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枕賦 |
2 | 制為素枕,聊以偃仰。爾乃六安其形,展轉唯擬。撫引應適,永御君子。 |
3 | ○○酶常ú⑿潁 |
4 | 余觀○彌為鳥也,形貌叢蔑,尾翮憔陋,樂水以遊,隨波淪躍,泛然任性,而無患也。 |
5 | 惟○彌小鳥,托川湖以繁育。翩舍翮以和鳴,匪窘惕于籠畜。水蹄呔舫卣櫻容與河洲。翔而不掩,集而不留。值污則止,遇澤則游。淪潭裏以銜魚,躍浪表而相求。萃不擇渠,娛不擇川,隨風騰起,與濤回旋。沈竄則足撥圓波,浮泳則臆排微漣。率性命以間放,獨遨逸而獲全。 |
6 | ○蜘蛛賦 |
7 | 嘯詠蓬廬,敖步丘園,覽蜘蛛之為蟲焉,乘虛運巧,構不假務,欲足性命,蕭然靖逸,良可習也。 |
8 | 伊蜘蛛之為蟲,縱微性乎天壤,稟妙造于化靈,忽有礙而無相。吐自然之纖緒,先皇羲而結網,馮輕羅以隱顯,應大明之幽朗。 |
9 | 車胤 |
10 | 胤字武子,南平人,桓溫辟為從事,進主簿,遷別駕征西長史,寧康初為中書侍郎,封關內侯,累遷侍中,太元中領國子博士,遷驃騎長史,拜太常,進封臨湘侯,尋為護軍將軍,隆安初除吳興太守,辭疾不拜,加輔國將軍丹陽尹,遷吏部尚書,為元顯所逼死。 |
11 | ○上言宜擇經學最優者一人領博士 |
12 | 案二漢舊事,博士之職,唯舉明經之士,遷轉各以本資,初無定班。魏及中朝,多以侍中常侍儒學最優者領之,職雖不同漢氏,盡於儒士取用,其揆一也。今博士八人,愚謂宜依魏氏故事,擇朝臣一人經學最優者,不繫位之高下,常以領之,每舉,太常共研厥中,其餘七人,自依常銓選。 |
13 | ○上言庶母服制 |
14 | 謹案《喪服禮經》,「庶子為母緦麻三月。傳曰,「何以緦麻?以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也。」此《經》、《傳》之明文,聖賢之格言。而自頃開國公侯,至于卿士,庶子為後,各肆私情,服其庶母,同之於嫡。此末俗之弊,溺情傷教,縱而不革,則流遁忘返矣。且夫尊尊親親,雖禮之大本,然厭親于尊,由來尚矣。《禮記》曰,「為父後,出母無服也者,不祭故也。」又,禮,天子父母之喪,未葬,越紼而祭天地社稷。斯皆崇嚴至敬,不敢以私廢尊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廢瞥⒅事。五廟闕祀,由一妾之終,求之情禮,失莫大焉。舉世皆然,莫之裁貶。就心不同,而事不敢異。故正禮遂ぃ而習非成俗。此《國風》所以思古,《小雅》所以悲嘆。當今九服漸寧,王化惟新,誠宜崇明禮典,以一風俗。請台省攷修經典,式明王度。 |
15 | ○又上言 |
16 | 去年上,自頃開國公侯,至于卿士,庶子為後者,服其庶母,同之于嫡,違禮犯制,宜加裁抑。事上經年,未被告報,未審朝議以何為疑?若以所陳或謬,則經有文;若以古今不同,則晉有成典。升平四年,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喪,表求齊衰三年,詔聽依昔樂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興寧三年,故梁王逢又所生母喪,亦求三年。《庚子詔書》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若謹案周禮,則緦麻三月;若奉晉制,則大功九月。古禮今制,並無居廬三年之文,而頃年已來,各申私情,更相擬襲,漸以成俗。縱而不禁,則聖典滅矣。夫尊尊親親,立人之本,王化所由,二端而已。故先王設教,務弘其極,尊郊社之敬,制越紼之禮,嚴宗廟之祀,厭庶子之服,所以經緯人文,化成天下。夫屈家事於王道,厭私恩于祖宗,豈非上行乎下,父行乎子!若尊尊之心有時而替,宜厭之情觸事而申,祖宗之敬微,而君臣之禮虧矣。嚴恪微于祖宗,致敬虧于事上,而欲俗安化隆,不亦難乎!區區所惜,實在于斯。職之所司,不敢不言,請臺參詳。 |
17 | ○修明堂議 |
18 | 明堂之制既甚難詳,且樂主于和,禮主于敬,故質文不同,音器亦殊。既茅茨廣廈不一其制,何必守其形範而不弘本順時乎!九服咸寧,四野無塵,然後明堂辟雍,可光而脩之。 |
19 | ○朝臣上禮太子議 |
