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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pe: 禮五十四 Request type: Paragraph |
Condition 1: Contains text "義" Matched: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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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五十四》 | Library Resources |
《士為所生母服議》 | Library Resources |
6 | 士為所生... : | 虞君賓云:「從兄益子,昔遭所生喪,張帷為次,諸弟居廬,未知此何所依?今兄子先有周喪,今應緦麻。如即先服,則情重而無變;若釋齊縗著緦麻,又是以輕奪重。又得稱哀子以不?」賀隰答云:「時人所行,皆是士禮。大夫庶子,父在以尊厭降其母。士賤,其庶子為母則不降。若士庶子一身,有君在堂,唯可杖,不得居廬稱哀子也。」不釋齊縗緦麻兼喪之義也。 |
《為人後為出母及出祖母服議》 | Library Resources |
2 | 為人後為... : | 晉步熊問曰:「己出為人後而母在,後見出,應服不?己為人後,所後之母出,得與繼母出同不?復與親母同邪?父亡,己為祖後,祖母見出,服之云何?祖父亡與在,服之有異不?」許猛答曰:「禮,為人後者,為所後者若子,則不應復服親母出,以廢所後者之祭也。為人後者若子,繼母言如母,夫言若言如者,明其制如親,其情則異也。繼母如母,則異親母。為人後者若子,母出,亦當異於親子矣。為父後者不得服出母,則足明祖後。母子至親無絕道,則非母子者,出則絕矣。是以經文不見出祖母之服。若苟無服,則無繼祖存亡。」又問:「為人後者為母,出妻之子為母,皆至親,何以有不杖邪?」許猛云:「為人後者為父猶不杖,何嫌母乎!奉雖同於至親,己出與母出,義則異也。」 |
《為父後為嫁母及繼母嫁服議》 | Library Resources |
3 | 為父後為... : | 又石苞問淳于睿曰:「聞嫁繼親凶諱,便制服,議者所難。以為父後者,不為出母服,嫁母猶出母也。或者以為嫁與見出異,不達禮意,雖執從重之義,而以廢祭見譏,君為詳正也。」睿答曰:「按禮檀弓:子思之母死於衛。柳若謂子思曰:『子聖人之後也,四方於子乎觀禮,子盍慎諸?』子思曰:『吾何慎哉!』喪之禮如子。云子聖人之後,即父後也,如此經父卒為繼母嫁者服而已。聖人之後為父後者,服嫁母也。二者分明,無可嫌。」 |
《為出繼母不服議》 | Library Resources |
4 | 為出繼母... : | 晉范宣曰:「夫繼母之所以出者,非身有穢釁,則必犯逆於父,是以致此斥黜。恩不生己,義距於父,非恩非義,何以得服。」 |
5 | 為出繼母... : | 河內從事史糜遺議曰:「夫禮緣人情而為之制,雖以義督親,然實以恩斷。按繼母如母,謂其在父之室,事之猶母,見育猶子,故同之所生。齊服下章云『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此明父在繼母出則不服矣。繼母出自他族,與己無名,徒以配父,有母之尊,親撫養己,故亦喪之如母。及其出也,既不終養育之恩,又棄為母之名,若不從而見育,則不服亦其宜矣。」 |
《出母父遺命令還繼母子服議》 | Library Resources |
4 | 出母父遺... : | 少府劉克義以為:「父者子之天,違父與違天同。公曜父臨亡,知其母無守志,故敕公智還其母,此為臨亡情正慮審也。公曜幼小在此母懷抱,其見慈長以至成人,過於所生。而母之亡,哀不過啁唣之頃,衣不釋綵,食不損味,居處自若,古今未之有也。夫孝子事其親,事亡若事存也。女子從人,出之則歸,命之則反,上奉夫母以為姑,下育夫兒以為子,制矯氏之家政,修母氏之教命,而怡然無戚,言非我母也?」 |
