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畿輔通志卷六 |
3 | 詔諭。 |
4 | 皇上諭㫖: |
5 | 雍正六年正月十三日。 |
6 | 上諭:「君臣上下之間,必至誠相接,始不愧堂亷一體之誼,朕待內外大小臣工推心置腹,事事至誠,從無一毫虛假,而為臣者尚忍以偽妄欺詐之意待朕實可寒心,其罪誠不可逭。宜兆熊乃旗下平常無能之人,因其尚忠厚謹慎荷䝉」。 |
7 | 聖祖仁皇帝深恩用至福建將軍,伊在任亦並無出力報効之處,及朕即位以來,伊亦不過平常供職,前因直𨽻總督員缺,一時不得其人,故令伊署理印,務畀以畿輔節制之重,任教導訓誨至再至三,勉其不及,宥其過愆,然則朕之恩尚可負乎?劉師恕向來過失多端,近年屢經敗露,朕見其人尚謹慎小心,且年力精壯,深有悔過遷善之念,是以降㫖寛宥,格外加恩,令其協辦,直𨽻總督事務,以觀其後效,然則朕之恩尚可負乎?張适係年羮堯案內獲罪之人,中外所知,且又有虧欠錢糧,各案法難寛貸,朕念伊祖張玉書在。 |
8 | 聖祖仁皇帝時,効力多年,而伊之過犯,大約由於年羮,堯之挾制,不能自主,於是赦其過愆,復其官爵,諄切訓諭,冀其成人,伊亦感激愧悔,奏稱情願,竭力報効,朕是以用為直𨽻布政使,然則朕之恩尚可負乎?魏定國由知州擢用知府,朕初見時伊假作醇謹之狀,朕謂其為人,誠實可用,又經傅敏法海,極力保薦,是以用為直𨽻按察使。伊上年來京,陛見朕察其心術,知為沽名邀譽之流,並非誠實無偽者,曽屢向在廷大臣言之,魏定國由微末之員,於數年之內,擢至大僚,且因伊服官効力,朕推恩及於其父,逾格優待,然則朕之恩尚可負乎?曾逢聖實係市井光棍,由鑽營而至知府,甚屬狡詐,前者被叅虧空之時,朕料其歴任畿輔多年,自尚有作弊貪贓之。 |
9 | 欵項令該督藩、臬等曉諭該地方若果有被屈受害之人,准其據實,控告審理,以懲貪墨。昨聞有老秀才呈告,曽逢聖當日居官劣欵,而張适將此秀才,嚴刑夾訊,旋即斃命,謊稱在監病,故且坐此人以平素積惡之名,不思辯寃,既奉諭㫖誣告,自有國法,即此秀才果有應得之罪,亦當審實奏聞,按律置之於法,方足以服衆人之心,豈有訟獄未定?曽逢聖之案未結,而將首告之人,遽以三木畢其性命之理,此不過有意袒䕶曽逢聖,惟恐控告者多,故先殺一人,以箝衆人之口,似此慘酷之行,世所罕見,宜兆熊、劉師恕身為總督,若罔聞知,負朕任用之恩,甘蹈徇𨼆之咎,尚得謂之事君以誠,無欺無𨼆者乎?魏定國專司一省刑名,乃一任張适之姿意妄行,全不置問,及朕面加詰責,則將顛倒是非,草菅人命之數,案全推於張适,而置己身於事外,似此姦險巧詐之存心,朕深惡之。若然,則直𨽻之設立臬司衙門者何為朕之簡用魏定國者,又何取乎?觀此則魏定國之居心行事,乃沽取虛譽之輩,而傅敏法海徇庇袒䕶科甲,妄行保薦,其情狀顯然矣。諸臣試自思之,朕以至誠,待諸臣至於如此,而諸臣以欺詐待朕,至於如此,朕安得不為之寒心?而諸臣清夜自思,亦忍為之乎?若不隨其敗露,嚴加懲治,此風不息,張适、魏定國俱著解任著、傅敏、史貽直,前往保定,將曽逢聖各案及夾斃秀才,情由,一一秉公嚴審,務將實情悉行究出,不得絲毫徇𨼆,傅敏既誤薦魏定國於前,倘審理此案,稍有疎忽贍顧之處,經朕察出定行,重治其罪。