥餉。如有營馬闕額,開送戶部購買。十一年,定官兵不扣朋銀者,該管官罰俸一年,提督罰俸六月。無提督之省,總兵官罰俸。六月,又定將軍、督、撫、提、鎮標下各官請買,例馬者不得過四百匹。
232
二十四年,定山西、河南、湖北、湖南、西安、四川等省營馬闕額,開數報部,移咨甘肅廵撫,將招中茶馬撥給,毋庸動支朋扣銀。
233
臣等謹按招中茶馬,舊於甘肅設洮岷、河州、西寕莊浪、甘州五茶馬司,及開城、安定、廣寕、黒水、清平、萬安、武安七監,嵗遣御史一人經理,蓋沿明制之舊也。明時設御史一人,專理馬政、茶法二事,康熈七年,始歸甘肅巡撫兼理,然尚行招中茶馬之法,至四十四年乃並停之。
234
三十七年,定四川營馬倒斃,停其牽領茶馬准用朋扣銀買補。
235
四十年,定四川買補營馬,照四川土司進貢,例毎匹價銀十二兩。
236
四十四年,定湖北、湖南營馬倒斃亦停,其牽領茶馬,准用朋扣銀買補,毎匹十五兩。又定山西、河南、西安,仍准支朋扣銀。
237
四十五年,定直省營馬倒斃,遞年加増,必致朋扣,不敷買補。嗣後如倒斃過多,實有冒銷情弊,該督撫提鎮即行題𠫭。
238
四十七年,定營馬倒斃,該管官騐明耳尾,將日期出結詳報,督撫提鎮一面用朋扣銀買補,仍將新馬價直毛齒領騎兵姓名,按季册報,仍於年終奏銷,由部察覈。
239
六十年,定川省新設滿兵駐劄,差使甚繁,馬匹應准其買補倒斃,十分之內不許過三分,其價亦照茶馬例,毎匹給銀八兩。
240
雍正元年,定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四川、雲南、貴州等省營馬騎過三年倒斃者,免其賠樁。廣東、廣西二省減半賠樁,騎過三年,倒斃者亦免其賠樁直𨽻、山東、山西、河南、西安、甘肅等省騎過五年倒斃者免其賠樁,均准動支朋,扣銀買補。七年,定山西、河南、西安、甘肅四省營馬開報倒斃,不得過十分之三。
241
十一年,定直𨽻山西、河南、西安、甘肅,馬價在十兩之內,山東亦僅十兩,均未便以十兩賠樁,應以七兩為額,如騎一年倒斃,賠樁七兩,二年倒斃。賠樁六兩以下,按年遞減,若騎過年限,免其賠樁,准動支朋扣銀買補。
242
又定福建營馬五千七百七十一匹,毎年准開報,倒斃九百三十五匹。
243
十二年,定營馬除口外差遣及在軍前倒斃者,皮臟免其變價外,江南督標毎匹變價一兩五錢,提標一兩,安徽撫標一兩二錢,蘇松撫標九錢二分有竒,湖北、湖南一兩,其餘直省均五錢。發給馬價,時將皮臟變價扣除於奏銷。冊造報察覈。
244
又定四川營馬照驛馬例,給價八兩,又定廣東營馬五千二百六十六匹,毎年准開報倒斃九百二十一匹。
245
又定直𨽻山東、江南、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四川、雲南、貴州開報營馬倒斃,數無一定,嗣後均不得過十分之三。
246
又定四川營馬,既將原價減去四兩,照驛馬給以八兩,所有賠樁銀,應照直𨽻等省例,以七兩為額,按年遞減。
247
乾隆元年,議准武職官給親丁粮以養亷內有馬糧者,若令備馬,則養亷不沾實惠,遇草料昻貴且多,賠墊反致拮据。嗣後親丁馬毋庸實備,止支領草料,以備用度之不足。但此馬原係營中額數,一旦調遣,難免闕乏。應令照本身應得親丁馬若干匹,備價存營,俟需用時購買。
248
二年,議:「准親丁馬既備價存營,嗣後倒斃,止將兵丁現有之馬按額開銷,如以存價溷入揑報者,降一級調用。若存價已給買馬,准其照例報銷」。九年,議准外委千、把、總領馬即供騎操,原未令其存價,如遇倒斃,入營馬數內開報動支朋扣銀買補。
249
十五年,定廣東馬價毎匹減三兩,以十八兩九錢作定價報銷廣西馬價毎匹減三兩,以十七兩報銷。
250
是年,奏銷營馬直𨽻九千六百六十八匹,山東三千三百七十七匹,山西五千二百五十五匹,河南二千一百一匹,江南五千六百三十八匹,江西一千三百八十九匹。福建四千九百八十三匹,浙江三千六百三十四匹,湖廣四千四百三十八匹,陜西四萬五千二百九十八匹,四川五千五百九十九匹,廣東五千二百六十七匹,廣西一千五百十一匹,雲南五千六百二十五匹,貴州三千八百十一匹。
