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三十六 |
3 | 選舉 |
4 | 舉官 |
5 | 宋寧宗嘉定八年三月,詔大郡嵗舉亷吏二人,小郡一人。 |
6 | 至十二年五月,詔侍從、兩省、臺諫各舉文武可用之才二三人。又命監司、守臣舉十科政績所知自代露章列薦,並籍記審察。任滿,則取其舉數多、有政績行誼者升擢之。 |
7 | 江東轉運司副使真徳秀奏曰:「太平興國中,嘗詔諸道轉運司察訪部下官吏,凡罷軟不勝任及黷於貨賄者,俾條上其事狀,其清白自守,幹局不凡者,亦許其明揚。臣仰見祖宗盛時選用監司,付以事權者,蓋欲其公於刺舉責任之意不輕也。自嘉泰、開禧以來,公道不行,請囑日盛,郡縣之官有罪狀彰灼為監司者,甫欲按劾,已求要路之援以自脫,甚者得以施其反噬之計,於是刺之,權有不行矣,嵗舉之員,往往奪於權貴之命,孤寒無援者,雖盡心職業,不免陸沉之嘆,膏梁庸騃,茍有所挾,則若執劵以取償焉,於是舉之權又有所不行矣,是以州縣之間,賢否不分,民受其病。今陛下更新大政,公道昭明,寖還乾道淳熙之舊矣,獨縉紳間親,故請託之弊,未能盡革,臣愚欲望聖慈,詔戒中外士大夫,相與維持公道,使將指承命者,得以展澄清之志,而賢不肖有所甄別,於治道豈小補哉?理宗寳慶元年,詔:今後見供職及在外帶職從官,依元祐十科舊制,嵗舉三人。 |
8 | 從右正言糜洒請也。是年八月,擢知袁州,趙䈣夫、直秘閣、福建提㸃刑獄,以旌亷吏,又詔侍從、給諫、卿監、郎官并在外前執政、侍從、帥臣、監司,各舉亷吏三人,權司封郎官許應龍乞設十科劄子曰:「臣聞天下固有不一之才,人主當無執一之見,蓋人才之在天下,若十指然,小大長短,雖若不齊,而皆適於用,兼收並蓄,則皆有以自見,而天下無不舉之事,茍用一而廢一,則互相傾軋,必有分朋植黨之弊。夫人才不同,彼此異見,其來非一日矣,足一躡軍門,視文士如仇讐,首一戴儒冠,輕武弁如草芥,矯矯特立,則以靜重為苟容,處事詳審,則以剛直為沽譽,長於吏才,則以明經術者為腐儒,專於學問,則以了官事者為俗吏,少俊則以老成為遲鈍寛厚,則以嚴明為苛刻,各分黨與,判乎其不相入也?人主用才,惟求以辦吾事,濟吾治而已,安可主一而廢一哉?陛下建用皇極,無黨無偏,耆徳者召之,文學者用之,吏事者任之,或長於將畧,或精於財計,或以循良稱,或以讜直名,莫不擢用,固無一毫好惡之私,然求賢之詔屢下,剡薦之牘交馳,而人心多私,罕以實應,靖退不競者無由自達,單寒寡援者未免見遺,臣願陛下開衆正而達四聰,使任薦舉者悉叅公論,舉能其官,則錫以進賢之賞,稱匪其人,則加以謬舉之罰。如此,則真才實能皆為吾用,何事不立?惟陛下與大臣亟圖之。 |
9 | 紹定元年,右正言梁成大奏:「乞申嚴薦舉法,成大奏除升陟所知政績,姑從舊法改官亷吏。犯入已贓者,許舉主悔舉。又選人改官舉主五員,內用職司一員,始為及格。近奔競巧取者,或用職司三四員,甚至五員,而寒畯終身不得職。司乞勅吏部止用一員過數毋令收使」。俱從之。 |
10 | 二年二月,詔:「嵗舉亷吏,或犯姦,贓保任同坐監司臣申嚴覺察」。 |
11 | 四月,詔郡縣官闕,毋令藝術人及豪民、罷吏借補權攝。 |
12 | 淳祐元年正月,詔舉文武才。 |
13 | 宰執、侍從、兩省、卿監、郎官、帥臣、監司各舉一二人,悉疏其才能委堪任用者,指實以聞。 |
14 | 四年,詔:「臺諫耳目之官,例由親擢,自今不許大臣薦進」。七年十月,監察御史陳垓建言銓法十弊,乞申戒飭。從之。 |
15 | 一曰添差數,多破法耗財,二曰抽差員衆、州縣廢職,三曰攝局違法,蠧政害民,四曰須入不行徼幸撓法,五曰奏辟不應,奔競日甚,六曰改任巧捷,紊亂官常,七曰薦舉不公,多歸請託。八曰借補繁多,官資泛濫。九曰瘝曠職守役心外求,十曰匿過居官翫視國法。八年二月勅吏部凡未歴郡者不許為郎,已為郎者更迭補外,未歴縣者,必令須入。已作縣者,須及任滿闕次,必依先後,毋或改差。 |
