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 元法,万一千五十八。 |
9 | 纪月,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
13 | 通数,十三万四千六百三十。 |
16 | 周天,六十七万三千一百五十。 |
19 | 没分,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
21 | 月周,二万四千六百三十八。 |
23 | 会通,七十九万百一十。 |
24 | 朔望合数,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
25 | 入交限数,七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
26 | 通周,十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一。 |
32 | 交会差率,四十一万二千九百一十九。 |
33 | 迟疾差率,十万三千九百四十七。 |
36 | 交会差率,五十一万六千五百二十九。 |
37 | 迟疾差率,七万三千七百六十七。 |
40 | 交会差率,六十二万一百三十九。 |
41 | 迟疾差率,四万三千五百八十七。 |
44 | 交会差率,七十二万三千七百四十九。 |
45 | 迟疾差率,一万三千四百七。 |
48 | 交会差率,三万七千二百四十九。 |
49 | 迟疾差率,十万八千八百四十八。 |
52 | 交会差率,十四万八百五十九。 |
53 | 迟疾差率,七万八千六百六十八。 |
54 | 交会纪差十万三千六百一十。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会通去之,所去之馀,纪差之数也。以之转加前纪,则得后纪。加之未满会通者,则纪首之岁天正合朔月在日道里;满去之,则月在日道表。加表,满在里;加里,满在表。 |
55 | 迟疾纪差三万一百八十。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通周去之,馀以减通周,所减之馀,纪差之数也。以之转减前纪,则得后纪。不足减者,加通周。 |
91 | 推卦用事日:因冬至大馀,六其小馀,即《坎卦》用事日也。加小馀万九十一,满元法从大馀,即《中孚》用事日也。 |
109 | 二日十四度益二十三盈积分一十一万八千五百四十四二百七十七 |
110 | 三日十四度益二十盈积分二十二万三千三百九十二二百七十四 |
111 | 四日十四度益十七盈积分三十一万四千五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一 |
112 | 五日十四度益十三盈积分三十九万二千七十四二百六十七 |
113 | 六日十三度益七盈积分四十五万一千三百四十一二百六十一 |
114 | 七日十三度损盈积分四十八万三千二百五十四二百五十四 |
115 | 八日十三度损六盈积分四十八万三千二百五十四二百四十八 |
116 | 九日十二度损十盈积分四十五万五千九百二百四十四 |
117 | 十日十二度损十三盈积分四十一万三百一十二百四十一 |
118 | 十一日十二度损十五盈积分三十五万一千四百十三二百三十九 |
119 | 十二日十二度损十八盈积分二十八万二千六百五十八二百三十六 |
120 | 十三日十二度损二十一盈积分二十万五百九十六二百三十三 |
121 | 十四日十二度损二十三盈积分十万四千八百五十七二百三十一 |
123 | 十六日十二度益十九缩积分九万五千七百三十九二百三十五 |
124 | 十七日十二度益十七缩积分十八万二千三百六十二百三十七 |
125 | 十八日十二度益十四缩积分二十五万九千八百六十三二百四十 |
126 | 十九日十二度益十一缩积分三十二万三千六百八十九二百四十三 |
127 | 二十日十二度益八缩积分三十七万三千八百三十八二百四十六 |
128 | 二十一日十三度益四缩积分四十一万三百一十二百五十 |
129 | 二十二日十三度损缩积分四十二万八千五百四十六二百五十四 |
130 | 二十三日十三度损五缩积分四十二万八千五百四十六二百五十九 |
131 | 二十四日十三度损十一缩积分四十万五千七百五十一二百六十五 |
132 | 二十五日十四度损十七缩积分三十五万五千六百二二百七十一 |
133 | 二十六日十四度损二十三缩积分二十七万八千九十九二百七十七 |
134 | 二十七日十四度损二十四缩积分十七万三千二百四十二二百七十八 |
136 | 缩积分六万三千八百二十六二百七十九 |
156 | 合月法,二万一千八百三十一。 |
157 | 日度法,二百一十一万七千六百七。 |
159 | 月馀,一万一千一百二十二。 |
163 | 日馀,一百九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四。 |
165 | 斗分,五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
167 | 度馀,一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九。 |
170 | 合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七十二。 |
171 | 日度法,四百四十万一千八十四。 |
173 | 月馀,二万三。 |
177 | 日馀,三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三十。 |
179 | 斗分,一百八万六千五百四十。 |
181 | 度馀,一百四十一万二千一百五十。 |
184 | 合月法,七万二千三百七十一。 |
185 | 日度法,七百一万九千九百八十七。 |
187 | 月馀,五万八千一百五十三。 |
191 | 日馀,六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四。 |
193 | 斗分,一百七十三万三千九十五。 |
195 | 度馀,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六。 |
198 | 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一十五。 |
199 | 日度法,四百三十九万五千五百五十五。 |
201 | 月馀,四万三百一十。 |
205 | 日馀,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 |
207 | 斗分,一百八万五千一百七十五。 |
209 | 度馀,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 |
211 | 合终合数,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九。 |
212 | 合月法,二十二万三千九百九十一。 |
213 | 日度法,二千一百七十二万七千一百二十七。 |
215 | 月馀,二十一万五千四百五十九。 |
219 | 日馀,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 |
221 | 斗分,五百三十六万三千九百九十五。 |
223 | 度馀,二千三十四万千三百六十一。 |
