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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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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屯田:
漢 魏 晉 東晉 齊 後魏 北齊 隋 大唐

2 屯田:
漢昭帝始元二年,詔發習戰射士詣朔方,調徒釣反故吏將子亮反屯田張掖郡。調,發選之也。故吏,前為官職者。令其部率習戰射士於張掖為屯田。

3 屯田:
孝宣帝神爵元年,遣後將軍趙充國將兵擊先零羌。充國以擊虜殄滅為期,乃欲罷騎兵屯田,以待其弊。奏曰:「臣所將吏士馬牛食,月用糧穀十九萬九千六百三十斛,鹽千六百九十三斛,茭卧二十五萬二百八十六石。石,百二十斤。難久不解,徭役不息。又恐他夷卒有不虞之變。且羌虜易以計破,難用兵碎也,故臣愚心以為擊之不便。計度臨羌東至浩音告亹,音門。即金城郡廣武縣地。臨羌在今西平郡也。羌虜故田及公田,民所未墾,可二千頃以上。願罷騎兵,留弛刑應募,及淮陽、汝南步兵與吏私從者,合凡萬二百八十一人,用穀月二萬七千三百六十三斛,鹽三百八斛,分屯要害處。冰解漕下,繕鄉亭,浚溝渠,漕下,以水運木而下也。繕,補也理湟音皇音陜。以西道橋七十所,令可至鮮水左右。田事出,賦人二十畝。田事出,謂至春人出營田也。賦謂班與之。至四月草生,發郡騎及屬國胡騎伉健各千,倅馬什二,就草,倅,副也。什二者,千騎則與副馬二百匹也。為田者遊兵。以充入金城郡,益積蓄,省大費。今大司農所轉穀至者,足支萬人一歲食。謹上田處及器用簿,唯陛下裁許之。」上報曰:「如將軍之計。」充國又奏曰:「今留步士萬人屯田,地勢平易,臣愚以為屯田內有亡費之利,外有守禦之備。騎兵雖罷,虜見萬人留田為必禽之具,其土崩歸德,宜不久矣。」詔罷兵,獨充國留屯田,大獲地利。明年遂破先零。

4 屯田:
魏武既破黃巾,欲經略四方,而苦軍食不足。羽林監潁川棗祗建置屯田,於是以任峻為典農中郎將,募百姓屯田於許下,今潁川郡許昌縣也。得穀百萬斛。郡國例置田官,數年之中,所在積粟,倉廩皆滿。

5 屯田:
廢帝齊王芳正始四年,司馬宣王督諸軍伐吳,時欲廣田畜穀,為滅賊資。乃使鄧艾行陳、項以東至壽春。自今淮陽郡項城縣以東至壽春郡。艾以為田良水少,不足以盡地利,宜開河渠,可以大積軍糧,又通漕運之道,乃著濟河論以喻其指。又以為:「昔破黃巾,因為屯田,積穀於許都以制四方。今三隅已定,事在淮南,每大軍征舉,運兵過半,功費巨億,以為大役。陳、蔡之閒,土下田良,可省許昌左右諸稻田,并水東下。令淮北屯二萬人,淮南三萬人,十二分休,常有四萬人且田且守。水豐,常收三倍於西,計除眾費,歲完五百萬斛以為軍資。六七年閒,可積三千萬斛於淮上,此則十萬之眾五年之食也。以此乘吳,無往而不克矣。」宣王善之,皆如艾計。遂北臨淮水,自鍾離而南,橫石以西,盡沘旁脂反水四百餘里,五里置一營,營六十人,且田且守。兼循廣淮陽、百尺二渠,上引河流,下通淮、潁。大理諸陂於潁南北,穿渠三百餘里,溉田二萬頃,淮南、淮北皆相連接。自壽春到京師,農官兵田,雞犬之聲,阡陌相屬。每東南有事,大軍興眾,汎舟而下,達於江淮,資食有儲,而無水害,艾所建也。

6 屯田:
晉羊祜為征南大將軍,鎮襄陽。吳石城守去襄陽七百餘里,每為邊害,祜患之,竟以詭計令吳罷守。於是戍邏減半,分以墾田八百餘頃,大獲其利。祜之始至也,軍無百日之糧,及至季年,有十年之積。