16 | 十年,詔改官班引之人,先赴都堂,或御史臺各試書判合理法者,許集注,如不通,且令為丞,再試,中方與入」。景定四年正月,詔侍從、臺諫、給舍、卿監、郎官以上及制總、監司,各舉所知,不拘員限,不如所舉,行連坐法。次年,詔侍從、兩省於內外官舉堪監司、郡守者,疏其實以聞,令中書籍記,遇有官闕,精加審察,取旨擢用,如犯贓私坐以謬舉之罰。 |
17 | 度宗咸淳元年,詔侍從、給舍、臺諫、卿監、郎官各舉所知二人,摭實狀,限三日以聞。 |
18 | 時以初即位有此詔。次年,復詔各舉所知二人。五年三月,詔舉亷吏。 |
19 | 詔曰:「吏以亷稱,自古有之,今絶不聞,豈不自章顯而壅於上聞。與其令侍從、卿監、郎官各舉亷吏,將顯擢焉」。 |
20 | 七年十二月,詔舉亷能材堪縣令者。 |
21 | 侍從、臺諫、給舍各舉十人,卿監、郎官各舉五人,制帥、監司各舉六人,知州、軍、監各舉二人。 |
22 | 遼聖宗統和十二年十一月,詔:諸部所俘宋人,有官吏儒生抱器能者,具以名聞。 |
23 | 《遼史張儉傳》曰:故事,車駕經行,長吏必有所獻。聖宗嘗獵雲中,節度使進曰:「臣境無他産,惟幕僚張儉一代之寳,願以為獻」。先是,帝夢四人侍側,賜食人二口,至聞儉名,始悟召見,容止朴野,訪以世務,占奏三十餘事,由此顧遇特異,踐厯清華,號稱明幹。 |
24 | 興宗重熙九年十二月,詔諸職官有治民安邊之畧者,悉具以聞。 |
25 | 十年十月,詔東京留守察官吏有亷幹清彊者,具以名聞。金制,文武選皆吏部統之,自從九品至從七品職事官部擬正七品以上呈尚書省,以聽制授。凡文散官,謂之文資官、武散官,謂之右職,又謂之右選。文資則進士為優,右職則軍功為優,皆循資有升降定式而不可越。自餘舉人勞效、應襲恩例之外,入仕之途尚多,而所定之時不一,若牌印、䕶衛、令史之出職,則皇統時所定者也。檢法、知法國史院書寫,則海陵所置者也。若宗室將軍、宫中諸局承應人、宰相書表、太子、䕶衛妃、䕶衛、王府祗候郎君、內侍及宰相之子并譯史、通事省祗候郎君、親軍驍騎諸格,則定於世宗之時及章宗所置之太常、檢討、內侍寄祿官,皆仕進之門戸也。凡外任循資官,謂之常調,選為朝官,謂之隨朝。吏部選者,謂之部選。尚書省選者謂之省選。部選分四季擬授省,選理、資考升遷。世宗大定二年,詔隨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各舉亷能官一人。 |
26 | 三年定制,若察得所舉相同,即擬旌除,若聲跡穢濫,所舉官量約降罰。至九年,諭宰臣曰:「朕思得忠亷之士,與之共治,故嘗命五品以上各舉所知,於今數年矣,以天下之大,豈無其人?亦由在上者知而不舉耳」。參知政事魏子平奏曰:「可命當舉官者,毎任須舉一人,視其當否,以為旌賞」。帝曰:一任舉一人,則人才或難,恐涉於濫。又少有所犯,則罪舉者,故人益畏而不敢舉。宋國辟舉之官,有犯罪者,所舉官雖宰執亦不免降黜,人情始慕進,故多亷慎,既得任用,或失所守。宰執自掌黜陟之權,豈可因所舉而置罪耶?」十年,又詔曰:舉人之法,若定三品官,當舉幾人,是使小官皆諂媚於上也,惟任滿詢察前政,則得人矣。三年八月,詔祖宗時有勞効未曽遷賞者,五品以上奏聞,六品以下及無職事者,尚書省約量升除時。又詔監當官遷散官至三品尚任縣令者,與省除。四年勅,隨朝六品,以繁劇局分官有闕者,省不得擬注,其具闕及人以聞。六年,制官至三品,朝廷約量勞績嵗月,特予遷除。七年,勅外路四品以上職事官,并五品合升除官,皆具闕及人以聞,六品以下尚書省擬定而後奏。 |
27 | 《金史髙衎傳曰:「大定初,每季選人至吏部,託以檢閲舊籍,謂之檢卷,有滯留至後季尚不得去者,衎三為吏部,知其弊,及授尚書,嵗餘銓事修理,選人便之。 |
