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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一百二十一

《卷一百二十一》[View] [Edit]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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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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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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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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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馬端臨作兵考,始自周官,迄南宋嘉定之世,門分類别,皆𫃵悉言之,可稱賅偹。顧嘗合考,有宋南北兵制,自太祖建隆時定制,至神宗熙寧時,中多更變,故史志以建隆以来之制與熙寧以後之制,分為二大目,自建炎下,則以熙寧以後統之,今纂續考,而僅斷自寧宗,則史志既無可詳徴,而紀傳又多偏舉,何足規一代之全哉?故於兵制門內,凡寧宗前制度宜載者,皆因事追敘之,禁衛郡國二門,凡史志熙寧以後,禁廂軍之制,皆節其大畧,登之各卷之前,而以寧宗後紀傳之文逓列於後,其中有已見馬考者,亦藉以互相訂正焉。遼、金元以兵興國,遼有鄂爾多巴納部族等名,金有貝勒、明安、穆昆等號,元制宿衛諸軍,在內鎮戍,諸軍在外,內外相維,以制輕重之勢,其見於志傳者,亦各依次編輯。明代京營之制,則仍仿馬考敘唐府兵之例,載之兵制,而不入禁衛。其侍衛上直軍、四衛營,専主䕶駕廵緝之事,此古羽林之類,故入禁衛至衛所,在京在外,俱有分之,未免割裂而不完,故總其大綱入兵制,而在外者亦互見郡國。若班軍即衛卒之畨上於京營者,故與清理軍伍及賞功之制,皆入兵制,邉防民壯土兵則入之郡國,海防、江防則分入之郡國舟師,餘俱以類分入各門,俾彼此不致歧出,庶可展卷而得其條理。云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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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寧宗嘉泰四年六月,置諸軍帳前雄校,以軍官子孫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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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十年四月,詔出戍官兵全給其家等,謹案:《志》載光宗紹熙元年,知常徳府王銖言:「邉城砦之官,以備疆場不虞,廩祿既薄,給不以時,孤寒小吏,何以養亷?致使熟視姦猾泄漏禁物,公私庇葢,恬不加問,從而徇私受賕者有矣。弓手、士軍、戍卒傭直糧食,累月不支,廹於飢寒侵漁蠻獠,小則致訟爭大,則啓邉釁,乞嚴飭州軍,按月廩給,如其未支,守倅即不得先請已俸庶,俾城砦官兵有以存濟,緩急之際,得其宣力,安邉弭盜,莫此為急,此寧宗時出戍全給之制,葢亦所以厚待士卒也,無如奸弊日増,厥後遂多冐濫,以糜廩粟,此宋人所以深歎夫養兵以自困也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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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臣僚請汰中外諸軍老弱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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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中書舍人莊夏言:「今日之患,莫大於兵冗,乞行下將帥,令老弱自陳,得以子若弟姪若婿強壮及等者收刺之,代其名糧」。帝曰:「兵卒子弟與召募,百姓不同,卿言是也」。至是,臣僚言:「軍政所先,莫如汰卒,若千兵中有百人老弱,遇敵先奔,即千人皆廢矣。乞嚴飭中外將帥,務覈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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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宗淳祐十一年,御史臺奏軍功賞格違法之弊,御史臺條奏言:「在法邉戍獲㨗,竒功制閫軍帥,舉奏授官,必其人身親行陣,有戰禦功,今日守闕進勇副尉此即効用軍內之舊名公據者也。紹興五年,以公據甲頭,名稱未正,改公據為守闕進勇副尉,甲頭為進勇副尉至承信郎、承節郎者,乃以奉權要,酬私恩,或轉售於人方等,第賞功之初,即竄名其中,甚至承受、㕔吏、廝卒之流,足跡未出都門,而沾親冐,矢石徃来,軍旅之恩,授以名器,請申嚴閫帥,令立功人親授告身,庶革冐濫。寳祐五年,樞宻院言:應從軍職事,必立戰功,并隊伍,中人曽經拍試武藝,若訓練官以逓而升者,或年限未及,仍帯權字,俟年及方升正統制,此定法也。近年任子雜流冐授者,繇統領至總管,曽幾何時,超躐而進,甫得總管,卻恥軍職,輙稱私計不便,或託父母老疾,巧計離軍,又以筋力未衰,求差正任,甚非法意。至咸淳中,大將若呂文徳、夏貴、孫虎臣、范文虎輩,矜功怙寵,慢上殘下,行伍功賞,視為己物,私其族𡛸,故將俾將士身膏草莽,而奸人坐竊其勲爵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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寳祐五年七月,詔諸路閫帥司招填軍額,申嚴占借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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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寳慶間,給事中莫澤奏曰:「州郡禁軍,平時則以防㓂盜,有事則以偹戎行,實録於朝廷,非州郡可得私役。比年州郡軍政隳廢,吝於廩給,闕額恒多,郡官、主兵,官有窠占,寓公有借事,存留者不什一,雖號主兵,僅守虗籍,莫敢號召,且一兵請給,嵗不下百緡,以小計之,一郡占三百人,是虗廢三萬緡也。私役禁軍,素有常憲,守帥闢園池,建第宅,不給餐錢,寓公去城,遼絶,類得借兵擾害鄉閭,近而輔郡,至有寓公占四五百兵者,良由兵官之權輕,而私占之,禁弛也。乞嚴戒監司卒倅等,止許借廂軍,仍不得妨教閲,餘官雖廂軍亦勿借」。至是復申其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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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宗咸淳二年五月,詔:「諸節制將帥討軍實,節浮費,毋占役兵士,致妨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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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占役日多,則軍額日闕,軍額日闕而廩給反日増,此宋軍制之所以壊也。志中言咸淳時,軍將徃徃虗立員以冐稍食,以建康言之,有神策二軍、有㳺擊五軍、有親兵二軍、有制効二軍、有靖安、唐灣水軍、有㳺擊采石水軍,有精鋭破敵軍、有効用、防江軍,原其初起,惟騎戎両司額耳,後乃各創軍分,額多而員少,一統制月請,以㑹子計之,成一萬五百千。