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唐會要卷七十五 |
3 | 宋 王溥 撰 |
4 | 選部下。 |
5 | 選限 |
6 | 武徳初,因隋舊制,以十一月起選,至春即停。至貞觀二年,劉林甫為吏部侍郎,以選限既促,多不究悉,遂奏四時選隨到注擬,當時以為便。貞觀十九年十一月,馬周為吏部尚書,以吏部四時持衡畧無暇休,遂奏請取所由文解,十月一日赴省,三月三十日銓畢。按工部侍郎韋述唐書云:「貞觀八年,唐皎為吏部侍郎,以選集無限,隨到注擬。時漸太平,選人稍衆,請以冬初一集,大集季春而畢,至今行用之」。諸史又云,是馬周未知孰是,兩存焉。 |
7 | 開元二十年正月二十二日,吏部尚書裴光庭奏:「文武選人承前三月三十日始畢,比團甲巳至夏末,自今以後,並正月三十日內團甲至二月內畢」。六月二十八日蕭嵩奏:「吏部選人,請準舊例,至三月三十日團甲畢。貞元八年春,中書侍郎、平章事陸䞇始復令吏部每年禁選人舊事,吏部常毎年集人。其後遂三數年一置,選選人併至文書,多不可尋勘,真偽紛雜,吏因得大為奸。巧選人一蹉跌,或十年不得官,而官之闕者或累歲無人。䞇令吏部分內外官為三分,計闕集人,歲以為常,其弊十去七八,天下稱之。 |
8 | 「十五年六月,勅六部奏選人,依前三月三十日已前團奏畢,其流外兵部、禮部舉人等,専委郎官恐不詳審,共為取舍,適表公平,毎至留放日,皆就尚書、侍郎對定,既上下檢察,庻在得人。 |
9 | 元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勅,今後宗正寺修撰圖、譜官、知匭使、判官至考滿日,各宜減兩選。 |
10 | 藻鑑 |
11 | 武徳七年,高祖謂吏部侍郎張鋭曰:「今年選人之內,豈無才用者,卿可簡試,將來欲縻之好爵」。于是遂以張行成、張知運等數人應命,時以為知人。 |
12 | 咸亨中,李敬𤣥為吏部侍郎。時有楊炯、王勃、盧照鄰、駱賔王並以文章見稱,敬𤣥咸為延譽,引以示裴行。儉、行儉曰:「才名有之,爵祿蓋寡。楊應至令長,餘並鮮能令終」。時蘇味道、王勮未知名,因調選。行儉一見深禮異之,仍謂曰:「有晩年子息,恨不見其成長。二公十數年,當居衡石,願識此輩」。其後果如其言。行儉嘗所引偏禆,有程務挺、張䖍朂、崔知辯、王方翼、党金毗、劉敬同、郭待封、李多祚、黑齒常之,盡為名將。證聖元年,劉竒為吏部侍郎,注張文成司馬,鍠為御史。二人因申屠瑒以謝之,竒正色曰:「舉賢本自無私,二君何為見謝?」聖厯二年,吏部侍郎鄭杲注韓思復為太常博士,元希聲為京兆士,曺嘗謂人曰:「今年掌選得韓元二人,則吏部不負朝廷矣」。 |
13 | 景雲二年,盧從愿為吏部侍郎,杜暹自婺州叅軍調集補鄭縣尉,後為戸部尚書。從愿自益州長史入朝。暹立在盧上,謂曰:「選人定如何?」盧曰:「亦由僕之。藻、鑑遂使明公展千里足也」。 |
14 | 開元八年七月,王丘為吏部侍郎,拔擢山陰尉孫逖、桃林尉張鏡微、湖城尉張普明、進士王泠然、李昂等,不數年登禮闈,掌綸誥焉。 |
15 | 十年十二月,吏部侍郎崔琳掌銓,收選人盧怡、裴敦復、于孺卿等數人,無何,皆入臺省。衆以為知人非,因銓選。藻鑑附。 |
16 | 武徳初,李勣得黎陽倉,就食者數十萬人。魏徴、高季輔、杜正倫、郭孝怡皆客遊其所,一見于衆人之中,即和禮敬。平武牢,獲鄭州長史戴冑,釋放推薦之,當時以為有知人之鑒。 |
17 | 永徽元年,中書舍人薛元超好汲引寒微,嘗表薦任希古、高知周、郭正一、王義方、孟利貞十餘人,時論稱美。聖厯中,狄仁傑為納言,頗以藻鑑自任,因舉桓彥範、敬暉、崔𤣥暐、張柬之、袁恕己等五人,後皆有大勲,復舉姚元崇等數十人悉為公相。聖厯中,則天令宰相各舉尚書郎一人,仁傑獨薦其子光嗣,由是拜地官員外,蒞事有聲,則天謂之曰:「祁奚內舉果得人也」。長安二年,則天令雍州長史薛季昶擇察吏堪為御史者,季昶以問録事叅軍盧齊卿,舉長安縣尉盧懐慎季休光、萬年縣主簿崔湜、咸陽縣丞倪若水、盩厔縣尉田崇璧、新豐縣尉崔日用。後皆至大官。 |