28 | 八年七月,詔:「自今朝官出外,即令體訪外任職官亷能者及草萊之士可助治者,具姓名以聞」。時帝求賢甚切,十一年,諭宰臣曰:「昨觀貼黃,五品以上闕員甚多,而難於得人,三品以上朕則知之,五品以下不能盡識也。卿等曽無一言,見舉者國家之務,朕豈能獨盡哉」。二十六年三月,尚書省擬奏除授,帝曰:「卿等在省未嘗薦士,止限資格,安能得人?古有布衣入相者,聞宋亦多用山東、河南流寓,疎逺之人皆不拘於貴近也。以本朝境土之大,豈無其人,朕難遍知,卿又不舉外官,三品以上必有可用之人,但無由得進耳。 |
29 | 二十六年四月,詔職官犯除名者,毋復舉用。諭尚書省曰:「比有上書言職官犯除名不可復用,此言極當。如軍朝急速,權可使用。今天下無事,復用此輩,何以戒将來!」 |
30 | 二十九年十一月,諭尚書省:自今五品以上官,各舉所知嵗限所舉之數,如不舉者,坐以蔽賢之罪,仍依唐制,凡五品以上官到任,即舉自代,並從提刑司採訪之。 |
31 | 時以選舉十事,命尚書省定擬,其一減資考,使可用者不至衰老,其二,隨朝考滿,人果才能免回降。其三,隨路提刑所訪亷能官,就令隨宜遷注。其四,許宰相與求仕官相見,以訪才能。其五,薦賢毋避親故,如數各舉所知,不舉者罪之。其六,舉自代。其七,內外五品以上,官長於僚屬,內舉才能官一人,數外舉者聽。其八,監臨諸物料內及草澤隠逸之士,皆聽薦舉。其九,親軍出職內,有尤長武藝、勇敢過人者,令內外官舉提刑司察之。其十定前項各欵隨色,嵗舉一人。章宗明昌元年八月,詔選才幹官為諸州刺史,皆召見戒諭之。 |
32 | 三年十月,詔應保舉官及試中書判者,委官覆察,言行相副者量與升除,隨朝及六品以下,各隨所長用之。六年八月,詔:「宮中承應人出職後三年內犯贓罪者,元舉官連坐,不在去官之限,著為令」。 |
33 | 承安三年二月,諭宰臣:「選任才能,雖資品未及,亦具以聞,毋避親故。 |
34 | 四年,立審官院。 |
35 | 勅宰臣曰:「凡除授恐未盡當,今無門下省,雖有給事而無封駁司,可設審官院,使於擬奏,未受時詳審得當,然後授之。凡所送令詳審者,以五日內奏,或申省」。三月,諭尚書省:「官員必須改除者議之,其日月淺者,毋數改易」。 |
36 | 先是,尚書省於明昌四年正月,奏推官蘇徳秀為禮部主事,帝曰:「百官當使久於其職,彼方任理官,復改戶曹,又除禮部,人材豈能兼之?但中材勝於新人,事既經練,亦必有濟,後不可輕易改除」。至是有是諭。泰和二年十二月,詔監察御史非特旨不許舉官。七年正月,勅宰臣舉才幹官同議南征事。六月,詔朝官六品、外官五品以上及親王舉通錢榖官一人不舉者罰,舉不當者論如律。 |
37 | 宣宗貞祐三年三月,詔:「沿河州縣官罷軟不勝任者汰去,令五品以上官公舉,仍許今年到部人內先擇能者量緩急易之」。 |
38 | 興定元年,詔隨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職事官,舉正七品以下職事官,年未六十、不犯贓堪使任者一人。三年十月,定保舉縣令能否升黜舉主制,繼以舉官或私其親,或徇於請求,或謬於鑒裁而妄舉,數嵗之間以濫去者九十餘人。五年十二月,乃罷其制。 |
39 | 十一月,詔隨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官,二嵗舉縣令一人。 |
40 | 初,貞祐四年三月,監察御史完顔綏蘭上言:「臣近被命,體問外路官亷幹者,擬以差遣,若懦弱不公者罷之,具申朝廷,別議擬注。臣伏念彼懦弱不公之人,雖令罷去,不過止以待闕者代之,其能否又未可知,或反不及前官,蓋徒有選賢之虚名,而無得人之實跡。古語云:縣令非其人,百姓受其殃。今若後官更劣,則為患滋甚,豈朝廷恤民之意哉?夫守令,治之本也,乞命隨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官,各舉堪充司縣長官者,仍明著舉官姓名,他日察其能否,同定賞罰,庶幾其可」。詔議行之,至是,始定其制。 |
