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喪遇閏議 |
2 | 中宗、肅祖皆以閏崩,祥除之變皆用閏之後月。先朝尚耳,閏附七月,用之何疑?荀司徒亦以閏薨,荀家祥亦用閏之後月。諸荀名德相繼,習于禮學,故號為名宗。議者引《周官》、《左氏》而非《公羊》、《穀梁》。今案《周官》、《左氏傳》而書,自書閏月中事,閏月長三十日,三十日中何得無事,不明閏月,非附月之理也。議者稱,三年之喪二十五月,遇閏之年,便二十六月。三年之喪,不應以閏為月。議者稱,《禮》、《傳》終身之哀,忌日之謂,不唯周年子卯之謂。代不用子卯。閏月及大月三十日亡,至於無閏之年及與小盡,都是無忌,所以古人用子卯也。簡文皇帝七月二十八日崩,己未之日。今年己未在閏月十日。時不用子卯而用二十八日久矣。若己未在他月,今者不能變改。閏附七月,己未在閏,今者用閏,益合遠日之情也。 |
3 | ○難范甯論喪遇閏 |
4 | 鄭襲難范甯曰:「以閏三月五日死者,當以來年五月祥,何月為忌日?答曰,謂之閏月者,以餘分之日閏益月耳,非正月也。非正月,則吉凶大事皆不可用,故天子不以告朔,而喪者不數以閏月死。既不數之,禮十三月小祥,二十五月大祥,自然當以來年四月小祥,明年四月大祥也。所謂忌日者,死者之日月耳。今以閏月,來年無閏月,安得有忌日邪!當以後歲閏月五日為忌,是五年再有忌日也。」難曰:「忌日之感,終身之戚,罔極之恩,不離一日。今須後閏,則三年之忌,不亦遠乎!《傳》稱子卯不樂,謂之疾日。先儒以為甲子、乙卯。誠如是,自宜以日辰為忌,遇之而感耳。 |
5 | 謝攸、孔粲 |
6 | 攸,寧康初為博士;粲,魯郡魯人,亦為博士,後去職,徵祕書監,不就。 |
7 | ○喪遇閏議 |
8 | 案《左氏春秋經》,魯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卒。其間相去四十二日,是則乙未閏月之日也。經不書閏月,而書十二月,明閏非正,宜附正之文。其不曰二十九年正月,是附前月之証。又《禮記》曰「喪事先遠日」則祥除應在閏月。 |
9 | 戴謐 |
10 | 謐,寧康初為尚書右丞。 |
11 | ○喪遇閏議 |
12 | 尋博士所上祥事,是專用吳商議也。商之所言,依《公羊》何氏注及《禮》之遠日也。《禮》稱三年之喪,十三月而小祥,二十五月而畢。《春秋傳》曰:「三年之喪,其實二十五月。」此喪服之大數,周月之正文也。又云:「喪以月者數閏,以歲者不數閏。」是為有閏則十四月而祥,二十六月而除,不用喪月之常數,所以重周忌之正也。夫練除之節,喪禮之大;終身之哀,忌日之謂。喪中遇閏,禮不可略,周忌之月,不可而移,故緣情以立制,變文而示義也。至閏在喪表,三年之限已全,周忌之正已得,何故于此而復延月邪?議者據《左氏》之閏三月,《公羊》無是月,《穀梁》附月餘日,以明閏非月數,皆應屬前之証。案推考分度,隨以置閏,閏月之所在,年中無常,要當有系,以名其所在。三月後謂之閏三月,閆三月,非三月也。天無是月,非常月也。非無此月,所在無常也。《穀梁》亦云「積分以成月」。經傳之文。先儒舊說,並不謂閏是餘日不別月數而以六十日為一月也。三年之喪,禮之所重,其為節文,不專一制。亡在于閏,喪者之變,祥除之事,無復本月,應有所附,以正所周。閏在三月後,附於三月,喪紀無違,順序有節,合《三傳》、《三禮》意也。若閏非月數,皆屬以前,功服葬月,何以數之?于葬則數,于祥則否,用舍二義,未知安也。凶事遠日,言月中之遠耳;若遷一月,當是遠月,豈遠日之義邪?卜葬之遠,不出于月,卜祥之遠,而乃包閏,卜同遠異,複非所宜也。案何休云「閏死者數閏以正周月」,非死月不得數,大較粗同。但其年無閏,而以乙未為閏之日,考校經傳,未之詳耳。吳商採尋,便為正義,不亦謬乎!閏在喪中,略而不計,祥除值閏,外而不取,重周忌也。閏亡無正,推以附前,喪期不闕,順序不悖,合禮變也。 |
13 | ○諱議 |
14 | 朝臣所諱,君之母妻,施於小君,非君之所生。所生之諱,不上諱榜,非群下所宜諱也。竊謂如此則不唯奏事太后不應諱而已,恐門號縣名作,不宜改頒於天下。而闔朝之臣,陳事不避,悠悠人吏,犯者不問,官號獨易,餘莫之諱,將于大體有不通邪?父之所諱,子無不諱,君之所諱,臣其不乎諱?施小君,誠有其文,母以子貴,亦有明義。若以事經至尊應諱,但奏御太后不諱,一朝之事,諱不並行,複是所疑。 |
15 | 殷合 |
16 | 殷合,寧康初為太常丞。 |
17 | ○喪遇閏議 |
18 | 忌不可遷,存終月也。祥不必本月,尚遠日也。謂宜以七月二十八日為忌,閏月晦而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