18 | 景雲二年,御史中丞韋抗加京畿按察使,舉奏奉天縣尉梁昇卿、新豐縣尉王倕、金城縣尉王氷、華原縣尉王燾為判官,其後皆著名位。 |
19 | 其年,朔方搃管張仁愿奏用監察御史張敬忠、何鸞、長安縣尉寇泚、鄠縣尉王易從、始平縣主簿劉體微分判軍事,義烏縣尉趙良正為隨軍,後皆至大官。先天元年,侍中魏知古嘗表薦洹水縣令呂太一、蒲州司功叅軍齊澣、右內率府騎曺栁澤,及為吏部尚書,又擢密縣尉,宋遙左補闕,袁暉封希顔、伊闕縣尉陳希烈後,咸居清要。 |
20 | 開元元年,盧齊卿為幽州刺史,時張守珪為果毅,特禮接之,謂曰:「十年內當知節度」。果如其言。雜處置。 |
21 | 乾封三年十月,勅司戎諸色考滿,又選司諸色考滿入流人,並兼試一經一史,然後授官。 |
22 | 咸亨三年正月十八日,許、雍、洛二州人任舉郡官。天冊元年十月二十二日勅:「品藻人物,銓綜士流,委之選曺,責成斯在。且人無求備,用匪一途,理當才地並升,輪轅兼授,或收其履厯,或取其學行,糊名考判,立格注官,既乖委任之方,頗異銓衡之術,朕厲精思化,側席求賢,必使草澤無遺,方員曲盡,改絃易調,革故鼎新,載想緝熙之崇,式佇宏通之效。其常選人,自今已後,冝委所司,依常例銓注,其糊名入試,及令學上考判,宜停神功元年十月勅,選司抑塞者,不須請不理狀,任經御史臺論告,不得輙于選司喧訴,有凌突選司非理喧悖者,注簿量殿,尢甚者,仍於省門集選人,決三十,仍殿立六選。其年閏十月二十五日勅:八寺丞、九寺主簿、三監、丞簿、城門符寳郎、通事舍人、大理司直、評事、左右衛千牛衛、金吾衛、左右率府羽林衛長史、太子通事舍人、親王掾属、判司叅軍、京兆河南太原判司赤城簿尉、御史主簿、校書正字、詹事主簿、協律郎、奉禮太祝等,出身入仕,既有殊途,望秩常班,須從甄異。其有從流外及視品官出身者,不得任前官。其中書主書、門下録事、尚書都事七品,官中,亦為𦂳要,一例不許,頗乖勸奬,其考詞有清幹景行,吏用文理者,選日簡擇取厯十六考己上者,聼量擬左右金吾長史及寺、監丞。 |
23 | 聖厯元年二月二十二日,勅選人無故三唱試三注不到者,不在銓試重注之例,其過門下三引不過者,亦不在更注之限。 |
24 | 三年正月三十日,勅:監察御史、左右拾遺赤縣簿、尉、大理評事兩㡬,諸縣丞簿尉三任已上,及內外官,經三任下考以上,不改舊選品者,選敘日,各聴量隔品處分,餘官必須依次授任,不得超越。 |
25 | 大足元年正月十五日勅:選人應留,不須安論考等,若諸事相似,即先書上考。如書判寥落,又無善狀者,雖帶上考,亦宜量放。 |
26 | 開元二年二月十八日,勅繁劇司闕官有灼然要籍者,聴牒選司于應得官人內,據材用資厯相當者先補擬。三年六月八日勅:「吏部銓選,委任尤重,比雖守職,務在循常,既限之以選勞,或失之于求士,宜選日拔擢一二人,不須限資次放」。 |
27 | 四年六月十九日勅,六品以下官,令所司補授,其外郎、御史并餘供奉,宜進名勅授。 |
28 | 其年七月,勅如聞黔州管內州縣官員多闕,吏部補人多不肯去,成官已後,或假解,或從征考,滿得資更別叅選。自餘管蠻獠州大率亦皆如此。宜令所司于諸色選人內,即召補,並馳驛發遣。至州,令都府勘到日申所司,如遲違牒管內都督決六十,追毀告身,更不須與官此。其年九月十二日勅諸色選人納紙,保後五日內其保識,各于當司具名品并所在人州貫頭銜,都為一牒報選司,若有偽濫,先用缺,然後准式處分。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勅要官兒子少年未經事者,不得作縣官、親民。 |