41 | 四年八月,勅掌兵官不聽舉縣令。 |
42 | 哀宗至大元年,命監察御史、司農司官,先訪察隨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官清慎明潔可為舉主者,然後移文使舉所知,仍用六事課殿最,以升黜舉主。元選官之法:從七品以下屬吏部,正七品以上屬中書,三品以上非有司所與奪,由中書取進止。自六品至九品為勅授,則中書牒署之。自一品至五品為宣授,則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寳,二品以上用玉寳,有特旨者則有告詞。 |
43 | 凡選用不拘常格,省參議、都司郎中、員外髙第者,拜叅預政事,六曹尚書、侍郎及臺幕官監察御史,出為憲司官。外補官已制授,入朝或用勅除朝蹟秩視六品,外任或為長伯。在朝諸院,由判官至使,寺監由丞至卿館閣,由屬官至學士有遞升之法。其吏部月選,凡解由到部,即行照勘,合得七品者呈省,從七以下本部注擬。其餘流外人員,不拘多寡,並以一月一次銓注。 |
44 | 世祖至元十五年四月,命行中書省舉亷能吏以聞,其貪殘不勝任者,劾罷之。 |
45 | 十九年九月,命各道提刑按察司舉亷能吏,加等遷敘。監察御史魏初疏曰:「舊制,常叅官、諸州刺史,上任三日,舉一人自代,況風紀之職,與常員異。請自今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在任一嵗,各舉一人自代,所舉不當有罰,不惟砥礪風節,亦可為國得人」。二十年四月,禁近侍為人求官,紊亂選法。二十四年閏二月,詔行省宣慰司毋濫舉官吏。二十八年,詔:「路府州縣,除達嚕噶齊外長官,並宜選用漢人素有聲望,及勲臣故家并儒吏出身資格相應者,佐貳官遴選色目漢人叅用」。 |
46 | 成宗元貞元年二月,命中書省振理選法。省臣言:「近者阿哈瑪特僧格怙勢賣官,不別賢否,止憑解由遷調,選法大壞。宜令亷訪使體覆以聞,省、臺選官覈實,定其殿最,以明黜陟。其亷訪司官,亦令省臺同選為宜」。從之。 |
47 | 三月,詔自後諸司毋得奏舉官屬,專令中書奏擬。先是,至元十九年十二月,御史中丞崔彧言:「選用臺察官,若由中書必有偏徇之弊,御史宜聽本臺選擇」。從之。至是,省臣言:「樞宻院、御史臺例應奏舉官屬,其餘諸司不宜奏請,今皆請之非便。故有是詔。至大徳七年二月,又詔諸司舉用人員,並經中書省,毋得擅奏。十一年,武宗即位。八月,中書省臣言:「內降旨與官者八百八十餘人,已除三百,未議者猶五百餘,請自今越奏者勿與」。帝是其言。又御史臺臣言:「中書省、樞宻院、御史臺、宣政院得自選官,具有成憲。今監察御史亷、訪司官,非本臺公選,而從諸臣所請,自內降旨,非祖宗成法」。帝嘉納之。九月,中書省臣言:「內外選法,向者有旨一遵世祖成制,兩宮近侍銓敘,惟上所命,比有應入常調者,夤縁驟遷。其已仕廢黜及未嘗入仕者,亦後請自內降旨。臣等奏請禁止,䝉賜允從。自後所降內旨復有百餘,臣等已嘗銓擇奉行,第中書政務,他人又得輒請,責以整飭,其效實難。自今銓選請如前制,非由中書議者,毋得越奏」。詔從之。大徳元年四月,中書省及御史臺議定臺憲舉官事宜,副萬戶阿喇卜丹、御史中丞崔彧等陳臺憲諸事,省臺集議言:「乞依舊例,御史臺不立選,其用人則於常調官選之,惟監察御史首領官,今御史臺自選亷訪司,必擇䝉古人為使,或闕,則以色目世臣子孫為之,其次叅以色目,漢人各省文案,行臺差官檢覈宿衛。近侍奉特㫖,令臺憲擢用者,必須明奏,然後任之。行臺御史任滿而有効績者,或遷內臺,或呈中書省遷調,亷訪司亦如之。其不稱職者,省臺擇人代之,未歴有司者授以牧民之職。經省臺同選者,聽御史臺自調。中書省或用臺察之人,亦宜與御史臺同議。各官府憲司官毋得輒入體察」。制可。 |
48 | 二年十二月,詔亷訪司嵗舉所部亷幹者各二人。七年二月,詔慎選文翰師儒官。 |