直隸布政使員缺,著將山東按察使楊紹補授直𨽻按察使員缺,著將兩淮鹽運使張燦補授山東布政使,岳濬將山東錢糧一一料理,清楚奏聞,毫不瞻顧,甚屬可嘉。朕欲清查山西錢糧,著將岳濬調補,山西布政使將髙成齡解任,江蘇布政使張坦麟為人謹慎,辨事亦明白,但器局稍覺褊淺,聞伊在任,與巡撫陳時夏不甚相合,此二人皆非懐挾私心,彼此矛盾者,其中必有一是一非,撫藩既有不協之意,若仍令共事,於地方無益。著將張坦麟調補山東布政使,其江蘇布政使員缺,著將江蘇糧道趙向奎補授。雍正六年正月二十一日,巡察御史楊保等叅奏天津旗兵喧閙公堂奉? |
10 | 上諭:「天津新設營兵,豈容在地方生事,此風斷不可長。著內大臣侯陳泰、刑部尚書德明前往天津,將一干人犯,嚴加審訊,務將實情究出,分別定擬具奏。都統公、鄂、齊來京時,亦當委員管束兵丁,何以疎縱至此?著將鄂齊及該管官員俱交與陳泰徳明嚴察議奏」。 |
11 | 雍正六年正月二十二日 |
12 | 上諭:「雍正二年,朕即諭李維鈞云:聞得直𨽻滄州地方有偷鑄私錢之匪類,應嚴行查拿。李維鈞囘奏,已經嚴查,該地方並無私鑄,保奏甚力。今步軍統領阿齊圖奏稱,本月內准內務府咨稱,番役因公事前往滄州拏獲私鑄之囘紇、劉七等,移送前來,隨差千總姜進祿帶領番役,前往滄州,將私鑄之夥黨悉行拏獲,並獲鑄錢器皿等語。觀此,則滄州奸民私鑄之弊,由來已久,而地方大吏漫無覺察,今始敗露,阿齊圖差官將,匪類夥黨,俱即捕獲,不使漏網,甚屬可嘉。著將阿齊圖及所差官弁交部議叙番役,著加恩賚。其私鑄一干人犯,交刑部嚴審定擬具奏。夫私鑄錢文,大干法紀,且私鑄不息,則錢法不能畫一,而銷燬制錢等弊,皆由此而生,何以便民間之用?此事大有闗係畿輔近地,尚有此等奸民,則各省逺方難保,必無此弊。著通行曉諭,再嚴加申飭。倘直省督撫中如有似此疎縱,不肻實力查挐者,朕留心訪察,密差京員緝捕,若一經察出,必將該督撫照溺職例處分。 |
13 | 雍正六年三月初三日,署直𨽻總督宜兆熊等、題叅良鄉縣知縣冉裕棐懲責旗人烏雲珠奉。 |
14 | 上諭:「旗民均屬一體,地方官審理事務,只當論理之曲直,分別賞罰,不當分別旗民。此本內奏稱將旗人遽行杖責,亦屬違例等語。朕不知向來有旗人不准地方官杖責之例,著該部查明,具奏知縣冉裕棐係奉行之員本無過失,該督將伊叅奏解任,甚屬不合著將本擲還烏雲珠撞轎,情由及杖,責時曽否自供履歴之處,著該督審明具奏。 |
15 | 雍正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
16 | 上諭:「朕不知向來有旗人不准地方官杖責之例,故令該部查明奏聞。今據該部查奏,因思當年定例,自有深意。且遵行已久,自應照舊但例內開載官員擅責旗人者,降一級調用。昨良鄉縣知縣冉裕棐擅責烏雲珠一案,即按定例,亦不至於解任質審,而宜兆熊、劉師恕將該縣特叅前來,並請解任質審,甚屬不合。宜兆熊、劉師恕所叅直𨽻官員,往往過於苛刻,似此類者甚多。封疆大臣不為國家愛䕶人材,輒將可用之員,因細故微瑕而致於擯棄,豈不可惜?著嚴飭行」。 |
17 | 雍正六年六月二十日 |