29 | 十二年,初定吏部員外郎,專判南曺。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勅:「比來所注擬官,多不慎擇,或以資授,或未適才,宜令吏部毎年先于選人內精加簡試,灼然明嫺法理者留擬。其評。事已上,仍令大理長官相加簡擇,不得授非其人。 |
30 | 十五年九月勅:令年勅,吏部選人宜依例糊名試判,臨時考第奏聞」。 |
31 | 十七年二月,勅邊逺諸州官多有老弱,宜令吏部每年選人內,簡擇強幹堪邊任者,隨缺補授,秩滿,量減三兩,選與留,仍加優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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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八載六月十六日,勅㫖授官宜立攢符,下諸郡府。九載三月十三日勅:「吏部取人必限書判,且文學政事,本自異科,求備一人,百中無一,況古來良宰,豈必文人?又限循資,尤難奬擢,自今以後,簡縣令,但才堪政理,即甄取,不得限以書判,及循資格注擬,諸圻望𦂳上中,毎等為一,申委中書門下察問,選擇堪者,然後奏授大理評事,緣朝要子弟中有未厯望圻縣使授此官,既不守文,又未經事,自今以後,有此色及朝要至親,並不得注擬。 |
34 | 十一載七月,勅吏部選人書判,濫及雜犯,不合得留者,不限選數,並放除。此之外,先後選深人一槩並留,其選深被放人選淺,得留人名,且留放逗留,牓示選人,各令知委,仍以單狀奏聞,不須更起條目」。至十二月二日,吏部尚書楊國忠奏請兩京選人銓目便定,當放無長名,遂詔文部選人調集者,宜審定格限。今集銓目,各量官資書判狀跡,功優,據闕合留,對衆集便定。其宏詞博學或書判特優超流輩者,不須定以選數,聴集武部選人,集試日,校第功優,亦對衆留放。 |
35 | 十三載:三月二十八日,勅㫖授官取蜀郡大麻紙一張,寫告身。 |
36 | 「廣徳元年二月,勅諸州府及縣,今後毎有闕官,宜委本州當日牒報本道觀察節度及租庸使司,具闕由附便使,牒中書門下,送吏部依闕准式處分。其所闕官有職稍重者,委本府長官于見任及比司官中簡擇權令勾當,正官到日,停不得更差前資及白身等,攝吏部及制勅所授官,委中書門下及吏部出後三日內,下本州准令式計程外一月不到任本州報中書門下吏部用闕,如灼然事故,准勅勒留,不在此限。其限程人六品已下本色,內殿一兩選,許同會闕不成人例,五品已上停一二年。其選人諸州諸使不得奏用。 |
37 | 大厯元年十二月,勅許吏部選人自相舉,如任官有犯罪舉主十二年五月勅,見任中書門下兩省五品已上、尚書省三品已上子孫各授官者,一切擬京官,不得擬州縣官。建中元年正月五日勅,大理法官及太常禮官,宜委吏部毎選時簡,擇才識相當,與本司商量注擬。貞元元年正月二十五日,勅宜令清資常叅官,毎年于吏部選人中,各舉一人,堪任縣令錄事叅軍者,所司依資注擬,便于甲厯,具所舉官名銜,仍牒御史臺,如到任政理尤異,及有贓犯事跡,明著所司録舉官姓名聞奏,當議褒貶,仍長名後二十日舉,仍永為常式」。七月,吏部奏:「准今年五月勅節文,縁選人淹留多時,理且權宜發遣,請量取建中四年授官,至今計日成三考,用闕注擬。其受替人皆于常例稍屈,亦冝量事優擢,委所司選限畢後,具所用闕人名銜聞奏,至選日各減一選。 |