49 | 翰林院宜選通經史能文辭者,國子學,宜選年髙徳劭能文辭者,並須資格相應之人,不得預保布衣之士。若果才徳素著合不次超擢者,別行具聞。其後至大四年,仁宗即位,四月,詔國子監師儒之職有才徳者,不拘品級,雖布衣亦聽選用。閏七月,中書平章政事鄂勒哲、李孟等言:「方今進用儒者,而老成日以凋謝。宜訪四方儒士成材者,擢任國學、翰林、秘書、太常或儒學、提舉等職,俾學者有所激勸」。帝是其言。詔自今勿限資級,果才而賢,雖白身亦用之。九年二月,詔臺、院、部五品以上官,各舉亷能識治體者三人,行省臺宣慰司亷訪司各舉五人等。謹按成宗紀及元典章,並云:詔御史臺、翰林、集賢院六部,於五品以上各舉三人,與志文互異。據志則五品以上皆得舉人,據紀則五品以上乃指所舉亷能之人而言,恐五品以上職官無幾,不應各舉三人,如是之多,今從志。又元典章,是詔在九年六月,亦與紀不同。 |
50 | 武宗至大三年十月,詔:「尚書省事繁重,諸司有才識明達者,並從尚書省選任。樞宻院、御史臺及諸有司毋輒奏用,違者論罪。其或私意請託,罷之不敘」。四年二月,命臺官選正直之人為亷訪司官,體察郡縣有亷能愛民者,不次擢用。 |
51 | 六月,又命侍臣咨訪內外才堪佐國者,悉以名聞。七月,勅御史臺選更事老成者為監察御史。仁宗延祐七年十一月,詔監察御史肅政亷訪司,於常選人中,每嵗舉可任守令者一人,並須指陳亷能實跡、色目官初舉,漢官覆察,漢官初舉色目官覆察,限次年三月內申臺呈省,籍其姓名,以備擢用。既用之後,考其政績成敗,與元舉官同示賞罰,違期不舉,罪亦及之。 |
52 | 英宗至治三年正月,詔常調官外,不次銓用者,但升以職,勿升其階。 |
53 | 九月,勅諭百司,凡銓授官,遵世祖舊制。泰定帝㤗定元年二月,以舊制臺憲嵗舉守令推官二人,有罪連坐非便,命中書於常選擇人用之。文宗至順二年九月,監察御史陳思謙上銓選法,從之。思謙言:「銓衡之弊,入仕之門太多,黜陟之法太簡,州郡之任太淹,朝省之除太速,欲設三䇿以救四弊:一曰至元三十年以後,増設衙門,冗濫不急者從實減并,其外有選法者,并入中書。二曰宜叅酌古制,設辟舉之科,令三品以下各舉所知,得才則受賞,失實則受罰。三曰:古者刺史入為三公,郎官出宰百里,盖使外職,識朝廷治體,內官知民間利病,今後歴縣尹,有能聲善政者授郎官,御史,歴郡守有竒才異績者,任憲使、尚書,其餘各驗資品通選在內者,不得三考,連任京官,在外者須兩任乃遷內職,績非出類、守不敗官者,則循以年勞,處以常調。凡朝缺官員,須二十月之上,方許遷除。帝可其奏,命中書議行之。三年十月,復詔監察御史肅政亷訪司并內外三品以上正官,嵗舉才堪守令者一人,申達省部録用稱職者,舉官優加旌擢,犯贓私者,量其輕重黜罰。至順帝元統二年十月,命臺憲部官各舉才堪守令者一人。至正五年十二月,詔定薦舉守令法。七年十二月,以連年水旱,民多失業,選擇臺閣名臣二十六人,出為守令。八年四月,詔京官三品以上,嵗舉守令一人,守令到任三月,亦舉一人。自代。十二年三月,詔:「隨朝一品職事及省、臺、院、部諸正官,各舉循良才幹、智勇兼全、堪充守令者二人,知人多者不限員數。各處試用守令,並授兼管義兵、防禦諸軍奥魯勸農事,所在上司,不許擅差,守令既已優升,其佐貳官員比依入廣例量升二等,任滿,驗守令全治者與真授,不治者全削二等,依本等敘,半治者減一等敘。雜職人員,其有智勇之士,並依上例。凡除常選官於殘破郡縣及迫近賊境之處,升四等,稍近賊境,升二等」。十六年二月,命六部諸監院正官各舉才堪守令者一人,中書省斟酌用之,或任內害民受贓者,舉官量事輕重降職。 |
54 | 王圻曰:「元舊制,銓曹有行止,科吏主之,日具內外官十名上中書省、中書籍以遷擢。其後吏怠不為意,任者淹滯,有待選十餘年者。至正時,危素責吏,日具五名,五日一上中書吏樂易集,各思奉職,而久滯者獲伸。 |
55 | 明制,任官之事,文歸吏部,武歸兵部。而吏部凡四司。文選,掌銓選、考功掌考察,其職尤要。選人初授者曰聽選,升任者曰升遷。 |
