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雜教令: |
漏洩軍事,斬之。 背軍逃走,斬之。 後期,斬之。 行列不齊,旌旗不正,金革不鳴,斬之。 與敵私交通,斬之。或說道釋,祈禱鬼神,陰陽卜筮,災祥訛言,以動眾心,與其人往還言議,斬之。 無故驚軍,湙呼奔走,謬言煙塵,斬之。 凡言覘候,或更相推託,謬說事宜,兼復漏洩者,並斬之。 吏士所經歷,因便侵掠,斬之。 姦人妻女,及將女婦入營,斬之。 不戰而降敵,沒其家。 凡有私讎,須先言狀,令其避仇。若不言,因戰陣報復者,斬之。 布陣旗亂,吏士驚惶,罪在旗頭,斬之。 陣定,或輒進退,或輒先取敵,致亂行者,前後左右所干之行便斬之。 或有弓弩已注矢而迴顧者,或干行失位者,後行斬前行,不動行斬干失之行。守圍不固,一火及主吏並斬之。 遇敵攻圍危急,若前後左右部隊不救致陷者,全部隊皆斬之。 設奇伏掩襲,務應機速捷。前將先合,後將即副。進退應接乖者,並斬之。 為敵所乘,失旗鼓節鉞者,全隊斬之。 戰敵,旗頭被敵殺,爭得屍首者免坐;不得者,一旗皆斬之。 凡戰敵,失主將,隨從者皆斬之。 一將禦敵,裨將以下等差主率,不齊力同戰、更相救助者,便任斬之。 吏士雖破敵,濫行殺戮,發塚墓,焚廬室,踐稼穡,伐樹木者,皆斬之。 擒獲敵人,或有來降者,直領見總帥,不得輒訪問敵中事。若違,因而漏洩者,斬之。 破敵,先虜掠者,斬之。凡隱欺破虜所收獲,及吏士身死,有隱欺其資物,兼違令不收恤者,斬之。 違總帥一時之令,斬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