38 | 三年七月,復置吏部小選。九年十二月,制:「自今以後,應諸使行軍司馬、判官、書記、參謀、支使、推官等使罷者,如是,檢校試五品已上,不合于吏部選集,並准罷使郎官、御史例,冬季聞奏」。十三年三月,于吏部選人中,簡擇通事舍人。十九年七月,勅以闗輔飢,罷今歲吏部選集。元和三年正月,吏部奏:「准去年六月勅,元和元年下文狀人,但有續闕,即便註擬元和二年下文狀人,切待有兩季下續闕至冬末合收用者注擬。伏以非時選集,見在無多,待闕多年,艱辛轉甚。其元年二月十三日已前下文狀,應未得官人,並請依當年平選得選留人例,一時注擬。其十月以後及今年下文狀人,如元勅即與處分,亦請准前注擬,其餘並請待註平選人,畢有闕相當,便與註擬。如無闕相,當即請許待續闕勅㫖。依奏。三月勅:秘省,𢎞文館、崇文館、左右春坊司、經局校書郎、正字,宜委吏部自今平流選人,擇取志行亷退藝學,精通註擬。七年十二月,魏博奏管內州縣官二百五十二員,內一百六十三員見差假攝九十員,請有司註擬」。從之。八年八月,吏部奏請差定文武官告紙軸之色物,五品已上用大花異紋綾紙、紫羅標檀木軸,六品下朝官裝寫大花綾紙及小花綾標、檀木軸、命婦邑號,許用五色牋小花諸雜色錦標,紅牙碧牙軸,其他團窠綾標、金銀花牋、紅牙發鏤軸鈿等,除恩賜外,請並禁㫁,勅㫖依奏。其年九月,刑部奏:「準今年七月二十一日勅,諸色左降官等,經五考滿許量移者,其降貶日授正員官,或無責詞,亦是責授,並請至五考滿,然後許本任處申闕,並餘左降官,緣任處多在遐逺,至考滿日,其申牒稽遲,致使留滯者,其刺史、錄事、叅軍等,並請與下考。如滿後,雖己申牒未量移間,其祿料並准天寶、貞元兩度勅文,依舊支給。其本犯十惡等罪,已有正名,請從舊」。從之。其年十一月,勅有司奏申光、蔡三州州縣官,縁給復無税應支俸料,今量定員額及課料,其六品以下官,仍令吏部于選人中選,優與註擬,毎月課錢,委所司量與支給,其員外及課料等,并額待給,復年滿,一切仍舊」。十二年,詔:「入粟助邊,古今通制。如聞定州側近,秋稼方登,念切効公,不同常例,有人能于定州納粟五百石者,放同優比出身,仍減三選,一千石者,無官便授解褐官,有官者依資授官,納二千石者,超兩資。如先有出身及官,情願減選者,毎三百石,與減一選。 |
39 | 十五年二月,中書門下奏:「見任正官員充職掌等,比限兩考及授官,經二周年已上,方許奏請,然後與依資改轉,有才在下位者,不免留滯。請自今後諸道使應奏請正員官充職掌,經一年者,即依資與改轉,如未周者,即量與類試官如此處分,庶將得中勅㫖依奏。寶厯二年十一月,勅㫖京官百司應合帶職事奏正員官者,自今已後,宜于諸司及府縣見任官中選擇,及府縣,見令本官充職,如見任無相當者,即任于其年選人中奏用,便據資厯與官,不要待銓試,仍永為常式。三年正月,山陵使奏:「伏以景陵、光陵已來,諸司諸使所差補押及雜掌官等,皆據舊例合得減選,其中有無選可減者便放,非時選吏曺縁是承優放選例多判成有過格年深、名身踰濫,赴常選不得者,多求減選掌職,圖得非時赴集,因縁優勅,成此倖門,其吏曺為弊頗甚,于今請應差前資官充職掌,不得取選數已過格人,庶絶奸冒。勅㫖依奏。 |
40 | 太和四年七月,吏部奏:「當司兩銓、侍郎㕔,伏以吏部居文昌首,曺侍郎為尚書二職,銓庭所宜順序㕔事,固有等差,舊以尚書㕔之次為中銓,其次為東銓。自乾元中,侍郎崔器以當時休咎為虞,奏改中為西銓,以久次侍郎居左,以新次侍郎居右,因循倒置,議者非之。伏請自今以後,以久次侍郎居西銓,以新除侍郎居東銓,勅㫖依奏」。 |
41 | 其年七月,吏部三銓正令史,毎銓元置七人,今請依太和元年流外銓起請,置五人,減下兩人,南曺令史一十五人。今請依太和元年流外銓起請節文減下三人。奉勅依奏。 |
42 | 五年二月,吏部奏請量抽太和三年終已來至三年三月四月以來,得資及計人成三考闕四十五員,伏縁去冬諸色黃衣參選者,倍多于常年,其間十七人皆是勲臣貴戚及常參官子弟,不可任逺處州縣官,三銓以當年合用闕方員,發遣之外,毎銓各有十餘人未得官,今請准元和中及長慶初勅例,據見在人數,量抽前件闕註擬畢,具所用闕聞奏。勅㫖宜依。 |