56 | 其法,毎年吏部六考六選,凡引選六類選六、逺方選二聽選及考定升降者,雙月大選,其序定於單月,改授、改降、丁憂,候補者,單月急選,其揀選,三嵗一舉行,凡升遷必滿考,若員缺應補不待滿者,曰推升。內閣大學士、吏部尚書,由廷推,或奉特旨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㑹同三品以上廷推,太常卿以下,部推,通叅以下吏部於宏政門㑹選,詹事由內閣各衙門由各掌印,在外官惟督撫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布按員缺,三品以上官㑹舉,監司則序遷,惟防邊兵備率由選擇保舉,付以勅書,其他在外府州縣正佐,在內大小九卿之屬員,皆常選官選授遷除,一切由吏部。太祖洪武十五年正月,命天下朝覲官各舉所知一人。至成祖永樂元年,詔京官文職七品以上,外官至縣,令各舉所知一人,量才擢用,後以貪汚聞者,舉主連坐。仁宗洪熙元年八月,宣宗即位,命京官五品以上及給事、御史、外官、布、按兩司正佐及府州縣正官,各舉所知,惟見任府州縣正佐及曽犯贓罪者,不許薦舉。其他官及屈在下僚,或軍民中有亷潔公正、才堪撫字者,悉以名聞。世宗嘉靖七年,詔兩京三品以上及科道官各舉所知,仍從吏部議奏定奪。孫承澤《春明夢餘録》曰:夫以天下之大,人才之廣,而僅取用於銓衡一司,網疎甚矣,欲使官得其人,人盡其才,舍保舉,其奚由焉?夫保舉與薦舉異薦舉者,誠有所知一舉焉,而臣之心畢矣。保舉者,舉其顯,復保其㣲,舉其始,復保其終,故薦舉者,上世之法也。保舉者,晚世之法也,明主好賢如渴,而又慎之以不得已,非薄視天下也,保而舉之不厭慎也。 |
57 | 仁宗洪熙元年,定制,凡布、按二司知府有缺,令三品以上京官保舉。 |
58 | 先是,成祖永樂九年,吏部尚書蹇義言:「在外布、按二司府、州、縣官,承流宣化,以撫字為職,必須得人得人之法,在銓選精嚴,薦舉有法,宜令在內文職七品以上、在外五品以上及州縣正官,各舉所知賢能亷幹堪任牧民及風憲者一人,吏部考驗酌用。其所保非才,或授職之後,闒冗卑汚,舉主連坐」。詔是其言,命所司速行之。至是,復定是制。其後復以知府多循資格,不稱任。宣宗宣徳六年五月,命大臣薦舉,郎中況鍾、趙豫、莫愚、羅以禮,員外郎陳本深、邵旻、馬儀,御史何文淵陳鼎,俱授知府,賜勅遣之,其冬,復用薛廣等二十九人。十年,詔府州縣官亷勤公正能恤民者,親臨上司,宜以禮待,仍具其政績以聞。英宗正統二年九月,大學士楊士竒言:「宣德七年以前,藩臬二司及府州縣正官,惟聽吏部所舉權衡,獨擅聞見不廣,未盡得人,百姓受害,是以宣宗皇帝勅令大臣保舉,自此得人遂多,間有一二非才,盖縁舉主審察不至,或徇私不公所致。昔唐太宗命在京三品以上舉郡守、縣令,後來致天下斗米三錢之效,近來有等京官無人舉保,造為謗語,專欲隳壞良法,伏望聖斷,仍遵先帝勅旨,行但所舉之人籍,記舉主後有犯贓必明,正舉主之罪,則人知謹畏,不敢徇私,官必得人矣」。詔從之。十一年,御史黃裳言:「國初,給事、御史奏遷方面郡守,近年方面郡守率由羣臣保升,給事、御史以糾叅為職,豈能無忤於一人?乞勅吏部仍按例奏請」。十二年,給事中余忭復言:方面郡守有缺,吏部當奏請上裁。尚書王直、英國公張輔等言:「方面郡守,保舉升用,稱職者多,未可擅更易。詔從輔直言,而仍採忭疏許言官指劾。十三年,御史凃謙復陳:「舉薦得方面郡守,輒改前操之弊。請仍遵洪武舊制,於內外九年考滿官內揀選升授,或親選朝臣才望者任之。詔可。景帝、景泰間,給事中林聰又陳推舉驟遷之弊,言:「今缺叅政等官三十餘員,請暫令三品以上官保舉,自後惟布、按兩司三品以上官連名共舉共,餘悉付吏部」。詔並從之。憲宗成化五年,科道官復奏請保舉方面,吏部因併及郡守。詔從言官請,而令知府員缺,仍聽吏部推舉。旋以會舉多未當,并方面官第令吏部推兩員以聞,罷保舉之令。至孝宗𢎞治十二年,復詔部院大臣各舉方面郡守。吏部因請依往年御史馬文升遷按察使,屠滽遷僉都御史之例,超擢一二,以示激勸,而未經大臣薦舉者亦兼採之。並從其議。武宗正德八年,詔兩京堂上官五品以上及在外巡撫、巡、按、布、按二司正官,各舉賢能出衆堪任守令之人。又詔在京在外堪任知府者,許兩京文職三品以上,各舉所知,後照所舉旌勞連坐。 |
