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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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制,大喪,肆師大渳以鬯築惧。小宗伯掌大肆以秬鬯渳尸。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 |
3 | 士喪,始卒,甸人掘坎於階閒,少西;為垼於西牆下,東嚮。掘坎南順,廣尺,輪二尺,深三尺,南其壤。新盆、盤、瓶、廢敦、重鬲皆濯,造於西階下。沐巾一,浴巾二,皆用綌,實於笲,櫛於簞,浴衣於篋,皆饌於西序下,南上。管人汲,不說繘,屈之,盡階不升堂,授外御者。外御者入浴。主人皆出戶外,北面。小臣四人抗衾,御者二人浴,襢笫。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浴用絺巾,挋用浴衣,如他日。小臣爪足。浴餘水棄於坎。婦人喪,則內御者抗衾而浴。管人汲,授御者,御者差沐於堂上。士則祝淅米於堂,南面,用盆。管人盡階不升堂受潘,煮於垼,陶人出重鬲,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祝盛米於敦,奠於具北。管人授御者沐,乃沐用瓦盤,挋用巾,如他日。小臣爪手翦須。濡濯棄於坎。君大夫鬊爪及斂實於角中,士埋之。鬠用組,乃笄,設明衣裳。主人入即位。 |
4 | 大唐元陵儀注:「將沐浴,內有司為垼於殿西廊下,累塊為灶,東面,以俟煮。沐浴新盆盤瓶鬲皆濯之,陳於西階下。掘埳於西階之西。陳明衣裳於其側。帛巾一,方尺八寸,沐巾二,浴巾四,皆用帛練。櫛及浴衣各實於篋。將沐浴,內掌事者奉米潘及湯,各盛以瓮,并沐盤,升自西階,授沐者以入。嗣皇帝、妃、公主等悉出帷外。嗣皇帝以下在殿東楹閒,北面西上。內命婦以下在殿西閒,北面東上。俱立哭。既沐而櫛。將浴,內執事者六人抗衾,御者四人浴,拭以巾,挋用浴衣。設床於大行東,衽下莞,席上簟。浴者舉大行,易床設枕,理其鬚髮,斷爪,盛於小囊,大斂即內於棺中也。著明衣裳,以方巾覆面,以大斂之衾覆之。內外入,就位哭。其五品以上沐用稷,四人浴。六品以下沐用粱,二人浴。」餘具開元禮。 |
《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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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制,典瑞大喪供飯玉、含玉。舍人供飯米。諸侯以璧,大夫以珠,士以貝,實於笲。米,君以粱,大夫稷,士粱,一豆實於筐。 |
3 | 士喪將含,商祝襲祭服褖衣次。主人出,南面,左袒,扱諸面之右,盥於盆上,洗貝,執以入。宰洗柶建於米,執以從。商祝執巾從入,當牖北面,徹枕,設巾,徹楔,受貝,奠於尸西。主人由足西床上坐,東面。主人左扱米實於右,三實一貝。左、中亦如之。又實米唯盈。主人襲,反位。商祝掩,瑱,設幎目。夏祝徹餘,乃襲。 |
4 | 凡諸侯有相含之禮,含者執璧將命曰:「寡君使某含。」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含者入,升堂致命。主人拜,稽顙。含者坐委於殯東南。有葦席,既葬蒲席。降出,反位。宰夫朝服即喪屨,升自西階,西面坐取璧,降自西階以東。諸侯使人弔,其次含、襚、賵、臨,皆同日而畢事者也。其次如是也。 |
5 | 左傳:諸侯伐秦,曹宣公卒於會,諸侯請含。 |
6 | 魏文帝黃初四年,制曰:「飯含無以珠玉,無施珠襦玉柙。昔者季孫以璵璠斂,孔丘譬之暴骸中原。」 |
7 | 大唐元陵儀注:「內有司奉盤水升堂,嗣皇帝出,盥手於帷外,洗玉若貝,實笲,執以入,西面坐,發巾徹枕,奠玉貝於口之右。大臣一人親納粱飯,次含玉。既含訖,嗣皇帝復位。執服者陳襲衣十二稱,實以箱篚,承以席。去巾加面衣訖,設充耳,著握手及手衣,納舄,乃襲。既襲,覆以大斂之衾。乃開帷,內外俱入,復位哭。其三品以上用粱及璧,四品、五品用稷與碧,六品以下用粱與貝。」其儀具開元禮。 |