7 屯田:
太康元年平吳之後,當陽侯杜元凱在荊州,今襄陽郡。修邵信臣遺蹟,邵信臣所作鉗盧陂、六門堰,並今南陽郡穰縣界,時為荊州所統。激用滍音蚩音育諸水以浸原田萬餘頃,分疆刊石,使有定分,公私同利。眾庶賴之,號曰「杜父」。舊水道唯沔、漢達江陵千數百里,北無通路。又巴丘湖,沅湘之會,表裏山川,寔為險固,荊蠻之所恃也。預乃開楊口,起夏水達巴陵千餘里,夏水、楊口在今江陵縣界。巴陵即今郡。內瀉長江之險,外通零、桂之漕。零陵、桂陽並郡。南土歌之曰:「後世無叛由杜翁,孰識智名與勇功。」

8 屯田:
東晉元帝督課農功,二千石長吏以入穀多少為殿最。其非宿衛要任,皆令赴農,使軍各自佃作,即以為廩。大興中,三吳大饑,後軍將軍應詹上表曰:「魏武帝用棗祗、韓浩之議,廣建屯田,又於征伐之中,分帶甲之士,隨宜開墾,故下不甚勞,大功剋舉。閒者流人奔東吳,東吳今儉,皆已還返。江西良田,曠廢來久,火耕水耨,為功差易。宜簡流人,興復農官,功勞報賞,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與百姓,二年分稅,三年計賦稅以使之。公私兼濟,則倉庾盈億,可計日而待之。」

9 屯田:
穆帝升平初,荀羡為北部都尉,鎮下邳,今臨淮郡縣。屯田於東陽之石鱉,亦在今臨淮郡界。公私利之。

10 屯田:
齊高帝敕桓崇祖修理芍陂田,曰:「卿但努力營田,自然平殄虜寇。昔魏置典農,而中都足食;晉開汝潁,而河汴委儲。卿宜勉之。 」

11 屯田:
後魏孝文帝太和十一年大旱,十二年,祕書丞李彪上表:「請別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為屯田人。相水陸之宜,料頃畝之數,以贓贖雜物市牛科給,令其肆力。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甄其正課并征戍雜役。行此二事,數年之中則穀積而人足矣。」帝覽而善之,尋施行焉。自此公私豐贍,雖有水旱,不為害也。

12 屯田:
北齊廢帝乾明中,尚書左丞蘇珍芝又議修石鱉等屯,歲收數十萬石,自是淮南軍防糧足。

13 屯田:
孝昭帝皇建中平州刺史嵇曄建議,開幽州督亢舊陂,今范陽郡范陽縣界。長城左右營屯,歲收稻粟數十萬石,北境得以周贍。又於河內置懷義等屯,以給河南之費。自是稍止轉輸之勞。

14 屯田:
武成帝河清三年詔:「緣邊城守堪墾食者營屯田,置都子使以統之。一子使當田五十頃,歲終課其所入,以論褒貶。」

15 屯田:
隋文帝開皇三年,突厥犯塞,吐谷渾寇邊,轉輸勞弊,乃令朔方總管趙仲卿於長城以北大興屯田。

16 屯田:
大唐開元二十五年令:諸屯隸司農寺者,每三十頃以下、二十頃以上為一屯。隸州鎮諸軍者,每五十頃為一屯。應置者,皆從尚書省處分。其舊屯重置者,一依承前封疆為定。新置者,並取荒閑無籍廣占之地。其屯雖料五十頃,易田之處各依鄉原量事加數。其屯官取勳官五品以上及武散官并前資邊州縣府鎮戍八品以上文武官內,簡堪者充。據所收斛斗等級為功優。諸屯田應用牛之處,山原川澤,土有硬軟,至於耕墾用力不同。土軟處每一頃五十畝配牛一頭,彊硬處一頃二十畝配牛一頭。即當屯之內有硬有軟,亦準此法。其稻田每八十畝配牛一頭。諸營田若五十頃外更有地剩配丁牛者,所收斛斗皆準頃畝折除。其大麥、蕎麥、乾蘿蔔等,準粟計折斛斗,以定等級。

17 屯田:
天寶八年,天下屯收百九十一萬三千九百六十石,關內五十六萬三千八百一十石,河北四十萬三千二百八十石,河東二十四萬五千八百八十石,河西二十六萬八十八石,隴右四十四萬九百二石。後上元中於楚州古謝陽湖置洪澤屯,壽州置芍陂屯,厥田沃壤,大獲其利。

URN: ctp:n55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