232 | 木:晨与日合,伏,顺,十六日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万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疾,日行五十七分之十一,五十七日行十一度。顺,迟,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留。不行二十七日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而复留。二十七日复迟,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复顺。疾,日行十一分,五十七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顺,十六日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万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九十八日百九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四分,行星三十三度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九分。 |
233 | 火:晨与日合,伏,七十二日百七十九万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万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更顺,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留。不行十一日而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而复留。十一日复顺,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复疾。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顺,七十二日百七十九万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万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七百八十日三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三十分,行星四百一十五度二百四十九万八千六百九十分。 |
234 | 土:晨与日合,伏,十九日三百八十四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万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行百七十二分之十三,八十六日行六度半而留。不行三十二日半而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二日退六度而复留。不行三十二日半复顺,日行十三分,八十六日行六度半,在日前,夕伏西方。顺,十九日三百八十四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万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七十八日六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四分,行星十二度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六分。 |
235 | 金:晨与日合,伏,六日退四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而逆。迟,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留,不行七日而旋。顺,迟,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四,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顺。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后,而晨伏东方。顺,四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而与日合。一合,二百九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如之。 |
236 | 金:夕与日合,伏,顺,四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而夕见酉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而更顺。迟,日行一度十四分,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顺。益迟,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留。不行七日而旋。逆,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六日退四度,而与日合。凡再合一终,五百八十四日三十八万九千九百八十分,行星如之。 |
237 | 水:晨与日合,伏,十一日退七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逆,疾,一日退一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顺,迟,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顺。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在日后,晨伏东方。顺,十八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与日合。凡一合,五十七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如之。 |
238 | 水木:夕与日合,伏,十八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而更顺。迟,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十一日退七度,而与日合。凡再合一终,百一十五日千八百九十六万一千三百九十五分,行星如之。 |
241 | 武帝侍中平原刘智,以斗历改宪,推《四分法》,三百年而减一日,以百五十为度法,三十七为斗分。推甲子为上元,至泰始十年,岁在甲午,九万七千四百一十一岁,上元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始于星纪,得元首之端。饰以浮说,名为《正历》。 |
263 | 穆帝永和八年,著作郎琅邪王朔之造《通历》,以甲子为上元,积九万七千年,四千八百八十三为纪法,千二百五为斗分,因其上元为开辟之始。 |
265 | 甲子上元以来,至鲁隐公元年已未岁,凡八万二千七百三十六,至晋孝武太元九年甲申岁,凡八万三千八百四十一,算上。 |
268 | 通数,十七万九千四十四。 |
270 | 月周,三万二千七百六十六。 |
271 | 气分,万二千八百六十。 |
272 | 元月,九万九百四十五。 |
273 | 纪月,三万三百一十五。 |
274 | 没分,四万四千七百六十一。 |
277 | 周天,八十九万五千二百二十。 |
290 | 会月,万一千四十五。 |
294 | 周闰大分,七万六千二百六十九。 |
295 | 历周,四十四万七千六百一十。 |
296 | 会分,三万八千一百三十四。 |
297 | 差分,一万一千九百八十六。 |
300 | 入交限,一万一百四。 |
302 | 甲子纪差率,四万九千一百七十八。 |
303 | 甲申纪差率,五万八千二百三十一。 |
304 | 甲辰纪差率,六万七千二百八十四。 |
305 | 通周,十六万七千六十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