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Text Project |
Legalism -> Hanfeizi -> 有度 -> 2 - Parallel passages[More information]
故當今之時,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故審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則主不可欺以詐偽;審得失有權衡之稱者以聽遠事,則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輕重。今若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若以黨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於法。故官之失能者其國亂。以譽為賞,以毀為罰也,則好賞惡罰之人,釋公行、行私術、比周以相為也。忘主外交,以進其與,則其下所以為上者薄矣。交眾與多,外內朋黨,雖有大過,其蔽多矣。故忠臣危死於非罪,姦邪之臣安利於無功。忠臣危死而不以其罪,則良臣伏矣;姦邪之臣安利不以功,則姦臣進矣;此亡之本也。若是、則群臣廢法而行私重,輕公法矣。數至能人之門,不壹至主之廷;百慮私家之便,不壹圖主之國。屬數雖多,非所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所以任國也。然則主有人主之名,而實託於群臣之家也。故臣曰:亡國之廷無人焉。廷無人者,非朝廷之衰也。家務相益,不務厚國;大臣務相尊,而不務尊君;小臣奉祿養交,不以官為事。此其所以然者,由主之不上斷於法,而信下為之也。故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敗者不可飾,譽者不能進,非者弗能退,則君臣之間明辨而易治,故主讎法則可也。
《韓非子·有度》: 故審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則主不可欺以詐偽;審得失有權衡之稱者以聽遠事,則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輕重。今若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若以黨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於法。故官之失能者其國亂。以譽為賞,以毀為罰也,則好賞惡罰之人,釋公行、行私術、比周以相為也。忘主外交,以進其與,則其下所以為上者薄矣。交眾與多,外內朋黨,雖有大過,其蔽多矣。故忠臣危死於非罪,姦邪之臣安利於無功。忠臣危死而不以其罪,則良臣伏矣;姦邪之臣安利不以功,則姦臣進矣;此亡之本也。若是、則群臣廢法而行私重,輕公法矣。數至能人之門,不壹至主之廷;百慮私家之便,不壹圖主之國。屬數雖多,非所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所以任國也。然則主有人主之名,而實託於群臣之家也。故臣曰:亡國之廷無人焉。廷無人者,非朝廷之衰也。家務相益,不務厚國;大臣務相尊,而不務尊君;小臣奉祿養交,不以官為事。此其所以然者,由主之不上斷於法,而信下為之也。故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敗者不可飾,譽者不能進,非者弗能退,則君臣之間明辨而易治, 《管子·明法》: 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軸偽;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今主釋法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黨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矣;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譽為賞,以毀為罰也。然則喜賞惡罰之人離公道而行私術矣,比周以相為匿,是忘主𣦸交以進其譽,故交眾者譽多。外內朋黨,雖有大姦,其蔽主多矣;是以忠臣死於非罪,而邪臣起於非功,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也,然則為人臣者重私而輕公矣。十至私人之門,不一至於庭。百慮其家,不一圖國。屬數雖眾,非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以任國也。此之謂國無人。國無人者,非朝臣之衰也,家與家務於相益,不務尊君也。大臣務相貴而不任國,小臣持祿養交,不以官為事,故官失其能。是故先王之治國也,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故能匿而不可蔽,敗而不可飾也,譽者不能進,而誹者不能退也,然則君臣之間明別,明別則易治也。 《韓非子·有度》: 故審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則主不可欺以詐偽;審得失有權衡之稱者以聽遠事,則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輕重。 《意林·管子十八卷》: 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詐僞;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 《韓非子·有度》: 故審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則主不可欺以詐偽; 《慎子·逸文》: 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詐偽。 《管子·明法》: 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軸偽; 《管子·明法解》: 故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軸偽。」 《意林·管子十八卷》: 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詐僞; 《意林·慎子十二卷》: 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詐僞。 《太平御覽·公平》: 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詐偽。 《太平御覽·尺寸》: 故明法者,不可巧以詐偽; 《荀子·禮論》: 則不可欺以詐偽。 《韓非子·有度》: 則主不可欺以詐偽; 《史記·禮書》: 則不可欺以詐偽。 《禮記·經解》: 不可欺以輕重; 《荀子·禮論》: 則不可欺以輕重; 《韓非子·有度》: 審得失有權衡之稱者以聽遠事,則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輕重。 