《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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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制,天子十二稱,上公九稱,諸侯七稱,大夫五稱,士三稱。上公袞衣一,玄端一,朝服一,素積一,纁裳一,爵弁二,玄冕一,褒衣一。朱綠帶,申加大帶於上。率帶,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 |
3 | 士爵弁服純衣,皮弁服,褖衣。緇帶,韎韐,竹笏。夏葛屨,冬皮屨,皆繶緇絇純,組綦繫於踵。庶襚繼陳,不用。既含,乃襲三稱。 |
4 | 君錦冒黼殺,綴旁七;大夫玄冒黼殺,綴旁五;士緇冒赬殺,綴旁三。凡冒,質長與手齊,殺三尺。 |
5 | 士喪將沐浴,陳襲事於房中,西領,南上,不綪。明衣裳用布。鬠笄用桑,長四寸,纋中。掩,練帛,廣終幅,長五尺,析其末。瑱用白纊。布巾,環幅不鑿。幎目用緇,方尺二寸,噜裏,著,組繫。握手用玄纁裏,長尺二寸,廣五寸,樓中旁寸,著,組繫。決用正王棘若檡棘,組繫,纊極二。設韐帶,搢笏。設決麗於轌,自飯持之,設握,乃連轌。設冒,櫜之。幠用衾。巾、柶、鬊、蚤埋於坎。設明衣,婦人則設中帶。明衣裳用幕布,袂屬幅,長下膝。有前後裳,不辟,長及觳,縓綼緆,緇純。設握,裏親膚,繫鉤中指,結於轌。既襲,宵為燎於中庭。 |
6 | 大唐之制,五品以上襲三稱,六品以下襲一稱。餘具開元禮。 |
《設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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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制,大喪,凌人供夷盤冰。君設大盤,造冰焉。大夫設夷盤,造冰焉。士併瓦盤,無冰。設床,襢笫,有枕,含一床,襲一床,遷尸於堂又一床。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士有冰,用夷盤可。 |
3 | 大唐之制,諸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暑月薨者給冰。 |
《設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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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殷制,復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 |
3 | 周制,大喪,司常供銘旌。士喪為銘,各以其物。亡則以緇,長半幅,噜末,長終幅,廣三寸,書銘於末,曰「某氏某之柩」。竹杠長三尺,置於宇西階上。 |
4 | 魏皇后崩,繆襲議銘旌曰:「自殷以前,復與銘旌皆書姓,男名女字,無書國者。周之復,天王稱天子,諸侯稱某甫。秦漢皇帝、皇后、太后,復書銘置之柩也。舊禮書銘皆不書國號,后亦不書氏。魏為天下之號,無所復別。臣子所以稱魏故某侯某者,皆以自別耳。明太后不宜復稱魏。按左氏云『天王崩』,不言周。」劉劭議云:「宜稱魏不稱姓。據漢律使節稱漢。今魏使節亦稱魏,及二千石諸竹使符皆稱魏。以類推之,其義宜同。今太后之旌宜稱魏。」趙怡奏:「祖號所以稱廟,不宜以題旌。禮,未有主,作重,既葬而埋之。故銘旌宜與重俱埋廟門外之左。」尚書奏:「祖宗之號,所以表德。題旌古今異儀。今列祖之號,宜改施新銘旌。故旌故杠所埋,如怡等議,與重俱埋於廟門外之左。」 |