43 | 其年六月勅應選人未試已前,南曺駁放後經廢置詳㫁,及准堂判卻收比來南曺據給帖人數,續到續試銓司,更不考判,便同平留選人例註擬,稍涉僥倖,自今已後,應有此色,並待正月十日准格詳㫁,限畢都引、試判不及格并雜犯及續檢勘庫并前選文案不同,並駁放,不在更陳狀披訴及重詳㫁之限。 |
44 | 其年五月,吏部奏:「准貞元十八年四月一日勅,諸親註得外官欲赴任,自今已後,毎年須先奏聞者,今請至時准勅檢勘聞奏。其諸親薨歿,子弟註得外官,准先後勅合奏聞,起自今已後,請更赴集,更不在重奏,限其給勘處審勘,仍于家狀一一具奏,親等第如違駮放,勅㫖依奏。其月五日勅:應選人及冬集人,案門下省檢勘畢後,比來更差南曺令史權領,卻納門下甲庫,在于公事頗甚勞擾。自今已後,諸勒吏部過院,本令史便自分付甲庫,以備他年檢勘,請門下省勒甲庫令史,毎過選照勘收拾,明立文案,據官吏等遞相分付,不得妄有破除。南曺申請之時,如有稱失落欠少本,令史専知官准勘,檢擅改違除流例處分。 |
45 | 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中書門下奏:「今後請今京兆、河南尹及天下刺史,各于本府本道當選人中擇堪為縣令、司錄、錄事,叅軍人,具課績才能聞薦。其諸州先申牒觀察使,都加考覈,申送吏部。至選集者,不要至試塲,更試書判。吏部尚書引詣銓曺,試時務狀一道,訪以理民之術,自陳厯任以來,課績數條,取其理識優長者,以為等第,便以大縣註擬。如刺史所舉,并兩人得上下考者,就加爵秩。在任年考已深者,優與進改。其縣令錄事得上下考兼績狀者,許非時放選。如犯贓一百貫以下者,舉主量削階秩。一百貫以上者,移守僻逺小郡觀察使,委中書門下聴奏進止。所舉人中兩人善政,一人犯贓,亦得贖免,其犯贓官,永不齒錄」。從之。 |
46 | 開成元年十月,中書門下奏:「兩畿及兩京奏六品以下官,除勅授外,並吏部註擬。准太和五年正月二十六日勅中書門下奏:近勅隔絶,諸司奏:六品以下官實免占,吏部闕員亦稍絶邪濫,其兩府司錄及尉知捕賊,皆藉幹能敏練用差,專任吏部註,或慮與事稍乖。自今已後,京兆尹及河南府司錄及尉知捕賊,滿據官資合入者充,其餘並准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勅及太和四年五月七日勅處分。 |
47 | 會昌三年四月勅文,准太和元年十二月十八日勅進士初合格,並令授諸州府叅軍及𦂳縣尉,未經兩考,不許奏職。蓋制科之人,必𢎞理化,黎元之弊,欲使諳詳。近者諸州長史漸不遵承,雖注縣寮,多縻使職,茍從知已,不念蒸人流例,寢成供費不少。況去年選格改更新條,許本郡奏官便當府充職一人。從事兩請料錢,虛占吏曺正員,不親本任公事。其進士宜至合年諸道依資奏授,試官充職。如奏授州縣官,即不在兼職之限。廣明元年,勅吏部選人參錯長名人駮放者,除有身名踰濫及欠選欠考外,並以逺殘闕註擬東都選。 |
48 | 貞觀元年,京師米貴,始分于各州置選。開耀元年七月,𢎞文館直學士崔融議選事曰:「闗外諸州,道里迢遞,洛河之邑,天地之中,伏望詔東西二曺、兩京都分簡留放既畢,同赴京師」。 |
49 | 開元元年十二月,遣黃門監魏知古、黃門侍郎盧懷慎往東都分知選事,便令擬宋璟為東都留守,攝門監過官。 |
50 | 元和二年九月,詔東都留守趙宗儒權知吏部,今年東都選事銓試畢日停。 |
51 | 太和二年九月勅:吏部今年東都選事,宜令守河南尹王播權知侍郎,銓試畢日,停。 |
52 | 三年四月,勅東都選事冝停。 |
53 | 南選 |
54 | 上元三年八月七日,勅桂、廣、交、黔等州都督府:比來所奏擬上人首領,任官簡擇,未甚得所。自今已後,宜准舊制,四年一度,簡擇清強,正五品已上官充使選補,仍令御史同往註擬。其有應任五品已上官者,委使人共所營督府相知,具條景行藝能政術,堪稱所職之處奏聞。大足元年七月二十九日勅桂、廣泉、建、賀、福、韶等州縣,既是好處,所有闕官,宜依選例省補」。 |
