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 元法,萬一千五十八。 |
9 | 紀月,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
13 | 通數,十三萬四千六百三十。 |
16 | 周天,六十七萬三千一百五十。 |
19 | 沒分,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
21 | 月周,二萬四千六百三十八。 |
23 | 會通,七十九萬百一十。 |
24 | 朔望合數,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
25 | 入交限數,七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
26 | 通周,十二萬五千六百二十一。 |
32 | 交會差率,四十一萬二千九百一十九。 |
33 | 遲疾差率,十萬三千九百四十七。 |
36 | 交會差率,五十一萬六千五百二十九。 |
37 | 遲疾差率,七萬三千七百六十七。 |
40 | 交會差率,六十二萬一百三十九。 |
41 | 遲疾差率,四萬三千五百八十七。 |
44 | 交會差率,七十二萬三千七百四十九。 |
45 | 遲疾差率,一萬三千四百七。 |
48 | 交會差率,三萬七千二百四十九。 |
49 | 遲疾差率,十萬八千八百四十八。 |
52 | 交會差率,十四萬八百五十九。 |
53 | 遲疾差率,七萬八千六百六十八。 |
54 | 交會紀差十萬三千六百一十。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會通去之,所去之餘,紀差之數也。以之轉加前紀,則得後紀。加之未滿會通者,則紀首之歲天正合朔月在日道裏;滿去之,則月在日道表。加表,滿在裏;加裏,滿在表。 |
55 | 遲疾紀差三萬一百八十。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通周去之,餘以減通周,所減之餘,紀差之數也。以之轉減前紀,則得後紀。不足減者,加通周。 |
91 | 推卦用事日:因冬至大餘,六其小餘,即《坎卦》用事日也。加小餘萬九十一,滿元法從大餘,即《中孚》用事日也。 |
109 | 二日十四度益二十三盈積分一十一萬八千五百四十四二百七十七 |
110 | 三日十四度益二十盈積分二十二萬三千三百九十二二百七十四 |
111 | 四日十四度益十七盈積分三十一萬四千五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一 |
112 | 五日十四度益十三盈積分三十九万二千七十四二百六十七 |
113 | 六日十三度益七盈積分四十五万一千三百四十一二百六十一 |
114 | 七日十三度損盈積分四十八万三千二百五十四二百五十四 |
115 | 八日十三度損六盈積分四十八万三千二百五十四二百四十八 |
116 | 九日十二度損十盈積分四十五万五千九百二百四十四 |
117 | 十日十二度損十三盈積分四十一万三百一十二百四十一 |
118 | 十一日十二度損十五盈積分三十五万一千四百十三二百三十九 |
119 | 十二日十二度損十八盈積分二十八万二千六百五十八二百三十六 |
120 | 十三日十二度損二十一盈積分二十万五百九十六二百三十三 |
121 | 十四日十二度損二十三盈積分十万四千八百五十七二百三十一 |
123 | 十六日十二度益十九縮積分九万五千七百三十九二百三十五 |
124 | 十七日十二度益十七縮積分十八万二千三百六十二百三十七 |
125 | 十八日十二度益十四縮積分二十五万九千八百六十三二百四十 |
126 | 十九日十二度益十一縮積分三十二万三千六百八十九二百四十三 |
127 | 二十日十二度益八縮積分三十七万三千八百三十八二百四十六 |
128 | 二十一日十三度益四縮積分四十一万三百一十二百五十 |
129 | 二十二日十三度損縮積分四十二万八千五百四十六二百五十四 |
130 | 二十三日十三度損五縮積分四十二万八千五百四十六二百五十九 |
131 | 二十四日十三度損十一縮積分四十万五千七百五十一二百六十五 |
132 | 二十五日十四度損十七縮積分三十五万五千六百二二百七十一 |
133 | 二十六日十四度損二十三縮積分二十七万八千九十九二百七十七 |
134 | 二十七日十四度損二十四縮積分十七万三千二百四十二二百七十八 |
136 | 縮積分六万三千八百二十六二百七十九 |
156 | 合月法,二萬一千八百三十一。 |
157 | 日度法,二百一十一萬七千六百七。 |
159 | 月餘,一萬一千一百二十二。 |
163 | 日餘,一百九十九萬五千六百六十四。 |
165 | 斗分,五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
167 | 度餘,一百四十七萬二千八百六十九。 |
170 | 合月法,四萬五千三百七十二。 |
171 | 日度法,四百四十萬一千八十四。 |
173 | 月餘,二萬三。 |
177 | 日餘,三百五十八萬五千二百三十。 |
179 | 斗分,一百八萬六千五百四十。 |
181 | 度餘,一百四十一萬二千一百五十。 |
184 | 合月法,七萬二千三百七十一。 |
185 | 日度法,七百一萬九千九百八十七。 |
187 | 月餘,五萬八千一百五十三。 |
191 | 日餘,六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四。 |
193 | 斗分,一百七十三萬三千九十五。 |
195 | 度餘,五百九十六萬二千二百五十六。 |
198 | 月法,四萬五千三百一十五。 |
199 | 日度法,四百三十九萬五千五百五十五。 |
201 | 月餘,四萬三百一十。 |
205 | 日餘,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 |
207 | 斗分,一百八萬五千一百七十五。 |
209 | 度餘,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 |
211 | 合終合數,一萬一千七百八十九。 |
212 | 合月法,二十二萬三千九百九十一。 |
213 | 日度法,二千一百七十二萬七千一百二十七。 |
215 | 月餘,二十一萬五千四百五十九。 |
219 | 日餘,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 |
221 | 斗分,五百三十六萬三千九百九十五。 |
223 | 度餘,二千三十四萬千三百六十一。 |
232 | 木:晨與日合,伏,順,十六日九十九萬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萬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晨見東方,在日後。順,疾,日行五十七分之十一,五十七日行十一度。順,遲,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留。不行二十七日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而復留。二十七日復遲,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復順。疾,日行十一分,五十七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順,十六日九十九萬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萬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與日合。凡一終,三百九十八日百九十九萬五千六百六十四分,行星三十三度百四十七萬二千八百六十九分。 |