18 | 上諭:「向來之例,斬絞等犯非常赦所不原者,其父母年至七十家無次丁,始將應否留養之處開明罪犯,情由請㫖定奪,此乃法外之仁也。然亦必本犯之罪有可原其父母之情有可憫,然後准其留養,從前鶴六斤之案。其父母年未七十,而李紱違例兩請,法司議覆時,即照李紱兩請具奏。朕以被毆之人係抽風身死,情罪尚輕,姑從寛典,准其留養,並非著為定例也。今宜兆熊等將桞文保、歐死桞滿福之案,援引鶴六斤之案,兩請具題該部,理應嚴行駁詰,按律定擬,方為平允。今德明、黃國材等仍照宜兆熊等兩請,議覆伊等之意,不過欲自沽寛大之虛名,而不顧國家之憲典,殊不知將實在有罪之人枉法縱釋,並不受囹圄之拘禁,使死者含寃,生者抱痛,積孽亦已深矣,而欲以此邀福於冥冥之中,有此天理乎?且定例父母七十,方行兩請,是合例之人,尚須酌其情罪之輕重而後從寛,今若又開未及七十留養之例,將來各省效尤,凡父母現存之人,皆可援以為請,而鬬毆殺傷擬抵者無幾矣,凶暴之徒必至肆行無忌,何以示懲?甚為人心風俗之患,司刑憲者亦曾思及此乎?若情罪可輕該,督撫即當具實陳奏,朕自揆情度理,開恩寛宥,何得強引留養,以開枉法之端?此案刑部既照宜兆熊等所奏,兩請具題,朕亦不能定著,刑部自行定議具奏。 |
19 | 雍正六年七月初二日 怡親王叅奏水利効力主簿梁文中奉 |
20 | 上諭:「凡興修河渠田畆等事,朕意本欲惠養斯民,為地方永賴之利,然使差往人員等奉行不善,則轉為閭閻之擾。從前屢降諭旨甚明,前開直𨽻工員內,有因營治稻田,拔去民間已種豇豆之事,因諭令怡親王確查。今據怡親王等查得𠉀選主簿梁文中在薊州地方營治水田,逼迫民人路中,惠等將現種豇豆拔去毀壞是實。具摺叅奏梁文中不行曉諭,於事先乃將已成之禾稼,逼令拋棄,違理妄行,不遵諭㫖,顯欲阻撓政事,非無心錯悞可比,甚屬可惡。該巡察御史苗壽、陶正中何以不行查叅?梁文中所犯既實,不必交與該督再審著革去職銜,即於工所枷號示衆,𠉀㫖發落,其所毀壞豇豆,著於梁文中名下照數追出價值賠還本人,並將此通行曉諭在工人員知之。 |
21 | 雍正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內務府總管常明奏銷蘆溝橋蓋造官房銀兩奉。 |
22 | 上諭:「此朕體恤應試舉子之意,俾其有旅次居宿之安,而無盤查行李之擾,但恐各省舉子未必知有新設頓宿之處,著禮部行文,各該督、撫通行,出示曉諭,並令崇文門每年查税官員實心奉行,嚴飭巡察人役等,母得借端稽留額外苛索」。 |
23 | 雍正六年九月初八日 |
24 | 上諭:「京城添設倉厫,收貯米石,甚屬𦂳要,前交與工部㑹同倉場,--(昜上旦之日與一相連,)衙門相度髙阜之處,興工修蓋,已逾數月,未經議覆,工部是何意見?著吏部侍郎普泰、署戶部侍郎常德壽,㑹同工部作速相度地方乘此天氣晴明,路途乾燥,採運物料,修蓋倉厫,以便來年收貯米石」。 |
25 | 雍正六年十月十四日 |
26 | 諭戶部:「直𨽻為首善之地,今嵗春麥,秋禾俱登豐稔,民人樂業,朕心深慰,但地方有厯年帶徵之錢糧,若令閭閻之間,新舊並納,雖逢豐稔之嵗,而民力未必寛然有餘,因思歴年帶徵之項,乃頑戶之所拖欠也,明年額徵之項,乃衆民之所輸將也,若欲使小民共被恩澤,惟有將明年之賦預行蠲免,則比戶可以均霑,查直𨽻額徵地丁等項二百四十三萬餘兩,本地支銷俸工及兵餉驛站等項,應給銀二百零二萬兩,其應起運者計四十一萬七千八百九十兩,著將雍正七年額徵錢糧內蠲免四十一萬七千八百九十兩,爾部可確查分數行文,該督通行所屬州縣,一體敬謹遵奉,以副朕愛養黎元,加惠畿輔之至意。倘官吏等私自多徵,朦混中飽,或地棍等,包攬侵蝕,作弊藏奸,又或有司奉行不善,使百姓不得均霑實惠,經朕訪聞,必重治其罪,並將總督、司、道等嚴加處分。 |