55 | 開元八年八月,勅嶺南及黔中參選大曺名文解,毎限五月三十日到省,八月三十日檢勘使了,選使及選人,限十月三十日到選所,正月三十日內銓註,使畢,其領南選補使,盛移桂州安置。 |
56 | 其年九月,勅應南選人,嶺南每府同,一解嶺北州及黔府管內州,毎州同一解,各命所管,勘責出身,由厯選數、考課優勞等,給作簿書,先申省省勘應選人曺名考第一事,以己明造厯子選使兼本司對勘定訖,便結階,定品署印,牒付選使,其毎至選時,皆須先使擬官,受司團奏後,所司覆同,即憑進畫,應給籖告,所司為寫,限使奏勅到六十日,寫了,差専使送付黔桂等州,州司各送本州府分付。 |
57 | 天寶十三載九月,勅:「如聞嶺南州縣,近來頗習文儒,自今已後,去其嶺南五府管內白身,有詞藻可稱者,毎至選補時任,令應諸色鄉貢,仍委選使准式考試,有堪及第者,具狀聞奏,如有情願赴京者,亦聴其前資官并常選人等,有詞理兼通、才堪理務者,亦任北選及授北官。大厯十四年十二月二日勅,南選已差郎官,固宜専達,自今已後,不須更差御史監臨」。 |
58 | 興元元年,勅吏部侍郎劉滋知洪州選事。其年十一月,嶺南選補使、右司郎中獨孤愐奏狀:「伏准建中四年九月勅,選補條件,所註擬官便給帖放上,至上都,赴吏部團奏,給告身勅㫖,准勅處分。貞元二年十一月十日勅,嶺南、黔中選舊例補註訖,給票放上,其俸除手力、紙筆、園㕑雜給之外,餘並待奏申勅到,後始據㫖給付,其福建選補使宜停。其桂、廣、泉、建、福、賀、韶等州,宜依選例稱補。 |
59 | 三年三月,考功員外郎陳歸為嶺南選補使,選人留放註官。美惡違背令文,唯意出入,復供求無厭,郵傳患之。監察御史韓泰奏劾得罪,配流恩州。 |
60 | 元和二年八月,命職方員外郎王潔充嶺南選補使,監察御史崔元方監焉。 |
61 | 長慶二年正月,勅權停嶺南黔中今年選補寳厯。二年二月,容管經畧使嚴公素奏,當州、普寜等七州,乞准廣、韶、桂、賀四州例南選,從之。 |
62 | 太和三年勅:「嶺南選補,雖是舊例,但逺路行李,未免勞人當處。若有才能㢘使,宜委推擇,待兵息事簡,續舉舊章。其南選使,可更停一二年」。 |
63 | 七年正月,嶺南五管及黔中等道選補使,宜更權停一二年。 |
64 | 開成二年正月,又權停三年。五年七月,潮州刺史林郇苖奏:州縣官請同漳、河、廣、韶、桂、賀等州吏曺,註官勅㫖:潮州、嶺南大郡,與韶畧同,宜下吏部,准韶州例,收闕註擬,餘依。 |
65 | 其年十一月,嶺南節度使盧鈞奏:「當道伏以海嶠擇吏,與江淮不同,若非諳熟土風,即難捜求人瘼,且嶺中往年,弊是南選,今之弊是北選,臣當管一十五州,唯韶、廣兩州寮,每年吏部選授道途,遙逺瘴癘,交侵選人,若家事任持,身名真實,孰不自負?無由肯來?更以俸入單微,每歲號為比逺,若非下司貧弱,令史即是逺處無能之流,比及到官,皆有積債十中,無一肯識㢘恥。臣到任四年,備知情狀,其潮州官吏,伏望持循往例,不令吏部註擬,且委本道求官,若攝官㢘慎有聞,依前許觀察使奏準,事堪經久,法可施行,勅㫖依奏」。 |
66 | 附科甲 |
67 | 聖厯元年二月,勅:「文武選人檢甲厯不獲者,宜牒中書門下為檢。如又不獲,若在曺有官前後相銜可明者,亦聴為敘。 |
68 | 開元二年二月,勅諸色出身人銓試訖,應常選者,當年當色各為一甲,團奏給告牒過百人已上,分不滿五人,附入甲。 |
69 | 十六年五月,勅諸蕃應授內外文武官及留宿衛長上者,共一甲。其放還蕃者,别為一甲,仍具形狀、年履,同為一奏。 |
70 | 十九年四月,勅應授官考校敘功累勲有失錯者,門下省詳覆有憑,即為改註。 |
71 | 其年五月十一日勅,附甲授官無闕者,卻牒中書門下改擬。 |
