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部四十·政書類存目二·《寶鈔通考》八卷》 |
《史部四十·政書類存目二·《永徽法經》三十卷》 |
3 | 《永樂大典》所載者並為四卷,今從之著錄。 |
《史部四十·政書類存目二·《至正條格》二十三卷》 |
2 | 案《元史刑法志》載,元初平宋,簡除繁苛,始定新律。至元二十一年,中書省咨各衙門,將元降聖旨條律,頒之有司,號曰《至元新格》。仁宗時,又以格例條畫,類集成書,號曰《風憲宏綱》。英宗時複加損益,書成,號曰《大元通制》。其書之大綱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格》,三曰《斷制》。自仁宗以後,率遵用之,而不及此書。據歐陽玄序,則此書乃順帝至元四年中書省言,《大元通制》,纂集於延祐乙卯,頒行於至治之癸亥,距今二十餘年。朝廷續降詔條,法司續議格例,簡牘滋繁,因革靡常。前後衡決,有司無所質正。往複稽留,吏或舞文。請擇老成耆舊、文學法理之臣,重新刪定。上乃敕中書專官,典治其事。遴選樞府憲台、大宗正、翰林集賢等官,編閱新舊條格,參酌增損。書成,為制詔百有五十條,格千有七百,斷例千五十有九。至正五年書成,丞相阿魯圖等入奏,請賜名曰《至正條格》。其編纂始末,厘然可考。《元史》遺之,亦疏漏之一証矣。原本卷數不可考,今載於《永樂大典》者,凡二十三卷。 |
《史部四十·政書類存目二·《金玉新書》二十七卷》 |
《史部四十·政書類存目二·《官民准用》七卷》 |
2 | 今見於《永樂大典》者凡七卷,已合並舊帙,非其原數矣。 |
《史部四十·政書類存目二·《明律》三十卷》 |
1 | 明太祖時敕修。初,太祖平武昌,即議律令。吳元年,命左丞相李善長為律令總裁官,楊憲、陶安等為議律官。諭之曰:「法貴簡當,使人易曉。若條緒繁多,或一事兩端,可輕可重,吏得因緣為奸,非法意也。」遂御西樓,召諸臣賜坐,從容講論律意。書成,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禎等自禮樂、制度、錢糧、選法之外,凡民間所行事宜,類聚成編。訓釋其義,頒之郡縣,名曰《律令直解》。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講唐律,日進二十條。六年夏,刊《律令憲綱》,頒之諸司。然皆隨宜草創,未及詳備。此書乃六年之冬,詔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凡近代比例之繁,奸吏可資為出入者,咸痛革之。每一篇成,繕書上奏。揭於西廡之壁,親為裁定。明年二月,書成。篇目一准於唐。採用已頒舊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以補遺者又一百二十二條,合六百有六條。然明代斷獄,不甚遵用。故其書亦罕傳本。此猶《永樂大典》所載明初之舊本也。 |
《史部四十·政書類存目二·《元內府宮殿制作》一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