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五十九 |
3 | 職官考 |
4 | 諸行宮官屬 |
5 | 宋高宗紹興四年十月,以孟庾為行宮留守。等。謹按馬端臨考,不載行宮官屬,而留守門內有云武林、建業並建行宮,叅知政事孟庾為留守,從權措置百司事務,即是年事也。又云:紹興六年八月,三省已降指揮,三省、樞宻院常程事務,並聴行宮,留守司與決,盖所可見者僅如此遼北面宫官。 |
6 | 諸行宮都部署、院縂契丹、漢人諸行宮之事。官有諸行宮都部署、知行宮諸部署司事、副部署、諸行宫判官、契丹行宮諸部署司,縂行在行軍、諸鄂爾多之政令官,有都部署、知都部署事、副部署、契丹行宮判官。行宫諸部署司,掌行在諸宫之政令。官有行宮都部署、副部署、部署判官。 |
7 | 十二宫官、有宫使、副使、太師、太保、侍中、,又有都部署司,掌本宫、契丹軍民之事,官有都部署、副部署、判官,又有提轄司,官制未詳。又有馬羣司官有侍中敞史,又有錫林官,有伊勒錦、瑪爾布,其下為牙書。又有斡里官名。瑪古,所屬為摩里,官名札薩克轄,又有徳里,官名未詳。 |
8 | 《遼史百官志》:太祖𢎞義宫、太宗永興宫、世宗積慶宫、應天皇太后、長寧宮、穆宗延昌宮、景宗彰愍宮、承天皇太后、崇徳宫、聖宗興聖宫、興宗延慶宫、道宗太和宮、天祚永昌宮、孝文皇太弟敦睦宮為十二宫。又有文忠王一府見《營衛志者,各有部署等官,詳太后宮門。 |
9 | 又押行宫輜重伊勒希巴官,有伊勒希巴,其屬有敞史,掌諸宫廵幸、扈從輜重之事。 |
10 | 南面宫官漢人行宮都部署院、官有都部署、副部署、知諸行宮副部署、同知都部署事,同簽都部署事、都部署判官。 |
11 | 又十二宮南面行宮都部署司官,有漢人行宮都部署、南面副都部署同知,漢人都部署。 |
12 | 又中京大內都部署司官有都部署、副部署、金管勾、北太一宫。同樂園二人,掌守宫園繕修之事。又有慶元宫、掌鋪陳祭器諸物。小都監一人。東京宮苑使一人。東京萬寧宮小都監一人。 |
13 | 元尚供縂管府,掌守䕶東凉亭行宫及㳺獵供需之事。有逹嚕噶齊、縂管同知、副總管、判官、經歴、知事、提控案牘各一人。 |
14 | 世祖至元十一年,置扎哈齊巴勒噶遜逹嚕噶齊。仁宗延祐二年,改總管府。 |
15 | 其屬香河等處廵檢司廵檢一人。 景運倉。提㸃大使、副使各一人。 法物庫。大使、副使各一人。雲需總管府掌守䕶察罕淖爾行宫及行營供辦之事。設官與尚供同。 |
16 | 等謹按,明之職官,自靖難以後,定都以前,雖有行在之名,然各散見於諸門兹不具。 |
17 | 留守司。 |
18 | 等謹按留守一官,天子巡狩親征,則置命親王或大臣總其事。唐、宋時,又往往府尹及少尹兼之,故馬端臨考叙於京尹之次。今考遼、金則以留守司行帶府尹及少尹事,元明之制又不盡然,因移載於此。而警巡院及兵馬指揮使司皆為京畿察捕之官,則以類附焉。 |
19 | 宋髙宗紹興四年,帝將親征,以㕘知政事孟庾為行宫留守。 |
20 | 時奏差主管書寫機宜文字官一人、幹辦官二人,凖備差遣差使各三人、使臣五十人,又置留司臺官一人。五年,罷之。其後秦檜為行宮留守,援例置官。寧宗嘉定二年,專以曾為兵將有功績及名將子孫之有才畧者充皇城司。 |