九年,四川制司有言戍兵生劵,人月給㑹子六千,蜀郡物價翔貴,請増人,月給九千,當是時,財賦之出有限,廩稍之給無涯,朘民膏血,盡充邉費,金帛悉歸於二三大將之私帑,國用益竭而宋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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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十二月時恭帝已即位提舉興國宮,呂師䕫請募兵江州,詔知州錢真孫同募,尚書省以錢米給之,時邉報日聞召募尤急,官降錢甚優厚,所司莫能體上意,執民為兵,或甘言誑誘,或詐言賈舟,候負販者羣至,輙載之去,或購航船人,全船疾趨所𨽻,或令軍婦冶容誘於路,盡湼刺之,由是野無耕人,途無商旅,徃徃聚丁壮數十而後敢入市,民有被執而赴水火者,有自斷指臂以求免者,有與軍人抗而殺傷者,無頼乗機假名為擾,自景定元年至咸淳九年,凡招軍二十三萬三千有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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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帝德祐元年二月,詔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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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以公田給佃主,令率其租戶為兵。十一月,詔被俘將士能率衆來歸者,以人數補官,能立功者予節鉞。諸閫以下官,以所招人多寡行賞。十二月,給封樁庫錢為兵備。又出安邉封樁庫金付浙東諸郡為兵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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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制,凡民年十五以上、五十以下,𨽻兵籍人鐡甲九事,馬韉轡、馬甲,皮鐡視其力,弓四箭四百,長短鎗、□䤪、斧鉞、小旗、鎚錐、火刀、石馬盂、粆一斗、粆袋、撘□傘各一,縻馬繩二百尺,皆自備,每正軍一名,馬三匹,打草榖、守營鋪家丁各一人,人馬不給糧草,日遣打草榖騎四出,抄掠以供之,鑄金魚符,調發軍馬。其捉馬國語解曰:捉馬,勾刷馬也。及傳命有銀牌二百,凡舉兵,帝率畨漢文武臣僚祭神告陵畢,乃詔諸道徴兵,惟南北奚王、東京渤海兵馬,燕京統軍兵馬,雖奉詔,未敢發兵,必以聞,上遣大軍持金魚符合,然後行,始聞詔攅戶丁推戶力,覈籍齊衆以待,自十將以上次第㸃集軍馬器仗,符至兵馬,本司自領使者不得與,惟再共㸃軍馬訖,又以上聞,量兵馬多少,再命使充軍主,與本司互相監督,又請引五方旗鼓,然後皇帝親㸃將校,又選勲戚大臣充行營軍馬都統,副都統、都監各一人,又選諸軍兵馬尤精鋭者三萬人為䕶駕軍,又選驍勇三千人為先鋒軍,又選剽悍百人之上為逺探,攔子軍以上各有將領,又於諸軍每部量衆寡抽十人或五人,合為一隊,別立將領,以備勾取兵馬,騰逓公事。其南伐㸃兵多在幽州北千里鴛鴦泊,及行,並取居庸關、曹王峪、白馬口、古北口、安逹馬口、松亭關、榆關等路出兵,不過九月,還師不過。十二月,皇帝親征,留親王一人在幽州,權知軍國大事,既入南界,分為三路廣信軍、雄州、霸州各一,駕必由中道兵馬都統、䕶駕等軍皆從,至宋北京,三路兵皆㑹以議攻取,及退亦然,三路軍馬前後左右有先鋒逺探,攔子馬各十數人,在先鋒前後二十餘里,夜行十里,或五里少駐,下馬側聼,有無人馬之聲,其打草榖家丁,各衣甲持兵,旋團為隊,又於本國州縣起漢人鄉兵萬人,隨軍專伐林木,填道路,敵軍既陣,量其陣勢小犬,山川形勢,徃回道路救援㨗徑漕運所出,各有以制之,然後於陣,四面列騎為隊,每隊五七百人,十隊為一道,十道當一面,各有主帥最先一隊,走馬大譟,衝敵陣,得利則諸隊齊進,若未利引退,第二隊繼之,退者息馬飲水,粆諸道皆然,更退迭進,又令打草榖家丁,馬施䨇帚,因風疾馳,揚塵敵陣,更互徃來,敵既飢疲,目不能視,可以取勝,若陣南獲勝,陣北失利,主將在中無以知之,則以本國四方山川為號,聲以相聞,得相捄應。若帝不親征,重臣統兵不下十五萬衆,三路徃還北京㑹兵,進以九月,退以十二月行事次第皆如之,若春以正月,秋以九月不命都統,止遣騎兵六萬,不許深入,但於界外三百里內,耗蕩生聚,不令種養而已,軍入南界,步騎車帳不循阡陌,三道將領各一人,率攔子馬各萬騎,支逰奕百十里外,更迭覘邏,及暮,以吹角為號,衆即舍環繞御帳,自近及逺,折木梢屈為弓子鋪,不設鎗營塹柵之備,每軍行鼓三伐,不問晝夜,大衆齊發,未遇大敵,不乗戰馬,俟近敵師乗新覊馬,蹄有餘力,成列不戰,退則乗之,多伏兵,斷糧道,冐夜舉火,上風曳柴,饋餉自賫而復聚善戰能寒,此兵之所以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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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天顯九年十一月,括陽城及洼只城所俘丁壮籍於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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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宗統和八年五月,以宋降卒分𨽻諸軍,興宗重熙中,彰愍宮使蕭罕嘉努陳西戍及補役之弊,時帝詔天下,言治道之要,罕嘉努言:臣伏見比年以來,髙麗未賔,準布猶強,戰守之備,誠不容已,乃者選富民防邉,自備糧糗,道路修阻,動淹歳月,比至屯所,費已過半,隻牛單轂,鮮有還者,其無丁之家,倍直傭僦,人憚其勞,半途亡竄,故戍卒之食,多不能給,求假於人,則十倍其息,至有鬻子、割田不能償者,或逋役不歸在軍物,故則復補以少壮,其鴨緑江之東,大率如此,況渤海女直髙麗,合從連衡,不時征討,富者從軍,貧者偵候,加之水旱,菽粟不登,民以日困,葢勢使之然也。方今最重之役,無過西戍,如無西戍,雖遇凶年,困弊不至於此,若能徙西戍稍近,則徃來不勞,民無深患,且諸部俱有補役之法,昔補役始行,居者行者,類皆富貴,故累世從戍,易為更代,近歳邉虞數起,民多困乏,既不任役事,隨補隨缺,茍無上戶,則中戶當之,曠日彌年,其窮益甚,所以取代為艱也,非惟補役如此,在邉戍兵亦然,欲為長久之便,莫若使逺戍疲兵還扵故土,薄其徭役,使人人給足,則補役之道可以復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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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宗咸雍四年二月,詔元帥府募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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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遼兵制之大目有四:其宫帳軍,則帝與后所置,生則扈從,死則守陵者也,其部族軍,則出自各部族,分𨽻南北府,而守衛四邉者也。其京州軍,則出自民間之丁籍者也,其屬國軍,則凡臣服於遼者,各出其軍,以供驅使者也。百官志曰:四者各自為軍,體統相承,分数秩然,雄長二百餘年,凡以此也。又按遼時兵機、武銓羣牧之事,皆屬北樞宻院謂之北院,軍國大政,則北南宰相皆佐理之,北南大王亦掌部族軍民之政,北南院都統軍司掌北南院從軍之政令,北南詳袞司,掌北南院部族軍馬之政令,北南院都部署司掌北南院部族軍民之事,北樞宻院專主兵,所謂北衙,不治民也。南樞宻院專主民,所謂南衙,不主兵也,以上所列有兵民兼治者,有專治兵者。遼初,氈車為營,硬寨為宮,御帳之官,不得不謹,故有侍衛司、北南䕶衛府、宿衛司、禁衛局、宿直司、硬寨司諸官,又有四帳都詳衮司,掌四帳軍馬之事,錫里司,掌皇族之軍政,其北南面各官之掌兵事者,北靣部族官而下則北靣軍官。自天下兵馬大元帥皇子親王為之,至各詳袞司,為目盈百,北靣邉防官,中上京路諸司,以之控制諸奚,遼陽路諸司以之控扼髙麗,長春路諸司,以之控制東北諸國,南京諸司以備禦守國,西京諸司以之控制西夏,此外尚有諸路各司,皆以助軍政,北靣行軍,官中得行樞宻院至行軍都統所,其目幾三十,北靣屬國,官因各屬國之酋長與契丹人區別而用,其目更夥以上南北官所治,皆北面之事,南靣朝官得燕代十六州,後始置南面官以下,専治漢人軍馬之事。漢人樞宻院掌漢人兵馬之政,又有諸衛武官,自大將軍至左右神威軍,為目二十一,南靣京官,中有南京侍衛、親軍、馬歩軍各官,黃龍府侍衛、親軍馬步軍各官,南靣方州官,中則有各州某軍節度使至指揮使各官,又有觀察至團練等官,南靣軍官,中有都檢、㸃都團練以下等官,南靣邉防官,則自招安使以下至處置使司各官,凡此皆載在《百官志》者。