5 | 晉杜元凱云:「諸侯建大旂,杠七仞,斿至地。」徐宣瑜議云:「王之上公八命,出為二伯,加一等,謂九命作伯,建九斿。按上公之上服,遠遊冠,佩山玄玉,宜與三公同建八斿。諸位從公者、三公八命,應建旂八斿。侯伯同七命,建旂七斿。」元凱又云:「卿建旃,六斿,至軫。」宣瑜云:「王之卿六命,建旃六斿。王之上大夫五命,建物五斿。」 |
6 | 宋孝武帝大明二年,太子妃薨,建九斿。 |
7 | 齊王儉議:「斿本是命服,無關於凶事。今公卿以下,平存不能備禮,故在凶乃建耳。東宮秩同上公九命之儀,妃與儲君一體,義不容異,無緣未同常例,別立凶斿。大明舊事,不經詳議,率爾便行耳。今宜考以禮典,吉部自有旂輅,凶部別有銘旌。」詔從之。 |
8 | 北齊制,旌一品九斿,二品、三品七斿,四品、五品五斿,六品、七品三斿;八品以下,達於庶人,唯旐而已。其建旐,三品以上及開國子、男,其長至軫,四品、五品至輪,六品至九品,至較。勳品達於庶人,不過七尺。 |
9 | 大唐元陵儀注:「大斂訖,所司設太常,畫日月,十有二斿,杠九仞,斿委地。大斂之後,分置殿庭之兩階。又設銘旌,以絳,廣充幅,長二丈九尺,題云『某尊號皇帝之柩』,立於殿下。其三品以上長九尺,五品以上八尺,六品以下七尺,皆書某官封姓君之柩。」具開元禮。 |
《懸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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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制,士喪重,木刊鑿之,甸人置重於中庭,三分庭一,在南。士三尺,差而上之,卿大夫五尺,諸侯七尺。夏祝鬻餘飯,用二鬲於西牆下。鬲則大夫四鬲,諸侯六鬲。审用疏布,久之,繫用靲,懸於重。审用葦席,北面,左衽,帶用靲,賀之,結於後。祝取銘置於重。重,主道也。殷主綴重焉。周主重徹焉。將遣奠,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重既虞而埋之。 |
3 | 宋崔凱云:「鑿木為重,形如札,有簨,設於中庭近南以懸之。士重高三尺,差而上之,天子當九尺矣。鬲以葦席南向橫覆之,辟屈兩端於南面以蔑之。今喪家帳門,其遺象也。古者喪家無幕,蓋是倚廬棟耳。今人倚廬於喪側,因是為帳焉。按蔡謨說,以二瓦器,盛始死之祭,繫於木,裹以葦席,置庭中近南,名為重。今之凶門,是其遺象也。禮,既虞而作主,未葬未有主,故以重當之。禮稱為主道,此其義也。范堅又曰:凶門非禮,禮有懸重,形似凶門,後人出門外以表喪,俗遂行之,簿帳弔幕之類也。」 |
4 | 隋文帝開皇初,定典禮。太常卿牛弘奏曰:「諸重,一品懸鬲六,五品以上四,六品以下二。」 |
5 | 大唐元陵儀注:「設重於殿庭近西南。其制,先刊鑿木長丈二尺,橫者半之。取沐之米為粥,盛以八鬲,审以疏布,懸於重內橫木上。以葦席北向屈兩端交於上,綴以竹篾。」其三品以上至六品以下,懸重降殺如開元禮。 |
《始死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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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制,親始死,笄纚,徒跣,扱上衽。 |
3 | 漢戴德喪服變除云: |
4 | 斬縗三年之服,始有父之喪,笄纚,徒跣,扱上衽,交手哭踊無數,惻怛痛疾;既襲三稱,服白布深衣,十五升素章甫冠,白麻屨,無絇。孫為祖父後者,上通於高祖,自天子達於士,與子為父同。父為長子,自天子達於士,不笄纚,不徒跣,不食粥。妻為夫,妾為君,笄纚,不徒跣,扱上衽;既襲三稱,白布深衣,素總,白麻屨。 |