27 | 雍正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諸王大臣等以: |
28 | 景陵、寶城、瑞芝、挺生具摺奏賀,并請宣付史館,奉上諭:「朕以實心實政為本,不言符瑞,但今芝草生於 |
29 | 景陵、寶城此我。 |
30 | 聖祖仁皇帝昭示嘉祥,景象朕心。不勝感慶,准照王大臣等。 |
31 | 所請宣付史館。 |
32 | 雍正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33 | 上諭:「據直𨽻總督何世璂、劉師恕奏稱:正定府平山縣知縣徐士俊呈稱:本年十一月初八日,有山西崞縣民張其級帶本銀一百五十二兩五錢,往獲鹿縣販買布疋,路經平邑,途間全銀遺失。幸平邑農官郭之蘭之子郭見忠拾獲,聞張其級失銀,遂同本縣生員杜永召等問明銀數,悉行歸還,不昧毫釐,不受酬謝。據鄉約隣,佑多人僉稱郭見忠不取遺金衆口,如一理合,繕摺奏聞。旌典出自特恩等語,夫見利思義,為人情之所難而秉懿。 |
34 | 好德實人,性之所共,朕日以興仁講讓,訓導萬方,務期薄海,內外革薄,從忠還醇返樸,以成昇平之治。乃年來齊民中不拾遺金者,有京師之草。夫六十一豫省之翟,世有陳懷金,又有直𨽻平山縣之郭,見忠可見質實之民,性皆良善,彼此觀感興起,率教從風,遂覺崇亷尚義之舉。史冊所稱者,今則一時屢見,雖僉邪匪類,盜竊詐偽之風,未甞盡息,而良民順則,實風俗漸厚之明徵朕心深為嘉悅。郭見忠著與八品頂帶賞銀五十兩,以表揚之。 |
35 | 雍正六年十二月初十日 |
36 | 上諭:「近來直𨽻盜風漸覺少息,而所報盜案多在永平,朕密訪其故,聞得永平之盜風不息者,皆地方官之釀成,如本年六月初九日,前署盧龍縣知縣衞步青衙署被盜將伊幕客,誤認縣令,綁縳拷逼,刼去財物,而該署令止以竊賊,具報同夜又有賊入永山協副將署內,值副將胡傑寢於外堂,知覺防備,賊始颺去,而該副將亦未報查,又聞得十一月初八日,山海闗有何字號、當鋪被盜亦係多人,白晝強刼,而官役兵弁置若罔聞,似此則該督提所司者何職,而巡察御史所訪察者又何事?著該總督、提督、巡察御史明白囘奏。 |
37 | 雍正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
38 | 上諭:「據直𨽻總督何世璂等奏,稱景州鄉民李世奇不取遺金,興亷樂善,甚屬可嘉。著照郭見忠之例,給與八品頂帶,賞銀五十兩,以示旌奬」。 |
39 | 雍正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