59 | 《春明夢餘録》曰:保舉一事,三楊當國時,謂借以攫吏部之權,部意不平,事遂漸寢。 |
60 | 《明史選舉志》曰:宣徳三年,況鍾、趙豫等以薦擢守蘇、松諸府,賜勅行事。十年,用郭濟、姚文等為知府,亦如之。其所奏保者,郎中、員外、御史及司務行人、寺副皆與,不依常調也。復多有政績部曹及御史由堂上官薦引,類能其官,而長吏部者,蹇義、郭璡亦屢奉勅諭。帝又慮諸臣畏連,坐而不舉,則語大學士楊溥以全才之難,謂:「一言之薦,豈能保其終身,欲得賢才,尤當厚教養之法。故其時吏治蒸蒸,稱極盛焉。沿及英宗,一遵厥舊,然行之既久,不能無弊,所舉或鄉里親舊僚屬門下素相私比者,方面大吏方正、謝莊等,由保舉而得罪,而無官保舉者在內御史,在外知府往往九年不遷。英宗正統元年十一月,詔京官三品以上舉堪任御史者,四品及侍從言官舉堪任知縣者各一人。至七年,罷薦舉縣令之制。十年四月,復命舉州縣治行卓異者。憲宗成化七年正月,又以都御史李賓言,命在京五品以上及給事中、御史各舉堪任州縣者一人。二十三年,詔天下有司官員有才行超卓者,許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堂上及各撫按官舉保。十四年,詔下僚有才能出衆者,聽風憲官及上司薦舉擢用。 |
61 | 至孝宗𢎞治九年,詔在外凡布按二司,府州縣及教官有政績才行者,並許撫按奏舉」。世宗嘉靖四十四年三月,吏部尚書嚴訥疏言:「今年朝覲之後,請令來朝官各舉所屬府佐以下治行卓異者。如國初馮堅以典史擢都御史,王興宗以直㕔擢布政司故事,超擢一二以鼓其志」。從之。四月,乃以潮州府同知王化為廣東副使,鳳陽府同知江東為陜西僉事,辰州府通判邵元美為四川僉事,廣安州知州張澤為雲南僉事,溆浦教諭李珙為大理寺評事,碣石衛經厯鄧文通為肇慶府同知,東寧衛經厯蔡琮為淮安府通判福清縣縣丞陳永為興化府通判,河內縣典史薛侃為曹縣知縣。 |
62 | 景帝景泰三年,詔:「文官罷職,無贓犯而才學可用者,並聽在京四品以上,在外撫按方面及府州縣正官薦舉聽用。 |
63 | 憲宗成化七年,定制,有司官必三年、六年,政績卓異,方許薦舉,仍令吏部先察舉主。 |
64 | 至世宗嘉靖二十一年,詔「撫按官毋得以升遷任淺及去任久者,一槩薦舉。神宗萬厯十二年,詔部院考察正數官員,不許一槩混舉。 |
65 | 孝宗𢎞治六年,詔:「各撫、按及布、按二司,遇府州縣官才行俱優者,無分舉貢。吏員出身,一體保舉。五品以上,果有才徳出衆者,開報吏部奏請定奪。 |
66 | 初,太祖嘗御奉天門選官,且諭毋拘資格選人,有即授侍郎者,進士、監生及薦舉者,叅錯互用。給事、御史亦初授升遷各半。永、宣以後,漸循資格,而臺省尚多初授,至是資格始拘。舉、貢雖與進士並稱正途,而軒輊低昂,不啻霄壤,故有是詔。至世宗嘉靖四十四年,又詔各撫按於所屬中不論舉貢進士,但有賢能一體保舉。穆宗隆慶三年六月,掌吏部大學士髙拱言:「國初,進士舉人並用乃後,進士偏重,而舉人甚輕,至於今極矣。宜破拘攣之見,以開功名之路。凡自授官以後,惟考政績不必問其出身,吏部自行體訪,茍係賢能,即一體升取各撫按官,一體保薦。無分彼此,有所輕重」。詔嘉納之,然勢已積重,不能復返。十六年,詔:各撫按及布、按二司,訪察所屬亷能幹濟者,明開堪任某官,具奏升用。 |
67 | 穆宗隆慶元年,命兩京、九卿及各科道廣詢博訪,有才畧過人、忠誠任事者,或堪各邊督撫,或堪各邊兵備,有司或堪清理屯鹽,無分見任去任,各具疏薦日後所舉之人,果有成績舉主一體升賞,如僨事殃民,併坐舉主。 |
