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乘之法,重置其位。上下相觀,上位有十步至十,有百步至百,有千步至千。以上命下,所得之數列於中位。言十即過,不滿自如。上位乘訖者先去之。下位乘訖者則俱退之。六不積,五不隻。土下相乘,至盡則已。
重置其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