40 | 上諭:倉儲闗係天庾,最為𦂳要,從前倉務廢弛,弊竇叢生,不可枚舉,朕不得不嚴加整頓,凡所以清查虧空、治罪分賠者,總欲令嗣後衆人知所儆戒也。今倉場--(昜上旦之日與一相連,)各官俱已奉法,積弊漸清,人情咸知警愓矣!此項虧折餘米,因六十一年監督等未曽出結,是以責令六十年之監督分賠,但從前虧折,歴年已久,其為何年?何人之虧空,實難確?指今大學士九卿等所議,據事而未推情,其中未免有寃抑之處,朕意以為未當,兹特沛恩膏,將此項攤賠米石,槩行蠲豁,並免其究問,內有已經賠補者,其急公守法之心,甚為可嘉,今虧欠者皆施恩豁免,而從前賠補者,以急公而未得䝉恩於情理未當,著查伊等所賠米價銀兩,照數給還,並將伊等交部分別議敘,以示奬勵。夫刑以弼教,明罰勅法,原期臣工之循理,去私裨,益政事,今因倉務整飭,將所議從前數十萬虧折米石,悉行豁免,諸臣亦可以知朕心矣,其共勉之! |
41 | 雍正七年二月十一日 |
42 | 上諭:「薊州城係新修微,有頽壞之處,及時修理,甚屬易事。若視為膜外任意遲延,日久益隳,必致繁費。其城垣坍塌之處,著該州即行修補。該州知州係新任之員,此事尚與伊無干,嗣後該州遇有陞轉離任等事,將城垣有無頽壞,與接任官交代,若交代不明,即著落前任官修補。將此㫖傳諭伊等,再傳諭內閣,凡直省有新修城垣,皆照此例行」。 |
43 | 雍正七年二月十九日 |
44 | 上諭:「農事為國家首務督率,貴有專司。前有人條奏,請於各省設立農官,以司勸課,或設巡農御史,令其巡行郡邑,勸朂農人,及時力作,亦足敦本業而防游惰等語。朕思各省耕作之情形不同,未可一例通行。現今畿輔之地營種水田以來,收獲甚多,行之已有成效。設立巡農御史之事,當先行於直𨽻省每年特差御史一員於二月田功初起之時,巡歴州縣,查察農民之勤惰、地畝之修廢,以定州縣之考成。其有因循推諉,以致荒廢農田者,即行叅處該御史亦勤加勸課,督令耕耘。九十月間,稼穡納場,--(昜上旦之日與一相連,)之後囘京覆㫖至明年二月,照例另派一員前往。其該御史出巡,一應供給車馬,俱照現今巡察御史之例,按日給發,務使農業興修,田功畢舉,游手之人咸歸南畝,以副朕重農務本之至意」。 |
45 | 雍正七年五月初七日 |
46 | 上諭聞近來遵化等州縣採買供應。 |
47 | 陵上官兵米石,竟有吏胥串通兵丁,當差人等折銀代米,私相授受,每石或六七錢八九錢不等,使吏胥利於侵尅,而不肖兵丁但取現銀入手,便於花費,及至五六月之間,米貴之時,艱於糴買,往往困乏,該管官亦並不留心稽察,嚴行申飭,甚非加恩於供奉。 |
48 | 陵寢官兵之至意也,嗣後著該督嚴飭州縣官將本色米石」。 |
49 | 按名支給。 |
50 | 三陵總管亦不時稽察,有復蹈前轍,折銀代米者,即行題叅」。 |
51 | 將授受之人,從重議處。 |
52 | 雍正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
53 | 上諭:「據怡親王奏,河西務河堤漫開,附近之田禾廬舍,或有被淹傷損之處,朕心深為軫念。戶部速派賢能司官帶帑銀二千兩,前往悉心查勘賑濟,務令各霑實惠」。雍正七年閏七月初三日。 |
54 | 上諭訓練營伍之道,必技藝精熟,方有濟於實用。聞直𨽻地方營汛中鎗手演習時,止放空鎗,從未裝入鉛子打把一次,似此則信手髙低,漫無凖則,何由純熟而成必中之技?直𨽻幾處如此,則通省可知,直𨽻一省,如此則外省可知。嗣後著通行直省督、撫、提、鎮等,轉飭所屬於練習火器之時,用鉛子打把,演熟凖頭,則火器皆成,利用於營伍實有裨益。 |
