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杖: |
王隱《晉書》曰:武帝以山濤為司徒,頻讓不許,出而徑歸家。左丞白褒又奏濤違詔,杖褒五十。 |
| 杖: |
《晉陽秋》曰:諸葛武侯杖十以上親決,宣王聞之喜曰:「吾無患矣。」 |
| 杖: |
《後周書》曰:宣帝自公卿已下皆被楚撻,其間誅戮黜免者不可勝言。每笞箠,人以百二十為度,名曰天杖。宮人內職亦如之。后妃嬪御雖被寵嬖,亦多被杖背。於是內外恐懼,人不自安。 |
| 杖: |
《三國典略》曰:齊義寧太守荀仲舉,字士高,潁川汝陰人也。在郡清簡,亦工詩詠。嘗與長樂王尉粲劇飲,嚙粲指至骨。齊文宣知之,賜杖一百。或問其故,云:「我那許當時,正疑是鹿尾耳。」 又曰:齊馮翊王潤,字子澤,神武弟十四子也。廉慎方雅,習於吏職。神武嘗稱之曰:「此是吾家千里駒也。」初為定州刺史,開府。王回洛,潤督獨孤拔侵竊官田,授納贈賂。潤案舉其事,二人上言潤出送臺使,登魏文舊壇南望嘆息,不測其意。武成宣命於州曰:「馮翊王少小謹慎,內外所知,不為非法,朕信之矣。登高遠望,人之常情,何足可道?鼠輩輕相間構,理應從斬,猶以舊人,未忍致法。回洛決鞭二百,拔宜決杖一百。」 |
| 杖: |
《隋書》曰:高祖性猜忌,素不悅學。既任智而獲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臨下。恒令左右覘視內外,有小過失,則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贓污,因私使人以錢帛遺之,得犯立斬。每於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數四。嘗怒問事揮楚不甚,即命斬之。十年,尚書左仆射高颎、治書侍御史柳彧等諫,以為朝堂非煞人之所,殿廷非決罰之地,帝不納。颎等乃盡詣朝堂請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務在去弊,而百姓無知,犯者不息,致陛下決罰棺芟,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請自退屏,以避賢路。」帝於是顧謂領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問其狀,元舉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數百,故多致死。」帝不懌,乃令殿內去杖。欲有決罰,各付所由。 又曰:「厙狄士文拜貝州刺史,性清苦,不授公料,家無餘財。其子嘗啖官廚餅,士文枷之於獄累日,杖一百,步送還京。僮隸無敢出門。 又曰:燕榮為幽州總管,按部道次見叢荊,堪為笞捶,命取之,輒以試人。人或自陳無咎,榮曰:「后若有罪,當免爾。」及后犯細過,將撾之,人曰:「前日被杖,使君許有罪宥之。」榮曰:「無過尚爾,況有過耶?」榜棰如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