68 | 世宗嘉靖十一年定舉主連坐法。 |
69 | 諭吏部:「朝覲年分考察既畢,備查被黜方面有司等官追究。所舉巡按御史四人以上,革職閑住,二人以上降一級,調外任一人,罰俸半年,著為令。穆宗隆慶四年六月,詔於諸都寺屬及南京科、道、各省藩、臬中,有志行特出人所共推者,一體蒐訪遇京堂缺,每嵗間擢數人。 |
70 | 從大學士陳以勤請也。 |
71 | 神宗萬厯十九年八月,吏部侍郎趙志臯、前禮部侍郎張位以不由廷推入閣,吏部尚書陸光祖争之,命勿為例。 |
72 | 時閣臣員缺,志臯位以大學士申時行薦,遂用之,光祖言:「舊制,閣臣必由廷推,若令一人宻薦,恐開植黨之門」。帝是之。明年,位建,言:「會推大臣,宜令九卿科道各舉所知送之,吏部類奏,取自上裁」。吏部尚書孫鑨以為會推乃爵人於朝之義官,至大臣𫾻歴已久,才品已定,會推之時,九卿科道俱在,如有不當,自宜面相争引,何必類奏?給事中史孟麟疏云:「如輔臣之言,則始以一部之權分而散之於諸司究也。以諸司之權合而收之於禁,宻聽自上裁㫖,由閣票內託上意,外諉廷推,誰執其咎?」議遂寢。 |
73 | 二十二年,始行掣籖法。 |
74 | 吏部尚書孫丕揚思杜權貴,請謁之弊,乃創為掣籖法,大選急選,悉聽選人自掣,諸寄無所容,然銓政自此一變。 |
75 | 春《明夢餘録》曰:選法之壞,自萬厯甲午掣籖始也。丕揚欲杜權貴請謁之弊,為大選掣籖之法,一時稱公于慎行嘗譏其非體,謂古人見除吏條格,卻而不視,以為一吏足矣,奈何衡鑑之地,自處於一吏之職,而無所秉成,亦已陋矣。至於人才長短,各有所宜,員格髙下,各有所便,地方繁簡,各有所合,道里逺近,各有所準,而以探丸之智為挈瓶之守,是掩鏡可以索照,而持衡可以懸決也。熹宗初,趙南星掌吏部疏,言掣籖之法,自古未有,自萬厯年間始用之以示公,其初即不能行,遂有造籖之弊,討缺者無不如意,御史翟學程之疏,至以為可笑,良亦無怪其然。荀卿曰:探籌取鈎,所以為公,此假設以見行法之在人耳,而不意天下之果有此事也,似宜變之以復祖宗之舊,遂停抽籖之法,至天啓末,復行,終明世不復更人,因譏銓部為籖部等謹按明史選舉志言:萬厯二十九年,文選員外郎倪斯蕙條上銓政十八事,其一曰議掣籖,尚書李、戴擬行,報可,孫丕揚踵而行之」。而丕揚傳則言:「萬厯二十二年,拜吏部尚書,患中貴請謁,乃造為掣籖,法贊亦及之」。李戴傳則言:「時在外府佐及州縣正佐官,盡用掣籖法戴視事,謹守新令,幸無罪而已。考神宗實録,二十三年五月,載曹上吉一事云:「吏部尚書孫丕揚,選法用掣籖,頗稱無私,則掣籖不始於戴,而始於丕揚無疑。且實録載二十九年李戴疏陳銓政十八事,不報,而志乃云擬行報可,亦屬失考。 |
76 | 愍帝崇禎元年五月,復外吏久任及保舉連坐之法。十一年五月䇿試考,選官於中左門。 |
77 | 明史選舉志》曰:明制,給事、御史謂之科道,科五十員,道百二十員。洪武至天順、成化間,進士、舉、貢、監生皆得選補。其選擢者,推官、知縣而外,或由學官。其後監生及新科進士皆不得與或庶吉士改授,或取內外科目出身三年考滿者,內則兩京五部主事,中行評博,國子監博士、助教等,外則推官、知縣。自推、知、入者,謂之行取。其有特薦,則俸雖未滿,亦得與焉。嘉靖、萬厯間,常令部曹不許改科道,後亦間行之。舉貢推、知,例得與進士同考選,大抵僅四之一。嘉靖間,又常令監生與選,旋罷不行。其考選之例,優者授給事中,次者御史,又次者以部曹用。雖臨時考試,而先期有訪單出於九卿、臺省、諸臣之手,往往據以為髙下。崇禎二年,考選畢,吏部以中書二人訪單互異上請,帝責以推諉,而不悟訪單之非體也。 |
78 |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三十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