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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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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歷:
《世本》曰:容成作歷。容成,黃帝臣。

2 歷:
《易》曰:君子以治歷明時。

3 歷:
《書》曰:乃命羲和,欽若昊天,歷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時。
又曰:天之歷數在爾躬。
又曰:葉用五紀,其五曰歷數。

4 歷:
《易乾鑿度》曰:堯以甲子天元為推術。注云:甲子為蔀首,起十月朔。
又曰:歷原名握先,握先為歷始之名,始,言無前者也。紀曰甲子,七十六歲為一紀,二十而一蔀首。

5 歷:
《易是類謀》曰:其觸耀而出師曠,歷推音算,以度知旦。觸耀而出,謂師曠得聖人之一體,故觸耀而生其人,能歷數樞機之事,能推五音,知將來之事。

6 歷:
《漢書·律歷志》曰:歷數之起上矣。傳述顓頊命木正重司天,火正黎司地。其後三苗亂德,二官咸廢,而閏余乖次,孟陬殄滅,攝提失方。攝提,星名。隨斗柄所指,建十二月。若歷誤,春三月當指辰乃指已,是為失方也。堯復育重、黎之後,使纂其業。后以授舜,舜亦以命禹。至周武王訪箕子,箕子言大法九章,而五紀明歷法。歲月日星辰為五紀也。五伯之末,史官喪紀,疇人子弟分散,如淳曰:家業世相傳為疇。律,年三十三傳之,疇官各從父事。或在夷狄,故其所記,有黃帝、顓頊、夏、殷、周及魯歷。戰國擾攘,秦兼天下,未遑暇也。亦頗推五勝,五行相勝。秦以周為火,用水勝之也。而自以為獲水德,乃以十月為正,色尚黑。漢興,方紀綱大基,庶事草創,襲秦正朔。以北平侯張蒼言,用顓頊歷,比於六歷,疏闊中最為微近。然正朔服色,未睹其真,而朔晦月見,弦望滿虧,多非是。至武帝元封七年,漢興百二歲矣,太中大夫公孫卿、壺遂、太史令司馬遷等言,「歷紀壞廢,宜改正朔」。遂詔卿、遂、遷與侍郎尊、大典星射姓等,師古曰:姓射名姓。議造漢歷。乃定東西,立晷儀,下刻漏,以追二十八宿,相距于四方,舉終以定朔晦分至,躔離弦望。應劭曰:躔,徑也。離,遠。臣瓚案,離,歷也。日月之歷也。姓等奏不能為算,愿募治歷者更造密度,各自增減,以造漢太初歷。乃選治歷鄧平及長樂司馬可,酒泉侯宜君、侍郎尊及與民間治歷者,凡二十余人,方士唐都、巴郡洛下閎與焉。晉灼曰《史記歷書》云,唐都分天部,而巴郡洛下閎運算推歷也。都分天部,謂分部二十八宿為距度也。而閎運算轉歷。乃詔遷用鄧平所造八十一分歷律,罷廢尤疏遠者十七家,使校歷律昏明。宦者淳于陵渠復覆太初歷,晦朔弦望皆最密,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謂太初上元甲子夜半朔旦冬至時,七曜皆會聚斗牽牛中,如合璧連珠也。陵渠奏狀,遂用鄧平歷,以平為太史丞。後二十七年,元鳳三年,太史令張壽王上書言:「歷者天地之大紀,上帝所為。傳黃帝調律歷,漢元年以來用之。今陰陽不調,宜更歷之過也。」詔下,主歷使者鮮于妄人,請與治歷大司農中丞麻光等二十余人,雜侯日月晦朔弦望、八節二十四氣,鈞校諸歷用狀。奏可。詔與丞相御史、大將軍、右將軍史各一人,雜候上林清臺,課諸歷疏密,凡十一家。以元鳳三年十一月朔旦冬至,盡五年十二月,各有第。壽王課疏遠。案漢元年不用黃帝調歷,壽王非漢歷、逆天道,非所宜言,大不敬。有詔勿劾。復候,盡六年。太初歷第一,即墨徐萬且、長安徐禹治太初歷亦第一。壽王及待詔李信治黃帝調歷。課皆疏闊。壽王歷乃太史官殷歷也。至孝成世,劉向總六歷,列是非,作《五紀論》,向子歆究其微眇,作《三統歷》及譜。
又曰:路溫舒從祖父受歷數天文,以為漢厄三七之間,張晏曰:三七二百一十歲也。自漢初至哀帝元年,二百一十年也。至平帝崩,二百一十一歲也。上封事以豫戒。成帝時,谷永亦言如此。

7 歷:
又:《王莽傳》曰:莽見盜賊多,乃令太史推三萬六千歲歷紀,布天下,下書曰:「《紫閣圖》曰:太一、黃帝皆仙而上天,張樂昆侖處山之上。後世聖主得瑞者,當張樂秦終南山上。長安南山,《詩》所謂終南,南故秦地,故言秦。予之不敏,奉行未明,乃今諭矣。」

8 歷:
又:《孝武紀》曰:夏五月正歷,以正月為歲首。鄭玄曰:先是以十月為歲首。色上黃,數用五。張晏曰:漢據土德,土數五。定官名,協音律。
又曰:歷譜有序四時之位,正分至之節,以會日月五星之辰,以考寒暑殺生之實。故聖王必正歷,以深知五星日月之會,凶厄之患,其術皆出焉。此聖人知命之術也。

