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吾聞生計學家言,生利之人有二種:一曰直接以生利者,若農若工之類是也。二曰間接以生利者,若商人,若軍人,若政治家,若教育家之類是也。而其生利之力亦有二種:一曰體力,二曰心力。心力復細別為二:一曰智力,二曰德力。若以其生利之事業分之,則有六種。 |
2 | 第一:發見及發明。 |
3 | 第二:先占。 |
5 | 第四:用於熟貨之勞力。 |
6 | 第五:用於交通之勞力。 |
8 | 此皆生利之事業也。其不在此數者,皆謂之分利。斯密亞丹云:「人以多雇工傭而富,以多畜便辟使令之人而貧,何也?使令者之功,固匪所寄,則莫可轉,事竟力消,而不可得復也。」斯密氏充類至義之盡,則以為分利者,不僅便辟使令之賤者而已。自王侯君公,降至執法司理之官吏,稱戈擐甲之武夫,皆此屬也。故其言又曰:「品上者,若官吏師儒,若醫巫,若文章之士;品下者,若倡優、侏儒、鬥力、走馬、臧獲、廝養,其用勞力也。雖貴賤迥殊,輕重各異,而皆投其力於不可復之地。當生即毀,皆與於分利致貧之數者也。」斯密此論,後賢聚訟紛然,吾今不具引,不具辯。吾請取我國中分利者之種類而細論之。 |
1 | 分利者之种类,大别有二,一曰不劳力而分利者;二曰劳力而仍分利者。 |
4 | (三) 棍騙:棍騙者,亦盜竊之一種也。然其操術稍精,其破裂稍難,故其毒害亦較深。而所分之利往往更鉅。棍騙之種類繁多,非可悉舉。如聚賭者,如巫覡,如堪輿星相卜筮之流,皆歸此類。不能醫而冒醫為衣食者,亦歸此類。 |
7 | (六) 浪子:浪子者,紈絝子弟居其強半。亦有非紈絝而亦浪子者。此類之人,尚未至為乞丐,尚未至為盜騙。其生涯也,飲酒看花、鬥雞走狗、馳馬角戲、六博蹋踘、吸鴉片、狎游妓,舍此之外,毫無所事;而衣必選色,食必選味。此類之人,其結局也,盜騙乞丐二者,必居一於是。 |
8 | (七) 兵勇及應武試者:生計家之論軍人,有以為生利者,有以為分利者。吾謂今世文明國之軍人,決不可謂之分利,何也?若無國防,則國難屢起,民將不得安其業。故軍人者,實生利之民之保險也。藉曰分利矣,然亦當屬於勞力而分利之一類。中國則不然,中國之兵勇,實不勞力而分利者也。中國之兵勇,實兼浪子、盜騙、乞丐三者之長而有之者也。兵勇既皆分利,其應武試者,若武童、武生、武舉、武進士之流,更不待論。 |
9 | (八) 官吏之一大半:中國之官吏,皆分利者也。然其勞力而分利者居小半,不勞力而分利者居大半。不勞力而分利者,其在京官中,則除軍機大臣章京及各部主稿司員外,其餘各官皆是也。其在外官中,則凡候補需次人員及道班同通班佐雜班實缺者之大半皆是也。此類人之性質位置,與下篇第三類略相似。至其勞力而分利者,及其分利之理由,下篇乃論之。 |
10 | (九) 緣附於官以為養者:此等人所包甚廣,官親也、幕客也、胥吏也、僕役也、皁隸也、訟棍也。其性質大略相等,吾不暇遍論。但約括以此名。此類人,大率強而黠者則豺虎也;弱而笨者則蝗蝻也!其害群一也。一州縣衙署,而豢養此輩動數百人,他可知矣。通計全國衣食於此間者,殆常數百餘萬人,此階級亦幾蔚成大國矣。 |
11 | (十) 土豪鄉紳:土豪鄉紳,大率皆紈絝子弟,讀書人、官吏及緣附於官者之四類人所變相也。雖然,亦有不屬於此四類人,而不得不謂之土豪鄉紳者。即本屬於四類,而既已變相,則亦自別成為一孽種,故不得不另立一門以總括之;而此等實分利中之最強有力者也。 |
4 | 以上兩者,其分利未必為本人之所欲,而有迫之使不得不然者。故分利之罪不在本人,而在迫之之人。凡有迫而分利者,皆屬此類。 |
8 | (六) 商業中之分利者:既執業,斯不可謂之分利。雖然,亦有辨焉。吾以為今日中國人所執之商業,其不分利者,不過十六七,而其分利者尚十二三。如彼投機射利,俗所稱買空賣空者,其操術類於賭博,其用心等於棍騙,斯為分利無論矣。至如劇園酒樓之類,導人於分利之途者,雖主者極勤勞,而不得不謂之分利。又如售賣分利之事物如鴉片、淡巴菰、酒及一切有害衛生之物;脂粉首飾及一切婦女冶容之物;香燭楮爆及一切神祇供享之物;古董書畫及一切名士玩耍之物;印刷、八股、小說、考據詞章等無用書籍,乃至文人墨客一切特別精緻之物。諸凡業此者,皆分利者也。雖然,其罪不在執此業者,而在用此物者。何以故?苟無人焉從而流通之,則其業不禁自絕故。故此等實分利之果,而非分利之因也。 |
9 | (七) 農工業之分利者:農工業亦有分利者乎?曰:有。如農之種罌粟,種菸葉,工之製造各種無益有害之物者,皆分利也。然科其罪,則亦與前所論之商業同,不可謂直接之分利。又如分功不細,成物遲鈍,則工雖勞而亦分利。此等若充類至盡,則雖以今日極文明國之工藝,庸詎知後人視之,不有以為分利之尤者乎。故以分利之罪罪我工傭,不可也。雖然,以今日我國之工,與歐美諸國之工比較,固不可不謂之分利。若此者,非民之罪,有司之罪也;非一人之罪,團體之罪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