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皇朝通志卷八十五 |
3 | 食貨畧 |
4 | 戶口丁中。 |
5 | 皇朝戶口初亦有賦役,其制率仍前代,有分三等九則者,有一條鞭徵者,有丁隨地派者,有丁隨丁派者立編審之法。五年一舉,丁増而賦隨之,自康熙五十年。 |
6 | 聖祖特頒恩詔,嗣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間,將額徵丁糧,改地徴派,俾無業之民永免催科,實萬世不」。 |
7 | 易之良法也。 |
8 | 順治元年,百戶危列宿上言:「天津避亂民萬有一千餘戶,宜諭有司綏撫安插」。而兵部侍郎金之俊亦請諭各道臣所招冦衆,悉令州縣編置牌甲。於是制編審戶口之法。其法,州縣城鄉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戶給印牌,書其姓名丁口,出則注其所往,入則稽其所來。其寺觀一體頒給,以稽僧道之出入。其客店令各立一簿,書寓客姓名,行李牲口,及往來何處,以備稽察。三年。 |
9 | 詔天下編審人丁,凡年老殘疾及逃亡故絶者免入。始定三年編審一次,繼定五年編審一次,後又定於次。 |
10 | 年八月,各省彚齊到部,其編審事宜,責成州縣官,以百有十戶為里,推丁多者十人為長,餘百戶為十甲。城中曰坊,近城曰廂,在鄉曰里,各有長。凡造冊,本戶記丁口之數授之,甲長甲長授之。坊廂里長、坊廂、里長上之州縣,州縣合而上之府府,別造總冊,上之布政司。民年六十以上者開除,十六以上増注,凡籍有四:曰軍,曰民,曰匠,曰竈,各分上、中、下三等。丁有民丁,有站丁,有土軍丁、衛丁、屯丁,總其丁之數而登黃冊。督撫據布政司所上,達之戶部,戶部,受直省之冊,彚疏以聞,以周知天下生民之數。十四年,定州縣官増丁二千名以上,各予紀録。至十七年,令以戶口消長課州縣吏殿最。十八年,總計直省人丁二千二百六萬八千六百有九口。 |
11 | 康熙二十四年,天下人丁二千三百四十一萬七千四百四十有八口。二十五年,以原定編審限期太寛民人等,候無期,胥役得以任意作弊,乃更定一年,嵗底彚報,明年,又令編審缺額人丁,該撫臣陸續招徠於下,次查編補足。五十年,直省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萬一千三百二十四口於前,未甚加増。 |
12 | 上以承平已久,滋生日繁,而有司編審時,不將所生實數開明具報者,特恐加増錢糧,是以匿𨼆乃。 |
13 | 諭大學士等曰:「民之生齒日繁,朕故欲知人丁之實數,不在加徵錢糧也。嗣後祗將見今錢糧冊內有名丁數,弗増弗減,永為定額。以後所生人丁,免其加増錢糧,但將所増實數另造清冊,具報尋定。自康熙五十年額定丁冊數外,新増者補足舊額,開除缺數,其餘謂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至六十年,直省人丁二千五百三十八萬六千二百有九,口內滋生人丁不加賦者四十六萬七千八百五十口。 |
14 | 雍正元年,直𨽻巡撫李維鈞言,請將直𨽻丁銀攤入地糧內徵收,嗣是各省計人派丁者以次照例更改,不獨無業之民無累,即有業民戶。亦甚便之。二年,天下人丁共二千四百八十五萬四千八百一十八口。時山西省有曰樂籍,浙江紹興府有曰惰民。江南徽州府有曰伴儅寧國,府有曰世僕,蘇州之常熟、昭文二縣有曰丐戶,廣東省有曰蜑戶者,該地方視為卑賤之流,不得與齊民同列甲戶。上甚憫之,俱令削除其籍,與編氓同列。而江西、浙江、福建又有所謂棚民廣東。有所謂寮民者,亦令照保甲。 |
15 | 之法案戶編查。 |
16 | 等謹案樂籍,因明永樂時不附靖難兵,遂編為樂籍,世世不得為良伴。儅世僕,本地呼為細民,惰民丐籍,形情相同。蜑戶捕魚為業,粵民輕賤,不許登岸居住,蜑民亦不敢與民抗衡。棚民乃民人搭棚,山曠居住,或種麻種箐,開爐煽鐵,造紙作菇為業。寮民係近地窮民入山搭寮,炊薪燒炭舂粉,取香木為業者。 |