21 | 先是,皇城司幹當官七人,以武功大夫以上及內侍、都知、押班,充掌宫城出入之禁令,凡周廬宿衛之事,宫門啓閉之節皆隸焉,每門給銅符二、鐡牌一,左符留門,右符請鑰,鐡牌則請,鑰者自隨,以時參騐而啓閉之,總親從親事官名籍,辨其宿衛之地,以均其畨直人物,偽冒不應法,則譏察以聞,凡臣僚朝覲上下馬有定所,自宰臣、親王以下所帶人,從有定數,揭牓以止其喧鬧。神宗元豐六年,詔幹當皇城司,除兩省都知、押班外,取年深者減罷,止留十員。哲宗元祐元年,詔幹當官閲三年,無過者遷秩一等,再任滿者減磨勘二年。元符元年,詔應宫城出入請納官物,呈禀公事、傳送文書,并御厨、翰林、儀鸞司非次祗應,聴於便門出入,即不由所定門者,論如䦨入律,應差辦人物入內,及內諸司差人往他所應奉,並前一日具名數與經歴諸門報皇城司。二年,詔皇城司任滿酬奬,依熈寧五年指揮,再任滿無遺闕,取㫖。徽宗政和五年,詔皇城司可創置親從第五指揮,以七百人為額,帝諭宰相,以為如文臣館閣儲才之地。光宗紹熈初,嘗欲留闕以儲將才,循初意也。及帝嘉泰中,復申明隆興之詔,屏除貪得妄進,以重其官,至是復因臣僚言,故有是命。通前後觀之,可以見環衛儲才之意。遼南面五京留守司兼府尹官,有留守行府尹事、副留守、知留守事,府少尹、同知留守事,同僉留守事,留守判官、留守推官。 |
22 | 又有上京城隍使司,亦曰上京皇城司。金諸京留守司官,有留守帶本府尹兼本路兵馬都總管、同知留守事,帶同知本府尹,兼本路兵馬都總管,副留守帶本府少尹兼本路兵馬副都總管。留守判官、都總管判官各一人,掌紀綱總府衆務,分判兵案之事。推官一人,掌同府判分判刑案之事。上京兼管林木事。司獄一人。知法,女直、漢人各一人。南京漢人二人。京城十四門。各有尉一人,副尉一人收支器物,使各一人。 |
23 | 宣宗貞祐元年,每城一面設一人。五年,南京隨門添設。又有小都監,後省。 |
24 | 上京提舉皇城司提舉、同提舉各一人。南京提舉京城所提舉、同提舉各一人,掌本京城壁及繕修等事,不常置。上京同。管勾一人,掌佐繕治。受給官一人,掌收支之事。壕寨官一人,掌督修造。皇城使一人,副使一人,掌宫闕繕修之事,不常置。東京、西京、御容殿閤門各二人,掌享祀禮數、鋪陳祭器外。又有都城所提舉同提舉左右廂官、受給官掌城隍門鑰等事,屬工部。元大都留守司掌守衛宫闕都城調度本路供億諸務,兼理營繕內府諸邸、都宫、原廟、尚方車服、殿廡供帳、內苑花木及行幸湯沐宴㳺之所,門禁闗鑰啓閉之事。官有留守五人,同知、副留守、判官各二人,經歴一人,都事二人,管勾承發架閣庫照磨兼覆料官部役官兼壕寨各一人。 |
25 | 至元十九年,罷宫殿府行工部,置大都留守司,兼本路都總管、知少府監事。二十一年,別置大都路都總管府治民事,并少府監歸留守司。仁宗皇慶元年,別置少府監。延祐七年,罷少府監,復以留守司兼監事所屬,修內司,掌修建宫殿及大都造作等事,領十四局人匠四百五十戶,有提㸃大使、副使各一人,直長五人,吏目、照磨各一人,部役七人,其屬八。 祗應司,掌內府、諸王邸第異巧工作修禳應辦。寺觀營繕,領工匠七百戸,有大使、副使各一人,直長三人、吏目一人。其屬五, 器物局,掌內府宮殿、京城門戶、寺觀公廨營繕及御用各位下鞍轡、叟克轎子、帳房車輛,金寳器物,凡精巧之藝,雜作匠戶,無不隸焉。大使、副使各一人,直長二人,吏目一人。其屬十二。 大都城門尉掌門禁啓閉管鑰之事,有門尉二人、副尉一人凡十一門, 犀象牙局,掌兩都宮殿營繕犀象、龍床、桌器、繫腰等事,有大使、副使、直長各一人。其屬二: 大都四窑塲,掌營造素白琉璃磚瓦,有提領、大使、副使各一人,隸少府監。其屬三。 凡山採木提舉司,掌採伐車輛等雜作木植,及造只孫、繫腰刀把諸物,逹嚕噶齊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吏目各一人。上都採山提領所、提領、副提領、提控各一人。 凡山宛平等處管夫匠所,提領、同提領各二人,管領催車材戶提領一人。 器備庫,掌殿閣金銀寳器二千餘事,有提㸃大使各一人,副使二人,直長四人。 