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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禮運》曰:兄良,弟悌,夫義,婦聽,家之肥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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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曰:君義,臣行,父慈,子孝,兄友,弟敬,所謂六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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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鹿鳴·棠棣》曰:《棠棣》,燕兄弟也。閔管、蔡之失道,故作《棠棣》焉。棠棣之華,萼不韡韡。凡今之人,莫如兄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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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鴻《十六國春秋·前趙錄》曰:上郡王俊,字玄英,有幹藝之稱。俊年七八歲,隨兄密子玄直西如涼州,路中糧匱,密留玄直於途,乞丐民間。比還,俊為賊所掠,玄直逃免。密乃將玄直追賊,叩頭求哀曰:「人情自當皆愛其子,但此弟未生,家君見背,孤遺相長,以至于今,請以玄直易俊。」賊相謂曰:「以子易弟,義之大也。於是以俊密受玄直而去。密后亡,俊勺飲不入口者五日,雖服喪期年,而心喪六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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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前燕錄》曰:有司奏中山浦陰民劉洛縣差充征,弟興私代,背軍逃歸,州以本名捕斬。興詣郡,列稱逃是興身,請求代洛死。洛又曰:「固陳已實正名,宜從憲辟。」兄弟爭命,詳刑有疑,暐曰:「洛應征輒留,興冒名逃役,俱應極法。但兄弟競死,義情可嘉,宜特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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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燕錄》曰:有司奏沙門僧知夜入臨淄人冷平舍,淫其寡嫂李氏。平與弟安國殺之。郡縣按:平兄弟以殺人論,而平、安國各引手殺,讓生競死,義形急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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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女傳》曰:會稽石師安妻者,同郡呂氏之女也,名軍。其兄遂犯法,軍匿之。知不能免,乃請知者為辭,乞代兄遂之命,因自經縣門。縣官嘉有義,乃舍遂罪。 又曰:齊伊盤母者,齊二子之母也。當宣王時,有人斗死道者,吏訊之,二子立其傍,吏問之,兄曰:「我殺之。」弟曰:「非兄,乃我殺之。」期年不決。言於相,相不能決。言於王,王曰:「若皆赦之,是縱有罪;若皆殺之,是誅無辜。其母必知子之情,善惡聽其所殺禍攏」相召而問之。其母泣而對:「殺少子。」相曰:「小子,人所愛,今欲殺之,何也?」對曰:「少者妾之子,長者前妻之子。」相言之於王,王美其義,皆赦其子。 又曰:郃陽友娣者,郃陽邑任延壽之妻也,字季兒。有三子。季兒兄季宗與延壽爭事,延壽與其友田建陰殺季宗,建獨坐死。延壽會赦,乃以告季兒,季兒曰:「嘻!殺夫不義,事兄之讎亦不義,何面目以生!」季兒乃告大女曰:「汝父殺吾兄,義不可以留,又終不嫁矣。吾去而死,善視汝弟。」遂自經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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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壽《益部耆舊傳》曰:李孟玄修《易》、《論語》,大義略舉,質性恭順。與叔子就同居。就有痼疾,孟玄推所有田園,悉以讓就,夫婦紡績以自供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