《慎子·逸文》: 有權衡者,不可欺以輕重; 《管子·明法》: 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 《管子·明法解》: 有權衡之稱者。不可以欺輕重。 《史記·禮書》: 則不可欺以輕重; 《群書治要·經解》: 故衡誠懸不可欺以輕重, 《群書治要·明法解》: 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也。 《意林·管子十八卷》: 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 《意林·慎子十二卷》: 有權衡者,不可欺以輕重; 《太平御覽·公平》: 有權衡者,不可欺以輕重; 《太平御覽·敘禮上》: 不可欺以輕重; 《太平御覽·秤》: 不可欺以輕重; 《太平御覽·秤》: 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 《韓非子·有度》: 今若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若以黨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於法。 《管子·明法》: 今主釋法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黨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矣; 《管子·明法解》: 主釋法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黨舉官,則民務佼而不求用矣。 《孔叢子·記問》: 所以官人失能者,由於不明也。其君以譽為賞,以毀為罰, 《韓非子·有度》: 故官之失能者其國亂。以譽為賞,以毀為罰也, 《管子·明法》: 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譽為賞,以毀為罰也。 《管子·明法解》: 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譽為賞而以毀為罰也。 《說苑·君道》: 其君以譽為功,以毀為罪; 《孔叢子·記問》: 其君以譽為賞,以毀為罰, 《韓非子·有度》: 以譽為賞,以毀為罰也, 《管子·明法》: 是主以譽為賞,以毀為罰也。 《管子·明法解》: 是主以譽為賞而以毀為罰也。 《韓非子·有度》: 則好賞惡罰之人,釋公行、行私術、 《管子·明法》: 然則喜賞惡罰之人離公道而行私術矣, 《管子·明法解》: 喜賞惡罰之人,離公道而行私術矣。 《韓非子·有度》: 比周以相為也。忘主外交,以進其與, 《管子·明法》: 比周以相為匿,是忘主𣦸交以進其譽, 《管子·明法解》: 比周以相為慝,是故忘主私佼以進其譽。 《韓非子·有度》: 交眾與多,外內朋黨,雖有大過,其蔽多矣。 《管子·明法》: 故交眾者譽多。外內朋黨,雖有大姦,其蔽主多矣; 《管子·明法解》: 佼眾譽多,外內朋黨,雖有大姦,其蔽主多矣。 《荀子·脩身》: 雖有大過, 《韓非子·有度》: 雖有大過, 《韓非子·有度》: 故忠臣危死於非罪,姦邪之臣安利於無功。 《管子·明法》: 是以忠臣死於非罪,而邪臣起於非功, 《管子·明法解》: 忠臣死於非罪,而邪臣起於非功。 《管子·明法解》: 故明法曰:「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 《群書治要·明法解》: 故曰:忠臣死於非罪,而邪臣起於非功。 《群書治要·明法解》: 故曰: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 《說苑·君道》: 忠臣以誹死於無罪, 《韓非子·有度》: 故忠臣危死於非罪, 《管子·明法》: 是以忠臣死於非罪, 《管子·明法解》: 忠臣死於非罪, 《六韜·舉賢》: 忠臣死於無罪, 《群書治要·文韜》: 忠臣死於無罪, 《群書治要·明法解》: 忠臣死於非罪, 《韓非子·有度》: 屬數雖多,非所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所以任國也。 《管子·明法》: 屬數雖眾,非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以任國也。此之謂國無人。 《管子·明法解》: 屬數雖眾,非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以任國也,此之謂國無人。 《韓非子·有度》: 廷無人者,非朝廷之衰也。家務相益,不務厚國;大臣務相尊,而不務尊君; 《管子·明法》: 國無人者,非朝臣之衰也,家與家務於相益,不務尊君也。大臣務相貴而不任國, 《管子·明法解》: 國無人者,非朝臣衰也,家與家務相益,不務尊君也,大臣務相貴,而不任國也。 《韓非子·有度》: 小臣奉祿養交,不以官為事。 《管子·明法》: 小臣持祿養交,不以官為事,故官失其能。 《管子·明法解》: 小臣持祿養佼,不以官為事,故官失職。 《韓非子·有度》: 小臣奉祿養交, 《韓非子·三守》: 群臣持祿養交, 《管子·明法》: 小臣持祿養交, 《管子·明法解》: 小臣持祿養佼, 《韓非子·有度》: 故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敗者不可飾,譽者不能進, 《管子·明法》: 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故能匿而不可蔽,敗而不可飾也,譽者不能進, 《太平御覽·將帥下》: 使人擇之不自舉,使法量功不自度。故能者不可蔽,不能者不可飭,妄譽者不能進也。 《韓非子·有度》: 故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 《管子·明法》: 使法擇人,不自舉也。 《管子·明法解》: 使法擇人,不自舉也。 《群書治要·明法解》: 使法擇人,弗自舉也。 《韓非子·有度》: 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管子·明法》: 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管子·明法解》: 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群書治要·明法解》: 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太平御覽·將帥下》: 使法量功不自度。 《韓非子·有度》: 能者不可弊,敗者不可飾, 《管子·明法》: 故能匿而不可蔽,敗而不可飾也, 《管子·明法解》: 能不可蔽,而敗不可飾也。 《群書治要·明法解》: 能不可蔽,而敗不可飾也。 《韓非子·有度》: 譽者不能進,非者弗能退, 《管子·明法》: 譽者不能進,而誹者不能退也, 《管子·明法解》: 譽者不能進,而誹者不能退也。 《韓非子·有度》: 則君臣之間明辨而易治, 《管子·明法》: 然則君臣之間明別,明別則易治也。 《管子·明法解》: 君臣之閒,明別則易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