《父卒繼母還前親子家繼子為服議》 | Library Resources |
2 | 父卒繼母... : | 晉摯虞決疑云:「父亡,服竟,繼母還前親子家,當為何服?此有問:『有夫婦生男女三人,遭荒亂離散,不知死生。母後嫁,有繼子。後夫未亡,得親子信,請就親子家,後夫言可爾。後數年,夫亡,喪之如禮,服竟,隨親子去,別繼子云:「我則為絕,死不就汝家葬也。」而名戶籍如故。母今亡,繼子當何服?服之三年則不來葬,服之周則無所嫁。』博士淳于睿等以為,當依繼母嫁,從為服周。博士孫綽議曰:『父答雖有可爾之語,夫妻枕席相順之意,固非決絕之辭也。繼母喪父如禮,服竟之後,不還私家,踰歲歷年,循養無二,母恩不衰。適見親子,專自任意,無所關報,私隨其志,絕亡夫,背繼子,違三從正義,亦為大矣。今母雖不母,子何緣得計去留輕重而降之哉!夫五服有名,不可謬施。施之為出,出義不全;施之於嫁,嫁義不成。欲降服周,於禮何居?名在夫籍,私歸親子,喪柩南北,禮律私法,訂其可知,便決降服。許令制周,頗在可怪。』博士弟子北海徐叔中難孫云:『以前問不立甲乙為名稱,於議不便。今以母為甲,先夫為乙,後夫為丙,先子為丁,繼子為戊。丙言可爾,必慮事宜,順其至情,非虛欺也。臨終不命,知死之後,制不在己故也。甲不重求,信之前言也。本有求還之計,去誓不還葬之辭。生則己不得養,死則不與己父同穴,就不成嫁,當為去母,附之於嫁,不亦宜乎?』」 |
《父卒繼母還前繼子家後繼子為服議》 | Library Resources |
3 | 父卒繼母... : | 國子祭酒杜夷議以為:「宰我欲減三年之喪,孔子謂之不仁。今王式不忍哀愴之情,率意違禮,服已絕之服,可謂觀過知仁。伯魚、子路親聖人之門,子路有當除不除之過,伯魚有既除猶哭之失。以式比之,亦無所愧。勵薄之義,矯枉過正,苟在於厚,恕之可也。」 |
4 | 父卒繼母... : | 博士江泉議曰:「繼父嘗同居而後別者,繼子猶制齊縗三月。按王式母之事式父,存則崇敬,妻道無愆;歿則制服,畢葬乃歸。伉儷之義,大較為舉,但不能遂居哀次,以此為失。方之繼父,恩義為崇。式為人子,慎終志篤,豈忍以母節小闕而不行服哉!是以俯仰,寧從其重,今報以周,推心乃安。觀過知仁,式近有也。昔季路服姊周而不除,仲尼抑而不貶,將君子以情恕物,謂式之所行,免於戾矣。」 |
6 | 父卒繼母... : | 御史中丞卞壼議:「王式繼母前嫁夫終,後嫁式父,式父終,持服葬訖,還前夫家。前家亦有繼子,養至終,遂合葬於前夫。式為制出母周服。式辭以父臨終,母求去,父許諾。就如其辭,必也正名,依禮為無所據。若父在與亡,臧否有命,明七出之責,則當存時受遣,告宗廟而棄之,無緣以絕義之妻,留家制服。若式父不及禮義,或以情相許,或疾在困亂,聽去留自由者,為相要非禮。相要非禮,則存亡無所得從,式宜正之以禮。魏顆從其禮命,陳乾昔屬其子尊己殉殯二婢子,尊己以非禮不從,春秋善之。況其母乎!禮,婦人三從。式母於夫,事生奉終,居喪以禮,非為既絕之妻;及亡制服,不為無義之婦。不絕之驗,彰於制服;自去守節,非為更嫁。考行無絕於夫,離絕繼在夫沒之後。夫既沒,是其從子之日,而式以為出母,此即何異子出其母!而使存無所從以居,沒無所歸以託,寄命於他人之門,埋尸於無名之冢。若式父亡後,母尋沒於式家,不可以出明矣。許諾之命一耳,以為母於同居之時,至沒於前子之門,所處不同,而以為出母。母依前子,非為更嫁,日月遠近,理不有異。禮,長子不為出母服,出繼母又不應服。式長子也。又母非所生,不應服坦然,而式乃制服,明前絕無徵,違禮莫據,內愧於心,欲以詐眩視聽,託過厚以制飾非。尋其事情,考之禮正,義不容恕。式母再嫁,前後俱繼,何慈於彼,不慈於此?受之者應有過禮之貶,出之者宜受莫大之責。式禮義之闕,發於事親,傷孝敬之道,虧損時教,不可以居人倫銓正之任。式宜請議,即下禁止。」司徒揚州大中正陸曄、淮南大中正胡弘等並貶爵免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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