夫遼之為國,隣於梁、唐、晉、漢、周宋,自未與宋結盟以前,疆埸之事,幾於無歳無之,而且高麗、西夏,鋒鏑屢交,戎政不修,其何以國故一朝官制於治軍之職,特詳可因,以見紀律嚴明、克敵致果之雄畧,故雖已詳見職官考,而特撮其要於此,俾講求兵制者得考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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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穆宗九年,募軍得甲千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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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金甲兵之數,始見於此,葢未嘗滿千也。遼人嘗言,女直兵若滿萬,則不可敵」。至太祖二年十一月,出河店之戰,兵始滿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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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即位之二年,始命以三百戶為穆,昆、穆、昆十為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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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而諸部來降,率用明安、穆昆之名以授其首領,而部伍其人及拉林、鴨水、鐵驪、拜格之民皆附。東京既平,山西繼定,內收遼漢之降卒,外籍部族之健士,嘗用遼人額哩頁,以北部百三十戶為一,穆昆,漢人王六兒以諸州漢人六十五戶為一,穆昆、王伯龍、髙從祐等並領所部為一,明安至太宗天㑹二年,平州既平,宗望恐風俗揉雜,民情弗便,乃罷是制,諸部降人但置長吏以下,從漢官之號。至五年,代宋調燕山、雲中、中京、上京、東京、遼東、平州、遼西、長春八路民兵,𨽻諸萬戶,其間萬戶亦有專統漢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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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輔七年四月,詔:「自今軍事若皆中覆,不無留滯。應此路事務申都統司,餘皆取決樞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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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應此路三字未甚明晰,恐有脫誤。王圻續通考直改作「應州路」,未知何據。今依史文書之:熙宗皇統三年六月,初置驍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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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分明安、穆昆為上、中、下三等,宗室為上,餘次之。時罷遼東漢人、渤海、明安、穆昆承襲之制,浸移其權於本國人,故有此制。至海陵天德二年,省併中京、東京、臨潢、咸平、㤗州等路節鎮,及明安、穆昆削上、中、下之名,但稱為「諸明。安、穆、昆循舊制,間年一徴,發以補老疾死亡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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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大定三年八月,詔罷契丹、明安、穆昆,以其戶分𨽻女直、明安、穆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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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南伐,籍契丹丁壮為兵,部人不願行,遂反。大定二年九月,獲契丹斡罕,餘衆悉平,故有此詔。十五年十月,遣吏部郎中富察烏琿等十人分行天下,再定明安、穆昆戶,每穆昆戶不過三百七,穆昆至十穆昆,置一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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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二十年,又以祖宗所立明安、穆昆戶口繁簡,地理逺近不同,正隆之後,所授無度,及大定間,亦有功多未酬者,遂更定以詔天下,復命新授者並令就封,其穆昆人內有六品以下職及諸局承應人皆為遷之。三從以上族人願從行者,明安不得過十戶,穆昆不得過六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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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宗明昌六年十一月,初定明安、穆昆鎮邉後放免者授官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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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安元年二月,初造虎符發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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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四年五月,更定給發虎符制,著於令。宣宗貞祐三年七月,更定所造諸符樞宻院、鹿、宣撫、司魚、統軍司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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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正月,定明安、穆昆軍前怠慢,罷世襲制。十二月,定管軍官受所部財物,輙放離役及令人代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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㤗和元年三月,更定鎮防千戶穆昆放老,入除格。四月,詔諭契丹人戶累經僉軍立功者,官賞㤙例與女直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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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六月,制鎮防軍逃亡,致邉事失錯、䧟敗戶口者,罪。八年閏四月,詔更定明安穆昆承襲程試格,又定保甲軍殺獲南軍官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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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宗貞祐二年九月,禁軍官圍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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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秋稼未穫故也。