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刑解: |
冉有問於孔子曰:「古者三皇、五帝不用五刑,信乎?」孔子曰:「聖人之設防,貴其不犯也;制五刑而不用,所以為至治也。凡民之為姦邪、竊盜、靡法、妄行者,生於不足,不足生於無度。無度,則小者偷惰,大者侈靡,各不知節。是以上有制度,則民知所止,民知所止則不犯。故雖有姦邪、賊盜、靡法、妄行之獄,而無陷刑之民。不孝者、生於不仁,不仁者、生於喪祭之禮也,明喪祭之禮,所以教仁愛也。能致仁愛,則服喪思慕。祭祀不解人子饋養之道。喪祭之禮明,則民孝矣。故雖有不孝之獄,而無陷刑之民。殺上者、生於不義。義所以別貴賤,明尊卑也。貴賤有別,尊卑有序,則民莫不尊上而敬長。朝聘之禮者,所以明義也。義必明,則民不犯。故雖有殺上之獄,而無陷民之刑。鬭變者、生於相陵;相陵者、生於長幼無序而遺敬讓。鄉飲酒之禮者,所以明長幼之序而崇敬讓也。長幼必序,民懷敬讓。故雖有變鬭之獄,而無陷刑之民。淫亂者、生於男女無別;男女無別,則夫婦失義。婚姻聘享者,所以別男女、明夫婦之義也。男女既別,夫婦既明,故雖有淫亂之獄,而無陷刑之民。此五者、刑罰之所從生,各有源焉。不豫塞其源,而輒繩之以刑,是謂為民設穽而陷之也。刑罰之源,生於嗜慾不節。夫禮度者,所以禦民之嗜慾而明好惡,順天道。禮度既陳,五教畢修,而民猶或未化,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其犯姦邪、靡法、妄行之獄者,則飭制量之度;有犯不孝之獄者,則飭喪祭之禮;有犯殺上之獄者,則飭朝覲之禮;有犯鬭變之獄者,則飭鄉飲酒之禮;有犯婬亂之獄者,則飭婚聘之禮。三皇、五帝之所化民者如此。雖有五刑之用,不亦可乎?」孔子曰:「大罪有五,而殺人為下。逆天地者罪及五世,誣文武者罪及四世,逆人倫者罪及三世,謀鬼神者罪及二世,手殺人者罪止其身。故曰:大罪有五,而殺人為下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