17 | 乾隆五年,令直省督撫於毎嵗、仲冬,將戶口増減實數,繕冊具奏,其畨疆苗界不入編審者,不在此例。十四年,天下戶三千六百二十六萬一千六百二十有三,丁萬有七千七百四十九萬五千三十有九。二十二年,更定保甲之法,自順天府五城所屬村莊,暨直省州縣鄉村,每户嵗給門牌,書家長姓名、生業,附註丁男名數不及婦女,十戶為牌,立牌長十牌為甲立甲長,十甲為保立保長。凡甲內有盜竊、邪教、賭博賭具、窩逃姦拐、私鑄、私銷、私鹽、跴麴販硝、歛財聚㑹等事,及形迹詭秘之徒,責令専司查報,無論紳衿之家與齊民。一體,聴保甲稽查。其客民在內地貿易者,與土著一例順編,其商賈來往無定者,責成客長鹽埸、井竈,另編排甲,責成埸員礦厰丁戶,責成厰員,各處煤窯,責成僱主山居棚民,責成地主。其濵海商漁船隻,與內洋採捕小艇,取具澳甲族隣保結。河內船隻,責成埠頭漁船網戶,及水次搭棚趁食之民,歸就近保甲管束,其邊外種地民人,亦設牌頭、總甲家長查察,其甘省畨子土民,責成土司。其寺觀僧道,責成僧綱道,紀其外來流丐,保正,督率丐頭查察。其旗民雜處村莊苗疆寄籍內地,外省入川民人與雲南夷民雜處者,同土著一體編入保甲。是年,總計天下人丁共一萬九千三十四萬八千三百二十八口。至二十九年,天下人丁共二萬五百五十九萬一千一十七口。三十七年。 |
18 | 上以戶口實數,已按年登冊報部,則五年編審之例似屬虛文,且滋紛擾,著令停止四十年。 |
19 | 詔諭直省督撫,整飭所屬,於仲冬戶口冊核實登記,以騐阜成之概,不得視為具文,迄於今萬億及秭付之史館者,更無數可稽,而八旗之繁庶,以及外藩之歸赴,回疆之濡育,又別有版圖也。 |
20 | 八旗戶口。 |
21 | 國初定制,各旗人丁三年編審一次。凡編審各旗壯丁,令各佐領稽查,已成丁者,増入丁冊。其老弱㓜丁不應入冊有𨼆匿者,罪誤入別佐領者退回。初定壯丁三百名為一佐領,後改定為二百名。凡八旗新添壯丁,每旗佐領三十員。其逃亡缺少者,將諸王、貝勒、貝子等府壯丁撥補。又定家下壯丁,首先登城者,准其開戶。 |
22 | 順治元年,令凡旗下漢人有父母、兄弟妻子願入旗者,地方官給文咨部入冊,不准帶田地。九年,選內府及諸王府官員有勞績者數員,令其出府佐領各歸所屬佐領。十七年,定官員子弟有職任者,不拘嵗數,准其分戶。 |
23 | 康熙四年,令佐領內丁多至百名以上,願分兩佐領者聴。十三年,八旗毎佐領編壯丁一百三十名,餘丁彚集另編佐領,或所餘丁僅百名以上不足額者,該旗王、貝勒、貝子、公等併都統、副都統、佐領酌騐無誤、披甲當差者,出結移送到部,亦准編入佐領。 |
24 | 雍正五年,定編審丁冊毎戶書另戶某人、某官無官者,則曰「閑散某,上書父兄官職名氏,旁書子弟及兄弟之子及戶下若干人,或在籍或他往,皆備書之。其各省駐防旗員兵丁,以及外任文武各官子弟家屬,俱行文各該將軍督撫查明造冊咨送該旗,附入佐領冊內。其後又定八旗正身壯丁年十五以上,該管官查,無假冒,方准入冊。其或流落鄉屯,向未入丁冊者,令補入冊內。 |
25 | 乾隆三年,定旗人開戶例,凡旗下奴僕,原係滿洲、蒙古直省,本無籍貫帶地投充人等,雖有籍貫年逺難考,均准其開戶。六年,復定八旗造丁冊之例,凡各佐領下已成丁及未成丁食餉之人,皆造入丁冊,分別正身開戶。戶下於各名下開寫三代履歴。其至外省駐防,暨外任文武官子弟家口,先期行文,該管大員,照式造冊二本,咨部一留部,一付該旗覆核,附入各佐領冊。內又定八旗開戶養子,因出兵陣亡及列軍功一、二等改為另戶者,別記檔案。 |
26 | 國初投充俘獲,入旗及旗人抱養為嗣,或民人因親入旗,或良民隨母改嫁,入於他人戶下,或旗奴開戶與旗奴過,繼與另戶為嗣,已入另戶檔內後經自行首明者,亦別記檔案,不得與宗室聨姻。七年,詔:八旗漢軍自從龍故舊之子孫外,有願出籍者,准其與該地民人一例編入保甲」。二十五年,復定清釐旗檔之例:一,另戶旗人不許撫民人及家人之子為嗣。一,民人㓜子隨母改嫁旗人者,該旗詳記檔案,俟成丁後報部令歸民籍。一,另記檔案。養子開戶人等,業經出籍為民,不許復行冒旗籍。一,旗下家人之子,隨母改嫁,另戶與民人之子,隨母改嫁。旗下家人或家人撫養。民人之子,均以戶下造報。一、八,旗投充戶口旗檔有名者,造丁冊一,分送部。一,分發該地方官備案。如有事故頂充,於比丁冊內聲明報部轉行,該地方官註冊,備查至伊等親族不在旗檔者,地方官清查編入里甲,以免混淆。又定跟役軍功出戶之例,凡官兵跟役有殺敵致果者,本身及父母妻子俱准出佐領,為另戶。二十六年,定漢軍為民之例,凡八旗漢軍現任,外省文職自同知以上,武職自守備以上,京員自主事以上,旗員五品以上,俱不准改籍。其父在旗而子願為民,或子在旗而父願為民,亦不准改籍。其餘願出籍者,在京報明該旗在外呈明督撫,咨送編入民籍,准一體考試。二十八年,定八旗逃人之例。二十九年,又定凡八旗另記檔案及養子,開戶內未經出旗之人,或因軍營著績,或因技藝出衆,賞為另戶者,其父母弟兄子姪,俱准作另戶。三十一年,又定,凡八旗迷失㓜丁在十五嵗以下者,該管官咨部知㑹。各旗及步軍統領衙門,轉飭所屬,一體查緝,獲日咨旗認領。如在十五嵗以上者,照逃人例辦理。其十五,嵗以前,迷失十五嵗以後投回者,如實,係䝉穉本無遊蕩惡習者,奏明請。 |
27 | 㫖: |
28 | 皇朝通志》卷八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