9 歷:
《續漢律歷志》曰: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統歷,施行百余年。歷稍後,天朔先于歷,朔或在晦,月或朔見。建武八年,中太仆朱浮、太中大夫許叔等數上書,言朔歷不正,宜當改更。時分度覺差尚微,上以天下初定,未遑考正。至永平五年,官歷署七月十六日月蝕,待詔楊岑見時月食多先歷,即縮用算,因上言月當十五日食。官歷不中。詔書令岑普候,與官歷課。起七月,盡十一月,弦望凡五,官歷皆失,岑皆中。庚寅,詔書令岑署弦望月食官,復令待詔張盛、景防、鮑業等六四分法,與岑課歲余,盛等所中,多岑六事。
又曰:黃帝造歷,元起辛卯,而顓頊用乙卯,虞用戊午,夏用丙寅,殷用甲寅,周用丁巳,魯用庚子,漢初用乙卯,至武帝中元以丁丑。王莽之際,劉歆作三統,追太初前世一元,得五星會。庚戌之歲以為上元。太初歷到章帝元和,旋復疏闊,征能術者,課效諸歷,定朔稽元,追漢四十五年庚辰之歲,退朔一日,乃與天合,以為四分歷。
又曰:昔者聖人之作歷,觀璇璣之運,三光之行,道之發軔,景之長短,斗綱所建,青龍所踵,參伍以變,錯綜其數,而制術焉。日月相推,日舒月速,當其同所,謂之合朔。舒速先后,近一遠三謂之弦。相與為衡,分天之中謂之望。以遠及舒,光盡體伏謂之晦。晦朔合離,斗建移辰謂之朔。

10 歷:
《魏略》曰:太史上言漢歷不及天時,因更推步弦望朔晦,為太和歷。帝以高堂隆學問優深,于天文又精,乃詔使隆與尚書郎楊偉、太史待詔駱祿,參共推校,更相刻奏。紛紜數歲,祿得日蝕,而月晦不盡;隆不得日蝕,而晦盡。詔從太史隆所推,雖不得,而遠近猶知其精微。
又曰:景初元年,山茌音在貍切。縣言有黃龍見,有司奏,以為魏得地宜,以建丑之月為正,乃定歷年,改太和歷為景初歷。

11 歷:
《吳志》曰:孫權黃武二年,改四分歷,用乾象歷。

12 歷:
王隱《晉書》曰:張載弟前烏程令亢,依蔡邕注《明堂月令》、《中臺要綴》諸說歷數,而為歷贊,秘書監荀菘見贊異之,亦信該羅歷義。

13 歷:
《唐書》曰:王勃聰警絕眾,於推步歷算尤精,嘗作大唐千歲歷,言唐德靈長千年,合承周漢運歷,不合承周隨短祚。其論大旨云,「以土王者,五十代而一千年,金王者,四十九代而九百年,水王者,二十代而六百年,木王者,三十代而八百年,火王者,二十代而七百年,此天地之常期,符歷之大數也。自黃帝至漢,并是五運真主,五行之匝,土運復歸,唐德承之宜矣。魏晉至于周隨,咸非正統,五行之沴氣也,故不可承之」。大率如此。

14 歷:
《鴻范·五行傳》曰:聖人,所以揆天行而紀萬國也。孔子作《春秋》,正春正秋,所以重歷也。五家之歷多疏闊,惟顓頊歷為微近,故張蒼用顓頊歷。元封中立太初歷,測弦望皆最密。

15 歷:
《益部耆舊傳》曰:巴郡洛下閎,漢武帝時改顓頊歷,更作太初歷。曰:「後八百歲,此歷差一日,當有聖人定之。」

16 歷:
《風土記》曰:自黃帝顓頊,下逮三王,治歷十有一家。考課損益,各有變衰,非運之錯,考察異意故也。

17 歷:
《尸子》曰:造歷者,羲和之子也。

18 歷:
楊泉《物理論》曰:疇昔神農始治農功,正節氣,審寒溫。以為早晚之期,故立歷日。

19 歷:
《董巴議》曰:武王作周歷,周公作魯歷。

20 歷:
《蔡邕議》曰:邕以為歷數精微,去聖人久遠,得失更迭,術無常是。漢承秦正,歷用顓頊,元用乙卯,百有二歲;孝武皇帝始改正朔,歷用太初,元用丁丑,行之百八十九歲;孝章皇帝用清河李梵之言,改從四分,元用庚辰。今馮光、陳晃,各以庚辰為非,甲寅為是。案歷法,黃帝、顓頊、夏、殷、周、魯、凡六家,各自有元,光晃所據,則殷歷元也。他元雖不明圖讖,各自一家之術,皆當有效於當時。昔太初始用丁丑,之後六家紛錯,爭議是非。太史令張壽王挾甲寅元以非漢歷,雜候清臺,課在下第,卒以疏闊,連見劾奏。太初效驗無所漏失,是則非圖讖之元,而有效于前者也。及用四分以來,考之行度,密于太初,是知新元有效于今者也。延光元年,中謁者擅誦亦非四分,庚申上言當用命歷,序甲寅元。公卿百寮參議正處,竟不施行。且三光之行遲速進退,不必若一,術家以算追而求之,取合于當時而已,故有古今之術,而行不能上通于古,猶古術不能下通于今也。由此言之,有文于讖無驗于今,未必為是,有驗于今無文于讖,未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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