甸皮局嵗辦熟造紅甸羊皮二千有竒,有大使一人上林署、養種園、花園、苜蓿園 儀鸞局掌殿庭燈燭張設之事,及殿閣浴室、門户鎖鑰,苑中龍舟,圏檻珍異禽獸,給用內府諸宫太廟等處祭祀,庭燎、縫製、簾帷、洒掃掖庭、領珠拉齊水手樂人、禁蛇人等二百三十餘戸,輪直、集賽大使四人,副使、直長各二人,都目一人。領提領所四木塲,掌受給營造宮殿材木,有提領、大使、副使各一人。 大都路管領諸色人匠提舉司,掌大都諸色匠戸理斷婚田詞訟等事。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人,吏目六人 管匠官,真定、東平二路,每路大使、副使各一人。保定路宣徳府保定大使、副使、管匠官,各一人,宣徳二人。大名路大使一人,管匠官三人。晉寧、冀寧、大同、河間四路,每路大使、副使各一人。 收支庫,掌受給營繕、提㸃大使各一人,副使、直長各二人。 諸色庫,掌修內府材木及江南徴索異様木植,并應辦官寺齋事,大使、副使各一人。 太廟收支諸物庫,大使、副使各一人。 南寺、北寺收支諸物二庫,提領大使各一人,副使二人。 廣誼司縂、和雇、和買、營繕、織造、工役、供億物色之事,有司令同知、副使、判官、經歴、知事各二人,照磨一人, |
26 | 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總管府,職掌如大都留守司,而兼治民事。車駕還大都,則領上都諸倉庫之事。有留守六人,同知、副留守、判官、經歴各二人,都事四人,照磨兼管勾一人。 |
27 | 所屬有修內司,掌營修內府之事。大使一人,副使、直長各三人。 祗應司,掌粧鑾油染裱禙之事。大使一人,副使二人,直長三人。 器物局,掌造鐡器,內府營造釘線之事,大使、副使各一人,直長二人。儀鸞局,大使二人,副使三人,直長二人。 兵馬司局 警巡院。 開平縣逹嚕噶齊。尹丞、主簿、尉、典史各一人。 平盈庫,大使、副使各一人。 萬盈庫。逹嚕噶齊監支納、大使、副使各一人。 廣積倉 萬億庫,逹嚕噶齊提舉、同提舉、副提舉,提控案牘各一人。 行用庫提㸃大使、副使各一人。 税課提舉司,提舉二人,同提舉、副提舉、提控案牘各一人。 八作司。掌與大都左右八作司同,逹嚕噶齊提領、大使、副使各一人 餼廩司,掌諸王駙馬、使客飲食,大使、副使各一人。明留守司掌中都興都守禦防䕶之事官,有正留守、副留守各一人,指揮同知二人。其屬:經歴司經歴、都事,斷事司斷事、副斷事吏目各一人。 |
28 | 太祖洪武二年,詔以臨濠為中都,置留守衛指揮使司,隸鳳陽行都督府。十四年,始置中都留守司,統鳳陽等八衛、防䕶皇陵,設留守一人,左右副留守各一人。世宗嘉靖十八年,改荊州左衛為顯陵衛,置興都留守司,統顯陵、承天二衛,防䕶顯陵,設官如都焉。城門郎,洪武初置。十八年,革以門禁鎻鑰銅牌,命中軍都督府掌之。後京城各門置守門千戸所、警巡院。 |
29 | 遼南面五京警巡院官有警巡使、副使。又中京巡邏使司有巡邏使,東京軍巡院有軍巡使。金諸京警巡院使一人。掌平理獄訟、警察别部縂判院事。副一人,掌警巡之事。判官二人,掌檢稽失,簽判院事。 |
30 | 元左右警巡二院,官有逹嚕噶齊使、副使、判官各一人,典史各三人。 |
31 | 至元六年,置領民事及供需,視大都路。大徳五年,分置供需院,以副使、判官、典史各一人主之。又大都警巡院、逹嚕噶齊使各一人,副使、判官、典史二人。大徳九年置,以治都城之南。 |
32 | 《元史,百官志屬大都路都總管府。順帝至正十八年,又於大都在城四隅,各立警巡分院,官吏視本院減半。 |
33 | 又上都警巡院,逹嚕噶齊使各一人,副使、判官各二人。 |
34 | 《元史百官志》屬上都留守司兼本路總管府兵馬指揮使司。 |