72 | 天寶二年十一月,勅諸州醫學生等,宜隨貢舉例,申省補署十年與散官,恐年深久,檢勘無憑,仍同流外例附甲。 |
73 | 大厯六年七月,宰臣奏:「請自今已後,勅授文武六品以下官勅出後,附兵部附甲團奏。 |
74 | 貞元五年十二月,勅除常參官及諸使判官等,餘並附所司甲,其兵部選人亦凖此。 |
75 | 八年二月,戶部奏:「內外官應直京內百司及禁中軍并國親勒留人等,戸部侍郎盧徴奏:伏以前件直司諸勒留官等,若勅出便帶職事及勒留京官,即合以勅出為上日外官,比勅到為上自如,本司未經奏聞,即合同赴任官例,准貞元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勅待甲出後,省符到任日,支給俸料者,甲出,未帶勒留官簽符,先下州府交替理例,未免喧爭。伏請起今以後,並須挾多勒留,勅到任方為上日支給料錢,其附甲官有給甲,依前勒留直諸司者,待符甲後,簽到州為上,日支給課,冀塞倖求,庶絶論訴,勅㫖宜依」。 |
76 | 冬集 |
77 | 大厯十一年五月勅禮:部送進士明經、明法、𢎞文及崇文生道舉等,准式,據書判資蔭,量定冬集授散,其《春秋、公羊》、《穀梁、周禮》、《儀禮,業人,比縁習者較少,開元中勅:一例冬集,其禮業,毎年授散,自今已後,禮人及道舉明法等,有試書判稍優,并蔭高及身是勲官三衛者,准往例,註冬集,餘並授散。 |
78 | 貢舉上。 |
79 | 明經 |
80 | 上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天后上表曰:「伏以聖緒,出自𤣥元,五千之文,實惟聖教。望請三公以下內外百官,皆習老子道徳,經其明經,咸令集讀,一准《孝經》,論所司臨時䇿,試請施行之」。至二年正月十四日,明經咸試老子䇿二條,進士試三條。 |
81 | 儀鳯三年三月勅:自今已後,道徳經、孝經並為上經,貢舉皆須兼通,其餘經及論語》,任依恒式。長夀二年三月,則天自製臣範兩卷,令貢舉人習業,停老子。 |
82 | 神龍元年二月二日,勅文:天下貢舉人停習《臣範》,依前習《老子》」。 |
83 | 開元十六年十二月,國子祭酒楊瑞奏:「今之明習左氏者十無一二,恐左氏之學廢。又儀禮、公羊、穀梁亦請量加優奬,遂下制明經、習左氏及通周禮等四經者,出身任散官。至貞元元年五月二日勅,自今已後,明經習禮記及三傳者,許冬集。 |
84 | 天寶元年四月三日,勅:「自今已後,應舉除崇𤣥學生外,自餘所試道徳經宜並停,仍令所司更別擇一小經代之。其年加爾雅,以代道徳經。至貞元元年四月十一日勅:「比來所習爾雅,多是草木鳥獸之名,無益理道,自今已後,宜令習《老子》道徳經,以代爾雅,其進士亦宜同大畧例帖試。至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國子司業裴肅奏:爾雅傳通詁訓,綱維六經,為文字之楷範,作詩人之興咏,備詳六親九族之禮,多識鳥獸草木之名,今古習傳,儒林遵範,其老子是聖人𤣥微之言,非經典通明之㫖,為舉人所習之書,伏恐稍乖本義,伏請依前加爾雅」。奉勅:宜凖天寶元年四月三日勅處分。 |
85 | 二年三月,禮《月令》篇宜冠衆篇之首,餘依舊次。三年七月,詔曰:「《尚書》古先所制,有異他書。今抄寫漸訛,傳疑于後學,永言刋革,必在從宜。《尚書》應是古字體,並依今文」。 |
86 | 建中二年十二月,中書舍人、權知禮部貢舉趙賛奏:「應口問大義,明經等舉人明經之目,義以為先,比來相承,唯務習帖,至于義理,少有能通,經術寢衰,莫不由此。今若頓取大義,恐全少其人,欲且因循,又慮無以勸學,請約舉司舊例,稍示考義之難,承前問義,不形文字,落第之後,喧競者多。臣今請以所問錄于紙上,各令直書其義,不假文言,既與䇿有殊,又事堪徴證,憑此取舍,庶歸至公,如有義䇿全通者五。經舉人,請准廣徳元年七月勅,超與處分,明經,請減兩選,伏請毎歲甄奬,不過數人,庶使經術漸興,人知教本勅㫖明經義䇿全通者,令所司具名聞奏。續商量處分,餘依貞元二年六月詔,其明經有能習律一部,以代爾雅者,如帖經俱通于本色,減兩選合,集日與官」。 |