5 | 齊縗三年者:父卒始有母之喪,笄纚,徒跣,扱上衽,交手哭踊無數;既襲三稱,服白布深衣,十五升素章甫冠,白麻屨,無絇。父卒為繼母、君母、慈母,孫為祖後者父卒為祖母,服上至高祖母,自天子達於士,為人後者所後之祖母、母、妻,母為長子,妾為君之長子,繼母為長子,皆不笄纚徒跣也。女子子在室父卒為母,始死,笄纚,不徒跣,不扱上衽;既襲三稱,素總。 |
6 | 齊縗杖周者:父在始有母之喪,笄纚,徒跣,扱上衽,交手哭踊無數;既襲三稱,白布深衣,十五升素章甫冠,吉白麻屨,無絇。為出母、慈母、繼母、君母,自天子達於士。父卒為繼母嫁,及繼母報繼子。夫為妻,始死,素冠深衣,不笄纚,不徒跣。女子子在室為母,不徒跣,不扱上衽;既襲三稱,素總。 |
7 | 齊縗不杖周者:謂始有祖父母之喪,則白布深衣,十五升素冠,吉屨無絇,哭踊無數,既襲無變。 |
8 | 其齊縗三月者:始有曾祖父母之喪,白布深衣,十五升素冠,吉屨無絇。女子子適人者為曾祖父母,素總。 |
9 | 大功親長中殤七月,無受服,始有昆弟長殤喪,白布深衣,十五升素冠,吉屨無絇。成人九月。從父昆弟之喪,與殤同。天子諸侯之庶昆弟與大夫之庶子為其母,哭泣飲食,居處思慕,猶三年也;其餘與士為從父昆弟相為服同。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大夫為伯叔父母、子、昆弟之子為士者,哭泣飲食思慕,以上並猶周也。天子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二王後者,諸侯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諸侯,大夫命婦、大夫之子、諸侯之庶昆弟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卿大夫者,與士之為姑姊妹適人者服同。天子之昆弟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諸侯大夫者。姑姊妹適人者為昆弟,其異於男子者,始死素總。 |
10 | 小功五月無受之服者:始有叔父下殤之喪,白布深衣,十五升素冠,吉屨無絇。天子、諸侯、大夫為嫡子、嫡孫、嫡玄孫。不為次,飲食衎爾。為姑姊妹女子子、昆弟之子、夫昆弟之子之下殤,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姑姊妹之長殤,並哭泣飲食猶大功也。大夫之子、天子諸侯之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為從父昆弟、從父姊妹,祖父母為孫,與叔父之下殤同。姑姊妹適人者為昆弟姪之殤,與為從父昆弟之長殤同。 |
11 | 成人小功者:從祖祖父母之喪,與下殤小功服同。餘應服者並同。 |
12 | 緦麻三月之服者:族祖父母始死,朝服素冠,吉屨無絇。婦為夫曾祖父母,異於男子者,以素總也。 |
13 | 後漢鄭玄云:「子為父斬縗,始死,笄纚如故;既襲三稱,衣十五升布深衣,扱上衽,徒跣,交手哭。諸侯為天子,父為長子,不徒跣,為次於內,不歠粥。臣為君,不笄纚,不徒跣,餘與為父同。女子子嫁及在父室者,及妻為夫,妾為君,不徒跣,不扱上衽,發胸拊心,哭泣無數,鞶帶如故,餘與男子同。」 |
14 | 劉表云:「母為長子齊縗三年,始死,不徒跣,拊心哭泣。女子已嫁而退在室,父卒為母,與母為長子同。齊縗杖周者,父在為母,不徒跣,哭踊無數。凡四不食。為曾祖父母,不敢以輕服服至尊。減其月,則當大功九月,但三月耳。始死哭泣三日。為舊君之母妻,與為曾祖父母同。 |
15 | 晉杜元凱云:「父在為母,冠縗裳絰帶皆疏縗。三年者始死之制,如不杖周。」 |
16 | 宋崔凱云:「禮,孝子始有親喪,悲哀至甚,充充如有窮,未可以節,哭踊無數。三日既殯,瞿瞿如有求而不得,賓客弔及祭事,皆三踊,君來弔則九踊,皆有儐相詔導之者。童子始有親喪,去首飾,服十五升白布深衣,以至成服。女子子許嫁、成人在室,父卒為母,始死,去首飾而骨笄纚,不徒跣,不扱上衽,不踊哭,拊心無數,素總髽以麻。母為長子、繼母為長子、妾為君之長子,與在室女子子父卒為母同。伯叔父母為女子子長中殤,始死,骨笄纚。」 |
17 | 大唐之制,如開元禮。 |