251
十六年奉。
252
上諭:「滇省各營騎操馬匹,定例三年外准報倒十分之三。其額外濫倒馬從前該督提等,皆於朋扣等項內通融買補,並未著賠。嗣據該督察出奏聞,仍請從寛免其賠樁,經軍機大臣等議,令照例按數賠補。但念邊方水土餧養馬匹,與他處情形不同,自來通融籌辦。今若復令賠樁兵丁未免拮据,嗣後滇省馬匹,除額定十分倒三,按例分別年限著賠外,其溢額倒斃馬匹,著加恩免賠。若兵弁等因有此㫖,或致餧養失宜溢倒過多者,該督撫等嚴行㕘處。
253
二十年,議准營馬價,除直𨽻、山東、山西、河南、江蘇、安徽、江西、西安、甘肅、四川等省,或僅在十兩以內,或據該督撫察覈實,無溢冒,毋庸議減。福建酌減三,兩准以十九兩,浙江減二,兩准以十四兩,湖北、湖南減一,兩准以十四兩,廣東再減九錢,准以十八兩,廣西再減一兩,准以十六兩,雲南減三兩八錢,准以十八兩,貴州减二兩二錢,准以十八兩報銷。
254
三十一年,兵部核存巡捕三營,及直省駐防馬緑、旗營經制馬數目。
255
巡捕三營,經制馬一千四百四十匹。直𨽻、保定駐防馬二百五十匹實拴。滄州駐防馬一百五十匹實拴。熱河,駐防馬九百二十二匹實拴。圍場總管處駐防馬五百二十四匹實拴。青州駐防馬四千三百五十九匹內存價二千一百七十一匹,實拴二千一百八十八匹
256
徳州駐防馬二百五十匹實拴,綏逺城駐防馬三千六百一十四匹內官兵共存價一千四十一匹,官兵共實拴一千七百八十九匹,兵拴駝三百九十二隻,抵馬七百八十四匹。
257
右衛駐防馬三千五百一十一匹內官兵共存價一千二百六十四匹,官兵共實拴一千一百九十五匹,兵拴駝五百二十六隻,抵馬一千五十二匹
258
河南駐防馬二千五百八十六匹內存價一千二百匹,實拴一千三百八十六匹
259
江寕駐防馬九千三百三十三匹內存價六千七十八匹,實拴三千二百五十五匹
260
京口駐防馬三千七百有一匹內存價二千四百一十一匹,實拴一千二百九十匹
261
福州駐防并水師駐防馬五千一百八十一匹內存價三千四百八十二匹,實拴一千六百八十八匹
262
杭州駐防馬五千五百六十六匹內存價三千六百三十四匹,實拴一千九百三十二匹
263
乍浦駐防馬一百八十五匹內存價七十四匹,實拴一百一十一匹。荊州駐防馬一萬三千一百九十八匹內存價八千匹,實拴五千一百九十八匹
264
西安駐防馬一萬八千二百四匹內存價六千三百六十二匹,實拴一萬一千八百四十二匹
265
涼州駐防馬一千三百四十四匹實拴莊浪駐防馬四百二十二匹實拴,寧夏駐防馬五千二十一匹實拴。成都駐防馬五千三百四十七匹內存價一千六百匹,實拴三千七百四十七匹
266
廣州駐防馬九千六百二十八匹內存價六千匹,實拴三千六百二十八匹
267
直𨽻經制馬九千三百七匹。山東經制馬三千三百七十九匹。山西經制馬四千九百三十九匹。河南經制,馬二千九十九匹。江南督標經制,馬四百八十七匹。江南提標經制,馬二千八百五十三匹。京口經制,馬三百五十八匹。
268
江蘇撫標經制馬一百四十六匹,安徽撫標經制馬九十六匹。漕標經制,馬四百九十六匹。河標經制馬四百五十二匹。河東河標經制,馬四百四匹,江西經制馬一千三百八十八匹。福建經制,馬五千五百六十八匹。浙江經制馬三千六百一十三匹。湖北經制,馬一千八百七十三匹。湖南經制馬二千五百四十七匹。陜西經制,馬一萬二千五百九十五匹。甘肅經制,馬三萬一千六百二十一匹。四川經制,馬五千五百四十二匹。廣東經制,馬五千二百二匹。廣西經制,馬一千五百十一匹。雲南經制馬五千五百四十一匹。貴州經制,馬三千七百三十六匹。馬禁:
269
順治五年,定見任文武官及兵丁准其養馬,其餘人等不許養馬,武舉生童等許各養馬一匹。七年。
270