三年九月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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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正月,尚書省言:「內外軍人入粟補官者多,行伍浸虛。請俟平定,應監差者與三酬,門戶有職事者升一等,其子弟應䕃者罷之」。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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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月,勅尚書省:「入粟補官者,毋括其戶為軍。有司議賞軍功,毋有所阻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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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籍赴選監當官為軍,既而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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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下令僉軍,㑹任子為監,當者春赴吏部,選宰執命取為監軍官,皆憤愠哀號,交愬臺省,已而帝知其不可用,免之。至元光末,備潼關、黃河,又僉軍諸使者歴縣邑,自見居官,外無文武大小,職事官皆充軍物,議紛然,後亦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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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詔:武舉官非見任及已從軍者,隨處調赴京師,別為一軍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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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定元年二月,命樞宻院汰罷軟軍士等:謹按宣宗之時,疆埸多事,兵力不支,而養兵之費亦絀。志稱朘民膏血而不足,乃行括糧之法,一人從征,舉家待哺,又謂無以堅戰士之心,乃令其家盡入京師,不數年至,無以為食。考《忠義傳》中納哈㙮富拉㙮,於貞祐四年上言:「古者一人從軍,七家奉之,興十萬之師,不得操事者七十萬家,今籍諸道民為兵者十之七八,奉之者二,三民安得不困?夫兵貴精不在衆寡,擇勇敢謀畧者為兵脆懦之徒,使歸農畆,是亦紓民之一端也。不報此命樞宻院之舉,即脆懦歸農之意,但其時奉行亦多不力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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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詔樞宻院遣經歴官分諭行院,嚴兵利器,以守衝要,仍禁飲宴,違以軍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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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増定擒捕逃軍賞格及居停人罪等:謹按金自承安用兵,軍中設監戰官。興定二年十一月,宣宗召致仕官問時政得失,轉運使伊喇福僧言曰:軍中設監戰官,論議之間,動相矛盾,不懲其失,反以為法。若輩平居,皆選才勇自衛,一旦有急,驅疲懦出戰,寧不敗事,罷之為便?書奏,朝廷畧施用焉。傳文所載如此紀中無罷監戰官明文,而此事實有關於行軍之制,故附志於興定元年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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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正月,定鎮戍征行軍官減資厯日月格,二月定軍中,四品以下將校有罪主,将便宜决罰,時胥鼎言軍中誅賞,近制須聞朝廷賞由中出,示有所歸,可部分失律,主將不得即治,其罪,不可,詔尚書、樞宻雜議,宰臣請城守野戰將校有罪,從七品以下許便宜决罰,餘悉奏裁,帝曰:「七品以下才令治之,將權太輕,㦯至誤事,自今四品以下聼决」。四年九月,更定安泊逃亡出征軍人罪及捕獲賞格。五年八月,詔南征潰軍復歸而能力戰者,依出界立功格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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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詔罷新僉民軍,減樞宻院掌兵官及京城戍兵,仍諭行院帥府毋擅増設補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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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定詐誘征防軍人逃亡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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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光元年八月,定西征將士官賞有差。二年二月,詔軍官犯罪除大罪外,有武藝善掌兵者,量才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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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籍閒官豪右親丁及遼東、河北客戶為軍,又募西山獵戶為軍。五月,僉河南路寄居官民充軍。七月,詔籍陕西僑居官民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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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詔賞京兆路官軍保全南山諸谷之官,以所全人數多寡為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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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以上官一階,三千人以上兩階,五千人以上三階,仍升職一等,能力戰䕶之者,又増一階,戰殁者就以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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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宗正大二年,議選諸路精兵,直𨽻樞宻院時,先設總領六員,分路揀閲,因相合併,毎總領司率數萬人,軍勢既張,乃易總領之,名為都尉,班在隨朝四品之列,曰建威、虎威、破虜、振威、鷹揚、虎賁、振武、折衝、盪冦、殄冦必以先嘗秉帥權者,居是職,雖帥府行院亦不敢以貴重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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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嘉喀齊喀傳曰:哀宗在東宮日,立十三都尉,毎尉不下萬人,強壮矯㨗,極為精練,步卒負擔器甲糧糗重至六七斗,一日夜行二百里,忠孝軍萬八千人,皆囘紇河西,及中州人被掠而逃歸者,人有從馬,以騎射選之,乃得補親衛騎兵、武衛、䕶衛,選外諸軍又二十餘萬,故自即位以後,屡有大昌原、倒囘谷之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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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規傳》曰:正大二年正月,補闕陳規及臺諫同奏,一請簡留親衛軍,一請沙汰冗軍,減行樞宻院帥府。