233 | 火:晨與日合,伏,七十二日百七十九萬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萬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晨見東方,在日後。順,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更順,遲,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留。不行十一日而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而復留。十一日復順,遲,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復疾。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順,七十二日百七十九萬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萬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與日合。凡一終,七百八十日三百五十八萬五千二百三十分,行星四百一十五度二百四十九萬八千六百九十分。 |
234 | 土:晨與日合,伏,十九日三百八十四萬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萬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晨見東方,在日後。順,行百七十二分之十三,八十六日行六度半而留。不行三十二日半而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二日退六度而復留。不行三十二日半復順,日行十三分,八十六日行六度半,在日前,夕伏西方。順,十九日三百八十四萬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萬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與日合。凡一終,三百七十八日六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四分,行星十二度五百九十六萬二千二百五十六分。 |
235 | 金:晨與日合,伏,六日退四度,而晨見東方,在日後而逆。遲,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留,不行七日而旋。順,遲,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四,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順。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後,而晨伏東方。順,四十二日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而與日合。一合,二百九十二日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如之。 |
236 | 金:夕與日合,伏,順,四十二日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而夕見酉方,在日前。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而更順。遲,日行一度十四分,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順。益遲,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留。不行七日而旋。逆,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六日退四度,而與日合。凡再合一終,五百八十四日三十八萬九千九百八十分,行星如之。 |
237 | 水:晨與日合,伏,十一日退七度,而晨見東方,在日後。逆,疾,一日退一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順,遲,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順。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在日後,晨伏東方。順,十八日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與日合。凡一合,五十七日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如之。 |
238 | 水木:夕與日合,伏,十八日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夕見西方,在日前。順,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而更順。遲,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十一日退七度,而與日合。凡再合一終,百一十五日千八百九十六萬一千三百九十五分,行星如之。 |
241 | 武帝侍中平原劉智,以斗歷改憲,推《四分法》,三百年而減一日,以百五十為度法,三十七為斗分。推甲子為上元,至泰始十年,歲在甲午,九萬七千四百一十一歲,上元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始于星紀,得元首之端。飾以浮說,名為《正歷》。 |
263 | 穆帝永和八年,著作郎瑯邪王朔之造《通歷》,以甲子為上元,積九萬七千年,四千八百八十三為紀法,千二百五為斗分,因其上元為開闢之始。 |
265 | 甲子上元以來,至魯隱公元年已未歲,凡八萬二千七百三十六,至晉孝武太元九年甲申歲,凡八萬三千八百四十一,算上。 |
268 | 通數,十七萬九千四十四。 |
270 | 月周,三萬二千七百六十六。 |
271 | 氣分,萬二千八百六十。 |
272 | 元月,九萬九百四十五。 |
273 | 紀月,三萬三百一十五。 |
274 | 沒分,四萬四千七百六十一。 |
277 | 周天,八十九萬五千二百二十。 |
290 | 會月,萬一千四十五。 |
294 | 周閏大分,七萬六千二百六十九。 |
295 | 歷周,四十四萬七千六百一十。 |
296 | 會分,三萬八千一百三十四。 |
297 | 差分,一萬一千九百八十六。 |
300 | 入交限,一萬一百四。 |
302 | 甲子紀差率,四萬九千一百七十八。 |
303 | 甲申紀差率,五萬八千二百三十一。 |
304 | 甲辰紀差率,六萬七千二百八十四。 |
305 | 通周,十六萬七千六十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