35 | 遼北面諸指揮使,南面京官南京侍衛親軍馬、步軍都指揮使司,各有都指揮使、副使。 |
36 | 黃龍府侍衛親軍馬歩軍都指揮使,設官同上方州官。馬步軍都指揮使司,有使、副使,馬步軍指揮使司,各有使、副、使,屬節度使。 |
37 | 軍官指揮使司,有都指揮使、副使、都監、侍衛親軍馬步軍、控鶴兵馬、漢軍兵馬,俱有都指揮使司。 |
38 | 四軍兵馬都指揮使司。 |
39 | 等謹按此下又有宣力軍四㨗軍、天聖軍、漢軍四都指揮使司,殆即此所謂四軍也。 |
40 | 歸聖軍兵馬都指揮使司。聖宗統和五年,以宋降軍置七指揮署,左右廂,凡四十二人。七年,隸歸聖軍都總管府。 |
41 | 金諸總管府、節鎮兵馬司官,有都指揮使一人,巡捕盗賊、提控禁夜、糾察博徒、屠宰、牛馬,總判司事、副都指揮使二人。貳使職通判司事,分管內外巡捕盗賊,指揮使一人。鈐轄,四都之兵以屬都指揮使,專署本指揮使事軍使一人。指揮之職,左右什將各一人,共管一都,諸府鎮都軍司都指揮使一人,掌軍卒、差役、巡捕、盗賊、總判軍事,仍與録事,同管城隍,凡諸府及節鎮並依此置。 |
42 | 諸防刺州。軍轄一人,掌同都軍兼巡捕,仍與司候同管城壁。 |
43 | 諸府州兵馬鈐轄一人,掌巡捕盗賊,若有盗,則總押隨處巡尉併力擒捕。 |
44 | 元大都路兵馬都指揮使司,凡二,掌京城盗賊姦偽鞫捕之事。官有都指揮使二人,副指揮使五人,知事、提控、案牘各一人。 |
45 | 至元九年,改千戸所為兵馬司,隸大都路,而刑部尚書一人提調司事,凡刑名則隸宗正,且為宗正之屬。二十九年,署都指揮使等官。其後因之。一置司於北城,一置司於南城。 |
46 | 又司獄司,凡三司獄、獄丞各一人,獄典二人,掌囚繫獄具之事。一置於大都路,一置於北城。兵馬司一,置於南城。 |
47 | 《百官志兵馬都指揮使司及司獄司,屬大都路都總管府。 |
48 | 上都路兵馬司局指揮使三人,副指揮使二人,知事、提控案牘各一人。添設四處兵馬司都指揮指揮各二人,副指揮各四人。經歴、知事、提控案牘各一人,司獄、獄丞各一人。至正十年十月,中書省奏:「東南千里外妖氣見,合立兵馬司,掌防禦之職」。遂置大名、東平、濟南、徐州四兵馬司,每司設官吏如上。十一年,罷沂州,分元帥府,改立兵馬指揮使司。十五年十月,濟寧添設副指揮一人。 |
49 | 明五城兵馬指揮司,掌巡捕盗賊,䟽理街道溝渠及囚犯火禁之事,凡京城內外,各畫境而分領之,境內有遊民姦民則逮治。若車駕親郊,則率夫里供事各有指揮一人,副指揮四人、吏目一人。 |
50 | 明初,置兵馬指揮司,設都指揮、副都指揮、知事,後改設指揮使、副指揮使,各城門設兵馬。洪武元年,命在京兵馬指揮司并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儈姓名,時其物價。五年,又設兵馬指揮司,分司於中都。十年,改為指揮副指揮,職專京城巡捕等事,革知事。二十三年,定設五城兵馬指揮司,俱増設吏目。惠帝建文中,改為兵馬司,改指揮、副指揮為兵馬副兵馬。成祖永樂元年復舊。二年,設北京兵馬指揮司。世宗嘉靖四十一年,詔巡視五城御史,每年終将各城兵馬指揮㑹本舉劾。穆宗隆慶間,御史趙可懷言,五城兵馬司官宜取科貢正途,職檢騐死傷,理刑名盗賊如兩京知縣不職者,巡城御史糾劾之。 |
51 | 南京五城兵馬司指揮各一人,副指揮各三人,吏目各一人。 |
52 | 神宗萬厯中,革副指揮,每城二人。 |
53 |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五十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