一、請選大臣為宣撫使,招集流亡,以實邉防,畧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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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七月,僉民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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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元兵入京兆,關中大震,故僉民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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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興二年九月,詔汰冗軍及定官吏、軍兵月俸,自宰執以下至於皂,𨽻人月支六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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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有司定減糧,人頗怨望。帝聞之,欲分軍為三上軍,有司給八斗,中七斗,下六斗,人復怨不均,乃立射格,而上中軍輙多受賞,連中者或面賜酒,人益為勸實。嘉紐勒歡傳曰:「天興二年正月,實嘉、紐勒歡知歸德府,以軍衆食寡,懼不能給,請令河北潰軍至者就糧於徐、宿、陳三州,親衛軍亦遣出城就食」。帝不得已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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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志曰:養兵之法,熙宗天眷三年正月,詔歳給遼東戍卒紬絹有差。海陵正隆四年,命河南陕西統軍司并虞侯司、順德軍官兵,並増廩給。六年,將南征,以絹萬疋於京城易衣襖穿膝一萬以給軍,世宗大定三年,南征軍士毎歳可支一千萬貫,官府止有二百萬貫,外可取於官民戶,此軍需錢所由起也。時言事者,以山東、河南、陕西等路,循宋齊舊例,州縣司吏弓手於民間騐物力,均敷僱錢,名曰免役,請以是錢贍軍,命省具數以聞,詔罷弓手錢,其司吏錢仍舊。四年六月,元帥府乞降軍需錢,帝曰:「帥府支費無度,例皆科取於民,其别具以聞」。十年四月,命徳順州建營屋以處屯軍。十七年七月,嵗以羊皮三萬,賜西北路戍兵。章宗承安三年,以軍需所費甚大,依黃河夫錢例,騐各路新籍物力,毎貫徴錢四貫,西京、北京、遼東路毎貫徴錢二貫,臨潢全州則免徴,又以周年三限期逺定制作半年三限輸納,凡賞給之例,自萬戶以下,以遷官及銀絹、馬粟為差,各有不同。貞祐三年,軍前委差及掌軍官規圖糧料,冐占職役,皆無實員,又見職及遙授者,已有俸給,仍與無職事者,同支劵糧,時議省減所給,俟征行則全給之。及興定二年,彰化軍節度使張行信言:一軍充役,舉家廩給,葢欲感悅士心,使為國盡力耳,至於無軍之家,復無丁男,而其妻女猶受給,何耶?五年,京南行三司官舒穆嚕斡魯言:「京南東、西三路見屯軍戶老㓜四十萬口,嵗費糧百四十餘萬石,坐食民租,甚非善計,皆不見聼。
63
《大金國志》曰:金制凡用師征伐之㑹,上自大元帥中自萬戶,下自百戶,其於飲酒㑹食,一切起居,動止之事,畧無間别,所以上下通情,無閉塞之患,疑慮之端,國有大事,適野畫灰而議自卑者,先議畢即漫滅之,不聞人聲,軍將大行㑹而飲,使人獻策,主帥聼而决擇焉,其合者即命為特,將任其事,暨師還戰勝,又大㑹,問其有功者,隨功高下支賞,舉以示衆,薄則増之。按此史稱其用兵無敵有以哉?元初有䝉古軍特黙齊,軍既平,中原有漢軍,䝉古軍皆國人,特黙齊軍,則諸部族也。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無衆寡,盡僉為兵,十人為一牌,設牌頭上馬則備戰門,下馬則屯聚牧養,孩㓜稍長,又籍之,曰漸丁軍。既平中原,發民為卒,是為漢軍,或以貧富為甲乙,戶出一人,曰獨戶軍,合二三而出一人,則為正軍戶,餘為貼軍戶,或以男丁論,嘗以二十丁出一卒,至元七年十丁出一卒,或以戶論,二十戶出一卒,而限年二十以上者,充士卒之家,為富啇大賈,則又取一人,曰餘丁軍,至十五年免,或取匠為軍,曰匠軍,或取諸侯將校之子弟充軍,曰質子軍,又曰圖爾哈軍,是皆多事之際,一時之制,天下既定,嘗為軍者定入尺籍伍符,不可更易詐増損丁産者覺,則更籍其實,而以印印之,病死戍所者,百日外役,次丁死陣者,復一年,貧不能役,則聚而一之,曰合併貧甚者老無子者,落其籍,戶絶者,别以民補之,奴得縱自便者,俾為其主貼軍,其戶逃而還者,復三年,又逃者杖之,投他役者還籍。其繼得宋兵,號新附軍,又有遼東之乣軍、契丹軍、女直軍、髙麗軍,雲南之寸白軍、福建之畬軍,則皆不出戍他方者,葢鄉兵也。又有以技名者,曰砲軍、弩軍、水手軍應募,而集者曰逹爾罕軍,其名數則有憲宗二年之籍。世祖至元八年之籍,十一年之籍,而新附軍有二十七年之籍,以兵籍係軍機重務,漢人不閲其數,雖樞宻近臣職專軍旅者,惟長官一二人知之,故內外兵數之多寡,人莫有知之者。
64
太宗元年,始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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毎一牌子僉軍一名,限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者充,仍定立千戶、百戶、牌子頭。其隱匿不實及知情不首,并隱匿蔵逃役軍人者,皆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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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萬戶史天澤請以中戶為軍,上下戶為民,著為定籍。
67
等謹按傳言,太宗即位,議立三萬戶,分統漢兵。天澤適入覲,命為真定、河間、大名、東平、濟南五路萬戶。又言滅金後,天澤還真定。時政煩賦重,民多貸負天澤,既為設處代償,又請以中戶為軍,上下戶為民,著為定籍,境內以寧。據此,則中戶為軍之制,疑止就天澤所轄真定等五路言之,未必盡行於他路也。
68
七年七月,僉宣德、西京、平陽、太原、陕西五路人匠充軍,命各處通騐丁,数毎二十人出軍一名。八年七月,詔燕京路保州等處,毎二十戶僉軍一名,令㙮布伊爾統領出軍真定、河間、邢州、大名、太原等路,除先僉軍外,於新籍民戶数內,毎二十丁起軍一名,亦令屬㙮布伊爾領之。
69
十三年八月,諭:「總管萬戶劉哈瑪爾元籍諸路民戶僉軍,因近年蝗旱,徃徃在逃,今後止騐,見在民戶僉軍,仍命逃戶復業者,免三年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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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宗四年,初籍新軍。
71
至六年春,又從世祖之請,續僉內郡漢軍,世祖中統元年六月,詔罷解鹽司軍百人。初,解鹽司元籍一千鹽戶內,毎十戶出軍一人,後阿勒逹爾倍其役,帝以重困其民,罷之。
72
三年正月,命匠戶為軍者仍為軍,其軍官當考第富貧,存恤無力者。
73
二月,元籍軍竄名為民者,命有司還正之。三月,括穆蘇、愛滿輝、和爾伊、羅勒昆逹實宻等戶丁為兵,又括北京鷹坊等戶丁為兵,蠲其賦,又於平陽、太原僉見任民官,及捕鷹坊人匠等軍。