87 | 十三年二月,尚書左丞、權禮部貢舉顧少連奏:「伏以取士之科,以明經為首,教人之本,以義理為先,至于帖書,及以對䇿,皆形文字,並易考㝷試義之時,獨令口問,對答之失,覆視無憑,黜退之中,流議遂起,伏請准建中二年十二月勅,以所問錄于紙上,各合直書,其義,不假文言,仍請依經疏對,奉勅宜依」。 |
88 | 元和二年十二月,禮部貢院五經舉人請罷試《口義,准舊試墨義十條,五經通五,明經通六,便放入第。從之。七年十二月,權知禮部侍郎韋貫之奏試明經,請停墨義,依舊格問口義。從之。 |
89 | 開成四年十月,勅毎年明經及第,宜更與十人帖經條例」。 |
90 | 貞觀九年五月,勅:「自今已後,明經兼習《周禮并儀禮者,于本色者量減一選。 |
91 | 永隆二年八月,勅:「如聞明經射䇿,不讀正經,抄撮義條,纔有數卷,進士不㝷史籍,唯誦文䇿,銓綜藝能,遂無優劣。自今已後,明經毎經帖十得六已上者,進士試雜文兩首,識文律者,然後令試䇿。其書算舉人,亦准此例,即為常式。 |
92 | 永淳一年三月,詔舉人並詔䇿三道,即為永例。開元八年七月,國子司業李元瓘上言:「三禮、三傳及毛詩、尚書周易等,並聖賢微㫖:生人教業,必資事經逺,則斯文不墜。今明經所習,務在出身,咸以禮記文少人,皆競讀周禮經邦之軌則、儀禮莊敬之楷模,公羊、穀梁厯代。從之。今兩監及州縣,以獨學無友,四經殆絶,事資訓誘,不可因循,其學生,望請量配作業并貢人叅試之日,習《周禮、儀禮、公羊、榖梁,並請帖十通五,許其入䇿,以此聞者。或有敦勸,仰望四海均集,九經該備」。從之。十六年十月,准國子祭酒楊瑒奏:「近舉明經者,主司不詳其述作之意,毎至帖試,必取平頭年月,孤經絶句,自今以後,考試者盡帖平文,以存大典。 |
93 | 十七年三月,國子祭酒楊瑒上言曰:「伏聞承前之例,毎年應舉,常有千數,及第兩監,不過一二十人。臣恐三千學徒,虛費官廩,兩監博士濫縻天祿。臣竊見入仕諸色出身,毎歳向二千餘人,方於明經、進士多十餘倍,自然服勤道業之士,不及胥吏,以之效官,豈識先王之禮義!陛下設學務以勸進之,有司為約,務以黜退之微誠,實所未曉。今監司課十,已退其八九,考功及第十又不收一二,若長以為限,恐儒風漸墜,小道將興。若以出身人多應諸色都減,豈在獨抑明經、進士也? |
94 | 二十一年,勅令士庶家藏老子一本,毎年貢舉人,量減論語》一兩條䇿,加老子䇿。 |
95 | 二十五年二月,勅:今之明經進士,則古之孝㢘秀才,近日以來,殊乖本意,進士以聲律為學,多昧古今,明經以帖誦為功,罕窮㫖趣,安得為敦本復古經明行修,以此登科,非選士取賢之道,其明經自今已後,每經宜帖,十取五已上,免舊試一帖,仍按問大義十條,取六已上,免試經䇿十條,答時務䇿三道,取粗有文理者與及第,其進士宜停小經,准明經帖,大經十帖,取通四已上,乃准例試雜文及䇿考,通與及第。其明經中有明,五經已上試,皆通者進士中,兼有精通一史,能試䇿十條,得六已上者,委所司奏聴進止。其應試進士等唱第訖,其所試雜文及䇿,送中書門下詳覆,其所問明經大義,仍須對同舉考試,庶能否共知,取舍無愧有功者,逹可不勉歟?天寶十一載七月,舉人帖及口試,並宜對衆考定,更唱通否? |
96 | 其載十二月勅禮部舉人,比來試人,頗非允當,帖經首尾不出,前後復取者也之乎?頗相類之,帖下為弊已久,須有釐革。今請毎帖前後,各出一行,相類之處,並不須帖。 |
97 | 唐會要卷七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