55 | 雍正七年閏七月初七日 |
56 | 上諭恭查。 |
57 | 陵寢祭祀,需用黍稷菓菜,是以設立園頭莊頭,給與地畝俾。 |
58 | 其種植灌溉,按時供辦,康熙三年 |
59 | 聖祖仁皇帝於 |
60 | 孝陵設立莊頭、園頭,共給地四百一十晌,至康熙三十九年,又増給地一百五十三晌。據禮臣查奏,此二項地畝已足供辦祭品,朕伏念。 |
61 | 陵寢祀禮,闗係重大,所需時獻品物,必承辦之人,充實豐裕,然後嘉榖珍蔬,繁茂鮮潔,庶可展孝思而達誠敬。今欲加増地畝若干賞,給莊頭園頭,使之供應。饒裕著」。 |
62 | 三陵總管大臣詳悉查議,到日,交與該部議奏。 |
63 | 雍正七年閏七月二十九日 |
64 | 上諭:「聞直𨽻地方有寄莊寄糧之弊,往往地寄此處,糧寄他處相隔百餘里或數百餘里之遠,即如宣化府懷安一縣有人地俱在懷安,而寄糧於宣化、萬全者,有人地俱在宣化,萬全而寄糧於懷安者,更有現在懷安納糧,而寄地於順天府之寶坻、豐潤、三河相隔五百餘里者,在徵糧者,則鞭長莫及而寄地者,則彼此無闗脫漏,欺𨼆之弊,勢所不免,地方有司實難稽察催徵,朕之所聞如此,著直𨽻總督詳細確查,若果有此等,應作何更正改𨽻之法,著該督悉心妥議具奏,再直省,如有似此寄莊寄糧者,著該督撫亦詳查酌量定議具奏」。雍正七年八月初九日。 |
65 | 上諭向來。 |
66 | 三陵俸工米石,皆係截留漕米支給,自康熙五十年漕米不敷,經直撫題,請將不敷之米,每石給銀一兩,令遵化、薊州、豐潤三州縣採買支放,州縣委之吏胥,遂至吏胥串通兵役,折銀代米,私相授受,雖經降㫖嚴禁,恐此弊未能盡除,而州縣之運送本色者,車價之費不無賠墊,且領銀採買,或值米貴之時,一時難以購辦,官員兵役未免守,𠉀時日是折銀採買,於官兵均屬未便,著總理。 |
67 | 三陵事務,尚崇𢋸將。 |
68 | 三陵官員太監兵役,每年需給俸工米石,分晰白米若干、稄米若干、粟米若干,預行造冊,咨報戶部、戶部行知倉場--(昜上旦之日與一相連,)預行照數截留,分貯遵化、薊州、豐潤三州縣,於庚戌年為始,所有俸工米石,均以本色給發,如此則更無不敷之米。 |
69 | 陵寢員役,不致守𠉀,待支胥吏,兵丁可免串通折價之弊,而州縣亦無賠墊腳價之累矣。該部即遵諭行。雍正七年八月十一日。 |
70 | 上諭:「近畿各府,有八旗莊屯雜處其間有司難於清查,且八旗罷黜之廢員,及不能上進之子弟與多事不法之家人,往往潛住其中,結交游手好閒之輩,妄行生事,或好勇鬬狠,或酗酒賭博,或與百姓爭訟告訐,展轉不休,以致風俗日漸澆凌,難以整理。雖有理事同知一員,亦相隔甚逺,不過詞訟到案,一為判斷而已,平時則無稽查約束之功也。朕意欲於旗員及司官內遴選賢能者八員,派往各府有莊屯之地,方專辦旗人之事,時加教誨,申明禁約,導其善念,革其邪心,小則分別懲戒,大則據實糾叅。其有旗民互相爭訟之事,仍聽該管衙門審。 |
71 | 理此差往之員,以一年為期,更換一次,果能實心辦理,化導有方。一年內所管之處,無旗人犯法之案,將該員與以議敘。倘或怠忽廢弛,因循瞻顧,或擅作威福多生事端,著直𨽻總督與巡察御史即行叅奏,從重議處,其如何分析管理,及如何定例之處,著該部詳悉,妥議具奏。 |