諭户兵二部:「自今喀爾喀厄魯特來市馬,凡章京以下披甲人以上,無駝馬願往市者,毎次准買一匹,多買者,馬入官,問以罪己身不買,以他人頂己名買者,俱論罪馬入官,毎旗選章京二監買賣,即將買馬人造冊,一本送户部,照騐一本,自收備察賣馬處,執冊呼名放入,不許強占預計,違者,章京罰銀、兵丁鞭責、販子、買賣人及不係披甲者,概不許買,如犯此禁鞭一百駝馬入官居庸闗以內,官吏軍民等,不得沿途迎買,著官役搜索被獲者,以賊律罪,所差官役有私買者,及通問縱買之人,亦按賊律罪。
271
十二年,定䝉古馬來京,如有商販私買者,旗人責成該管官民人,責成五城司坊官嚴行察緝。十五年,定出征駐防將軍以下,披甲人以上馬額:親王馬四百匹,郡王三百匹,貝勒二百匹,貝子百五十匹,鎮國公百匹。輔國公八十匹,不入八分,鎮國公七十匹,輔國公六十匹,將軍八十匹,副將軍七十匹,䕶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六十匹,署䕶軍統領署前鋒統領,署副都統四十匹。前鋒參領、䕶軍㕘領、驍騎㕘領署䕶軍㕘領,署驍騎,㕘領一等侍衛、䕶衛三十五匹,散秩官、前鋒侍衛、二等侍衛䕶衛二十五匹,委署官三等侍衛䕶衛十八匹,䕶軍、驍騎校十二匹,署䕶軍校署驍騎校八匹,䕶軍領催六匹、驍騎四匹,內閣學士與副都統同,侍讀學士與參領,同侍讀與散秩官同,筆帖式與驍騎校同,多帯者不准。
272
是年,又定文武官、武進士、武舉、兵丁捕役等,准養馬,均令印烙拴帯木牌,民間乘馬,永行停止,違者責四十,板馬入官。
273
十六年,又定民人聴其養馬,毋庸察禁。康熈元年,又定除滿洲、蒙古、漢軍及漢文武官武進士、武舉兵丁捕役外,其民人養馬者,仍照例治罪。
274
三年,又定民人違禁養馬者責四十板,失察之,該管官罰俸一年。
275
又定違禁販買馬匹被出首者,馬給出首之人價入官,家僕出首者,准其開戶交該都統,於本佐領內酌量調撥。不論馬販馬牙,俱處絞。其主係官罰銀一百兩,係平人枷一月,鞭一百。該管官不嚴察,佐領罰銀五十兩,驍騎校罰銀三十兩,領催鞭八十。
276
五年,定直省民人或違禁販馬或私作馬牙被出首者,價給出首之人馬入官,其失察各官罰俸有差。七年,定旗人在外省販賣馬匹者處絞。牙子係旗人,枷兩月鞭一百,係民人責四十板,流三千里。又定在京民人違禁飬馬被出首者,首人係旗人即以馬給賞,係民人。刑部動支庫銀五兩,給賞馬入官。直省民人違禁養馬被拿出首者,該地方官動支貯庫,贓罰銀五兩,給賞馬入官,充驛遞用。十年,定民人仍准飬馬,毋庸察禁。
277
十一年,定駐防官來京買馬回省者,該都統開冩馬數印文,咨部給與照騐。又駐防官不呈明,該將軍等報部,私差家人來京買馬者,罰俸一年。十二年,又定民人養馬,仍行禁止。
278
又定「在京旗人私往外省販馬,係正戶該佐領、驍騎校罰俸一年,領催鞭五十,係僕人伊主官罰俸一年,平人鞭一百。該佐領等免議,於馬販名下追銀十兩,給拏首之人,仍交部治罪。
279
十五年,定大小官弁將自畜馬勒營伍收買,多取直者,照貪官例,革職提問。
280
又定督、撫、提、鎮差遣官役買馬,若於票外多買及擕帯商販者,許經過地方官察拏,不察拏者,降一級留任,差遣之。督撫提鎮,罰俸一年。
281
十六年,定:「奸匪圖利將馬在賊境接壤販賣與賊者,不論兵民照律治罪。該管官故縱者,以同謀論,失察者文職,州縣官武職專汎官革職提問,道府及兼轄官降五級調用。該管總兵官降三級調用,督撫提鎮降三級留任。若販馬人由本汎拏獲文武官,皆免罪,將拏獲之官議敘。十名以上,紀録一次多者照數紀録,五十名以上加一級,百名以上加二級。其不係本汎有能盤獲十名以下紀録一次,十名以上加一級,二十名以上加二級,三十名以上加三級,四十名以上加四級。五十名以上不論俸滿即陞,百名以上越陞一級。即用拏獲販馬之人,將所獲之馬盡行賞給。
282
十八年定,凡往各省販馬者,令於該旗呈明地方並馬數印文,咨兵部給印票,經過地方官騐票放行。若擾害百姓者,將伊主一併,嚴加治罪。
283
十九年,定不領印票販馬者,旗人枷兩月,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流三千里,馬入官。
