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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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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欽定續文獻通考 |
條件: 包含字詞「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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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刑法志》曰:帝雖屢停刑,尤慎無赦,廷臣屢援赦令,欲宥議禮大獄,暨建言諸臣,益持不允。及十六年,同知姜輅酷殺平民,都御史王廷相奏當發口外,乃特命如詔書宥免,而以違詔責廷相等。至三十七年,出手諭言:「司牧未盡得人寃,抑不知其㡬,爾等宜體朕心,加意矜恤,通行天下,咸使喻之,䘏䘏乎?有哀痛之意」。末年,主事海瑞上書觸忤,刑部當以死,帝持其章不下,瑞得長繫。穆宗立,徐階縁帝意為遺詔,盡還諸逐臣,優恤死亡,縱釋幽繫,讀詔書者無不嘆息云。 |
116 | 時刑科候於趙疏請恤刑,言:「匹婦含寃,三年不雨,茍一物之失所,皆足上干天和。今在監諸囚,既無復生之理,當恤其待死之日,需索嚇詐,獄卒不可不禁。祁寒暑雨,獄舍不可不修,穢汚叢積,掃除不可不勤,瘟氣傳染湯藥不可不時。其未成獄者,尤當詳審,勿令兇殘之吏橫加箠楚羅織,誣陷大小。問刑衙門事無干渉,勿得槩繋老幼婦女,非姦盜人命,勿得輕用慘刑,如是,則好生之徳同天地矣」。疏入,遂有是命。九月,以建元之始,命停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