72 | 雍正七年八月二十日 |
73 | 上諭:「直𨽻宣化府屬挖運一事,前經部議改徵折色,令各州縣照撥運之數,每米一石折銀一兩,解交受運州縣支給兵丁,既免挖運之煩,又省輓輸之累,是以降旨允行,但查宣屬屯糧,例於九月開徵,而兵米例於季首支領。今改徵折色,恐百姓輸納不前兵丁支給,有待著該管官,先於藩庫將應發銀兩預行給領,俟各州縣徵完之日,解司還項。至萬全縣及獨石、張家二口,地勢稍寒,每至春夏之間,米價不無増長,過往員役口糧及兵丁季米折銀一兩,恐不敷採買之價,亦著該管官於每年秋成米賤之時,約計需米若干,於藩庫領銀預行採買,存貯各處倉厫,以備支給。俟各州縣折徵完日解司還項,則百姓既免從前挖運之累,而兵米口糧亦無需待不敷之慮矣。該部即遵諭行。 |
74 | 雍正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
75 | 上諭:「京師之大興、宛平二縣知縣,常以虧空被叅朕體察其故。二縣在輦轂之下,每有一時速辦之公事,不能遲緩者,只得那移庫銀以濟用,而支領還項,未免遲延時日。其上司察知庫帑有虧,不得不行叅劾。此等虧空,實有可原之情。朕體恤臣工,不忍聽其因辦公而遭罷黜,為之思一備用之道,著宛、大二縣各領戶部銀一萬兩,永逺存貯。該縣遇有速辦之公事,即詳明府尹將此銀動支應用,俟支領銷算之時,仍復歸還原項,於每年嵗底報部查核。如此,則辦公有賴,備用有資,再有虧空國帑,或借名擅動備用之銀者,定行重治其罪。 |
76 | 雍正七年九月初七日 |
77 | 上諭:「數年以來,各省民人屢有拾金不取之事,朕以人心風俗漸有歸於醇厚之機,深為慰悅,皆加賞賜,以示奬勸。今據直𨽻巡察御史鄂昌等奏報,文安縣居民盧尚義之妻梁氏,拾金不昧告,知伊姑,給還本人,及謝以布疋姑婦堅辭不受等語,以貧家婦女織席營生,乃能講讓興亷,一門向善,為人情所難之義舉,甚屬可嘉。著賞給米十石、布十疋,並令該地方官給與匾額,以旌良淑。雍正七年九月十五日。 |
78 | 上諭:「上年直𨽻通省,收成豐稔,惟宣化府屬之宣化、懷來、保安三處交界之地,廣約四十里,長約百里,獨愆雨澤,頗覺亢旱。今據直𨽻巡農御史舒喜奏稱,京畿一百四十州縣築場納稼,百穀咸登,各府州縣之收成,冊報八分九分,十分不等,老幼悉皆得所共慶。有秋,惟宣化府西寧蔚縣三處,今年六月閏七月間,有氷雹之傷、禾稼稍損等語,朕思天人感應之理,纖毫不爽。連年以來,直𨽻通省,雨澤應時,西成豐稔,而宣化府屬之數州縣,地方兩年之內,有亢旱氷雹之災,此必地方官民政治有缺,風俗不淳,是以 |
79 | 上天顯示儆戒,欲其警醒悔悟,翻然悛改,於將來也即此益。 |
80 | 見。 |
81 | 上天仁愛之心,官斯土者,宜如何之?敬謹修省,以免過愆。著遍行曉諭勸導,令所屬百姓,消亢戾澆漓之風,敦和睦忠厚之行,共為良善以迓」。 |
82 | 天庥而此數,州縣之紳衿,士庶尤當深感。 |
83 | 上天埀象示儆之恩,各捫心自問,若有㡬微匪僻乖戾之念,即猛加省改,並交相勸勉,俾比閭族黨,興仁講義,共成親遜,良善之俗,則以和」召和。雨暘--(昜上旦之日,與一相連,)時若之應。 |