74
時討李璮故也。
75
四年二月,詔統軍司及管軍萬戶、千戶各官,令各以子弟入朝,充圖爾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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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遵太祖之舊制也。其制萬戶圖爾哈一名,馬十匹、牛二具,種田人四名,千戶見管軍五百或五百以上者,圖爾哈一名、馬六匹、牛一具、種田人二名,雖管軍不及五百,而家富強,子弟健壮者,亦如之。萬戶、千戶子弟充圖爾哈者,挈其妻子同至從人,不拘定數,馬匹牛具定數外,増餘者聴,若有貧乏不能自備者,於本萬戶內通行津濟起發,不得科及衆軍。其無親子,或㓜弱未成人者,以弟姪充,俟其子年十五即交換,不得隠匿代替,亦不得妄稱貧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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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立樞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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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䝉古漢軍並聴節制,統軍司、都元帥府,除遇邉靣𦂳急,事務就便調度外,其軍情一切大小公事,並須申覆,合設鄂囉官,並從樞宻院設置」。
79
至元二年六月,詔樞宻院:「臣各路出征逃亡漢軍,及貧難未起戶,并投下隠匿事故者,一槩發遣應役」。至十一月,又詔:事故貧難軍不堪應役者,以兩戶三戶合併正軍一名,其丁單力憊者,許僱人應役」。三年七月,又詔州縣招集逃亡軍,限百日,詣所屬陳首,原其罪,貧者併戶應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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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勅行院及諸軍將校卒伍,須正身應役,違者罪之。三年七月,添內外廵軍。
81
外路毎百戶選中産者一人充之,其賦令餘戶代輸後免代輸,在都増武衛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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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此即《兵志》內弓手一門之事也。餘詳郡國兵後弓手條下。
83
《董文炳傳》曰:帝嘗召河南等路統軍副使董文炳宻謀,欲大發河北民丁,文炳曰:「河南宻邇宋境,人習江淮地利,宜使河北耕以供軍,河南戰以闢地,俟宋平,則河北長𨽻兵籍,河南削籍為民,如是為便」。從之。
84
等,謹按,此是至元、三、四年間事,而傳中不書何年,故附志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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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年,籍高麗民三百人為兵。
86
四年正月,僉䝉古軍戶二丁,三丁者出一人為軍,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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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二月,詔諸路鄂羅無𨽻總管府別設總押所官,聽樞宻院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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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定長軍之官不得侵漁士卒,違者論罪等。謹按:董文炳傳載文炳言於帝曰:「將校素無俸給,連年用兵,至有身為大校,出無馬乗者。帝始頒將校俸錢,以秩為差」。此事在至元三年之後,七年之前,傳中不確,言是何年,志中亦不載頒俸之事,以此五年十月事度之,疑是時已定俸錢,故有侵漁之禁也。
89
六年十月,詔:「逃軍未獲者,令其次親丁代役,身死者亦令親丁代補,無親丁則以少壮驅丁代之」。七年三月,定軍官等級,萬戶、千戶、百戶、總把,以軍士為差。
90
七月,分揀隨路砲手軍。
91
始太祖、太宗征討,隨路取發,攻破州縣,招收鐵、木、金火等匠,充砲手管領出征。憲宗二年,俱作砲手附籍。至帝中統四年,揀定,除正軍當役餘戶與民一體當差,後為出軍正戶煩難。至元四年,取元充炮手民戶津貼,其間有能與不能影占不便,至是分揀之。九年五月,勅諸路軍戶驅丁,除至元六年前從良入民籍者當差。七年後,凡從良文書寫從便為民者,亦如之。餘雖從良,並令津助本戶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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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驅丁亦名驅奴,乃軍戶家之奴僕也。考之於志,其出為民者,以從良文書為據,如此條所載是也。紀於此事,但書除至元六年前從良入民籍者當差,不如志之明備。又考李呼喇濟傳》,載其為䕫府路招討使,時奏䝉古漢軍,多非正身半以驅奴代,宜嚴禁之。則知傭奴代軍,亦軍政中之弊,故至十五年五月,又申嚴其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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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命府州司縣逹嚕噶齊及治民長官不妨本職,兼管諸軍鄂羅。
94
十年三月,勅樞宻院,㐮陽熟劵軍并城居之民,仍居㐮陽,給其田牛生劵,軍分𨽻各萬戶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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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七月,勅樞宻院,㐮陽生劵,軍無妻子者,發至京師,仍益兵衛,送其老疾者遣還家。九月,㐮陽生,劵軍至都,免死,聴自立部伍,俾征日本,仍於䝉古漢人內選官率領之。十二年三月,詔隨處所置㐮,陽生劵軍之為農者,或自願充軍,具數以聞。十五年三月,詔遣官招宋生熟劵,軍堪為軍者,月給錢糧,不堪者,給牛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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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㐮,陽生熟劵軍本宋軍也。是年攻㐮陽,克之,呂文煥出降,率將吏赴闕,故此軍亦歸其十五年三月之事。志作十四年十二月,且不如紀之詳,故從十五年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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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禁無籍軍從大軍殺掠,其願為軍者聴後,至十五年五月,又申無籍軍擄掠之禁。至十九年六月,招無籍軍給衣糧。至二十一年八月,御史臺臣言:「無籍之軍,願從軍殺掠者,初假之以張渡江兵威,今各持弓矢剽刼平民,若不分𨽻各翼,恐生他變」。詔遣之還家。至二十四年三月,禁無籍自効軍擾民,仍籍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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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月,詔「諸路軍人有陣亡病死,別無餘丁家小不能自贍者,於官倉內按月支糧養贍。