284
二十五年,覆准販買馬匹,因用兵起見,今各處俱已平定撤兵,嗣後馬販子往各省販馬,永行禁止。二十九年,又定民人養馬,毋庸察禁。
285
三十一年奉。
286
上諭:「一應馬匹永行禁止,宰殺貨賣,交與步軍統領及五城司坊官察拏」。
287
又題准偷八旗馬者,分別匹數治罪。牧馬人自盜賣者,照偷馬賊論罪,屯庒居住。旗人賣馬者,令上稅准賣民人,既准養馬,彼此買賣,不禁或驛買或兵買報地方官上稅,准買賣不上稅者,例處又覆准八旗官兵屯庄之馬,被偷失主,即行報該營汛領兵追緝到交界地方,交與隣近營汛接遞追緝獲賊官,每案紀録一次,兵於賊名下毎匹追銀一兩給賞。若失主,報該營汛,不即領兵追緝。鄰境不即接遞追緝者,官每案降一級,罰俸一年,兵責二十板。
288
又覆准:「向來各省買馬,先在部領票,經過地方官騐票放行,若有奸匪將私馬附入票內,難於稽察。嗣後各省將軍、督、撫、提、鎮等買馬先行報部,本部暫停給票,聴其往各口及。
289
京城照數買到由部印烙,然後給票註明馬數,並所徃各省路徑令經過地方官騐放。若無印烙及比票內數多者,察拿治罪。如不察拿文官,交吏部議處,専汛官罰俸一年。
290
又議准:
291
京城內外旗民收獲逸失馬駝者,即日報該管官送部,由部交館所監督餧養。有認領者,開明逸失日月,由毛色口齒係旗人取具佐領印結,係民人取具地方官印結,由部察對相符准。其認領如過一月,無人認領交館所監督變價觧戶部。
292
三十二年,定買賣馬匹,止令買馬人上税,地方官計價收納,至於州縣買補驛馬兵丁買補營馬,雖屬公用,恐有影射,亦令照例收稅,嵗終入奏,銷冊報部察覈。
293
三十五年,定直省購買營驛馬,除赴各口及京城,由部印烙給票外,若赴鄰省,該督、撫、提鎮預移㑹赴買之地,方官照例收税,印烙給票,以憑沿途稽察。
294
三十九年,定「偷盜之馬,經過地方,官弁無從知之,免其察恭。
295
四十二年,奏:准八旗官兵,因公事領騎官馬,嗣後該處將官兵及佐領并應領馬數,造冊送部,由部立印單註,明給馬旗,分領馬時該處具印領交該管官赴部親投,由部察對相符給印單,照數領騎回京時,將馬交還,原給旗分。如有未交還者,該旗將領馬官兵及佐領開明咨部,由部行文該處,限兩月交還。若倒斃遺失,逾兩月限尚未賠補。由部叅奏,官罰俸一年,兵鞭八十,不追催之都統等及該管各官罰俸六月,領催鞭五十,仍著本人賠補。倘再逾兩月,仍不賠補。將倒斃遺失之人,官降三級,留任完日開復兵鞭一百,都統及該管各官罰俸一年,領催鞭八十,仍著本人賠補。其因公事領用官駝者,照此例行。
296
又定八旗官兵,因公領馬,該佐領別作記號印烙,於回京,交還時騐收。若將好馬留用,詐稱倒斃遺失,賠補後,其原馬認出照偷馬例治罪」。
297
五十三年,定各省販馬人暗結將軍、督、撫、提、鎮親屬,將疲瘦不堪用之馬,索取髙價不肖文武官代為壓勒。甚至無驛站之州縣,管步兵之頭領,亦行勒索,令將軍、督、撫、提、鎮嚴禁。若有此等情弊,即指㕘從重議處。
298
雍正八年,議:准騸馬為營驛所必需,除八旗人等及漢文武見任候選候補官文武進士、舉人、生員武童,准其畜養外,其餘民人畜養,騸馬各令變賣。近京二百里以內,由戶部照時價收買,撥與八旗畜養。二百里以外,各省由州縣官收買,以偹營驛闕額,均不許假察禁名,留難扣尅,致累民人。九年,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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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諭:「頃聞不許牧養騸馬,民間有不便之處,著不必禁止,仍照舊畜養,該部即通行曉諭,並行文各省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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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定八旗馬、駝有私賣與人者,官革職,兵鞭一百,革退該管官不能察出,罰俸六月,該管都統等罰俸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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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定八旗馬駝出場牧放,其佐領下留京之馬,原備𦂳要,差遣必待本部印文,方准撥發,若以私事騎載者,罰俸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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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六年,定大小官弁將自畜馬勒營伍收買,多取價直。若經營驛詳掲,該督、撫、提、鎮不題叅者,照徇庇例,議處詳掲之,官以應陞即用。督撫、提、鎮失察者,罰俸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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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奏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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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地方,嚴禁朝鮮收買大馬,今朝鮮國人来京徃徃私買大馬帶回,應令左右兩翼嚴禁,並令山海闗等口察拏,若通事人等圖利,代為購買,察出,一并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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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年,奏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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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八旗所需馬,全在兩翼購買闗口官弁,遇商販人等持有兩翼印票者,立即放行,毋得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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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三
URN: ctp:ws65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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