《始死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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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制,大喪,小宰受其禭。諸侯相禭以後輅與冕服,先輅與褒衣不以禭。士喪將襲,君使人禭,徹帷,主人如初。禭者左執領,右執要,入升,委衣於床,其禭於室,戶西,北面致命曰:「君使某禭。」主人拜如初。禭者入,衣尸,出,主人拜送於外門外。唯君命出,升降自西階,遂拜賓。親者禭,不將命,以即陳。庶兄弟禭,使人以將命於室,主人拜於位,委衣於尸東床上。將命曰:「某使某禭。」拜於位。朋友禭,親以進,主人拜,委衣如初,退。哭,不踊。徹衣者執衣如禭以適房。既小斂,將大斂,有禭者則將命,儐者出請入告,主人待於位。儐者出告「須矣」,以賓入。賓入中庭,北面致命。主人拜,稽顙。賓升自西階,出於足,西面委衣如於室禮,降出。主人出拜送。朋友親禭,如初儀,西階東,北面,哭踊三,降,主人不踊。禭者以褶則必有裳,執衣如初。徹衣者亦如之,升降自西階以東。 |
3 | 大唐王公以下之喪,贈禭衣服,出當時恩制,不著於令典。 |
《小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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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制,大喪,大斂、小斂,小宗伯帥異族而佐斂。司服供斂衣服。典瑞駔珪、璋、璧、琮、琥、璜之渠眉,疏璧琮以斂屍。諸侯、大夫、士喪,將小斂,皆厥明陳衣於序東,大夫士陳衣於房中。衣皆十有九稱。袍必有表,不單,衣必有裳,謂之一稱。皆左衽,結絞不紐。三日,小斂於戶內。君以簟席,布絞錦衾;大夫以蒲席縞衾;士葦席緇衾。陳衣於房,南領西上,綪。絞橫三縮一,廣終幅,析其末。緇衾赬裏,無紞。祭服次,散衣次,凡十有九稱。陳衣繼之,不必盡用。士盥二人以並,東面立於西階下。布席於戶內,下莞上簟。商祝布絞衾、散衣、祭服。祭服不倒,美者在中。士舉遷尸,反位。設床笫於兩楹之閒,衽如初,有枕。卒斂,徹帷。主人西面,馮尸,踊無算。主婦東面,馮亦如之。士舉男女奉尸侇於堂,幠用夷衾,男女如室位,踊無算。主人出於足,降自西階。眾主人東面即位,婦人阼階上西面。主人拜賓,大夫特拜,士旅之,即位踊,襲絰於序東,復位。乃奠。凡斂者袒,遷尸者襲。君之喪,太祝是斂,眾祝佐之。大夫之喪,太祝為侍,眾祝是斂。士之喪,小祝為侍,士是斂。凡斂者六人。斂者既斂必哭。土與其執事則斂。斂焉則為之一不食。 |
3 | 隋開皇初,太常卿牛弘奏著喪紀令:「正一品薨,則鴻臚卿監護喪事,司儀令示禮制。二品以上則鴻臚丞監護,司儀丞示禮制。五品以上薨卒,及三品以上有周親以上喪,並掌儀一人示禮制。官人在職喪,聽斂以朝服;有封者斂以冕服;未有官者白帢單衣。婦人有官品者,亦以其服斂。巾不得置金銀珠玉。」 |
4 | 大唐元陵儀注:「內外各隨職備辦,尚食先具太牢之饌。厥明而小斂。於斂前三刻,侍中版奏『請中嚴』,御府令設小斂床於大行西,南首,枕席備焉,加以幄帷,周以素帷。主衣先率所司陳小斂之衣十九稱及絞衾於殿中閒之東席上,南領西上。小斂前二刻,開宮殿諸門,諸衛各勒所部,仗衛如常式。設百官位次,及三王後、三恪等位。又設內外命婦等拜哭位。小斂前一刻,侍中奏『外辦』,禮儀使引嗣皇帝及皇子等,扶引各即位次,從臨者哭。內謁者引諸王等進就位。百官亦入就位。執禮者稱哭,在位者皆哭。侍御小臣升殿,先布衣於絞上,乃遷於衣上,舉衾而斂,以次加衣十九稱畢,乃結絞而衾焉。近侍扶嗣皇帝哭,進,跪馮大行,興,哭踊無數,扶引還次。其百官以理去職而薨卒者,聽斂以本官之服。無官者介幘單衣。婦人有官品,亦以其服斂。」餘如開元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