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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宋史 |
條件: 提到「監察御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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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傳第二十二》
44 | 會詔中外臣僚,有所聞見,並許上章論議。儼疏曰:「設官分職,授政任功,欲為政之有倫,在位官之無曠。今朝廷多士,省寺華資,無事有員,十乃六七,止於計月待奉,計年待遷。其中廉幹之人,不無愧恥之意。如非歷試,何展公才。請改兩畿諸縣令及外州府五千戶以上縣令為縣大夫,升為從五品下。畿大夫見府尹如赤令之儀,其諸州府縣大夫見本部長如賓從之禮。郎中、員外郎、起居、補闕、拾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光祿少卿以下四品,太常丞以下五品等,並得衣朱紫。滿日,準在朝一任,約舊官遷二等。自拾遺、監察除授回日,即為起居、侍御史、中行員外郎。若前官不是三署,即罷後一年方得求仕。如此,則士大夫足以陳力,賢不肖無以駕肩,各系否臧,明行黜陟,利民益國,斯實良規。」又以為:「家國之方,守穀帛而已,二者不出國而出於民。其道在天,其利在地,得其理者蕃阜,失其理者耗嗇。民之顓蒙,宜有勸教。請於《齊民要術》及《四時纂要》、《韋氏月錄》中,採其關於田蠶園囿之事,集為一卷,鏤板頒行,使之流布。」疏奏不報。 |
65 | 蒙叟字道民,乾德中,進士甲科。歷岳、宿二州推官,以所知論薦,授太子中允、知乾興,拜監察御史,徙知濟州。俄以秦王子德恭判州事,就命為通判,郡事皆決於蒙叟。遷右補闕,轉起居舍人、戶部鹽鐵判官。再遷屯田郎中,歷知廬、濠、滁、汝四州,遷都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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