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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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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刑解:
冉有问于孔子曰:“古者三皇、五帝不用五刑,信乎?”孔子曰:“圣人之设防,贵其不犯也;制五刑而不用,所以为至治也。凡民之为奸邪、窃盗、靡法、妄行者,生于不足,不足生于无度。无度,则小者偷惰,大者侈靡,各不知节。是以上有制度,则民知所止,民知所止则不犯。故虽有奸邪、贼盗、靡法、妄行之狱,而无陷刑之民。不孝者、生于不仁,不仁者、生于丧祭之礼也,明丧祭之礼,所以教仁爱也。能致仁爱,则服丧思慕。祭祀不解人子馈养之道。丧祭之礼明,则民孝矣。故虽有不孝之狱,而无陷刑之民。杀上者、生于不义。义所以别贵贱,明尊卑也。贵贱有别,尊卑有序,则民莫不尊上而敬长。朝聘之礼者,所以明义也。义必明,则民不犯。故虽有杀上之狱,而无陷民之刑。鬭变者、生于相陵;相陵者、生于长幼无序而遗敬让。乡饮酒之礼者,所以明长幼之序而崇敬让也。长幼必序,民怀敬让。故虽有变鬭之狱,而无陷刑之民。淫乱者、生于男女无别;男女无别,则夫妇失义。婚姻聘享者,所以别男女、明夫妇之义也。男女既别,夫妇既明,故虽有淫乱之狱,而无陷刑之民。此五者、刑罚之所从生,各有源焉。不豫塞其源,而辄绳之以刑,是谓为民设穽而陷之也。刑罚之源,生于嗜欲不节。夫礼度者,所以御民之嗜欲而明好恶,顺天道。礼度既陈,五教毕修,而民犹或未化,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其犯奸邪、靡法、妄行之狱者,则饬制量之度;有犯不孝之狱者,则饬丧祭之礼;有犯杀上之狱者,则饬朝觐之礼;有犯鬭变之狱者,则饬乡饮酒之礼;有犯婬乱之狱者,则饬婚聘之礼。三皇、五帝之所化民者如此。虽有五刑之用,不亦可乎?”孔子曰:“大罪有五,而杀人为下。逆天地者罪及五世,诬文武者罪及四世,逆人伦者罪及三世,谋鬼神者罪及二世,手杀人者罪止其身。故曰:大罪有五,而杀人为下矣。”

2 五刑解:
冉有问于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然则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于礼乎?”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礼御其心,所以属之以廉耻之节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污秽而退放之者,不谓之不廉污秽,而退放,则曰:簠簋不饬。有坐婬乱、男女无别者,不谓之婬乱、男女无别,则曰:帷幕不修也。有坐罔上不忠者,不谓之罔上不忠,则曰:臣节未著。有坐罢软不胜任者,不谓之罢软不胜任,则曰:下官不职。有坐干国之纪者,不谓之干国之纪,则曰:行事不请。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犹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为之讳,所以愧耻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而谴发,则白冠厘缨,盘水加剑,造乎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之也,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凡所谓礼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故不责之以备礼也。”冉求跪然免席曰:“言则美矣!求未之闻。”退而记之。

URN: ctp:kongzi-jiayu/wu-xing-j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