20 | 百辟卿士,咸與盛禮,展敬拜伏,不須復上禮。唯方伯牧守,不睹大禮,自非酒牢貢羞,無以表其乃誠,故宜有上禮。亦如元正大慶,方伯莫不上禮,朝臣奉璧而已。 |
21 | ○群臣見皇太子儀服議 |
22 | 朝臣宜朱衣示梧,拜敬。太子答拜。案經傳不見其文,故太傅羊祜箋慶太子稱叩頭,此則拜之証。又太寧三年詔議其典,尚書卞壺謂宜稽則漢魏,闔朝同拜,其朱衣冠冤,唯施天朝,宜示梧而已。 |
23 | ○答謝琰問 |
24 | 謝琰問車胤曰:「人有妹喪,降服已除,本服未周,可得嫁不?」答曰:「《禮》,小功不稅,降在小功者則稅。是推本情,不計見服也。時人有以此婚嫁者,僕常疑之。」孫騰答:「人有卜日除服便以婚,況降服已除,禮有大斷,此都無疑。」 |
25 | ○答徐廣問李太后服 |
26 | 漢代皆服重,且大體已定,此當無服翻革邪? |
27 | 邵戢 |
28 | 戢,爵里未詳。 |
29 | ○議桓宣武公立廟 |
30 | 禮,父為士,子為諸侯,祭以諸侯,則宜立親廟四。封君之子,則封君高祖親盡廟毀,封君之孫則封君曾祖親盡廟毀,封君之曾孫則封君之祖親盡廟毀,封君之玄孫則封君之父親盡毀廟,封君玄孫之子則封君親盡廟宜毀,然以太祖不毀,五廟之數于是始備。至封君玄孫之孫則毀封君之子,封君之子玄孫之孫復毀封君之孫如此隨代迭毀,以至百代。 |
31 | ○從母父服適族議 |
32 | 案禮記,同姓從宗合親屬,異姓主名理際會。從母嫁于絕屬族父,則無服從母之名,謂不宜有服。戢以為理際會者,患班序易位,及嫂叔無名耳矣,服以恩生,班以義斷,雖門外之事義掩恩,至門內之事恩掩義矣。同宗之道,處恩義之間,故宜資之恩義。今彼此獲中據易位無名,便廢骨之服,實是所疑。既有屬從,鄭玄說子為母黨之服。案屬從者,自非出母黨,及庶子受重,自于其所生之黨,則所無厭降之文。又記云,六代親屬竭,以鄭說六代之外親盡。爾雅,族昆弟之子為親同姓。案從母嫁于無屬名者,即與嫁他姓不異,則宜服從母嫁于他姓之服矣。又嘗見賀公書,稱賀新渝夫人為從姨母,尋所以不主名于際會者,亦是有恩掩義,謂宜服也。 |
33 | ○諸侯之大夫為天子服對 |
34 | 簡文帝崩,鎮軍府問參佐綱紀服。邵戩答曰:「禮,臣為君服,皆斬衰。大夫居廬,士居堊室。又禮,君之喪,諸達官之長杖。先儒以為,非達官謂官長所自除人在官者也。庶人在官服天子,與畿內之人同,齊衰三月。案參佐無除者,宜用此禮。又禮,諸侯之大夫會見天子者,為天子服む衰七月。案今綱紀,雖或被除敕,猶古諸侯之卿,命于天子比耳。見北面時君,無二君之道,宜依む衰之制。其無除敕,又未嘗會見,則宜無服。 |
35 | 劉遵 |
36 | 遵,寧康初為尚書右丞。 |
37 | ○喪遇閏議 |
38 | 喪紀之制,歲數者沒閏,而三年之喪閏在始末者,用捨之論,時有不同,唯當本乎閏之所系,可以明折衷。經傳具四時以編年,一時無事,經書首月,及其有事,隨月而載,初不書閏者,以閏附正月,不應特見也。唯魯文公六年,書閏月不告朔,指見告朔之餘無事也。又文公元年閏三月後,故傳曰「于是閏三月」,欲審所附,此明證。設此閏遭喪者,取其周忌,應用來年三月,既合喪期大數,得周忌定日。何休亦以為然。朝同論之不嫌,原其所由,在乎閏附前月而不屬後故也。始喪在閏月,以附前,祥除遇之,豈得屬後。立閏有定所,而施用有彼此,求之理例,殊不經通。且喪疑從重,不貳之道。祥用遠日,禮之正典。愚謂周忌故當用七月二十八日,大祥應用閏月晦,既得周忌之正,不失遠日之義。禮之遠日,誠非出月遇閏而然,蓋隨時之變耳。 |
39 | 劉耽 |
40 | 耽,寧康初吏部郎中。 |
41 | ○喪遇閏議 |
42 | 喪禮之制,周年沒閏者,議以閏非正月,故略而不數。是以丘明謂之閏三月,《公》羊則曰天無是月。由此言之,閏無定所,隨節而立,其名稱則在上月。是以卒於閏者,則以所附之月為周;至于祥變,理不得異。豈有始喪則附之於前,祥變則別之於後?以例推之,情所未安。且夫禮雖制情,亦復因情制禮,若情因事伸,則古人順而不奪。是以每於祥葬,咸用遠日,斯所以即順物情,因可伸之。故數年則沒閏,喪禮所不嫌,附於前月,《春秋》之明議。愚謂國祥用閏月晦,既合經傳附前之義,又得遠日伸情之旨,且喪疑從重,古今所同,詳尋理例,謂此為允。 |
43 | 鄭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