84 | 天必錫之以福矣。 |
85 | 雍正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工部摺奏查勘直𨽻山東、江南三省道路事宜奉。 |
86 | 上諭:「爾部即行文三省,動正項錢糧,乘此農隙之時,派委賢員作速興工務,於明春雨水前告竣。朕仍遣員往查。其修過橋梁道路等項,著照爾等所請,交與各該地方官隨時修整,並令新舊交代,永著為例」。 |
87 | 雍正七年十月十四日 |
88 | 上諭:「據署總督唐執玉奏稱,磁州民人楊進朝在路拾銀四十兩、錢三千文,即告知地保,仍至原處,尋覔本人,如數交還,絲毫不昧等語。數年以來,各省民人拾金不取者甚多。今磁州楊進朝聞風興起,克敦義讓,甚屬可嘉。著該部察例加恩,以示旌奬」。 |
89 | 雍正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90 | 上諭各省兵丁於糧糈之外,給以季餉,所以撫養士卒,令得仰事俯育,以為地方捍衛,所闗甚重,而棚銀一項,於俸餉內扣留貯庫,為各營買補馬匹之用,亦國家恤兵至意也。近聞直𨽻布政司衙門,奸吏於請領棚銀時,每疋扣陋規二兩至二兩五錢不等,直𨽻如是,他省大約皆然。夫倒馬立有限,年報銷復有成額,豈容奸胥舞弊侵扣?嗣後著各督撫及布政司查照定例,按期給發,如有奸吏増減剋扣遲延等弊,各該督撫即行拏究按律重處。倘各督撫失於覺察,布政司不能釐剔弊端,朕一有訪聞,定將該督撫等一併嚴加議處,至兵丁嵗底,預備春餉及支放季餉,乃終嵗衣食所資,亦聞有不肖餉書於放餉則需索季規,於借餉則科斂借費,此種奸弊,深可痛恨。著各該督撫,一併嚴查禁革,務須按季給發,不得遲延,著該部通行直省督撫、布政使司,將朕諭㫖,刋刻曉諭,俾官吏兵弁等咸知之。 |
91 | 雍正七年十二月初二日 |
92 | 上諭:「朕之本意,原欲於 |
93 | 孝陵 |
94 | 景陵之旁,卜擇將來吉地,而堪輿之人,俱以為無可營建之處,後經選擇九鳯朝陽山吉壤,具奏朕意,此地近依。 |
95 | 孝陵 |
96 | 景陵與朕初意相合,及精選堪輿之臣,工再加相度,以為規模雖大,而形局未全,穴中之土,又帶砂石,實不可用,今據怡親王、總督髙其倬等奏稱,相度得易州境內泰寧山天平峪萬年吉地,實乾坤聚秀之區,為陰陽和㑹之所,龍穴砂水無美,不收形勢理氣,諸吉咸備等語,朕覽所奏,其言山脈水法,條理分明,洵為上吉之壤,但於 |
97 | 孝陵 |
98 | 景陵相去數百里,朕心不忍,且與古帝王規制典禮有無未合之處,著大學士九卿詳悉㑹議具奏」。 |
99 | 雍正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
100 | 上諭:「天津水師營兵丁錢糧,前經部議每月定為一兩五錢。朕近聞得兵丁用度稍有不敷,已降旨加為每月二兩。浙江乍浦水師營兵丁,亦應一體加恩,其新拔之兵丁等每月支銀一兩五錢者,著照天津之例,加為二兩,於雍正八年正月為始,著該部行文、浙江總督等遵諭施行」。 |
101 | 畿輔通志卷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