99
十一年正月,初立軍官以功升官格。
100
十二年三月,遣官徃遼東僉揀䝉古逹嚕噶齊千戶、百戶等官子弟出軍。
101
六月,命招討司所屬乾討虜人為正軍。先是,十年五月,禁乾討虜人,其願充軍者,於萬戶、千戶內結成牌甲,與大軍一體征進,至是月,萊州酒稅官王貞等上言:「國家討平殘宋,弔伐為事,何嘗以賄利為心?彼不紹事業小人,此句疑有悞字。貪圖貨利,作乾討虜名目,侵掠彼地,所得人口,悉皆貨賣,以充酒食之費,勝則無益朝廷,敗則實為辱國。其招討司所收乾討虜人,可悉罷之,第其高下籍為正軍,命各萬戶管領征進,一則得其實用,二則正王師弔伐之名,實為便益」。從之。至二十一年八月,江東道僉事馬奉訓言:「劉萬努乾討虜軍,私相紏合,結為徒黨,或詐稱使臣莫若之各翼萬戶、千戶、百戶、牌甲內管領為便」。有㫖令問衆軍,衆軍皆言願令還家少息,遂從之。至十六年,樞宻院奏:「曩者江南未附,有從軍乾討虜之名,今宋已亡,此等人公然刼奪,驅掠人口,深為民害,合行禁治,若各處捉獲,同強盜斷罪,庶幾南方新附之民,得以安集。
102
博羅罕傳曰:「至元十四年,時江南新附,尚多反側,詔募民能從大軍進討者,使自為一軍,聴節度於其長,而毋役於他軍,制命符節皆與正同,署樞宻院事博囉罕㑹寢疾,乃附樞宻董文忠,奏曰:「今疆土寖廣,勝兵百萬,指揮可集,何假此無籍之徒?彼一踐南土,則掠人貨財,俘人妻孥,仇怨益滋,而叛者將愈衆矣!」奏上,召輿疾賜坐,與語,帝大悟,遂可其奏,凡所募軍皆罷。
103
十四年正月,詔上都、隆興、西京、北京、四路編民、捕獵等戶,僉選丁壮軍二千人,防守上都。
104
中書省議從各路撘配,二十五戶內取軍一名,選善騎射者充,官給行資,仍自備鞍馬衣裝器仗,編立牌甲,差官部領赴役。
105
十二月,命收新附請糧等軍人為軍。
106
樞宻院奏收附亡宋州城新附請糧官軍人等,軍官,不肯存䘏,多逃者,乞招誘之,命左丞陳巖等揀堪當軍役者,收係充軍,依舊例月支錢糧。等,謹按此時尚有生劵軍之事,已詳。前十五年樞宻院奏:「單丁或殘疾,無人出軍,任僱信實人代替。
107
九月,詔:分揀諸路所括軍,騐事力乏絶者為民,其恃權豪避役者復為兵。所遣分揀官及本府州縣官,能核正無枉者,升爵一級。
108
諸軍戶投充諸侯王齊哩克昆人匠,或託為別戶以避其役者,復令為軍,有良匠則別而出之。又減至元九年所括三萬軍,半以為民,其啇戶餘丁軍並除之。
109
初,至元九年,僉軍三萬,止擇精鋭年壮者,不復問其貲産,且無貼戶之助,歳久多貧乏不堪,樞宻院臣奏,宜縱為民,遂併為一萬五千。又言:「至元八年,於各路軍之為富啇大賈者,一百四十三戶,各増一軍號,餘丁軍今徃徃人死産乏,不能充二軍,乞免餘丁充役」。制可。
110
十二月,樞宻院議:「諸軍官在軍籍者,除百戶、總把權準軍役,其元帥、招討、萬戶、總管、千戶或首領官,俱令再當正軍一名。
111
十六年正月,罷五翼特黙齊重役軍。
112
五月,淮西宣慰司請招諭亡宋通事軍,列之行伍,以備征戍,從之。
113
初,宋多招納北地,䝉古人為通事軍,遇之甚厚,毎戰,皆列於前行,願効死力,及宋亡無所歸,朝議欲編入版籍,未暇也,人人疑懼,皆不自安,至是從淮西宣慰司昻吉爾之請,招集之。
114
八月,詔漢軍出征逃者,罪死且沒其家。十月,召募有罪亡命之人充軍。
115
夀州等處招討使李特爾格言:使功不如使過,始南宋未平時,䝉古諸色人等,因得罪,皆亡命徃依焉,今已平定,尚逃匿林藪,若釋其罪而用之,必能効力,無不一當十者矣。至次年七月,詔招收私投亡宋軍人等,謹按:所謂亡命徃依者,似即前通事軍之類,但彼為宋所招而去,此則逃罪自去,宋未必盡編為軍也。
116
十七年四月,勅軍戶貧乏者還民籍。
117
七月,詔江淮諸路招集逹爾罕軍。
118
初平江南,募死士願從軍者,號逹爾罕,屬之劉萬努,麾下南北,既混一,復散之,其人皆無所歸,率羣聚剽掠,至是,命諸路招集之,令部領如故,聴范左丞李㧞都二人節制,至十九年六月,定海逹爾罕軍還各營,及歸,戍城邑。
119
等謹按逹爾罕軍之事,與前乾討虜軍之事,約畧相符,皆以應募而集,且皆屬劉萬努麾下,而兵志總敘內止言應募而集者曰:逹爾罕軍不列乾討虜之名,疑即一軍而有二名耳!
120
十八年二月,詔以刑、徒減死者,付實都為軍,併貧乏軍人三萬戶為一萬五千,取貼戶津貼正軍充役。至六月,樞宻院議:正軍貧乏無丁者,令富強丁多貼戶權充正軍應役,其正軍仍為軍頭如故,或正軍實係單丁者,許傭僱練習之人,應役丁多不得傭僱,軍官亦不得以親從人代之。
121
等謹按此。又與十五年九月之事相符,疑有重復。今姑依志文兩列之。
122
四月,定大小軍官合用支使軍人。
123
管軍官都元帥二十人,招討萬戶左右副元帥十五人,總管千戶、副招討各十人,總把、百戶各二人。行省元帥都鎮撫七人。招討萬戶府都鎮撫五人。首領官,元帥府招討司經歴各二人。諸知事各一人。六月,放乞赤所招獵戶七千為民。
124
十九年四月,拘括江南官豪隠匿逃軍至。五月,元帥綦公直言:「乞黥逃軍,仍使從軍」。從之。十月,僉發漸丁軍士遵舊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數,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一人,餘皆充軍。十一月,命以重囚充軍。
125
中書省言:「天下重囚,除謀反大逆,殺祖父母、父母,妻殺夫,奴殺主、因姦殺夫,並正典刑外,餘犯死罪者,命充征日本、占城、緬國軍」。從之。
126
二十年二月,命各處行樞宻院造新附軍籍冊。時,濟寧路總管胡祗遹上八事於樞府,言軍政,曰役重,曰逃戶,曰貧難,曰正身入役,曰偽署文牒,曰官吏保結,曰有名無實,曰合併偏頗。樞府是之,以其言著為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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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從丞相巴延議,以所括宋手號軍八萬三千六百人立牌甲,設官統之。
128
先是,十九年六月,命亡宋軍有手號及無手號者,並聴為民,至是乃括之。
129
十月,許阿實逹軍以兄弟代役僉河西質子軍年及丁者充軍。
130
是月,定出征軍人亡命之罪。
131
為首者斬,餘減死一等」。
132
二十一年四月,籍江南鹽徒軍蔵匿者有罪。八月,籍亡宋手記軍。
133
宋時有手記,軍死,則以兄弟若子承代。至是,命依漢軍例籍之,毋湼其手。
134
等謹按手記,軍當即手號軍後又有二十八年招宋時湼手軍亦當即此軍,總以手上有湼文,故名手號,手記湼手也。但以志中分載,故未敢併入。前二十年六月條下,又考元典章,載是時刷手號軍,而百姓手上有雕青者亦刷之,乃命差人分揀,不係軍人不得刷充為軍。
135
二十二年十一月,給宋鹽軍衣糧,使屯田自贍。御史臺臣言:「昔宋以無室家壮士為鹽軍,內附之初有五千人,除征占城運糧死亡者,今存一千一百二十二人。此徒皆性習凶暴,民甚苦之。宜給以衣糧,使屯田自贍,庻絶其擾」。從之。十二月,江淛省募鹽徒為軍,得四千七百六十六人,選軍官麾下無士卒者相参統之,以備各處鎮守。二十三年八月,又招集宋鹽軍。
136
十二月,嚴立軍籍條例,選壯士及有力之家充軍。舊例,丁力強者充軍,弱者出錢,故有正軍、貼戶之籍,行之既久,而強者弱,弱者強,籍亦如故。其同戶異居者,私立年期以相更代,故有老稚不免從軍而強壮家居者,至是革焉。又省府議:「軍人身死,其子亦合充軍,比及漸長成丁,官為養濟,月支口糧四斗」。至二十四年,樞宻院臣又言:「諸軍貼戶,有正軍已死者,有充工匠者,放為民者,有元係各投下戶囘付者,似此歇閑一千三百四十戶,乞差人分揀貧富,定貼戶正軍」。制可。至二十八年八月,中書省議:新附軍人無貼戶者,依例正身六斗米一斤,鹽家口四斗,米䝉古漢軍五斗、米一斤鹽。
137
二十三年三月,交趾出征軍人鄂羅內除免和僱和買,一切雜泛差役。
138
二十五年,命北征,漢軍分畨放,上著為令。時方討納顔餘黨,尚書左丞李庭奏:「今漢軍之力,困於北征,若依江南軍,毎歳二八放散以次畨上,甚便」。帝可其奏,著為令。
139
二十八年七月,遣官招集宋時湼手軍可充兵者八萬三千六百人,以䝉古漢人宋人恭為萬戶、千戶,百戶領之。
140
十月,禁特黙齊軍交庫特齊代役。
141
十二月,籍特黙齊等六萬戶成丁者為兵。三十年八月,詔軍人支請衣裝皮衣,隔二年支帛,隔一年支布,毎年支
142
至成宗大德四年,省府議:軍人夏衣不過四月,冬衣不過十月,依例放支。
143
三十一年正月,禁管軍官差撥造作局院軍匠充軍等。謹按:此下二條皆見元典章,言是時成宗已即位矣。考之元史,世祖於正月壬子朔即不豫,癸酉崩,而成宗在北軍遣使告哀,至四月壬午始至上都,正月二月方當交㑹之間,未可即謂成宗之新政也。
144
二月,體問貧難,軍戶單丁貧難無力不能當軍者,令歇役。
145
成宗元貞二年二月,詔:「䝉古軍以家奴代役者罪之,仍令其奴別入兵籍,以其主資産之,半畀之,軍前敢有縱之者,罷其職。又括䝉古戶漸丁以充行伍。五月,命諸行省非奉㫖,毋擅調軍。
146
