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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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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陰陽義:
天地之常,一陰一陽。陽者天之德也,陰者天之刑也。跡陰陽終歲之行,以觀天之所親而任。成天之功,猶謂之空,空者之實也。故清凓之於歲也,若酸醎之於味也,僅有而已矣。聖人之治,亦從而然。天之少陰用於功,太陰用於空。人之少陰用於嚴,而太陰用於喪。喪亦空,空亦喪也。是故天之道以三時成生,以一時喪死。死之者,謂百物枯落也;喪之者,謂陰氣悲哀也。天亦有喜怒之氣、哀樂之心,與人相副。以類合之,天人一也。春,喜氣也,故生;秋,怒氣也,故殺;夏,樂氣也,故養;冬,哀氣也,故藏。四者天人同有之。有其理而一用之。與天同者大治,與天異者大亂。故為人主之道,莫明於在身之與天同者而用之,使喜怒必當義而出,如寒暑之必當其時乃發也。使德之厚於刑也,如陽之多於陰也。是故天之行陰氣也,少取以成秋,其余以歸之冬。聖人之行陰氣也,少取以立嚴,其余以歸之喪。喪亦人之冬氣,故人之太陰,不用於刑而用於喪,天之太陰,不用於物而用於空。空亦為喪,喪亦為空,其實一也,皆喪死亡之心也。

URN: ctp:chun-qiu-fan-lu/yin-yang-yi