大徳元年十月,以各處軍官差占正軍作祗候、伊喇知印等名色,定例禁治。
147
十二月,定逃軍窩主罪,依犯人減罪二等科斷。三年正月,拘刷新附軍人弟男。
148
樞宻院奏:「亡宋新附軍人招収未盡到官,見役軍內逃竄數多,是管軍官不行存恤,以致在逃管民官不肯用心拘刷,容情隠庇,乞降㫖招諭」。詔各處行省,差官分頭招誘新附生熟劵軍、廂軍、土軍通事馬軍,并身故手額,號正軍弟男,限一百日赴所在官司出首免罪,責付本省鎮守軍官,帮支糧鹽,虀菜養贍。如限外不首,因事發露,有人首告,依逃軍例斷罪。各路官吏及權豪之家隠蔽占役者,依條斷罪,仍命各道亷訪司嚴行體究。至十二月,定新附軍籍之內,在逃及身死軍人,并官豪隠占諸處,不曽當差有手額號,禁軍分間當軍。
149
詔諸行省謹視各翼病軍。
150
中書省議,諸翼屯戍軍人果有病疾,合於本名應請月糧內減半支付新米、煎粥養病。至武宗至大二年,江陵路録事李貞請病,軍死者比養濟院貧子例,給棺埋瘞,各處正官親臨提調。
151
九月,罷括宋手號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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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六月,詔:各省自今非奉命,毋擅役軍。至十一年六月武宗樞宻院請以軍二千五百人繕治上都鷹坊及諸官𪠘,有㫖自今非奉㫖軍,勿輙役,至至大四年正月仁宗,禁百官役軍人營造,及守䕶私第。六年正月,詔千戶百戶等自軍逃歸,先事而逃者,罪死,敗而後逃者,杖而罷之,沒入其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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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三月,詔軍官擅離所部者,悉遣還翼,違者論如律。軍人不告所部私歸者,杖而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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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宗至大二年十月,質江南富民子為軍,平章政事約蘇言:「江南平垂四十年,其民止輸地稅,啇税餘俱無與,其富室有蔽占王民奴使之者,動輙百千家,有多至萬家者,其力可知。乞自今有歳收糧滿五萬石以上者,令石輸二升於官,仍質一子而軍之。其所輸之糧,半入京師,以養御士,半留於彼,以備凶年」。帝如其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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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此制之擾民殊甚,後仁宗初即位,尚書省以平章約蘇等變亂舊章,流毒百姓,伏誅四年四月時仁宗已即位,拘收下畨將校,不典兵者虎符銀牌,仁宗皇慶元年正月,勅軍不滿五千者,勿置萬戶。延祐二年五月,禁軍官不得代替軍役,有受錢代替,本管軍人空名者,合騐入已錢數,以枉法科罪,若令兄弟子姪驅丁代替者,不曽歇役,難議計賍量名數多寡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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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至治元年,樞宻副使呉元珪等上軍民政十餘事,詔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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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珪與知院事特穆爾布哈上軍民之政十餘事,大抵言諸王近侍,不可干軍政,管軍官吏不可漁取軍戶、軍官之才者,當遷其職,有司賦役當務均一,而軍民不可有所偏,軍官襲職,惟傳適嗣而支庻不可有所亂。帝並嘉納,即降㫖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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㤗定帝㤗定元年八月,勅樞宻院:「役軍凡三百人以上奏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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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宗天厯元年九月,募勇士從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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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順元年九月,覈實諸衛軍戶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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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二月,勅特黙齊軍士歳以五月十日遷處山後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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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畨休各衛漢軍十之二,以三月一日放遣。順帝至正十二年,募瀕海鹽丁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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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七年十一月,兩淮鹽運使宋文瓉上言:「江隂、通㤗,江海之門戶,而鎮江、真州次之,國初設萬戶府以鎮其地,今戍將非人,致使賊艦徃來無常,集慶、花山刼賊才三十六人,官軍數萬不能進討,反為所敗,後竟假手鹽徒,雖能成功,豈不貽笑?宜亟選智勇,以任兵權,以圖後功」。不聴,至是丞相托克托討徐州賊,以官軍不習水土,募瀕海鹽丁為軍,乃超遷逯魯曽淮南宣慰使,領征討事,遣其募鹽丁五千人從征。十四年五月,募寧夏善射者,及各處囘囘珠、嘉殷富者,赴京師從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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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年八月,知大撫軍院事鄂勒哲、特穆爾上言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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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勒哲、特穆爾言:「大撫軍院專掌軍機,今後迤北軍務仍舊制樞宻院管其餘內外諸王、駙馬各處總兵,行省、行院、宣慰司,一應軍情,不許隔越,徑行移大撫軍院」。又言:「諸軍將士有能用勍力建立竒功者,請所賞宣勅依常例外,加以忠義功臣之號」。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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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二十一
URN: ctp:ws29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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